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环境合作协定
中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环境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认识到环境问题的区域性和全球性,以及通过国际合作寻求持久有效的解决方法的紧迫性和协调两国间共同行动的重要性;
遵照《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所确定的目标和原则;
确信缔约双方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是互利的,并将进一步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在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财利和法律规定开展和实施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双边合作项目。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在下列领域开展协商一致的合作活动:
?空气污染控制
?污水处理和水资源管理
?固体废物管理
?管理与保护生态敏感区域: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及沿海海岸带区域;
?环境培训、教育及公众参与
?涉及环境破坏的法律、机构及经济问题
?环境科学研究及环境无害技术的开发
?缔约双方同意的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合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1.交换环境信息和资料;
2.互派专家、学者、代表团和培训人员;
3.共同举办由科学家、专家、环境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及其他会议;
4.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为实现本协定之目的,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从事环境保护的机构、团体以及企业建立和发展相互接触。但对上述机构间的契约,缔约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在各自国家适用法律和规章允许范围内,实施本协定框架下经缔约双方同意的合作项目所需的仪器、物资和服务应免除进口税。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指定环境与水资源部为本协定的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
第六条
为确保本协定的有效实施,制定缔约双方在一定时期内的合作计划,并协调本协定下的合作活动,缔约双方将建立中国――保加利亚环境合作联合工作组。缔约双方的实施机构将自本协定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通知另一方各自的工作组组长。
原则上,缔约双方工作组组长将每两年一次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举行例会。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安排,与会所需国际旅费由派遣方负担,国内费用根据对等原则由接待方负担。
第七条
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影响缔约双方参加的其他双边及多边条约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
本协定在实施过程中的争议由缔约双方通过直接谈判解决。
第九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随时对本协定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和补充将作为本协定的附件。这些附件是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根据第十条的规定生效。
第十条
缔约双方在完成本协定生效所必须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后,以外交照会形式通知另一方。本协定将自收到后一份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除非在期满前三个月其中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在索非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保加利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在解释上出现分歧时,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解 振 华 NENO DIMOV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等五个边境城镇的通知
国函[1992]62号
1992-06-09国务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对外开放南宁、昆明市及凭祥市、东兴镇、畹町市、瑞丽县、河口县。
一、南宁、昆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
二、凭祥、东兴、畹町、瑞丽、河口五市(县、镇)实行以下政策:
(一)边境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授予五市(县、镇)人民政府在管理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方面一定权限,权限内的边贸、加工、劳务合作等经济合同由市(县、镇)自行审批。五市(县、镇)可由经贸部批准各增设一两家边贸公司。
(二)鼓励发展加工贸易和创汇农业。“八五”期间对为发展出口农产品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及相关技术装备,以及为农产品加工出口和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而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三)要积极吸收国内和国外的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扩大五市(县、镇)人民政府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权限。五市(县、镇)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
(四)允许毗邻国家投资商在其投资总额内用生产资料或其他物资、器材等实物作为投资资本。这部分货物可按我边境贸易的有关规定销售,并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五)允许在具备条件的市(县、镇)兴办边境经济合作区,举办出口加工企业和相应的第三产业。边境经济合作区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特区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定。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以及合理数量内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八五”期间,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新增财政收入留在当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六)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内以出口为主的生产性内联企业,其生产出口规模达到一定额度的,经经贸部批准,给予对毗邻国家进出口经营权,具体规模额度标准,由经贸部研究确定。内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当地减按24%的税率征收,如内联投资者将企业所得利润解回内地,则由投资方所在地加征9%的所得税。“八五”期间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七)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内联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毗邻国家易货所得,允许自行销售,进口时减半征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审批手续。
(八)国家对在这五市(县、镇)设立海关等口岸设施的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数额和补助办法由财政部核定。
允许五市(县、镇)口岸收取口岸过货管理费(0.6元/吨),用于口岸设施和城市维护建设。
(九)“八五”期间,人民银行每年专项为畹町、瑞丽各安排1000万元,为凭祥、东兴、河口各安排20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用于边境城市和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纳入国家信贷和投资计划。
(十)从今年起,“八五”期间,允许五市(县、镇)每年各进口自用交通工具三十辆,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限于本地区使用,不得转销或运出区外,由当地海关严格监管。进口许可证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经贸部门核发。
(十一)允许到周边国家投资兴办境外企业,根据国发[1991]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云南省自行审批,并由经贸部授权核发批准证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人民政府对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城市和边境城镇要加强领导,帮助作好建设和发展的统筹规划,建设发展的规模一定要与当地的实际可能相适应,不可铺大摊子。在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要加强法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经济调控管理,严厉打击走私贩毒等犯罪活动,保障边境安全稳定和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