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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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管理,现就深加工结转(转厂)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加工贸易经批准深加工结转的,外汇指定银行凭有关单证为料件转入方企业办理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料件转入方企业、料件转出方企业应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有关具体操作程序由外汇局另行规定〔汇发(1999)78号〕。
二、外汇局应不定期对从事深加工结转(转厂)的企业进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及其它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999年3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汇发(1999)1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出口收汇管理,督促企业出口足额收汇、及时核销,防止逃套汇行为,保持国家国际收支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进出口权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公司(含中外合资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商业物资公司、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加工贸易企业、边贸企业、旅游小额贸易企业等。
第三条 出口收汇考核采取季度考核和年度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定结果实行通报、公布制度。通报的范围为外经贸部门、海关、银行和税务部门。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含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具体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五条 出口收汇率是考核出口收汇的主要指标。
第六条 出口收汇率系指在一个考核期内应当收汇核销的出口额中已经收汇核销的金额与该考核期内应当收汇核销的出口额之比,计算公式如下:
出口收汇率=〔考核期内应当收汇核销的出口额中已经收汇核销的金额(即:已收汇核销额+不以货币形态表现的收汇核销额+经批准的差额核销额)/考核期内应当收汇核销的出口额〕×100%
每一个考核期内应当收汇核销的出口额,不计算以往考核期内应收而未收汇核销的出口额。同时,下列收汇核销金额不计入本考核期的已收汇核销的金额:(一)以往考核期内应收而未收,而在本考核期内才收汇核销的:(二)未到预计收汇期的;(三)实际收汇金额超过出口额(成
交总价)的部分。
第七条 交单率达到规定标准是评定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等级的基本条件。
交单率系指在一个考核期内所领取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中已交回存根份数与该考核期内所领取的核销单份数减去已注销份数(不含挂失份数)之比,其计算公式为:
交单率={考核期内领取的核销单中已交回的存根份数/〔考核期内领取核销单份数-其中注销份数(不含挂失份数)〕}×100%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八条 出口收汇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评定。季度考核的考核期为一个季度,在每年的五月、八月和十一月上旬进行,分别对当年第一、二、三季度的出口收汇率及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第一、二季度的交单率进行考核。年度评定的考核期为一个年度,在每年的二月上旬进行,对前
年第四季度和上年一、二、三季度的交单率以及上年全年的出口收汇率进行考核。(见附件一)
第九条 出口收汇考核标准:
1、出口收汇率考核标准力70%;并在此基础上划分为四个档次:
(1)出口收汇率达到或超过95%;
(2)出口收汇率在70%(含70%)至95%之间;
(3)出口收汇率在50%(含50%)至70%之间;
(4)出口收汇率低于50%。
2、交单率考核标准为80%。
第十条 年度评定时根据考核结果评定进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等级。
1、出口收汇率达到或超过95%的,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2、出口收汇率在70%(含70%)至95%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3、出口收汇率在50%(含50%)至70%之间,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4、出口收汇率低于50%的,评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评定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等级的基本条件是交单率必须达到80%,如交单率达不到80%,一律评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
第十一条 出口收汇考核标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出口收汇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对中央进出口企业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评定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与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进出口企业进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各外汇局应当在每次考核后当月15日前对辖内各进出口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各项数字进行统计计算,填写《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考核表》(附件二)和《地区出口收汇考核统计表》(附件三)上报上一级外汇局,并将《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考核表》(表一:中资企业)发
送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各省级外汇局应当在每次考核后当月20日前,汇总本局及所辖分支局的《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考核表》和《地区出口收汇考核统计表》,填写汇总后的《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考核表》和《地区出口收汇考核统计表》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报两种汇总考核表的同时,还应当将这两
