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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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实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 市、区执法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处罚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适当、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执法局是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机构,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潍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并采取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市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总队以市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进行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执法局管辖。
市执法局负责查处跨区或重大违法案件,组织全市性的城市管理执法专项活动。
第六条 市、区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七条 两个以上的区执法局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局管辖。区执法局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市执法局指定管辖。

第二章 检查程序

第八条 市、区执法局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两人以上。检查时,工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事项。
第十条 检查必须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并视情况制作询问(调查)或勘验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十三条 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定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采纳;
(四)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市(区)执法局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五)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拒绝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由执法人员在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的罚款,执法人员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所在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作出后2日内报所在局备案。

第四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除第三章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外,其他的行政处罚案件按一般程序处理。一般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组织听证;
(四)行政处理决定;
(五)送达;
(六)执行。

第一节 立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投诉,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有关行政机关移交处理,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经审查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所反映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第十八条 属于立案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按规定程序报批立案。
对报批立案的案件,有关机构和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核并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九条 对有关行政机关书面移交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立案后,案件需作进一步调查的,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收集证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一般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文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对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三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人同意,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先行登记保存的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一式三份,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当事人收执。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作出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二)需要扣押、查封的,由主管领导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或者不应予以扣押、查封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应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调查取证工作应于立案之日起1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九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执法局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等有关事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3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三十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一般应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调查人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一条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执法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第三十二条 听证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单位主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 单位主管领导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节 行政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调查或听证程序终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分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报主管领导批准,予以撤案;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由主管领导批准,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 对相关行政机关移送处理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该案件的行政机关。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7日内依照送达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节 送达

第三十八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九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签收的,应提交受送达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条 受送达人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一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二条 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递送达。邮递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三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节 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四十五条 除应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执法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区)执法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八条 除依法应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四十九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其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对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对暂扣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暂扣物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一条 实施锁定、拖曳车辆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违反规定乱停放的车辆,车主不在现场或拒不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填写锁定、拖曳车辆通知书,通过标志牌或其他方式明示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
(二)对锁定车辆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锁。
第五十二条 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广告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审批文件;
(二)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填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
(三)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末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制作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五十三条 实施扣押、查封财物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无照商贩或擅自占道经营的,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扣押、查封财物通知书;
(二)通知书应告知当事人处理的地点、时限;
(三)扣押、查封财物通知书应交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签的,应在通知书上注明。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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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电力部


关于颁发《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22日,电力部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工作,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合理地划分供电营业区,依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补充规定,现予颁发。此规定与《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同时适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电力部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办公室。

附件:《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工作,确保供电营业区公正、合理地划分,根据《电力法》、电力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发办〔1996〕11号文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是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全面担负起本行政区范围内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做好供电营业区划分的协调、核准和发证工作。
根据国务院安排,电力管理体制改变后,由国务院指定的经济综合部门依法承担电力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条 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跨省营业区;各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省营业区;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法申请地营业区:趸购转售的县供电企业、县电力公司以及大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电厂等可依法申请县营业区。
第四条 根据我国电网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供电营业区可分为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业区。
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以及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电网覆盖的实际情况,申请趸售营业区和直供营业区。
趸购转售的县供电企业、县电力公司以及电网未覆盖地区独立运行的兼营电能的发电厂等只能申请直供营业区。
电网已覆盖区域内向外转供电的工矿企业和企业自备发电厂及其他发电厂,不得申请供电营业区。转供营业区属于当地供电企业的营业区。
第五条 凡申请供电营业区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应依法向营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供电营业区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供电营业区核准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应对申请企业提供的供电营业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申报材料完整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程序规定对供电营业区进行审查、核准:
1.听取省内同级有关部门对本省供电营业区划分的意见和要求;
2.会同申请供电营业区的供电企业的省主管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3.对审查发现的问题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的结果和处理意见告诉省内同级有关部门;
4.省内同级有关部门或申请企业的省主管部门对审核结果或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可请求省经济综合部门协调。协调不成时,可报请电力工业部协调裁定;
5.将核准的供电营业区边界标定在一定比例的行政区划图上。
第七条 历史形成的跨省或跨县级行政区供电的,应按现有电网结构,维持跨省、跨县供电或营业。原则不作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按供电营业区变更有关规定办理。
跨省部分大于一个县营业区的由担负供电营业任务的供电企业向电力工业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部分小于一个县营业区的,由担负供电营业任务的供电企业持营业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书面供电营业许可的证明,向供电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申请。核准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八条 在一个县(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已形成多家供电格局,但电网并未交叉的,可按现有电网形成的格局划定供电营业区;电网已形成交叉供电的,有关双方应从避免重复建设,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出发,按照经济合理的供电原则,平等互利,协商调整供电营业区。双方不能就合理调整营业区达成协议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在充分听取当地政府意见后,在保证供电安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可按地形、地貌、电网结构或行政区划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九条 对省电网未到达地区和无电地区,应根据区域经济和电网发展的规划、供电能力以及就近供电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商上述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由省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承担供电义务。
第十条 《供电营业许可证》由电力工业部统一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可根据需要,向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区划分办公室”登记领取。
第十一条 供电营业区平面图是《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组成部分,应同时并存,经发证机关签章确认后生效,一并发放。
第十二条 根据电网结构和分级管理需要,省电网经营企业和跨县供电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可以在核准的直供营业区内设立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并向省电力局提出供电营业分支机构《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申请。经核准后,由省电力局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可持带有营业区平面图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本补充规定与《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同时适用。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政发〔2008〕12 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目 录
  
