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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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


   (2000年12月27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鞍山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已经2001年5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5日起施行。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5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维护国家权益,查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即国家以各种形式进行的投资以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经营者、占有者、出资者、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本市具有资产管理权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各级审计、税务、工商、监察、人事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权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检举、揭发,有义务配合做好固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
第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
(一)在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者产权界定的;
(二)在股权权益分配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可或者决定对国有股不送、少送股,不分、少分红或者虚分红的;
(三)在国有产权转让或者置换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交易的;
(四)在国有企业承包或租赁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或者出租的;
(五)在财务处理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帐目,将国有资产收益不入帐,或者冲减国家资本金及其权益的;
(六)在境外投资活动中,拒报、瞒报境外国有资产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对国有资产流失事项进行调查:
(一)对与国有资产流失相关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对需要调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三)制定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调查结果、,做出调查结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前款规定的一般调查事项的立项和调查结论,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调查事项的立项和调查结论,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领导集体讨论批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调查国有资产流失事项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就国有资产流失的有关事项做出陈述和说明;
(二)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进入被调查单位取证、收集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集文件、财务帐目及其它资料等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自批准
之日起7日内对证据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调查国有资产流失事项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查帐、资产评估,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有关事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调查范围,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干预被调查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调查活动所需经费,由调查部门承担,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收取或者摊派。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调查时,不得泄露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接受任何馈赠、报酬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立项调查的事项,经查认定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大调查事项立项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说明事实真相,回答调查部门提出的问题:
(二)如实提供与调查工作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
(三)配合调查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调查固有资产流失事项时,发现所调查的事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调查权限的,应当依法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属于司法机关调查权限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挽回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国有资产流失额5%至20%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者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被调查单位的责任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管辖权限,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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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规定

浙江省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关于对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规定

市委办〔2003〕66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领导干部的秘书、司机等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和浙委办200346号文件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一、健全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调配制度
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提名,经过全面考察,并征得领导干部同意后,集体研究决定。领导干部可推荐身边工作人员,但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审批。
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工作调整,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德才表现和工作需要,按照干部(职工)任用标准和管理权限及程序作出安排。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工作调整时,领导干部应认真负责地向组织介绍身边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不应干预其工作调整。市级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秘书、司机一般不随调。
  二、加强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市级领导干部应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对其进行廉政谈话;定期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及时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和群众有反映的问题,对他们进行提醒式谈话和诫勉式谈话。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定期向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汇报工作和思想情况。
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是党员的,必须由所在单位将其编入一个支部参加组织生活。要严格执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每月参加一次支部活动。要坚持参加所在单位和党支部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所在党支部应定期向其所在单位汇报组织生活情况。
  三、规范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
  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要从严要求自己,扎实工作,忠诚服务,甘于奉献,主动接受领导、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作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表率。
  1、政治坚定,坚持原则。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市委决策,当好领导干部的参谋和助手,维护领导干部的形象;领导干部如有违规行为要敢于监督、忠言直谏。不得有同党中央、省委和市委相悖的言行;不得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言行;不得放弃原则做有损机关形象的事;不得为领导干部安排与其身份不相适应的活动。
  2、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尽心尽责地为领导服务、为部门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及时、准确地完成领导和组织交办的任务。不得干预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党政事务,特别是干部选拔和人事安排;不得未经报告擅自处理应由领导干部本人处理的公务;不得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批示或答复问题;不得在传达领导指示时夹带个人意见;不得听信和传播小道消息;不得以偏概全,向领导和组织报喜不报忧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3、保守秘密,慎言慎行。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纪律和相关制度,随同领导干部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要求;要维护团结,注意约束自己的言行,特别要十分注意维护领导机关之间、领导同志之间的团结。不得传播、泄露领导干部在讨论工作过程中的各种意见、参加重要会议或活动时尚未公开发表的讲话;不得打听、传播、泄露组织尚未正式作出决定的问题;不得将机要文件私自带出办公室或擅自复印、摘抄;不得以知密为资本而自我炫耀。
  4、谦虚谨慎,甘于奉献。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待人接物热情大方,处理工作公道正派,与人交往平和朴实;任劳任怨,甘于奉献,淡泊名利。不得有衙门作风,对下级机关和干部颐指气使、盛气凌人;不得乱拉关系,搞团团伙伙;不得在下基层时提特殊要求,搞铺张浪费。
  5、清正廉洁,不谋私利。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独慎微,防微杜渐,模范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以自己的特殊工作条件或借领导干部的名义,徇私舞弊,谋取私利;不得干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公正执法、执纪;不得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应酬活动;不得插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特别是与领导干部职权有关的工程项目承包和物资采购活动;不得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接受或代领导干部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在下属单位、企业报销各种费用、长期借占各种设备。
  四、完善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
  市级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建立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评,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评议。考核除征求领导同志、本单位的意见外,还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存入干部档案,作为其职务晋升的依据。对考评不合格的,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对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及时进行调查,作出处理。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