种汇总考核表的电子数据通过外汇局系统通讯网络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另外,各省级外汇局将汇总后的《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考核表》(表一:中资企业)发送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出口收汇考核、评定结果的通报及公布。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按季度将各中央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考核表》(表一:中资企业)进行通报;将各地区(含中央进出口企业)年度评定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进行通报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布。
各省级外汇局、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按季度将辖内各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考核表》(表一:中资企业)进行通报;将年度评定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进行通报并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外汇局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年度评定结果中不同出口收汇等级的进出口企业进行奖惩:
(一)“出口收汇荣誉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在管理环节上简化手续;
(二)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应从严掌握;
(三)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提出警告;
(四)一个年度评定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连续两个年度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其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第十六条 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及“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汇局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将重点跟踪检查,对确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进出口企业,由外汇局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上述规定监管。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的,外汇局和外经贸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外汇局对季度考核结果的奖惩措施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第(一)、(二)、(三)款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199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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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指的是能源、交通、邮电通讯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最近,中央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这一决策对增加内需,减弱东南亚金融风潮对我国经济的冲击,推进科教兴国战略的落实,确保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在近期和中长期都有重要的
意义。
在这种形势下,总行5月26~28日在昆明召开了基础设施贷款研讨会,目的是及时总结中国银行过去在基础设施贷款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以便今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贷款工作。对于这次会议行领导非常重视。会议经过三天讨论,形成了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一些原则性意见,经总行? 糯芾聿抗槟沙晌豆赜诨∩枋┫钅看畹闹傅家饧罚路⒛阈校氩握罩葱小T诙曰∩枋┫钅看钪蟹⑾质裁次侍猓爰笆庇胱苄行糯芾聿苛怠?
附: 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指导意见
与一般工业企业贷款相比,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有以下特点:
第一,资金投入大。
第二,投资回收期长,对银行贷款的占用时间长。
第三,基础设施项目由于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一般用于解决制约社会发展的“瓶颈”问题,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四,由于受国家政策的保护和行业特点,基础设施项目受经济周期波动和市场情况变化影响相对较小,有一定的行业垄断性。
第五,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回报率较低。有的甚至无回报,项目本身没有还款能力。还本付息需要协调解决。
第六,基础设施贷款项目的建设资金大,建成后收费一般比较稳定并且数额较大,对中国银行存款结算等中间业务的开展有较大帮助。
鉴于以上情况,现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项目选择问题
由于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上述特点,项目选择的好坏,直接影响中国银行的贷款质量。总行在信贷政策等有关文件中对中国银行1998年的贷款投向作了明确规定。但是落实到基础设施贷款项目的选择上,应该具体项目具体分析。各行选择项目要好中选好、优中选优;选择那些行业和项
目风险小、收益较大、适合我行融资的项目。要把交通和邮电通信项目作为发展的主要方向。
交通项目,在得到代理收取过桥费、过路费的前提下,应该重点争取由国家或省交通厅投资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桥梁项目,不主张作地县级交通项目。通讯项目,应该重点争取邮电系统光纤接入网项目和数字移动通讯项目。能源项目,应以支持电力行业为主,重点争取电网建设
,包括输变电和配电工程;对于电厂项目,应该做好市场调查,严格审查,落实好贷款条件,尽量争取叙作省级以上电力局或电力公司投资的项目。对于20万千瓦以下的小火电、小水电项目应该限制支持。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应该重点争取支持自来水项目,对于污水处理、煤气工程应该有选择的支持,叙作该类项目时还款来源必须有保证,可以要求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承诺函,内容包括:(1)在借款人和担保人无力还款或无法履行担保责任时,负责还本付息;(2)项目产生的中间业
务在中国银行叙作;(3)对于项目建设或贷款归还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出面协调。
对于机场、码头、港口建设项目必须慎重,做好市场调查,完善各项手续。
