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版纸张公司纸张供应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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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纸张公司纸张供应办法

文化部出版局


中国出版纸张公司纸张供应办法

1983年12月21日,文化部出版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闻出版用纸的调拨供应工作,更好地为出版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出版纸张公司(以下称纸张公司)负责全国新闻出版用纸的计划、分配和中央新闻出版单位用纸的供应工作。凡由纸张公司安排供应的纸张,应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纸张公司供应新闻出版用纸,分为“直接结算”和“统一结算”两种方式。“直接结算”是在纸张公司的订货指标内,安排由纸厂发给用纸单位收货,由纸厂同用纸单位直接结算纸款和运杂费;“统一结算”是由纸张公司统一同纸厂结算纸款和运杂费,用纸单位到纸张公司提货,或由纸厂直接发给用纸单位收货。一个用纸单位,原则上只能采取一种结算方式。
第四条 进口纸实行统一结算的供应方式。由港口直发用纸单位收货者,按照《进口纸到货验收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由纸张公司仓库(包括租用仓库,下同)供货者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合 同
第五条 用纸单位收到分配指标的通知后,应在5天内填写分品种、规格、克重和使用月份的用纸计划;有外地用纸者,应另列出分地区数和代收货单位、到站名称,送交纸张公司。
第六条 纸张公司将各单位报来的用纸计划汇总平衡后,编制具体的供应方案,并分别和用纸单位签订供应合同。增加指标时应补签供应合同。
调给各省、市的地方用纸,也应签订供应合同。
由港口直发用纸单位收货的进口纸,按照《进口纸到货验收结算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以纸张公司安排供货的书面通知代替供应合同。
第七条 供应合同签订后,供需双方应保证按合同执行,承担经济合同法和国家经委颁发的《工矿产品合同试行条例》规定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直接结算
第八条 用纸量较大,具备收货、储存条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按照直接结算方式供应。
第九条 直接结算的用纸单位,自己负责催货。交货中的残短和质量等问题,直接和供货单位联系办理,并抄告纸张公司,纸张公司应予以协助。
第十条 如因生产和运输发生较大问题不能及时供货,在不增减全年供货指标的前提下,需要临时接济时,可报请纸张公司动用行政储备纸予以接济。
第十一条 动用和轮换行政储备纸时,按照统一供应价格在储备库交货。需要转运时,运杂费由用纸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纸张公司对实行直接结算的用纸单位,按其全年用纸总数,按季平均收取定额管理费,以弥补行政储备费用开支。
定额管理费的费率按照行政储备纸实际发生的费用,除以当年用纸总数,一年核定一次。
缴纳定额管理费的用纸单位,动用行政储备纸时,不另加收管理费。

第四章 统一结算
第十三条 统一结算是由纸张公司统一收货、统一结算纸款。纸张公司按照和用纸单位签订的供应合同,按月拨给用纸单位,并过户代用纸单位储存,用纸单位需用时自己提取。
第十四条 用纸单位应是在人民银行开户的独立核算单位,单位名称和银行帐户应该一致。如暂时尚未开户,由上级机关或其他单位承付纸款时,应在合同上写明承付款单位的户名、开户行、帐号,并由承付款单位盖章。如因户头或帐号不符造成退票时,一切经济损失由用纸单位负担。
第十五条 统一供应价格是纸厂出厂价加统一定额运费。统一定额运费包括纸厂发货和纸张公司入库的运杂费、贷款利息、过户前的仓租和保险费,以及纸张公司办理纸张供应业务的管理费。因各纸厂的远近运程不同,每年订货数量变化较多,统一定额运费的费率应按照当年情况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六条 由纸张公司安排从纸厂直接发给用纸单位(或用纸单位委托的收货单位)收货者,发货运杂费由纸张公司支付;运到当地车站(码头)以后所发生的卸火车(船)费和车站(码头)的堆存费,以及市内运杂费均由用纸单位支付。用纸单位到纸张公司仓库提货者不另交装车费。
第十七条 纸张公司按照供应合同规定的用纸月份,于每月7日开始分两次办理调拨过户手续,凭调配单(代收据)向用纸单位托收纸款。
第十八条 调拨过户以后,由纸张公司仓库(包括在太平桥东库、太平桥西库、太平桥切纸厂和西局大队仓库)代用纸单位保管的纸,用纸单位可开提纸单到仓库提取。纸张公司租用的仓库只对公司一个户头。提纸时必须先到纸张公司领取提纸单,持往存纸仓库提纸。
提纸单由纸张公司统一印制,用纸单位需用时收取工本费。使用提纸单,必须加盖公章,一车纸开一张提纸单,一次提清。
第十九条 调拨过户以后代用纸单位保管的纸张,用纸单位应按月交付保管费。因为租用仓库的计费办法不一致,为统一收费标准,不论存在哪个仓库,统一按照纸张公司的计费办法,按月底结存数核收一个月的保管费。
第二十条 供应合同签订以后,用纸单位如需调换品种、规格、克重和改变用纸时间,应提出书面意见。纸张公司可根据资源情况,尽量予以协助。如需改产,应和纸厂协商,改产的纸如不是通用规格,交货后应全部拨交用纸单位。变更或改产没有落实之前,仍应按原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用纸单位要求改变用纸地点时,应在用纸月份的前40天申请变更。如果当年订货已全部入库需要转运时,转运时发生的费用由用纸单位负担。

