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问题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杨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06:03   浏览:9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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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犯罪问题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杨梅/吉洪忠

近年来,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接触到诸多精神病人犯罪案例,轻的有盗窃、寻衅滋事的,重的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目睹了一些精神病人犯罪给家庭造成的伤害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一些血腥腥的事实让人非常痛心,精神病人犯罪不仅是司法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为此笔者对某区2003-2005年三年中发生的23起精神病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以探讨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精神病人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1、 行为人多为农民,文化较低。某区三年来发生23起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15起发生在农村, 且行为人文化程度较低,其中有12人文盲,有5人小学文化,4人初中文化,2人高中文化,即便有的人是小学文化也只是能识字而已,根本就未达到小学毕业水平。由于这些人的文化水平较低,因此法律意识淡薄就不容置疑的了,从面导致犯罪率的提高。
2、 犯罪的动机不明显,侵害的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通常是在精神病发作的情况下发生的,此时的精神病人认识上存在阻碍,侵害的对象随意,往往见凶器就拿、见人就乱打。如祁某妨害公务案中,祁某无故扣留伊某的摩托车,当见到公安干警到现场处理时,因其精神病处于发作阶段,其辩认和控制能力削弱,祁某竟然持菜刀、斧头、砖头、酒瓶等械具见人打,先后殴打了7人,公安干警在制服其过程中也有2人被打伤。 
3、 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精神病人犯罪是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作出的,因其本人完全意识不到犯罪时做了什么事,造成了怎样的后果,往往作案手段都比较残忍,危害的后果比较严重。王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怀疑被害人李某说其坏话而耿耿于怀,于是便产生要杀死李某的念头。一天中午,王某携带菜刀至李某家中将毫无防备的李某头部连砍数刀,将李某当场砍死。
4、 通过劳动教养等法律手段进行改造的效果差,继续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被判刑,在服刑完毕,由于种种原因,多数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陶某患有爱盗窃的精神病,第一次因盗窃被判刑后,回家后因家无经济能力对其进行治疗,其刑满释放后,不久便又实施盗窃作案被判刑。然而,其再次被释放后却依然重操旧业。这归根到底,还是因其精神病未得到治疗的原因。
5、 受害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利于社会稳定。家庭中如果有精神病人,长期的治疗费用,往往都难以承受,哪有钱财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在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的打击就已经很大,然而其损害又得不到合理赔偿,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时,迫不得已可能又会采取以牙还牙的方法,导致新的刑事案件的发生,这极其不利于社会稳定。如黄某故意伤害案中,黄某因患有精神病,在病发时无故持刀砍断了被害人赵某的左臂,致赵某重伤。赵家为了给赵某治疗花去2万余元的医药费,然而在案发后本来就经济拮据的黄家又要为黄某治疗精神病,于是根本无法钱赔偿赵家的医药费。赵家在多次与黄家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赵某便扬言也要砍断黄某的手臂作为了断。幸亏赵某的亲朋好友苦口婆心地劝说才避免了另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
6、 作案的场所多为公共场所,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精神病人由于精神发育迟滞、智力较差,因此考虑问题比较简单、不周到,作案时不分地点、场合,不顾后果、社会影响,即使是在公共场所,只要看到作案对象就开始作案。严某故意杀人案中,严某因与被害人孙某的父亲有矛盾,因孙的父亲外出无法报复,于是想到在学校上中学的孙某。一天,严某买了锥子等作案工具直接到孙某的学校,当着众多学生的面用锥子对毫无防备的孙某头部乱砸,致孙某颅脑损伤死亡。看到自己的同伴被砸倒在血泊中,在场学生们被吓得惊叫,这给中学生们幼小的心灵带来多大的伤害可想而知。
二、 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