198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近几年,全国城乡赌博活动比较普遍,今年以来尤为严重。1至5月份,全国查获赌博案件6万零1百起,比去年同期上升76%。赌博活动不仅在农村相当普遍,城市也较突出。广西苍梧、岭溪、钟山、贵县等20个县319个乡镇中,有90%的乡发现赌博活动。天津市武清县700多个村庄,有赌博活动的占70—80%。江西省1至4月在城市中查获赌博案件725起,占全省赌博案件总数的53.2%。以往赌博活动多是发生在冬春农闲季节,现在常年不断。赌博场所已由田头地边、农民家中、职工宿舍等背人之处,发展到旅社、茶社、酒店、农贸市场、火车站等公共场所。赌博形式除麻将、扑克、骰子、牌九以外,还有抽彩、打桌球、猜号码、象棋残局、猜拳、斗鸡等几十种。赌资一般是几十元、上百元,上千元的也屡见不鲜,有的甚至上万元。重庆市经营百货的个体户贞建平等3人,赌博五次输赢额达18000元。长春市惯赌分子赵洪林等10多人,带赌资5万余元去外地赌博,每场输赢额都在万元以上。
参加赌博的有工人、农民、教师、学生、个体户、现役军人,还有国家干部、基层党政领导。河北省文安县查获的1008名赌博人员中,有党员73人,国家干部15人。太原市清徐县北道村当了30多年党支部书记的张知心,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成为万元户,是市劳动模范,大儿子、大舅子赌博输了7000元,张想捞回输掉的钱,亲自去赌,又输掉7000元。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惯赌分子纠合团伙,抽头聚赌,有的还在赌场设卡,雇保膘`,赌博活动多是由这些人组织操纵。长春市今年以来审查处理的赌博人员中,曾被处理过的惯赌分子占70%。
赌博活动发展蔓延,败坏社会风气,直接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影响生产、工作和学习,造成许多家庭不和,甚至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湖北省鄂州市庙岭邮局职工经常聚赌,无人值班,无人送报和接电话,有时加急电报搁置两、三天也无人送。江西瑞昌县高丰小源小学八名教师,由教导主任带头赌,晚上耍钱,白天睡觉,让学生自习,误人子弟。更严重的是赌博活动诱发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由赌博引起的盗窃、抢劫、伤害、杀人等犯罪案件增多。天津市1至4月,因赌博引起的盗窃案80起,比去年同期上升83%。黑龙江省绥化地区捕获的重大抢劫、盗窃案犯中,有26人是因赌博输钱而作案的,占此类案犯的34.8%。
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各地普遍开展了禁赌工作,但赌风一直未能刹住。其原因,主要是有些基层组织瘫痪,没人管事,有些基层干部支持、纵容甚至带头赌博;其次是赌博活动带有群众性,查禁有困难,也有些地方对赌头、赌棍和嗜赌分子的处罚偏轻,起不到惩戒、震慑作用。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争取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必须采取坚决措施查禁赌博活动。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要把查禁赌博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有声势的群众性的禁赌工作。查禁赌博活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发布禁赌通告,广泛张贴。请政法各部门、宣传、文化、教育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密切配合,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进行法制宣传和禁赌教育,充分利用典型事例向人民群众说明赌博的危害,一定要造成禁赌的社会舆论,做到家喻户晓。
二、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号召参赌人员限期到公安派出所或保卫处、科进行登记,交代清楚赌博情况,具结悔过,并检举揭发其他赌博人员。对逾期不登记和隐瞒重要情况的要加重处理。
在开展宣传教育的同时,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要抓紧调查摸底,弄清赌头、赌棍和赌点、赌窝的情况,适时集中打击。
三、对参赌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于大多数偶尔参加赌博,情节轻微的,应以教育为主,在其登记交代清楚赌博活动并揭发其他赌博人员,作出今后不再重犯的保证后,不再追究;对于赌头赌棍和惯赌分子,要从严处理:(一)对屡教不改、恶习较深的惯赌分子,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在城市,有的还可处以劳动教养。(二)对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者,或者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者,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赌博犯罪中的教唆犯,还应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三)对犯有赌博罪,又犯有其他罪行的,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在处理赌博人员时,对其非法所得必须全部没收,赌债一律废除。党政干部参加赌博的要从严处罚,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在开展集中禁赌工作以后,必须坚持抓好经常性的禁赌工作,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发现苗头,坚决制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禁赌工作列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和共建文明单位活动,对广大群众进行理想、道德教育和禁赌教育。同时要丰富城乡尤其是农村文化生活,积极组织和引导青少年开展正当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赌博活动。
五、为了适应禁赌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机关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通知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禁赌法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机关批准后,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