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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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对部分医疗服务开展按病种收费的定价方式改革,对于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开展医疗服务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按病种收费改革的积极意义。医疗服务按病种收费是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是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成本约束机制,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有利于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负担。
  二、规范有序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按病种收费是合理控制医疗服务费用的方式之一,现阶段应主要在临床路径规范,治疗效果明确的常见病和多发病领域开展。试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颁布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中医临床诊疗方案》,以及各病种临床路径等卫生技术规定,制定具体临床路径,鼓励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结合各地已开展的病种试点和卫生部关于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等情况,我们遴选了104个病种,供各地开展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时参考(具体目录见附件)。已经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的地区,可结合国家公布的104个病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尚未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的地区,可在国家公布的104个病种范围内遴选部分病种进行试点。
  三、合理制定病种收费标准。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按照“有约束、有激励”的原则,制定病种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以补偿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按病种核算服务成本,应包括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治疗标准出院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原则上不得在病种费用外另行收费。
  四、建立和完善参合人员按病种报销支付制度。对医疗机构向参合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报销支付标准可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行业组织协商确定。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筹资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参合人员费用共付比例,逐步降低群众个人费用负担。
  五、建立病种收费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循病种诊疗规范,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机构不得推诿重病患者,不得无故缩短患者住院时间、分解患者住院次数。卫生部门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的监督评价机制和指标体系,监测医疗机构各项评价指标变化情况。要通过建立奖惩机制,加强诊疗行为监管,在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同时,促进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及服务效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新闻宣传。各地价格、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做好按病种收费改革试点工作。各地要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研究设计按病种收费的改革方案,统筹安排各项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新闻宣传,及时答疑解惑,正确引导舆论,为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对改革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和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附件:按病种收费推荐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  生  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按病种收费推荐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1tz/W02011040739256852953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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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的通知


云财票〔2005〕3号

各州、市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对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下发《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请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到下属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云南省财政票据年度检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行为,严肃财经纪律,落实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领取《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使用云南省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团体、中央在滇行政事业单位、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罚没收入的银行(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财政票据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指财政部门依据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按年度对各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验。

  当年领取《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使用云南省财政票掘的单位,自下一年度参加年检。

  第四条省级财政和各州、市、县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年检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财政票据年检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年检政策及省级单位财政票据年检,指导各州、市财政部门票据年检。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区域财政票据的年检。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财政部门负责在其属地同级单位的年检或其他检查。

  第五条省级单位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单位上一年度使用财政票据的情况进行检查。单位应在4月15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集中负责年检。

  各州、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财政票据年检时间。

  第六条年检内容包括:

  (一)收费单位领购和使用收费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按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现象。

  (二)收费单位有元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在票据登记簿,是否配备专人管理。

  (三)费单位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

  1、收费票据的实物库存数、作废数与票据登记簿记录是否相符。

  2、收费票据的使用记录是否齐全,收费票据票面金额与所收资金否一致。

  3、填开收费票据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收费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4、有无收费票据相互混用或串用现象。

  5、有无擅自印制收费票据或买卖、转让、转借收费票据的行为。

  6、是否按有关规定保存收费票据及存根,有无擅自销毁票据存根行为。

  7、有无收费票据丢失现象,如发生丢失时,是否及时声明作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交财政部门备案。

  8、有元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各项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情况。

  第七条年检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单位应对上一年度的财政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做好票据分类和顺号整理工作,将自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并填写年检表格,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财政部门进行年检。

  (二)各单位使用财政票据累计超过200本以上的单位,可不带票据而只带自查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到财政部门进行年检。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各州、市财政票据年检结束后将年检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票据年检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检报告或自查报告;

  (二)《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三)上一年度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

  (四)各项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

  (五)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项目审批表;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立项依据及批准文件。

  第九条年检合格单位,在《云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票据检查记录栏中盖年检戳记;不合格单位亦作相关记录。

