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52:20   浏览:8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1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理顺农民工入户城镇渠道,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指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茂名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

  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农民工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将农民工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年度计划内管理。

  市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审核农民工的积分入户申请,并为达到规定分值的农民工出具积分入户材料。

市和各县(市、区)公安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办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

第五条 农民工积分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居住情况、参保情况、奖励加分及减分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具体积分分值体现在三级指标中(见附表及计分说明)。

  第六条 农民工积分满60分的,可申请入户就业地城镇。入户农民工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也可申请随迁)。

市及各县(市、区)可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积分值进行调整,具体由市或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公安局办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达到本办法第六条积分分值的农民工可以通过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入户申请,也可以通过个人申报方式直接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入户。农民工个人填写《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⑴ 居民身份证;

 ⑵ 就业登记凭证材料(《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⑶ 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⑷ 社保或地税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⑸ 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近五年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⑹ 对应入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以上材料同时交A4纸复印件各一份。

第八条 接受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场审验相关资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资料不全的,应指导农民工本人或用人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第九条 符合入户条件的农民工,由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各复印件一份)到迁入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办理入户手续:

⑴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核准的《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原件)及相关入户材料;

⑵ 《广东省居住证》;

⑶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⑷ 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⑸ 随迁配偶的,须提交结婚证、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随迁子女的,须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第十条  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核查后,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农民工本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关系迁转手续;经原籍公安部门出具《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后,再到户口迁入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一条  用工人数达2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农民工户籍集体户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申请设立农民工户籍集体户头,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

第十二条  在我市务工,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茂名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省内市外和外省城镇户籍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按其规定申请入户。

第十四条 符合《茂名市户口迁移管理暂行规定》(茂府〔2010〕6号)和《茂名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管理办法》(茂劳社〔2008〕162号)规定的,按其规定申请入户。

第十五条 农民工须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国家和省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茂名市农民工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年龄情况
18-35周岁
5分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各项指标不累计

36-45周岁
3分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男46-60周岁,女46-50周岁
1分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文化程度
初中
5分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此项不积分。
各项指标不累计加分。

高中(中专、中技或中职)
20分


大专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60分


本科及以上和技师学院毕业生
80分


职业培训
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明或单项职业能力证明
30分

每参加一工种(专业)培训积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10分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由本人提供相关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各指标不累计。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30分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50分


技师级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
6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技能竞赛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茂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近5年内)
60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各项指标可累计加分。

发明创造
荣获国家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
60分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表彰荣誉
获得镇(街)党委、政府或县(市、区)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每次积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获得县(市、区)级党委、政府或处级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每次积3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获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每次积6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居住情况
在茂居住时间
持茂名市核发《广东省居住证》年限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以取得茂名市核发《广东省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在茂居住条件和在茂居住时间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在茂居住条件
在茂拥有合法产权住房
20分

由本人提供当地房地产权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参保情况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
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每个险种每满一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超过50分。

由申请人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由本人提供社保经办机构或地税部门出具的证明。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奖励加分
社会服务(近5年内)
参加无偿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各项指标可累计。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入户城镇
入户县级城区
5分

申请入户茂港区、高州市、化州市、信宜市和电白县城区的。
 

入户镇
10分

入户镇的(含茂南区各镇)
 

减分指标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超生
有超生行为的人员,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户;期限届满后,超生1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工作居住地的街道或居委部门验证。
减分指标所有项目扣分均需累计。

非婚生育及收养子女未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违法犯罪
曾受过劳动教养(近5年内)
扣50分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经市公安部门验证。

曾受过刑事处罚(近5年内)
扣100分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扣100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4月9日吉林省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1994年5月7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一节 清算条件和清算期限
第二节 清算组织
第三节 通知与公告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五节 清算财产的估价及处理
第六节 清算终结
第三章 特别清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清算能够公正顺利地进行,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利用外资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审批机构审核、批准设立的企业进行的清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清算,是指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的清理结算: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审批机构批准提前终止合同、章程;
(三)被审批机构依法撤销;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条 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第五条 企业的清算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企业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经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七条 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企业清算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普通清算

关于发布"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 第四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发布"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 第四批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国植物转基因科技国际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提高转基因技术对农业结构调整的贡献率,确保"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目标的实现,科技部决定启动"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第四批专项课题申报评审工作。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第四批课题申请指南发给你们,请按指南要求组织申报。

  申报工作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开始,并依据《申请指南》要求办理,《申请指南》可从科技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st.gov.cn)或从科技部农村技术开发中心、科技部生物工程开发中心索取。申请书受理截止日期为6月2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

  科技部农村中心 陈兆波 邱宏伟 010-68511865

  科技部生物中心 李瑞国 王德平 010-62111914,62111953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蒋茂森 郭志伟 010-68512651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