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组织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4:31:26   浏览:80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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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组织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

唐青林


  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需要健全的保密制度、先进的保密技术以及完善的保密措施,更需要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自觉性。国内外很多知名企业,它们强大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保密措施做的好,而保密观念深入人心是保密措施做的好的主要原因之一。只有把保密制度、保密技术、保密措施与员工的保密行动结合起来,才能筑成一面牢不可破的保密墙。如果只注重组织性的措施和物质性的措施,而忽略员工在保密工作中的价值,则会给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留下一个巨大的漏洞。因此,企业应该积极组织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宣传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知识,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以求真正达到保密观念深入每个员工的内心。
  企业可以在招聘的员工正式上任前,组织一次集中的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规定必须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上岗。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企业应该与时俱进,把最新的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知识的新动态展示给所有员工,避免员工由于没有及时了解最新动态而失误泄密。同时企业可以定期地开展员工保密培训,重申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知识,传达企业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新变动。对于那些涉密的特殊部门的员工应该有针对性的做专门、更深入的保密培训。做到集中教育与平时教育、重点教育与一般教育相结合。
  一般来说,员工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知识,让员工初步了解何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以及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使员工深刻体会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避免员工在保密行动中有心有力却不知道力该用在何处;履行保密义务可能得到的好处,培养员工用长远、全局的眼光去看待保密的利益;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员工明白违法应付出的代价,消除员工的侥幸心理。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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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工业园企业入园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雨山区工业园企业入园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雨政〔200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雨山区工业园企业入园优惠政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雨山区工业园企业入园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为鼓励和吸引各类企业和资金投资雨山工业园,规范、指导工业园猩桃剩俳ひ翟敖ㄉ韬头⒄耿熛种贫ㄈ缦略菪泄娑ǎ?BR>一、 投资项目
根据雨山区工业园产业发展方向和控制性规划,投资项目包括:
1、工业企业。以一类工业为主,控制
发展二类工业,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2、商贸服务业。鼓励发展现代商贸物流业、旅游业、信息服务业。
3、基础设施。鼓励各类投资商独资或合作开发建设工业园基础设施。
二、 用地优惠
1、工业园基准地价。工业用地105万元/公顷(7万元/亩)。其它企业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业园发展状况确定价格。基
础设施采取划拨用地。
2、凡符合工业园产业发展方向和控制性规划,一次用地3公顷以上,每公顷投资额(含设备)50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2000元/m2以上的入园企业,可以享受用地优
惠。
3、入园企业一次用地3公顷以上,每

增加0.1公顷,地价下浮1%。下浮最多不
超过30%。
4、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产出密度3000元/m2以上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给
予用地特别优惠。
5、一次性付清地价款的,应付地价款
下浮5%。
三、 扶持措施
1、入园企业税收,按国家对省级开发
区的优惠政策执行。
2、入园工业企业自投产纳税之日起,以企业纳税在区财政留成额度,5年内按下列额度奖励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第一年为80%以内,第二、三年为60%以内,第四、五年为40%以内。入园商贸服务企业,奖励的额度为:第一年50%以内,第二、三年30%以内,第四、五年10%以内,以支
持企业调整结构、扩大规模。
3、对入园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执行下限标准。市、区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除企业直接受益
或接受服务,一律免收。
四、 服翊胧?BR> 1、入园企业相关手续实行代办制,执行一站式服务,由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协调
入园企业,组织有关手续的报批。
2、无前置审批的项目,一般在1个月内办结;有前置审批的项目,一般在2个月
内办结。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3、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将为入园企业提
供法律服务。
五、 其他
1、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
尽事宜,按有关政策具体商定。
2、本暂行规定由马鞍山市雨山区工业园管理办公室执行并负责解释。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二氧化碳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二氧化碳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



我国原有的二氧化碳气瓶,由于历史原因,长期采用压力为125公斤/平方厘米,充装系数为0.75公斤/升。这样的使用条件,所能适应的使用温度限度很低,而客观使用温度又较高,因而气瓶长期处于超压状态,曾发生过不少事故。一九六五年原劳动部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时,为了恰当地制订气瓶设计压力和充装系数,曾对装了气的气瓶,作了曝晒试验,测得了太阳曝晒下的有关数据,并根据我国历年气象资料做了核实。试验证明,在太阳曝晒条件下,气瓶壁温接近地面温度。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地面温度,在夏季的几个月里,都达到或超过60℃。

当时,为了缓和过去不合理的情况,将二氧化碳气瓶的充装系数降低到0.66公斤/升。但是,气瓶承受的压力并未改变,因而超压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按照0.66公斤/升充装,在60℃的情况下,瓶内压力达到167公斤/平方厘米,气瓶仍处于超压状态,不利于安全使用。

近几年,我局在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时,对二氧化碳气瓶的设计压力和充装系数问题,又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国内外资料,听取了各方面意见,经反复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八○年元月一日起,二氧化碳气瓶的设计压力,充装系数,外表面漆色和标志等,一律按我局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公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执行。原设计压力为125公斤/平方厘米的二氧化碳气瓶规格取消。气瓶制造厂不得再以设计压力为125公斤/平方厘米
的气瓶,当作二氧化碳销售,充气单位也不准再以压力降为125公斤/平方厘米的气瓶改装二氧化碳。
二、现在流通使用的原有二氧化碳气瓶,可维持现状,在继续使用过程中,逐年进行淘汰。充装系数,外表面漆色和标志,按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贮存、运输或使用过程中,确实做到夏季避免日光曝晒。
2.实行夏季夜间运输。
3.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5℃。
各地区的夏季时间,应根据当地实际气温条件确定。但一般气温达到或超过26℃时,应考虑算作夏季时间。
三、充装二氧化碳的单位,应于一九八○年元月一日前,核实原有(压力为125公斤/平方厘米)二氧化碳气瓶实有数量,并不得再新增加这类气瓶。
各地劳动部门在今年内,应采取切实措施,贯彻好本通知。贯彻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希及时告诉我局。



197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