第一, 对精神病人监护不到位。精神病人犯罪主要发生在农村,一方面是由于农村家庭精神病人患者的监护人本身就是农民,整天忙于农活,缺乏对精神病人的监管或疏于管理,致使精神病人没有受到严格的管束,整天闲逛,一旦病情发作,就很容易伤及他人。同时精神病人病情比较隐蔽,平时只在言行上与正常人稍有区别,在周围人特别是家人眼里并不把患者的表现当做疾病看待,而认为他们是道德和人品有问题,没有意识到这是严重的社会问题,更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等到作案后才发现其危害性,却为时已晚了。
第二, 政府重视不够,没有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政府作为管理社会的职能机构,对精神病人的管理和治疗负有重要责任。但长期以来,政府对精神疾病缺乏充分认识,重视不够,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患者未能得到及时治疗。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渐建立,许多疾病的防治都应进入了社会保障系统,这对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人们身体健康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并未能发现有对精神病人的防治机制,不得不说这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缺陷。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身处农村的精神病患者没有得到及时而长期的治疗,致使精神病情经常或突然性发作,危及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第三, 对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的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判定精神病人对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多数精神病人需要长期服药,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许多病人的家庭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另外强制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去治疗都是问题。如某区公安干警在处警时抓获一持刀在学校附近滋事的精神病人,因其家中无人能够监管,干警们只好将其送往精神病院治疗,但医院又不肯承担费用,最后公安干警又自己垫支让其住院。等这笔钱用完了怎么办?这个精神病人又可能重回社会再危害他人。司法精神病学工作者及法律界有关人士多次进行探讨并公开呼吁,但一直没有引起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旨在维护病人权利,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加强对精神疾病人管理的《精神卫生法》在全球140多个国家都已制定,但在我国,经过近20年的酝酿至今仍未出台。
  三、 预防和减少精神病人犯罪的应采取的措施
1、 首先要认识到精神疾病患者是弱势群体,应给予患者足够的人文关怀,从政府、社会和法律的层面对他们多一些尊重、关爱和善待,消除歧视,使更多患者得到良好的治疗和康复,从根本上消除其社会危害性。
2、 加强监护人的监管意识,使监护人能充分担负起监管职责,保证精神病人犯罪率的降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只有监护人真正履行了自己的责任,社会这个大家庭才能安定祥和。首先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自觉履行自己的责任;其次是通过法律手段迫使不自觉的监护人不得不履行监护责任,让监护人明白失职即是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的原因,自己因此要承担后果。
3、 加大政府集中收治精神病人的职能意识,使大多数的精神病人的治疗由政府“买单”。据统计,全国现有精神病人1600余万,其中具有暴力倾向者为1~2‰,由此可见,可能会造成社会危害的精神病人全国约有1.6万到3.2万人。一个病人一个疗程的治疗费用为3500元,全部由政府买单,一年所有病人的费用约1亿元,分摊到三十余个省二千多个县,每个县仅数万元,却为社会解除了数万个不定时炸弹,让精神病人的家属得以解脱,周围的居民得以安宁,同时也减少了不必要的危害发生。
4、 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以及实施办法,让受害人不再无助,政府不再逃避,精神病人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应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和尊重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同时有效地解决精神病人带给社会的意外伤害,解决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保护的两难困境。
5、 把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各部门既要应各司其职,又要齐抓共管。一是卫生系统应负责精神卫生的基本知识和精神疾病的基本治疗;二是民政系统对经济上有困难的精神病人应提供义务救助;三是公安系统则对遇上特殊的精神病人犯罪情况,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性的义务监督和强制治疗。同时基层派出所与社区应加强联系,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网络监控体系,及早发现精神病患者的发病征兆督促监护人对其约束、治疗。
6、 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精神病患者是社会中的一个群体。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容易获得支持的优势,积极开展爱心救助行动,组织公益活动,发展公益事业,支持精神病患者治疗,让精神病患者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的进程。