  第十条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年检工作,主管领导主抓,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应将本规定及时传达到下属单位,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年检。

  第十二条涉及合并及取消收费项目的单位,须办理变更、废止收费项目、票据领购证及收费票据的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对逾期未年检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暂停发放财政票据并收回未使用的财政票据。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单位,限期整改,及时纠正。限期不改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单位年检表格、年检戳记样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o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云南省财政票据年检登记表;(略)
     2、年检戳记样式。(略)



       利益无涉是实现监狱检察监督公正的保证

杨涛


四川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交的一份报告指出,因为财政经费不够,四川全省监狱监管区的近15万米围墙中,安全不达标的有14万米,财政经费不足直接导致了监狱安全没有保障。全省监狱监管区,尚有6万多米连不达标的墙都没有,全靠人工防范。多数监狱也没有安装电子监控、报警、防护设备。(《中国青年报》12月7日)
然而,尽管监狱面临如此困境,并不影响一些检察机关向监狱伸手。报告还提出,全省派驻在监狱的检察室都是借用监管单位的办公用房和设备,74.1%的电话由监管单位出钱安装,34%的电脑由监管单位捐赠,进出监狱都搭乘监狱的车辆,有的监管单位还为派驻的检察人员提供伙食补助。这种物质依赖,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独立监督。
在这里,我想不厌其烦地引用美国联邦党人汉密尔顿的话:就人的天性而言,控制了某个人的生存,就控制了某个人的意志。监督者要做到公正监督,就必须与被监督者没有利益关联,否则在一手拿着他人给予的饭碗的同时是不可能做到一手对他人进行“挑刺”。在笔者看来,物质依赖下的监督是没有力度也是无法令人信服的“伪监督”。
但笔者写这篇文章的用意还不仅在于此,而是更想探讨监狱检察监督如何实现公正的问题。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如对监狱决定对罪犯监外执行,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等活动进行监督。从监督的一般原理讲,距离产生公正,也就是监督者应当与被监督者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才不至于先入为主,才不至于关系过份密切,才不至于产生利益关联。但从我国现实来看,我国对监狱的检察监督都是以派驻监检察室等形式进行监督,检察官是长年驻在监狱,长期与狱警打交道,是一种近距离的监督。这种监督形式是源于监狱检察监督的特性,因为只有近距离才能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情况,才能更有效地进行监督。
但是,近距离的监督同样存在不少问题。检察官长期与狱警一起生活、工作,私人感情浓厚,在许多问题上情面难却,监督不免手软。更多情况下,便是如报告中所提到的,检察机关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借用监狱的办公用房和设备,搭乘监狱的“顺风车”,吃监狱提供的“免费餐”,在这种情况下,监督就将更加乏力,甚至成为一种摆设。
因而,作为近距离的监督的监狱检察监督,对其如何实现公正是我们更加需要关注的问题。近距离的监督要取得实效,其地位的中立性和利益无涉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这不能光靠监督者的自觉性和开展几场教育运动所能解决,我们的制度必须跟进。就监狱检察监督而言,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我们重视,一是驻监的检察官必须实行轮岗制,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私人关系不宜过于紧密;二是提供给驻监检察室足够的经费,坚决查处借用、占用监狱的办公用房和设备和吃白食的现象。
当然,监狱检察监督存在严重的物质依赖的问题还有其深层的原因。一些地方财政困难,无法保证检察机关的正常经费开支,检察机关也存在吃“皇粮”不足的情况,加之一些地方的检察长对于监狱检察监督并不重视,因为它既无法像公诉和反贪部门一样为检察院带来很大的声誉,也无法创造“经济效益”。驻监检察室也就只好“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打监狱的主意了。如何解决检察机关的经费的困境,和一些监狱的?l状一样,同样是我们面临的难题。
但是,无论如何,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利益上无涉是我们进行监督的底线,我们对于一切近距离的监督必须更加关注其的中立性和利益无涉性。否则,在利益关联下的“伪监督”不要也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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