1. 总 则……………………………………………………………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5
2.1 应急组织机构……………………………………………5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6
3.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8
3.1 I级…………………………………………………………8
3.2 II级…………………………………………………………8
3.3 III级………………………………………………………8
3.4 IV级………………………………………………………8
4. 新闻发布应急响应………………………………………………8
4.1 I、II级应急响应……………………………………………8
4.2 新闻发布工作要求………………………………………10
4.3 记者采访管理工作………………………………………11
4.4 主动引导境外舆论………………………………………12
4.5 III级以下应急响应………………………………………12
5. 后期处置………………………………………………………12
5.1 善后工作…………………………………………………12
5.2 总结评估…………………………………………………12
6. 应急保障………………………………………………………13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13
6.2 资金及人员保障…………………………………………13
6.3 宣传与培训保障…………………………………………13
7. 附 则……………………………………………………………14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14
7.2 预案解释部门……………………………………………14
7.3 预案实施时间……………………………………………14
8.附录………………………………………………………………14
  










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树立和维护衡阳形象。
1.2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发生在本市境内或与本市密切相关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新闻发布工作。
1.4工作原则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第一时间上报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并在其指导下开展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新闻发布人工作规程。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委、市政府新闻办会同负责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依法规范,加强引导。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应急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有利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维护衡阳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
(3)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准确引导新闻媒体报道,掌握新闻舆论主动权。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委、市人民政府设立衡阳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市委、市政府新闻办主任以及负责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成员。
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市相关部门(单位)派员组成。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接受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向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等主管部门报告;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和形式,确定新闻发布时间,负责新闻发布;管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中外记者;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落实市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或具有应急管理职能的市主管部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发布事项的工作;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的初稿,并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正确引导内外舆论。负责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并负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记者的采访及管理。
市外事侨务办 负责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和驻外机构通报情况,并负责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访的外国记者的管理。
市台办 负责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访的台湾记者的管理。
市公安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市电讯局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安全保卫和重要信息收集整理,并负责互联网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2.3各工作小组
(1)新闻发布组:由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单位)和新闻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制订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2)信处监控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市电讯局组成,负责对境内外媒体有关事件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重要信息及时上报;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3)综合协调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单位)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2.2.4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侨务办、市台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市主管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3.新闻发布应急响应分级
3.1 I级: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市主管部门(单位)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 II级: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市主管部门(单位)处置的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3 III级:市主管部门(单位)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的造成局部影响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4 IV级: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处置的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
4.新闻发布应急响应
4.1 I、II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启动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主管部门(单位)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市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同时,在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新闻办报告情况,落实有关指示;事发地所在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配合做好有关新闻发布工作。
4.1.1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分析形势及境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责任。
4.1.2启动新闻发布方案审批机制
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发布内容,报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及时向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省政府新闻办请示,并遵照指示迅速组织落实。
4.1.3启动新闻发布机制
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有关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及时、有序的新闻发布。新闻发布由新闻发言人(通常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省主管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或发言人)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地方、时间及安排场次数等,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发展情况而定)、吹风会、提供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采访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的采访。
4.1.4启动中外记者采访管理机制
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向记者提供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迅速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并提供电话、传真、上网以及电视信号传输等服务,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同时加强对记者采访组织、现场管理以及引导工作。
4.1.5启动境内外舆情跟踪和通报机制
由有关工作小组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并通报市有关部门(单位)。
4.1.6启动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4.1.7由市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或请求新华社湖南分社、湖南日报社、湖南人民广播电台、红网、湖南电视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文字、图片、音像和影视资料的采写、录制、拍摄工作。事发单位和当地主管部门应对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录制、拍摄给予支持。经市应急指挥机构授权,采取适当形式,在第一时间对外报道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发布的内容,掌握舆论的主动权。
4.2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4.2.1及时准确。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一旦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在分别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的同时,报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4.2.2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遵循新闻宣传纪律,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更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4.2.3突出重点。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争取先入为主的效果,打好主动仗。除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面对考验、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有关方面的知识。
4.2.4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广泛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政治性、群体性、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际形象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可通过内参反映。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指示精神统一部署,授权新华社湖南分社、湖南日报社发布消息。
4.3记者采访管理工作
4.3.1为记者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服务和方便,确保记者正当的采访权益。
4.3.2对境外记者经批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既要尽可能提供方便条件,又要加强组织管理。
4.3.3必要时,由有关工作小组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及时向到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信息,组织新闻发布。
4.3.4在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或靠近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访。经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到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采访的记者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主管部门要派员到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协调现场指挥部门组织的记者采访活动。
4.4主动引导境外舆论
对于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的人借机对我的造谣攻击、诽谤煽动,市政府新闻办要与市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协商策略,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4.5 III级以下应急响应
III级以下新闻发布等应急响应工作,在市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参照上述做法执行,并及时向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请示、报告。属于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在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报批的同时,一般由其管理部门(或行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新闻宣传部门给予配合、协调和指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工作中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5.2总结评估
5.2.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应组织省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应急处置等过程中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省急应指挥机制。
5.2.2市委宣传部、市委、市政府新闻办应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本预案及相关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5.2.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新闻媒体擅自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信息或报道虚假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依法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惩处。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省应急指挥机构之间、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市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明确参与应急工作的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市新闻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人员的通信方式,并指定联络人。
6.2资金及人员保障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为新闻发布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负有处置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新闻事项的机构和人员应相对固定。
6.3宣传与培训保障
6.3.1公众信息交流。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应急法律法规以及预防、避险、避灾、防病、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
6.3.2从业人员培训。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省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具体案例,对有关领导干部、新闻管理和新闻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新上岗工作人员的必修课程进行专门训练。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委、市政府新闻办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职责,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7.2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订并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录
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成员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