通联: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人:杨梅 吉洪忠
联系电话:0517-5828028 5828085
邮编:2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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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11月26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2006年4月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2年12月2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养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范围内犬只(军犬、警犬除外)的饲养、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乡镇除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

  第三条 城市养犬管理实行规范饲养、强制免疫、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部门是城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免疫注射、发放免疫证明和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及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

  城管、工商、药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应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第六条 禁止在城区内设办犬只养殖场(动物园除外)。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科研实验用犬和表演道具用犬以及盲人饲养的导盲犬等特种用犬,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 养犬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八条 饲养犬只应当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

  养犬者申请养犬许可,应携犬向其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如实填写的养犬申请表;

  (二)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有效犬只免疫证明;(三)养犬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犬只相片。

  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养犬者提交的资料十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因办理许可手续,犬只需进入户外的,应束以犬链,戴以口罩,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第九条 《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

  《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饲养犬只的,养犬者应在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携许可证及有效犬只免疫证明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规定实施前已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领取养犬许可证的,应在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换领《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十条 经许可饲养的犬只在犬只免疫证明失效前,必须及时进行免疫接种;准养犬繁殖的幼犬,必须在出生后二个月内进行免疫。

  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犬只的免疫和犬用疫苗的经营。

  第十一条 《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犬牌和犬只免疫证明分别由公安机关和畜牧兽医部门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转让。

  第十二条 准养犬变更养犬者、养犬者变更住所的,养犬者应在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遗失或损毁证、牌标志的,养犬者应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经许可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带公安机关发放的犬牌;

  (二)犬只进入户外时,应束以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且携犬人应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携犬只进入活动区域;

  (五)禁止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

  (六)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危害和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携犬进入本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场所、区域的,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设施、场所,并取得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经营犬只,应当依法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犬只出售前必须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犬只咬伤他人,养犬者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对疑似狂犬的,养犬者应主动控制或捕杀犬只。无法控制或捕杀犬只的,养犬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发现狂犬病疫情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相互通报疫情,及时采取紧急防疫扑疫措施。

  第十七条 未取得《长沙市城市养犬许可证》饲养犬只的,公安机关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有牵领人但未佩带犬牌或牵领人未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的户外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牵领人提供该犬的有效许可证明,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不能提供的,公安机关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未予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携犬人当场清除,并可处50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未佩带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

