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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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机构: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5-12-8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黔价综法〔2005〕174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省局各处(室、中心、队):
为适应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宣传价格政策法规和工作动态的需要,促进全省价格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省物价局制定了《贵州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贵州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附件二:报送政务信息格式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政务  信息  制度  通知

 抄报:省委、省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5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一

贵州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宣传价格法规政策,反映工作动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全省价格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动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高效、有序开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价格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物价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主要任务是宣传价格法规政策,反映物价部门工作情况和价格动态,为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及助手,为领导了解情况、实施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以为本级党委、政府服务为重点,同时为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下级物价部门做好服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制度。省物价局各处(室、中心、队)要高度重视和遵守执行政务信息工作制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和及时报送。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贵州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是省物价局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其价格分析工作人员为专职政务信息工作联络员。政务信息工作机构负责收集、编辑全省价格政务信息;负责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及上级物价部门等报送政务信息;负责对全省物价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考核。
第五条 各市(州、地)物价局要明确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明确负责人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并指定政务信息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省物价局各处(室、中心、队)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中心、队)价格政务信息工作,及时按要求格式将政务信息报送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工作机构。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部门工作部署,积极主动做好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登记、编辑、审核、报送、考核、通报等工作。
(二)围绕政府一定时期内的中心工作,本部门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价费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党委和政府及上级物价部门提供调定价格收费政策信息、专题信息、综合信息和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信息。
(三)对本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给予指导,开展政务信息交流和考核。
第七条 各市(州、地)物价局报送的政务信息,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省物价局各处(室、中心、队)报送的政务信息要经处(室、中心、队)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审核。
第八条 各市(州、地)物价局每月提供政务信息不少于4条,全年不少于48条。省物价局各处(室、队、中心)按以下要求提供信息根据:
(一) 价格管理处、收费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处每月各提供政务信息不少于4条,全年不少于48条;
(二)房地产价格处、医药价格处、价格监测调控处、成本队每月各提供政务信息不少于2条,全年不少于24条;
(三)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信息中心每月各提供政务信息不少于1条,全年不少于12条。
第九条 省物价局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将根据报送的政务信息内容分别选编报送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或选用在《贵州物价简报》、贵州省物价局网站省内动态栏目上,或选送《贵州政报》、《当代贵州》等政务宣传媒体上。
第十条 全省物价系统要加强信息调查研究,提高信息质量,开展政务信息调研活动,撰写调研材料。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提高质量,具有针对性,突出准确性、综合性、预见性和连贯性,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真实、全面、有效的信息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抓住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收集和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与价格相关的新情况、新问题;价格决策出台后群众的反映和意见;物价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工作思路和成效;重大的物价动态和重要的社情民意等。主要内容有:
(一)贯彻落实各项价格政策的主要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二)年度计划安排、工作总结;
(三)主要价格收费调整、变动情况;
(四)市场物价动态、物价调研情况;
(五)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中的情况、问题及阶段性统计;
(六)成本调查信息、分析材料;
(七) 党建工作、组织人事、后勤管理中的动态情况。
(八)对新问题、新情况采取的新思路、新举措。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报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信息来源真实可靠;信息内容全面、数据准确,表述简明规范,逻辑性条理性强;报送及时快捷;文稿格式符合统一要求。
(二)市场发生紧急重大价格变动情况后,要按照“有情必报、逐级上报、规范运作、安全保密”工作原则,及时上报,紧急重大价格情况信息必须在事发后4小时内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误报、瞒报。同时上报内容应符合《贵州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中所适用的范围四种情况,信息内容应具备具体时间、地点、商品(服务)品种价格波动情况、涉及范围及影响、先期处置采取的措施、拟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基本要素。
(三) 坚决防止报喜不报忧、以偏概全,杜撰虚假信息等情况发生。
(四) 政务信息报送应按照统一格式(见附件二),通过微机上报sj_zhc@gz12358.gov.cn邮箱。一事一报,力求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文字规范、简练,主题鲜明;调研材料要有情况、有分析、有深度。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各市(州、地)物价局和省物价局各处(室、中心、队)的政务信息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省物价局每半年通报一次政务信息采用情况。各级物价部门应对年度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标准
(一)信息报送。 完成全年报送条数满分为100分,少报的按标准扣分。
各市(州、地)物价局少报送1条信息扣1 分;
省物价局各处(室、队、中心)少报信息分以下情况扣分:1、价格管理处、收费管理处、价格监督检查处每少1 条扣1 分;
2、房地产价格处、价格监测调控处、成本队每少1条扣2分;
3、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信息中心每少1条扣4分。
出现迟报、漏报、误报紧急重大价格波动情况信息的一次扣10分。
(二)信息采用。被采用的信息按以下标准加分。
省物价局网站每采用1条信息加1分;省政府网站、省委办公厅信息处、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每采用1条信息加2分;《贵州物价简报》、《贵州政报》、《当代贵州》每采用1条信息加3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情况》等每采用1 条信息加5分; 被采用的调研报告,1篇加10分。
第十六条 根据各市(州、地)物价局和省物价局各处(室、中心、队)全年信息报送情况按本制度第十五条的标准进行考核评比;每年评出先进单位7-9个,先进个人8-10人。省物价局对考核评比出来的年度政务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年度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报送政务信息格式

