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00:21   浏览:9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北京时间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特大地震灾害,波及多个省市,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地残联要紧急行动起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报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把抗震救灾斗争作为当前头等重要工作,尽最大努力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一、灾区残联要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5月13日起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及时、准确地向中国残联报告灾情信息及救灾进展情况。

二、灾区残联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全力以赴、齐心协力,发扬不怕困难、顽强奋战的精神,把保障灾区残疾人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特别是向有特殊困难和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救援。

三、灾区残联要迅速组织力量,投入抗震救灾各项工作。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抗震救灾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好灾区社会秩序,做好安全保卫和社会稳定工作。

四、其他地区残联要响应中央号召,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捐款捐物,为受灾地区人民群众度过难关尽一份义务。要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的服务,维护和谐稳定大局,众志成城、迎难而上、百折不挠,共同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胜利。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文简称此次修正后的民诉法为新民诉法。新民诉法在第八十七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与其他送达方式相比,电子送达方式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如及时性,几乎瞬间到达 ;成本极低,目前各大门户网站均提供免费的电子邮箱服务,极大节约了司法成本。因此,电子送达方式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业已存在的送达难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电子送达作为信息化社会中新型的送达方式,在其适用条件、规范流程等方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适用电子送达方式时,应明晰电子送达方式适用条件,才能有效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应建立统一、公开的电子送达平台,及时固化电子送达的内容,严守电子送达规范流程,才能有效地提升电子送达的公信力。

   1、明晰电子送达方式适用条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首先,须经受送达人同意。受送达人不同意电子送达方式,人民法院不能强制受送达人接送此种送达方式,即不能采取电子 “留置送达”。其次,诉讼文书种类的限制。人民法院可用电子送达方式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证据材料等。但体现民事诉讼结果的、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在电子送达之列。最后,电子送达“方式”的限定性。笔者认为,电话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不能完整地收悉诉讼文书内容,所以电话送达不宜作为电子送达主要方式之一,但可以作为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的辅助手段。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可以采用其他新出现的电子送达方式,但必须能够确认受送达人完整地收悉诉讼文书的内容。

  2、建立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提升电子送达公信力。首先,建立并公开人民法院电子送达平台。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主要由一个向全社会公开的、统一的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传真号码及QQ号码等组成,从而将电话、电子邮件、传真、QQ等送达方式有效地整合起来,提高电子送达效率。其次,灵活运用各种电子送达方式。如果送达内容较为复杂,则可以通过灵活地组合运用电子邮件、传真、QQ等方式进行送达。为了保证送达的确认问题,可以之前进行电话联系,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后送达诉讼材料后予以回复以确认收到,并以此作为确认送达的证据。

  3、固化电子送达的内容,严守电子送达规范流程。首先,电子送达内容不得任意修改和删除。送达内容一经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系统平台发送,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任意修改和删除,以此来保证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同时设置适当的查阅条件,增加电子送达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其次,及时保存并打印送达内容、状态和结果。明确电子送达的日期,要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于电子邮件来说,可以保存送达邮件内容。对于传真来说,可以保存传真原稿图像。送达内容中应当说明送达状态。记录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时间和结果。电子送达作为诉讼的程序性内容,应在卷宗中表现出来,即电子送达的状态和结果应当打印存卷。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孙园法庭)

国家开发银行行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行员职位轮换暂行办法(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行员的培养锻炼,完善内控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开发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行员实行职位轮换制度,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国家开发银行系统内,对行员进行有计划地调换岗位或职位。
第三条 实行轮岗制度,要统筹兼顾工作的安排和人员的使用,既达到轮岗的目的和要求,又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性。轮岗的行员须具备所轮换岗位和职位德才要求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行员轮岗的范围。
担任局级领导职务的行员在总行厅局之间,总行与直属单位、分支机构之间进行轮岗;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行员主要在本厅局内不同处室之间轮岗,也可以根据需要跨厅局轮岗;非领导职务的行员一般在本厅局内部轮岗。
第五条 行员轮岗的年限。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员和在必须定期轮岗岗位工作的非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一般应进行轮岗。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行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不受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的限制。一般情况下,行员轮岗应按下列要求的年限进行:
(一)担任局级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同一个厅局任正职或副职满5年,正副职连续任职满7年的;
(二)担任分行行长、分行副行长、代表处首席代表满3年的;
(三)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同一处室任正职或副职满4年、正副职连续任职满6年的;
(四)非领导职务的行员在必须定期轮岗的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满5年的。
第六条 必须定期轮岗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
(一)综合计划局:计划处、技改处、各专业处计划管理岗位;
(二)财会局:财务管理、代理行管理岗位;营业部:会计核算、账户管理岗位;
(三)资金局:头寸运作岗位;
(四)国际金融局:信贷管理、外汇管理、清算和结算岗位;
(五)各信贷局:项目管理岗位;
(六)各评审局:评审项目岗位;
(七)人事局:干部任免、调配岗位;
(八)机关服务局财务管理、房管基建管理岗位;
(九)各分支机构:财会及项目管理岗位;
(十)其他由行长指定的岗位。
第七条 未列入定期轮岗范围的行员和在应定期轮岗岗位工作而未达到规定轮岗年限的行员,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和行员自身条件,可进行正常的交流和调整。
第八条 轮岗的组织实施。
(一)局级领导干部轮岗由人事局根据工作需要和局级班子建设状况,统一作出计划,提出具体建议报行党组审批后进行。
(二)处级行员轮岗,由各厅局或分支机构于每年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轮岗的初步意见,报人事局。经综合平衡,与各厅局协商后按管理权限审批并组织实施。
(三)科级及以下行员在本部门内部轮岗,由行员所在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人事局备案。跨部门轮岗的实施办法同第八条第二款。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轮岗时应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条 行员轮岗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对不服从轮岗决定的行员,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