  第二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犬只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具体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长沙市城区犬类动物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1号令)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关,请立即组织实施。此次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调整
,是国家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务院通知强调:各有关单位要注意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免税政策落到实处。对这一政策精神,各关要认真
学习,深刻理解,严格贯彻执行。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见附件一)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见附件二)的国内投资项目,以及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应由上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
条件后,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单列市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名单请见附件四。
二、免税物品应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的范围掌握,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五),国内投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见附件六)所列商品外,该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
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不予免税的商品与税号对应的目录清单我署正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拟于近期下发。此次下发的两个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中,凡列明具体税号的,各关可照此执行,尚未列明具体税号的,各关需将具体商品品名、规格、型号等材料报送总署关税司研究决定。
文件规定,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准予免税,上述配套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进口建筑材料、生产性原材料、消耗性物品和国家规定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等以及单独进口配套件及备件应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
各关应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的免税范围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免税范围。超出免税范围的减免税申请,一律报请国务院决定。
三、考虑到项目审批机构多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为了提高审批速度,规范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管理,现决定,免税审批手续在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并一律由直属海关出具征免税证明,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如项目所在地系非省
、市政府所在地,可由所在地处级海关受理“确认书”并对项目进行初审,报请直属海关核准出具征免税证明。
四、为了便于对免税物资的核查和后续管理,国务院《通知》要求海关建立统一编号的数据库,为此,各项目有关审批机构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直属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必须按统一规范的要求填写代码编号(编号规范详见附件七)。
五、各直属海关应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建立审批档案。审批情况应按附表(见附件八)规定的格式设立专项统计文件,并将当月情况于下月10日前用电子邮件传送总署关税司。进口地海关在将免税设备验放后,应将验放的情况填写在征免税证明上,并及时返馈给审批海关。
六、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技术改造项目,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可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1998年1月1日以后到货的进口设备,有关项目单位可凭原批准的技术改造证明书和进口合同,到所在地直属海关换领免税证明。
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按现行规定和做法由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核发手册,口岸海关凭设备手册验放。合同主管海关要定期将审批和设备进口情况汇总报总署监管司备核(具体报表格式、如何报送另文通知),并应加强对免税设备的后续监管。上述不作价设备如
属20种商品范围的,应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结转项目中前已进口设备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七、上述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所需设备,凡在1998年1月1日后到货,但尚未办妥免税手续的,进口地海关可凭银行出具的担保或征收保证金先予放行,待补齐免税手续后再予结案。
八、上述免税项目中,凡进口施工机械、特种车辆、非公路自卸车、船舶申请免税的,应一律报总署关税司审批。审批海关上报文件时,应同时随附设备的样本,说明书及照片等有关资料。
九、为保证免税设备尽速投入使用,凡进口地海关与审批海关不在同一地区的,如项目单位申请,经审批海关审核具备转关条件的,可由审批海关联系进口地海关同意,出具转关联系函,对办妥免税手续的进口设备可直接转关至所在地海关验放。转关设备如与批准内容不符或有其他问
题时,进口地海关应及时与审批海关联系解决。
此项调整进口设备的税收政策,调整幅度大,涉及单位广,政策交叉多。各关应认真学习国务院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明确各审批单位的审批权限、审批范围,各类不同情况的征免税界限。不得受理超权限、超范围的项目确认书,也不得对不该免税的物品擅自免税。要提前主动与地方政
府和各项目审批单位取得联系,加强配合,积极宣传政策,解释操作规范,以利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减免税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各审批海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本着高效、严格的原则,坚持归口管理,三级审批,加强监督。审批手续要集中在关税职能部门办理(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仍按现行规定审批),监管、审计、稽查部门以及审批海关和口岸海关要密切配合和监督。凡有违反规定
擅自减免税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各海关要及时反映执行情况,除按月上报汇总情况外,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联系。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附件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附件三:《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附件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附件五:《计划单列市、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名单》
附件六:《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附件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附件八:《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统一编号、项目性质分类及操作要求的说明》
附件九:《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海关审批月报表》

附件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1997年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
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
,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二)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
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三)海关总署要对准予免税的项目统一编号,建立数据库,加强稽查,严格监管,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查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都要注意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免税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三、结转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
(一)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设备范围,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本规定明确不予免
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的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略)