贵州省物价政务信息
第 期
单位:××物价局[××处(室、队、中心)] 日期:
标题:××××
正文:××××
×××××


------------------------------------------------------
主题词:××
领导签发:××× 信息员:×××


说明:
(1)每一条信息必须按以上格式报送。不符合格式要求的,不列入信息条数登记考核。
(2)在“日期”一栏中用半角阿拉伯数字对年代、月份和
日期进行标识,中间用西文符号“-”分开。如2005-05-20。
(3)在“单位”一栏中填写报送单位标准名称,一条信息
只能填写一个单位。
(4)在“主题词”一栏中最多可标注5个主题词,中间用
空格状态分开。如:价格 管理 工作。
(5)在“标题”一栏中标题的字数最多可写入50个汉字。
(6)在“正文”一栏中输入上报信息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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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关于调整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的通知

海办发〔2012〕6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海监总队、监测中心、预报中心、卫星中心、国际司:

《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国家标准颁布以来,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均据此核定并对外公布了本省的警戒潮位值。2011年底,为进一步做好海洋防灾减灾工作,我国又出台了新的《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国家标准,将沿海的警戒潮位值分成了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等级。目前,沿海已有部分省份根据新的国家标准,对本省的四色警戒潮位值进行了重新核定和对外公布,但还有一些省份仍在沿用过去的警戒潮位值,尚未完成新的四色警戒潮位值核定工作。

为满足风暴潮预警工作需要,经国家海洋局同意,将现行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中3.1的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部分进行适当调整,对已在使用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按照新的警戒潮位值发布风暴潮预警报,对仍使用原有警戒潮位值的地区沿用以往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现将调整后的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7月10日起开始实施。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3.1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标准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II、III、IV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海洋灾害、重大海洋灾害、较大海洋灾害和一般海洋灾害,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1.1 风暴潮灾害I级响应(红色)
  
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下同)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红色警戒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级警报(红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级应急响应。
  
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cm以上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级警报(红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级应急响应。
  
3.1.2 风暴潮灾害II级响应(橙色)
  
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橙色警戒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I级警报(橙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级应急响应。
  
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cm(不含)-80cm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I级警报(橙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级应急响应。
  
3.1.3 风暴潮灾害III级响应(黄色)
  
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黄色警戒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II级警报(黄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I级响应。
  
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0cm(不含)-30cm的高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II级警报(黄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I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cm(不含)-30cm的高潮位,同时此验潮站风暴潮增水达到120cm以上时,也应发布风暴潮III级警报(黄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II级应急响应。
  
3.1.4 风暴潮灾害IV级响应(蓝色)
  
对已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 17839-2011)》核定的四色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将达到当地蓝色警戒潮位时,应发布风暴潮IV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V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岸段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IV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V级应急响应。
  
对仍在使用按照《警戒潮位核定方法(GB/T 17839-1999)》核定的警戒潮位值的地区,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0cm(不含)-30cm的高潮位,同时此验潮站风暴潮增水达到70cm以上时,应发布风暴潮IV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V级应急响应。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转向(或滞留),即使受影响岸段潮位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cm,也应发布风暴潮灾害IV级警报(蓝色),并启动风暴潮灾害IV级应急响应。














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1988年6月1日,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下同)家庭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可以适当提高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困难补助的标准,各地可以在现行困难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参考本地区职工家计调查和职工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水平,加以确定。鉴于当前财政困难,补助标准要从严掌握,不宜提高过多。原则上提高后的困难补助标准,特大城市大体上人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超过50元者(不包括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大中城市大体上不超过45元者,小城市和县镇大体上不超过40元者可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各地区提高困难补助标准的办法要在本地区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实行以后,再公布实施。
三、提高困难补助标准所增加的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福利费开支;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职工福利基金解决,福利基金不足由企业其它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由营业外列支;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微利企业、政策性亏损企业自有资金负担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部门可酌情予以补助。企业不能因此调整承包基数。
四、因提高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影响财政收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对低收入职工进行困难补助时,应由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注意走群众路线,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上述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