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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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2002年8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公布)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规定由政府为其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政府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鼓励和优惠。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民政行政部门主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建设、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应当在待安置期间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对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与申请人订立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及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并告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六条 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分别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的数额发放;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分别增发补助金基数的15%、10%、5%;多次获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其所获最高荣誉称号或者所立功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其主要来源由各级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和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组成。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从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原征集地或者其父母、配偶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代管;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交纳。

第九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私营或者其他民营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国家、省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为其安排经营场地。

第十二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8日起施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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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9月18日 生效日期1996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加强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并努力减少或逐步取消在货物交换和劳务提供方面的一切障碍。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在下列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一)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关税、规费、捐税;
  (二)办理货物进出口所涉及的海关规章、手续、程序;
  (三)有关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发给的行政手续。
  二、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即将给予邻国的优惠和便利;
  (二)缔约一方由于已成为或即将成为任何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区域性组织的成员国而给予或即将给予的优惠和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两国从事对外贸易的公司和企业按照正常的商业条款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四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鼓励两国的公司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合作(包括成套设备与劳务输出),并为此创造便利的条件。

  第五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支付应根据各自有效的外汇法律和法规,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但这并不排除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支付安排,以便利贸易的进行。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和法规,为贸易和/或工业界代表团或团组的访问,以及举办商业、贸易展览提供便利。

  第七条 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缔约双方本着相互合作和谅解的精神,解决有关执行本协定中所发生的问题。
  谈判的时间及地点将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四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四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可经双方同意进行修改。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九月七日在马朱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肇星              菲利浦·穆勒

        关于中国与马绍尔贸易协定呈请备案的报告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由我外交部副部长李肇星与马绍尔外交部长菲利浦·穆勒分别代表各自政府于1996年9月7日在马绍尔首都马朱罗签署。协定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档。现将协定中文副本送上,呈请备案。
上富法庭构建全方位调解机制

蔡武


  江西省奉新县上富法庭把强化和拓展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主要内容,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从理念、方法和程序化管理模式等方面对调解工作进行探索和完善,努力构建全程全方位调解机制。
  实践中,该庭注重全程全方位发挥好合议庭作用。要求审判庭收案后,书记员立即介入诉讼调解程序,在送达期、答辩期和举证期内通过与当事人的接触了解案件事实和纠纷产生背景,为承办法官的调解工作做好必要的准备;承办法官在答辩期或证据交换期着手调解工作,并作为主要的调解人员全程参与诉讼调解过程,在此期间合议庭另一名法官或人民陪审员协助承办法官适当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合议庭审判长则从开庭审理期开始介入诉讼调解程序,并在开庭审理后宣判之前的审理期间内指导承办法官进行诉讼调解工作。通过合议庭全员职责的划分,建立了书记员进行调解准备、承办法官主动推进、审判长密切指导、其他合议庭人员适当参与的全员调解方式。
  在此基础上,在强化调解意识、增强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效能上做文章,营造“全庭人人想调解、论调解、做调解”的良好氛围。此外,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调解的,要及时依法作出判决。为杜绝为调解而拖延审判现象发生,该庭从强化内部约束,严格审限管理入手,对诉讼时限延长的登记备案、报告审批、抽查检查、处理和责任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审限时警示审限、审限届满前通知催办等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确保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通过有效的调解工作,该庭的民事案件调撤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调撤率比2008年上升了10%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