第五章 质量和残短问题
第二十二条 统一结算纸款,直发用纸单位收货的纸张,收货单位应注意检验质量,发现问题应书面通知纸张公司并抄告纸厂,纸张公司负责和纸厂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用纸单位到纸张公司仓库提纸时,对所提纸张的品种、规格、件数、散装纸的台数和每台纸的令数要当场点清。卷筒纸无包装、残深超过10毫米者不出库(残深在10—30毫米者,需要利用时,按九八折计价),平版纸散件不出库。
第二十四条 运到用纸单位以后发现内在的质量问题和细数短缺,应保留合格证,尽可能保留部分包装原状,通知纸张公司,纸张公司应及时派人检验。属于纸厂责任者,由纸张公司负责向纸厂交涉处理;属于纸张公司加工切纸责任者,由纸张公司负责解决。
第二十五条 进口纸的质量和残短问题,由港口直发用户收货者,按照《进口纸到货验收结算办法》办理。仓库提货者,参照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代印和地方用纸
第二十六条 中央出版单位委托地方代印书刊用纸,如因代印任务变动,影响到和纸张公司签订的供应合同需要增减时,应按照《新闻出版用纸管理办法》关于增减指标的规定执行。如需改变用纸地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由纸张公司调给(包括借用)省、市的地方用纸和代印用纸,安排由纸厂直接供货者,按纸张公司统一供应价格结算。由纸张公司库存中供货者,按照统一供应价格加收3%的管理费,需要转运者,运杂费由用纸单位负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1984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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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监管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医药资讯专版、节目以及购物短片等形式发布广告行为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监管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医药资讯专版、节目以及购物短片等形式发布广告行为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监测发现,一些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利用健康资讯专版、节目以及电视购物短片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企业寻访、主持人和嘉宾互动等方式,发布虚假违法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以及收藏品、手机等商品或服务广告,严重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为进一步严格监管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利用医药资讯专版、节目以及购物短片等形式发布广告的行为,营造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监管变相发布广告行为。各地工商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加强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利用医药资讯专版、节目以及购物短片等形式发布广告行为的监测检查,对监测发现发布或者变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坚决制止虚假违法广告的重复发布。
  二、推进广告审查责任落实到位。各地工商部门要监督和指导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认真贯彻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严把广告发布关,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屡次发布或者变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依法暂停广告业务。
  三、切实加强广告内容监管。各地工商部门要监督指导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严格遵守《广告法》等广告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内容要求的规定,严格规范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认真执行新闻出版刊载广告、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等有关要求,杜绝有偿新闻和以新闻报道形式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四、依法严厉追究违法责任主体。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发布或者变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惩治屡次代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主,及时向社会公告曝光,对认定为虚假广告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工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继续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依法查处。


         工商总局
                             2013年3月13日






关于印发珠海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5〕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整规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珠海市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