根据中国银行的特点和目前国内的竞争环境,要争取叙作日本资金协力贷款项目;争取叙作非竞争性行业即独家经营行业的项目。争取叙作中国银行可以独家承担或处于牵头行位置的项目。
项目选择的基础是信息的沟通和评估的准确,对于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委托专门的评估公司和专家或国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保证项目评估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各行要及时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与总行沟通信息,主动发现项目,在选择项目过程中处于主动。总行信贷管理部为
及时掌握各行对重点项目的选择,建立了重点项目库,请各行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及时向总行上报项目选择和进展情况。
二、借款人选择问题
目前基础设施贷款的借款人大约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整财务制度和还款能力的企业法人;第二类借款人往往具有行政管理和企业(事业)的双重职能,如电力局、交通厅、电信局、项目建设指挥部、公路项目的改建办等;第三类是为建设项目而成立的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这三类不同类型的借款人要区别对待。对于第一类借款企业,要按照目前的审批制度和管理体制进行规范的审查;对于项目建设指挥部、改建办等临时性项目承办人要密切跟踪,加强贷后管理,要求该类借款人出具项目建成后债务转移的承诺;交通厅和邮电局作借款人的,要重点
审查其管理能力和资金调控能力,选择管理能力和资金调控能力强的单位作借款主体;对于第三类为建设项目而成立的项目公司,必须要落实好抵押或信用担保。
对于建设单位和经营(收费)单位不是一个公司的,要特别注意,尽量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承诺,承诺应明确在项目建设、中间业务叙作和项目还款出现问题时,主管部门有协调责任,保证中国银行的贷款安全。
(一)向交通厅和邮电局发放贷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既可以采取统借统还方式,也可以采取对具体项目发放贷款的方式。
(二)对于管理能力和资金调控能力较强的交通厅、邮电局等基础设施项目借款人,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与中国银行的关系,在授信评级、简化审批手续、授信额度管理以及优惠服务等方面参照中国银行对重点客户的政策执行(《中国银行重点客户管理试行办法》以中银信管[1998]224
号文下发),必要时可以由总行或省行出面,与这类借款人签订银企合作协议。
(三)对邮电局等基础设施行业的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如果因为中国银行现有评级标准没有涉及到这类行业的特点,造成借款人信用等级低,影响信贷业务开展时,各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是在调整时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报备总行。总行近期拟下发有关信用评级的补充通知
,对一些特殊行业的评级标准进行调整,通知下发后,请各行遵照执行。
(四)对于交通厅、电力局、邮电局等基础设施项目借款人可能出现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分开或其他体制变化等情况,各行要及时跟踪,在与这类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时,应该明确债务转移条款,并向总行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三、担保的落实问题
基础设施项目借款担保人目前存在以下问题。对于金额较大的基础设施贷款,特别是石油或邮电行业,由于贷款数额大,在本地区很难找到合适的还款保证人。一些基础设施贷款的担保人是借款人的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要求,这类担保人是不具
担保资格的。以资产抵押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存在抵押登记手续费过高,抵押登记手续不完善等问题。由于贷款金额较大,企业一般无法提供相应的抵押物,即使有,变现性较差,抵押权难以执行。针对不同类型的担保形式,应依据以下原则执行:
(一)要争取落实有担保资格和担保实力的保证人提供信用担保,如果对于一个项目,一个担保人实力不足,可以由几个担保人联合提供还款保证,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明确每个担保人担保的贷款金额。
(二)对于公路项目以收费权作质押担保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采用以新建公路的收费权作质押,也可以用已建成公路的收费权作质押,或者由交通厅用交通规费作质押。与其他银行共同承办的项目,可以采取将收费权按贷款比例分期质押的办法(如星期一、三、五、日收费存入中? 校瞧诙⑺摹⒘辗汛嫒肫渌?。
(三)如果担保落实与现有法律或有关规定发生冲突时,首先在形式上要完善担保手续;其次根据实际情况应该要求地方政府、或地方财政部门、或地方计委、或地方人大、或地方主管部门出具还款承诺,作为借款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诺至少应明确: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担保人无法
履行担保责任时,上述机构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并负责对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协调。
贷款能否正常归还,关键还要看项目本身的效益,而不能过分依靠担保人和还款承诺人的承诺,所以重要的是对项目选择好、对项目管理好。
四、贷款期限和性质划分问题
按照《贷款通则》规定,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年,中国银行信贷政策规定贷款一般不超过8年。基础设施贷款项目一般贷款期限较长,各行在评估项目时必须做到严谨、准确,除转贷款项目外,对于超过8年的项目,超过分行权限的,要报总行审批,属于分行权限内的项目必须
报备总行。申请总行直贷的项目,没有期限限制,但是期限确定必须经过总行信贷业务部同意。
目前中国银行人民币贷款按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划分,不再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划分;外汇贷款仍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划分。总行对各行人民币存贷比有明确规定,在比例之内,新增短期和中长期贷款比例由各行自行掌握。外汇固定资产贷款属于分行权限内的项目,由分行自行
解决;属于总行审批的项目,由总行按项目下达用款计划。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在分行存贷比之内解决,分行自行解决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总行直贷解决。
五、资金和资金计划问题
与其他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中国银行人民币资金实力较弱,对于一些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单纯凭各个分行的资金情况很难承办;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下,别的银行业务拓展就相当于中国银行的业务萎缩。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充分发挥中国银行外汇贷款的优势,用中国银行的外汇贷款弥补中国银行人民币资金的不足,能利用外汇贷款的项目尽量争取使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