附件三: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一、农业
动植物优良品种改良及重大病虫害防治技术
脱毒种苗
蔬菜、花卉无土栽培
高产、高效模式化栽培
先进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
农产品储藏、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
中低产田综合治理
宜农荒地、荒山、荒漠、滩涂开发
商品粮、棉、油、糖等农产品基地建设
旱作农业、节水农业及生态农业
天然橡胶
草业和草原建设
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奶业
生物农药
高效低毒无公害农药
新型农膜
新型兽用疫苗和兽用化学药品
牛羊胚胎移植
渔船技术改造
饲料添加剂及配套利用
二、林业
林业良种选育与遗传改良
经济林树种、花卉良种繁育及储藏
森林灾害防治
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特殊困难立地造林
速生丰产林
防护林工程
恢复森林资源工程
荒漠化防治
附带原料林基地的木浆造纸
木材及人工林、小径木材和林区剩余物的深度加工及系列产品
竹质工程材料和植物纤维工程材料
林化工产品深加工
树木生理活性物质
固沙、保水、改土新材料
三、水利
大江、大河、大湖的防洪控制性治理工程
跨流域调水工程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源工程
干旱地区的人畜饮水和改水工程
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海堤防维护和建设
江河湖库清淤
病险水库和堤防的除险加固
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工程
水土保持技术及设施建设
微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及海水淡化
水能资源保护和开发
水利工程中土工合成材料
高效输配水及节水灌溉技术、设备和方法
高效耐磨及低扬程大流量水泵
水情自动测报及防洪调度自动化系统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CAD)系统软件
水文数据采集仪器及设备
四、气象
自动气象站系统技术及设备
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
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
五、煤炭
矿井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大中型、高效露天煤矿
大中型高效选煤厂
瓦斯、煤尘、矿井水、井下火灾的防治
工业型煤
水煤浆
煤炭气化、液化
煤层气勘探及开发利用
低热值燃料及煤矿伴生资源的开发利用
管道输煤
六、电力
水力发电
大型煤矿坑口电站
热电联产
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垃圾、生物质能发电及大型风力发电
燃气联合循环发电
洁净煤发电
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
电网改造和建设
七、核能
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站
低温核供热堆、快中子增殖堆、聚变堆
先进的铀矿采冶
高性能核燃料元件
乏燃料后处理
核分析、核探测仪器仪表
同位素及辐照应用
八、石油天然气
石油、天然气勘探
石油、天然气开采
原油管道输送
天然气管道输送
液化天然气
石油储备
油气及伴生资源综合利用
九、铁路
铁路干线网
既有线路提速
高速铁路系统
25吨轴重货运重载
铁路行车安全技术保障系统
重型优质钢轨及新型轨枕
编组站自动化、装卸作业机械化及货场设备
铁路客货运装备
铁路客货运信息系统
铁路集装箱运输
十、公路
国道主干线公路网
智能公路运输系统
公路快速客货运输
公路工程新材料
公路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公路集装箱运输
十一、水运
沿海主枢纽港口
内河干线航道及码头
船舶运输的标准化、系列化和现代化
大型港口装卸自动化
远洋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水上交通管制系统
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水上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多式联运
十二、航空运输
民用机场
高性能机场安检设备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十三、邮电通信
同温同层通信系统关键技术及设备
622Mb/s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光纤通信系统及设备
155Mb/s以上数字同步系列微波通信系统及设备
数字移动通信(GSM、CDMA、DCS1800等)系统及设备
综合业务数字网络(ISDN)系统及设备
