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6年3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5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标准管理,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内生产产品,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军工产品、药品、兽药、建设工程标准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初级农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正式生产的产品都必须有产品标准,并严格执行。
产品标准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产品标准是组织生产,质量检验,产品鉴定的依据,也是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
第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产品标准监督管理工作。盟市、旗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产品标准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行标准信息的现代化管理手段,主动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产品标准的注册登记
第七条 企业正式生产的产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必须办理标准注册登记。
中央及自治区直属企业、盟市直属企业到企业所在地的盟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品标准注册登记。
旗县级以下所属企业到企业所在地的旗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品标准注册登记。
其他企业到企业所在地的盟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品标准注册登记。
第八条 产品标准注册登记时应填报产品标准注册登记申请表,并附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文本。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注册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注册登记,并发给《产品标准注册登记证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登记,并
书面说明理由。
《产品标准注册登记证书》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九条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执行企业标准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备案后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条 产品标准注册登记有效期为五年。企业仍继续执行原注册标准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向原注册登记部门重新申请注册登记。
在前款规定的有效期内产品标准修订、废止,企业应向原注册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受理注册登记结果通报给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与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
(一)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二)企业不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三)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选择或补充技术要求的。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编写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管理人员批准发布。批准前必须组织审定,审定时应邀请有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方法如下:
Q/ XXX XXX
-- XXXX
┌ ┬ ┬ ─┬
│ │ │ └─年代号
│ │ └─────────顺序号
│ └───────────────企业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为企业名称简称的大写汉语拼音字母(一般不超过四个拼音字母)。
顺序号和年代号为阿拉伯数字。
第十六条 企业产品标准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备案。
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盟市直属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盟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旗县级以下所属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旗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三、四款以外的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企业所在盟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和自治区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必须报送下列文件: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二)企业产品标准正式文本;
(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四)验证报告及审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发给备案号;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改正后予备案;拒不改正的不予备案。
第十九条 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必须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条 采用其他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必须经制定该标准的企业同意,并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产品标准属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企业产品标准,制定企业可申报标准化科技成果奖。
第四章 产品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产品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推荐性产品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必须严格执行。
企业产品标准一经备案,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其产品或者产品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产品标准的编号。企业所标注的标准必须与注册的产品标准一致。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产品标准监督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25条、第26条。以下各条相应上移。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6年3月29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自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自查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3〕1号
2003年3月13日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2003年工作要点,今年将对中小学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为做好自查和迎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工作的重点
以学校食品卫生为重点,全面检查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情况。
二、督导检查的时间安排
1月至8月为各地自查时间,8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自查报告报送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今年下半年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国家督学对若干省份进行重点抽查,届时另行通知。
三、自查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各地要把自查与当地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的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把自查过程作为推动和改进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的过程,通过自查使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真正得到加强。
2.在自查工作中要坚持“软件从严,硬件从实”的原则,既要充分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正视问题、找出差距,边查边改,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限期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业务部门要认真做好自查和迎检的组织工作,主动与督导部门沟通情况,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共同做好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自查细则
一、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
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工作记录。
3.现场检查与座谈。
二、检查内容
(一)组织管理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有领导分管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有专(兼)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3.学校是否有校长负责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主管领导是否熟悉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政策法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是否有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内容。
4.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经费是否能确保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正常运行。是否有改善学校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条件的具体措施和计划。
5.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是否将体育、艺术师资及校医纳入教师培训计划。
(二)学校体育工作
1.省、地(市)两级教研业务机构是否分别配备专职体育教研员,是否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并承担有关科研课题。
2.班主任是否掌握学生体质状况、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严格学生体育活动的考勤记载,并把体育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重要条件之一。
3.全日制小学、中学是否按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体育课程并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授课。
4.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含体育课)能否得到落实,学校是否定期组织课外、校外体育活动,并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是否每年组织一次大多数学生参加的运动会,是否有开展体育活动的安全要求与措施。
5.学校是否建立体育运动项目代表队或课外兴趣小组,课余体育训练是否有计划、并做到经常化;传统体育学校是否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体育人才。
6.乡(镇)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是否按要求配备专职体育教师,是否有相关措施开展教师培训,每个体育教师每年能否接受一定学时的脱产或半脱产业务培训。
7.乡(镇)中心校以上的小学和所有城市中小学是否按国家、省级分类配备目录要求设置体育场地、配备体育器材和教学需要的各种教具、挂图等。相关场地、器材是否符合国家、省级有关规定,符合教学基本要求,并保证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的安全进行。
(三)学校卫生工作
1.教学卫生
(1)教室的采光照明: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进行检查,教室平均照度是否达到150LX。
(2)教室黑板:按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进行检查,黑板有无破损或裂缝、有无眩光、有无局部照明灯。
(3)教室课桌椅:按《学校课桌椅卫生标准》进行检查,一个教室是否有三个以上型号的桌椅或是否为可调节式桌椅。
2.学校食品卫生
(1)食堂卫生
教育行政部门是否转发《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是否进行工作部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是否建立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学校近年来是否发生过食物中毒事件,学校是否建立食品卫生主管校长负责制,有无专人负责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食堂有无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有无有效健康证,是否有食堂卫生管理制度与措施,食堂环境与设备、食品加工、存放器具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堂布局是否合理。
(2)饮用水
学校是否有供水设施;有否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3.健康管理
(1)是否定期开展学生健康体检。
(2)是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体检资料有无进行统计分析。
4.健康教育
(1)是否将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作为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中学以上学段),是否有具体工作部署与计划,其教育形式、教育内容有那些。
(2)健康教育的时间、教学内容以及师资是如何落实的。
(3)学生是否掌握基本的健康知识及养成健康的行为和习惯(包括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
5.卫生室建设(农村中心小学以上的学校)
(1)学生数超过600人以上规模的学校是否配备有校医,校医是否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2)有无独立的卫生室,卫生室是否配备常用器材及药品。
(四)艺术教育工作
1.省、地(市)两级教研业务机构是否分别配备专职音乐、美术教研员,是否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并承担有关科研课题。
2.班主任是否能积极引导全体学生参加课外艺术活动。
3.全日制小学、中学是否能按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艺术课程,并按照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要求授课。
4.学校是否建立艺术团或课外兴趣小组,课余艺术辅导与训练能否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是否定期举办综合性的艺术活动。
5.乡(镇)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能否按规模、班级数配备专兼职艺术教师,是否建立定期开展教研活动的制度,是否有相关措施开展教师培训,每个教师每年能否接受一定学时的脱产或半脱产业务培训。
6.乡中心校以上的小学和所有城市中小学能否按国家或省级分类配备目录要求设置专用教室,配备教学器材、教具、挂图等。相关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或省级有关规定,是否符合教学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