(二)对于依靠分行自身实力支持有困难的项目,各行要及时上报总行,申请总行直贷或采取总分行联贷的形式。
(三)要加强省级分行的资金调控能力,由省行直接掌握一定的直贷资金。
(四)探索与其他银行组成银团贷款方式,共同对项目进行支持,并在利益分配等问题上与其他银行达成协议。
(五)各行必须准确、及时地把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的资金计划反映在本行上报给总行综合计划部的资金需求计划上,以便总行及时对各行情况进行了解,并适当调整。
六、贷款承诺问题
好的基础设施贷款项目是各家银行争取的目标,借款人往往要求银行在短时间内出具较大金额的贷款承诺或放款,这与中国银行的审批程序相矛盾。各行除了应该及早介入,做好评估之外,超过自己权限的项目应该及时上报总行以协调资金和计划的问题。根据1998年信贷政策(即将下? ?,总行于近日就贷款承诺问题专门下发了通知,对贷款承诺的出具原则和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请各行参照执行。基本原则如下:
(一)对于项目建议书阶段,总行不规定权限,但是对外出具承诺应该落实资金和计划。该阶段出具承诺至少应附以下条件:项目经过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符合中国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落实中国银行接受的贷款担保,贷款经过中国银行按程序批准。
(二)需要总行出具承诺或授权出具承诺的,必须上报项目的审查意见并说明资金、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可研阶段的贷款承诺必须按照中国银行的贷款审批权限、贷款审批程序和标准经批准后才能对外出具。
对于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银行间无序竞争问题,各行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不能推波助澜,不能违反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如果业务开拓和现有规定有冲突的,应该及时上报和反映,对于违反现有规定造成中国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总行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
任。
七、项目管理问题
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往往存在建设时间和还款期较长,涉及项目资金来源和管理层次多,借款人由于具有垄断优势不与中国银行合作,项目贷后管理不易控制等特点,给贷款管理造成一定的难度。对此,首先应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以本次会议精神为蓝本,会后,总行将制
定中国银行基础设施贷款管理办法,对一些重要问题予以明确。各行对必要的大项目应该设立项目经理并加强信贷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对于项目的贷后管理,应该根据《中国银行贷后管理办法》执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中间业务问题
涉及基础设施贷款项目的中间业务主要有收费业务(包括项目经营期间收费、为政策性银行作代理业务收取的代理费、转贷款的转贷费用、参与境外融资项目的评估手续费等)、存款业务、结算业务等。要做到这一点,银行的服务一定要跟上。各行应该在网点布局、实现省内通存通兑、
资金划拨体系等方面作进一步改进,以满足客户的需要。
九、加强调查研究问题
对于基础设施贷款项目,由于项目投入较大,因此更应该在前期做好项目调查工作,不能盲目的因为竞争的需要就仓促作出决策,总行建立了重点备选项目库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总分行间在项目前期的联系和沟通,总行将选择重点项目库中的一些比较成熟的项目在落实资金和计划的
前提下向国家有关部门出具承诺,所以请各行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做好与总行的沟通和联系。对于一些较大的项目,分行可以与总行共同进行市场调查。1998年总行准备进行邮电、电力等市场调查,请各行予以协助。
十、风险防范问题
基础设施项目也存在贷款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造成的项目风险。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的问题在基础设施建设中也存在。近些年在机场、港口、电力等建设中,就出现布点过多的问题,有些地方已带来了难以消除的后遗症,比如各地纷纷上马规模不等的电厂,而经济发展滞后,电力项目预定的售电计划较难落
实,导致预期的收益难以产生。在相关体制问题(如条块分割)尚未根治而又面临新的一轮基础设施建设热潮的时候,对可能出现的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问题大家不能掉以轻心。
(二)资金的低效率使用。基础设施投资所具有的长期性、低回报乃至无直接回报等特点,极易掩盖资金的低效率使用。目前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远未到位,建设所需资金通常数额巨大,由此引起的呆账坏账问题可能比投向加工工业更为严重。
(三)项目资金来源不落实、不到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将重点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而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毕竟有限,因此在部分地区会出现资金和其他资源的分散使用问题。历史经验告诉我们,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足,使工期拉长、效益下降的例子不胜枚举。项目
资金不落实,有时人为调低预算是造成基础设施贷款风险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项目建设风险。由于配套设施和条件不落实,项目工期延续,无法按时完工达产,会给我行贷款的正常归还造成不利影响。
(五)地区风险。这里讲的地区风险主要指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从总体上讲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到项目资金落实、效益和还款的可靠性。
(六)政策性风险。由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与国计民生有关的一些基础设施贷款的定价实行宏观调控,所以基础设施项目的效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价格的确定,在一些领域,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存在价格风险。政策性风险还体现在地方优惠政策的不确定性。如部分地区对道路建成后过往车
辆仅征收营业税,对所得利润免征所得税,这类政策往往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效益和中国银行贷款的安全。
(七)外汇贷款的基础设施贷款项目还存在汇率风险。对于上述风险,各行在对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查时,必须认真对待,贷后应作为管理重点进行检查和监控,以确保中国银行贷款的安全。