支撑通讯网的新技术设备
卫星通信系统及地球站设备
广播卫星及地球站设备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设备
有线及无线用户接入网系统设备
异步转移模式宽带光电传输系统设备
智能网络及其应用设备
数字集群通信系统设备
邮政信函、包裹等自动化处理系统
十四、钢铁
高效选矿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直接还原
小球烧结及球团烧结
配型煤炼焦及捣固炼焦
干法熄焦
高风温长寿热风炉
高炉富氧喷煤
高炉高效长寿综合技术
超高功率电炉及综合节能技术
转炉溅渣护炉技术
高效连铸
连铸坯热装热送
熔融还原
薄板坯、薄带坯等近终型连铸连轧
冶金综合自动化
控制轧制及控制冷却
板型控制
表面涂镀层
低合金钢及微合金钢
50吨及以上转炉炼钢
不锈钢冶炼
冷轧硅钢片
热、冷轧不锈钢板
石油钢管
废钢加工和处理
高铝矾土、硬质粘土矿开采及熟料生产
冶金环境保护及冶金废弃物综合利用
十五、有色金属
深部及难采矿床开采
有色金属复合材料、新型合金材料
一水硬铝石型铝土矿生产氧化铝
有色金属强化冶炼、湿法冶炼
非晶合金薄带
超临界萃取
高效节能选矿和电化学控制浮选
大型预焙槽电解铝
铝及铝合金快速铸轧
8英寸及以上单晶硅片、多晶硅
高效选矿药剂
高性能、高精度硬质合金、锡化合物、锑化合物及陶瓷材料
高性能磁性材料
超细粉体材料、电子浆料及其制品
新型刹车材料
多金属共生矿综合利用
稀土及稀有、稀散金属开发和综合利用
盐湖资源综合利用
采用焙烧新工艺、热压预氧化——氰化提金工艺和细菌氧化——氰化提金工艺开发利用难处理金矿石
难处理金矿含金尾矿资源综合回收
十六、化工
科学施肥(测土施肥、新型化肥、各种专用肥)
大型合成氨、尿素
大中型高浓度磷钾肥及其复合肥
含作物所需微量元素复合肥
水煤浆加压气化
新型高效催化剂
年产20万吨及以上氯化钾和年产10万吨以上硫酸钾
钙镁磷肥改性复合肥
管式反应器制粒状磷铵及三元复合肥
涂层尿素
年产3万吨及以上料浆法磷铵和磷石膏制硫酸联产水泥
硫基三元肥
稀土复合肥
高纯五硫化二磷
先进湿法磷酸精制
抗老化特种聚乙烯
低毒红矾钠
万吨级氰化钠
5000吨/年气相法白炭黑
大中型化学矿山
有机硅单体及有机氟等化工新产品
精细化工新产品
大型煤化工
烧碱用离子膜
氯化法钛白粉
高性能子午胎
高性能子午胎骨架材料
“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
十七、石化
单系列规模500万吨及以上炼油
符合经济规模的原油深度加工
60万吨以上乙烯及大型后加工
聚氯乙烯树脂
工程塑料及新型塑料合金
合成材料配套原料:双酚A、丁苯吡胶乳、吡啶、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苯二异氰酸脂
合成橡胶及其应用
单系列能力10万吨及以上丙烯腈
单系列能力35万吨及以上PTA
尼龙6和尼龙66新产品
有机化工原料新产品
炼厂气、化工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
十八、建材
日产4000吨及以上熟料新型干法水泥
新型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防水及保温材料
万吨级玻璃纤维池窑拉丝
优质塑料复合门、窗、管道、墙地覆面材料
平板玻璃深加工
高档卫生洁具及五金配件
非金属矿超细改性加工及制品
十九、医药
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
重要的出口优势产品
生物工程药品
放射性药品
新型抗肿瘤药品(含抗肝炎药物)及新型心脑血管药
爱滋病及放射免疫类等诊断制剂
新型地方病用药
新型解热镇痛药物
新型药物制剂及辅料和按GMP生产的药物制剂
医药专用紧缺的中间体和新型抗生素
新型生物化学药品系列(含生化诊断试剂)
新型药用包装材料
新型医药和医疗器械
新型卫生材料和敷料
计划生育药物及工具
新型药物的筛选技术与筛选模型
氨基酸新菌种
饲料级生物素
维吉尼亚霉素和泰乐菌素
青霉素盐提纯和纯化
发酵及自动控温系统
大规模用多肽合成、纯化
大规模药用核酸合成、纯化
高产基因工程菌
天然类药物
新型中药研制和开发
二十、机械
精密成型技术及设备
三轴以上联动的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
机械产品开发用先进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及设备
机械产品开发用先进试验及检测技术和设备
高速、超硬精密刀具和精密、自动量具量仪
新型传感器
轿车轴承、铁路机车车辆轴承、精密轴承、高速轴承
转轮直径8.5米及以上混流、轴流式水电设备及其关键配套辅机
大型贯流及抽水蓄能水电机组及其关键配套辅机
超临界火电机组
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
1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锅炉
3.6万千瓦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设备
大型风力发电机组
核电机组及关键配套辅机
50万伏及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设备