为了有效遏制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科技创新,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投资的良好环境,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99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正确认识和处理保护知识产权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工作方针,坚持依法行政,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努力开创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遏制各种侵权行为,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意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办大案要案,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蔓延的势头,建立健全保护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行政执法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发展,树立和营造我市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良好的形象和氛围。
(二)工作重点。专项行动以保护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为重点内容,以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为重点环节,以假冒商标、侵权盗版比较集中的地方为重点区域,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商标及其他商业标识侵权案件,重点查办食品、药品商标违法案件,侵犯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专用权案件,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案件。
1.开展查处非法印制及购买使用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违法案件专项行动。对全市印刷业开展一次拉网式专项检查,监督印刷企业严格遵守商标印制管理规定,严肃查处违法印制商标的行为。检查重点为:一是香洲城区、斗门区、南屏科技园等印刷业比较集中的地区;二是结合食品、药品专项整治,重点检查印制食品、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外国商标包装的企业。
2.开展元旦、春节等节日前后集中整治行动。针对节日期间购销两旺的特点,开展查处食品、医药产品、电子电器、家居用品等商品的商标案件和涉外商标案件集中行动。重点查处食品、药品侵权商标假冒案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同时,严厉查处影响较大的涉外商标案件,依法维护国外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益,树立我市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工作的良好国际形象,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
3.开展查处侵犯驰名和著名商标的集中行动。严厉打击侵犯驰名和著名商标的行为,加大名牌的保护力度,维护名牌形象,不断增强企业争创名牌的动力。
(二)切实保护著作权。新闻出版、版权、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规范著作权产品生产、使用和交易,营造良好的著作权保护社会环境。要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整顿和规范存在侵权隐患的图书、音像制品、软件交易市场;坚决取缔分布在车站码头、校园周边、人行通道、居民小区、娱乐场所和商厦附近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软件的不法摊点和游商小贩。重点打击盗版教材教辅、盗版软件、非法复制和销售音像制品、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以及网上侵犯著作权等行为。加大对图书批发市场、各类书店,音像批发、零售、出租门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业和各类学校、考试系统的检查力度,加强对软件预装领域和互联网软件传播的监管。具体为:以香洲为打击盗版软件、非法销售盗版音像制品和规范光盘生产、打击非法复制光盘的重点地区;以金湾、斗门为整顿印刷行业、打击盗版盗印的重点地区;以网络经营服务企业为网络侵犯著作权的重点整治领域;推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确保在国家和省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此项工作。
(三)切实保护专利权。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利侵权行为,严厉查处冒充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其他合法组织,欺骗公众、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着力查办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的案件和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分阶段查处涉及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打击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加大专利宣传力度,借助媒体公开专利侵权典型案件,扩大专利保护行动影响力。贯彻落实市科技教育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实施专利战略,广泛发动企业开展专利工作,鼓励和指导企业申请专利、开展维权活动。
(四)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要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进一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实现与兄弟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风险布控等边境措施,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提高查获出口侵权货物的效率。针对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和区域分布规律,在全面加强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保护的同时,重点在出口环节和行邮渠道查处假冒注册商标和盗版光盘案件。结合关区进出口商品的特点,加强对食品、药品、电子、鞋帽、箱包、日用品、小家电、卷烟等进出口货物中侵权商品的监控,查处侵权行为。在我市各口岸依法加大对进出口假冒和盗版产品的打击力度。根据我国与境外海关之间的行政互助协议安排,加强情报交换、人员培训和执法技术交流方面的国际合作,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五)强化对出口商品交易会、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和印刷复制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经贸、外经贸部门和贸促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广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指导商品交易会、洽谈会主办单位设立专门机构,制定管理办法,邀请保护知识产权相关部门驻会监管,防止参展单位展示、销售侵权产品,防止境外不法组织和个人通过展会组织造假和出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批发市场的监管,要求市场主办单位完善管理制度,引导进场经营者合法经营,加强自律,防止侵权产品进场交易。发现侵权产品的,要严肃查处。对侵权严重的市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工商、质检、海关、商务等部门要针对利用定牌加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现象,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新闻出版、版权、公安、工商、质检、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企业的监管,依法规范其经营行为,阻断非法侵权产品的印刷复制渠道,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
(六)严厉查处重大侵权案件。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国内外市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要一查到底。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通力合作,提高办案效率,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衔接,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对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侵权案件。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厉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并针对我市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突出问题,集中侦破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及行为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与技术创新环境,引进先进技术,提高利用外资的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要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和副秘书长、知识产权局长分别担任正、副组长,各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知识产权局,由知识产权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各相关单位也要设立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并制定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督促,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整合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要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杜绝各自为政、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要探索部门、区域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加强各区、部门之间的案件信息沟通、调查取证,防止地方保护,使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要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杜绝以罚代刑,始终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各区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努力探索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
(三)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宣传工作的重点,新闻媒体要大力配合,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办好一年一度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普及基本知识,宣传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创造的经验及先进典型,重点宣传专项行动情况,曝光查处的大案要案,特别要加强对外宣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把保护知识产权列入“四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增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四)规范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明确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代理服务水平。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行为,做到尊重他人、保护自己。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04年10月至11月)。各区和各有关部门深入动员,统一思想,制定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各区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市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的抽查和督查,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整规办。
(三)总结验收(2005年7月至8月)。各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工作总结验收,并将总结验收报告送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整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