1998年6月16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预收自来水费办法》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预收自来水费办法》的决定

(1991年3月11日市府令19号发布)


为了保证我市和尚山水厂建设和江北水厂扩建工程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预收自来水费办法》(重府行政规章,<1989>22号)作出下修改:

  一、办法原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北碚区和九龙坡区(含李家沱)使用市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的用户。

  二、办法原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各水厂和九龙坡区的黄桷坪、鹅公岩水厂预水自来水费时间延长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终止。一九九0年一月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预收的水费从一九九三年一月开始按每立方米0.1元的标准偿还用户,冲减当月实际用水量应缴的水费,一九九三年一月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预收的水费,从一九九六年一月开始按同种标准和方法偿还。

  南岸区、北碚区和九龙坡区的李家沱水厂预收水费时间从一九九一年四月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终止;从一九九六年一月开始按前款标准和方法偿还。

  偿还水费时,用户均应缴回相应额度的预收水费凭证。偿还金额按月计算,不提前,不计息、不兑换现金。

  三、本决定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重庆市预收自来水费办法》原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原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自来水公司所属的市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和江北区各水厂的用户。

  第六条第一款 从1990年1月起开始预收水费至1992年12月终止;从1993年1月开始按每立方米0.1元的标准偿还用户当月实际用水量应缴的水费。同时,用户应缴回相应额度的预收水费凭证。偿还金额按月计算,不提前、不计息、不兑换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