大电流断流容量试验及变压器突发短路试验设备
新型绝缘材料
45万吨/年及以上化肥、乙烯关键制造技术和设备
重大技术装备的分散型控制系统
在线自动测试技术与系统
新型电力电子技术及装置
精密、超精密加工技术及设备
激光加工技术及设备
大型精密仪器
新型液压、密封、气动元器件
电子式低压电器
高强度异型紧固件
20吨/时以上树脂砂铸造设备
先进模具设计、制造技术及设备
大型真空电子束焊技术及设备
可控气氛及真空热处理技术及设备
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
大型污水处理设备
烟气脱硫脱硝设备
海水淡化技术及设备
工业机器人
500万吨/年及以上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
2000万吨级及以上大型露天矿成套设备
隧道挖掘机
地铁暗挖设备
2米以上大型冷热连轧及过程控制技术和设备
3万立方米/时以上空分设备机械式立体车库
天然气集输设备
柔性版印刷关键设备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机械设备
农、畜产品深加工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农业环境、生态农业所需设备
农业(棉花、水稻、平方米、豆类、青饲料等)收获机械及农机具
真空精炼与铸造技术及设备
新型仪表元器件和材料
大型工程施工机械及设备
先进内燃机及关键零部件
二十一、电子信息
线宽0.8微米以下大规模集成电路
新型电子元器件(含片式元器件)及电力电子元器件
新型表面贴装元器件
光电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
半导体、光电子专用材料开发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
高性能微型电子计算机
工作站、服务器
软件开发
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它计算机应用系统
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工模具
数字交叉连接设备
大容量光、磁盘存储器及其部件
新型显示器件(液晶显示、平板显示)
新型打印装置(激光打印机)
数据通信多媒体系统设备
单模光纤
路由器等网络设备
数字音视频广播系统及产品
高画质激光视盘(采用MPEG-Ⅱ标准,如DVD)
高清晰度电视(HDTV)
数字录放像技术
数字彩色电视机
大屏幕彩色投影电视
VCD机芯、光头、专用芯片
普通纸传真机
新型保密机
多媒体终端
宽带数字程控交换机(异步转移模式宽带交换机ATM)
高速无线寻呼产品
数字多功能电话机
二十二、汽车
汽车车身和车身附件
汽车、摩托车新型发动机
汽车关键零部件
汽车重要部件的精密锻压、黑色铸造、有色铸造及毛坯
汽车模具
汽车电子产品
汽车轻型化新材料
汽车、摩托车整车及发动机、零部件开发系统
发动机管理系统、三元催化转化装置等汽车尾气排放控制系统
国家级检测中心用于汽车、摩托车型式认证检测系统
二十三、船舶
高技术、高性能及6万吨级以上大型船舶
船舶主机
船用电站
船用曲轴、特辅机、电子仪表
二十四、航空航天
民用飞机及零部件
航空发动机
航空电子综合系统
机载设备系统
直升机总体、旋翼系统、传动系统
航空航天新型材料及应用
燃气轮机
卫星、运载火箭及零部件
卫星应用
航天技术应用
二十五、轻工纺织
非金属制品的模具设计、加工、制造
符合经济规模标准的纸浆、纸及纸板
新型高速九层以上瓦楞纸
皮革后整理加工
无汞碱锰二次电池、镍氢电池、锂电池
特种工业缝纫机
酶制剂
合成香料、单离香料
无氟制冷技术及应用
黄原胶(食品级)
高档包装纸制品
新型包装材料
全自动高速多色印刷
高档织物印染和高技术后整理加工
单系列日产400吨及以上聚酯
高仿真化纤面料
纺织用油剂、助剂、染化料
碳纤维、芳纶纤维以及改性、异型、超细、复合化学纤维
特种天然纤维加工
工业用特种纺织品
高技术的轻工、纺织机械
3万吨以上直接纺涤纶短纤维
1万吨以上直接纺涤纶长丝
二十六、建筑
建筑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
建筑机械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制造
建筑施工计算机应用
建筑节能关键技术
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设备
建筑施工关键设备
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与部件
二十七、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
城市地铁、轻轨及公共交通
城市道路
城市交通管制系统及设备
城市防洪
城镇供水水源、自来水、排水及污水处理
城市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
城市燃气气源厂
城市集中供热
节能、低污染取暖设备
城市园林绿化
城市立体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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