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使馆人员的未成年随任子女申办“居留证”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42:27
浏览:9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使馆人员的未成年随任子女申办“居留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使馆人员的未成年随任子女申办“居留证”的规定
第一条 与各国驻华使馆人员共同生活并单独持有护照的未满18周岁随任子女(不包括在华留学生和已婚者),均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签发的“居留证”并于外出时随身携带,遇军警卡哨及有关部门查询时,应出示证件。
第二条 上述人员抵达北京后,有关使馆应在一周内照会外交部礼宾司(附中文译文),为他们申请办理“居留证”,照会中应写明申请证件人父母的姓名、职务及相应身份证号,并随照附送他们的护照,一寸正面免冠、彩色、光面证件照片两张。
第三条 “居留证”须由持证人或其监护人妥为保管。证件如遗失或损坏,有关使馆应立即照会外交部礼宾司说明情况,并附送持证人一寸证件照片两张,申请补发或更换。属遗失的,还应附送公安部门的报失证明原件;属损坏的,须将原“居留证”退回外交部礼宾司。
第四条 “居留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三年。如持证人随父母在华任期超过三年,则需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由使馆照会外交部礼宾司为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随照需附上原居留证和一寸证件照片两张,礼宾司将为持证人换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新的“居留证”。持证人回国时,使馆应在持证人离开中国后三日内照会外交部礼宾司,并随照退回其“居留证”,以便注销。
第五条 外交部礼宾司办理或延期“居留证”需十五个工作日,补发或换发 “居留证”需一个月。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以外的使馆其他人员仍按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使馆人员申请办理‘外交身份证’、‘身份证’和‘居留登记’的规定”申办相应证件。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未满18周岁随任子女。
第八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五月一日起实施,如此前所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