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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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4日 财企[2003]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加入WTO的要求,促进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发展,维护中外各方的长期利益,现就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减值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即初始投资成本,下同)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我部1993年下发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的通知》[(93)财工字第474号]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原按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规定,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减值已经计入损益的,因投出资产评估增减值不产生现金流量,企业在利润分配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企业按照原有财务制度规定作为利润处理尚未分配的,可用于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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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伊政发〔200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伊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全市科学技术事业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春市人民政府设立伊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推进“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是市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在伊春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一定贡献的公民和组织。任何公民或者组织不得剽窃、侵夺他人或者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的科学技术成果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一般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鉴定、评审或验收认可,并应用于实践两年以上(研发类成果3年以上,特等奖要应用于实践5年以上),证明其技术指标先进、性能稳定可靠。由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出具效益证明,方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一)前人尚未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科学价值,并得到同行专家公认或者社会公用的;
(二)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具有国际、国内、省内、市内先进水平,经实践证明有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包括专利)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信息等科学技术基础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七)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综合社会经济效益的;
(八)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方面创造突出成绩的。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成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科技管理部门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行业专家及科技、经济、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组成。成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市评委会下设市科技进步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技进步奖奖励的日常工作。各行业评审组由市内各行业专家组成,人选由市奖励办每年根据行业和参评成果的情况从市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选聘,并依据本办法进行行业组评审。
在同一年度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市评委会专家与各行业评审组专家不能交叉使用。
第十条 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市科技进步奖行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作出市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
(二)对市科技进步奖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研究、解决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市评委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成果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评审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范围。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范围按照成果所涉及国民经济的行业和性质,可划分为社会公益、技术开发、重大工程、技术改造四大类成果。
(一)社会公益类成果:是指在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研究,医疗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科普、软科学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并创造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二)技术开发类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和技术创新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以及在促进新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创造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重大工程类成果: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类成果,主要体现在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有效地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明显创新,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节能环保等,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并获得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技术改造类成果:是指在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使传统产业产品的质量性能、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提高,工艺改进,劳动生产率提高,节约资源,减少污染,降低成本,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最终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成果。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行业)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引进、消化和吸收进行二次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产业(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推荐评审时属于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较好: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技术创新突出,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辐射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或者开拓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兴产业,对行业的发展起了相应的推动作用。
第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是科学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推广人,或者是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五条市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成果的创新程度、难易复杂程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已获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潜在应用前景、转化推广程度、对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作用等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益类成果: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或具有潜在的推广应用前景,对行业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取得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在技术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领域较大范围内应用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对行业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明显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领域得到应用或具有相应的潜在推广应用前景,对行业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意义的,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所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领域有所应用或具有一定的潜在推广应用前景,对行业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取得了一定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类成果:
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成果转化或者推广程度很高,显著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区域、行业推广,并已有很大覆盖面,推广机制和措施有重大创新,新增利税特别显著,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有巨大拉动力作用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在技术上有显著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或者推广程度高,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已有较大覆盖面,推广机制和措施有显著创新,新增利税显著,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有显著拉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或者推广程度较高,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推广机制明显改进和创新,新增利税明显,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有较大拉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所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产品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市内先进水平,实现成果转化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推广机制有所改进和创新,新增利税稳步增长,对行业(或产业)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拉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类成果: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重大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取得了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显著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显著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学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完成了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的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技术改造类成果:
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自主创新程度高,总体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应用效果十分突出,显著增加了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新增利税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巨大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自主创新程度较高,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应用效果突出,显著增加了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新增利税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大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总体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好,明显增加了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促进了产品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新增利税明显,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较大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运用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应用效果较好,增加了行业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提高了传统产业的竞争能力,新增利税比较明显,对行业科技进步有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已获得专利授权的参评成果,视情况可以适当提高一个评奖档次。

第五章 推荐和申报

第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由下列部门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
(四)行业协会、学会;
(五)在本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十八条 推荐部门、单位和推荐人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应征得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单位的同意,并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写由市奖励办统一格式的“市科技进步奖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要完整、真实、可靠,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奖励办。
第十九条 凡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市级科技进步奖。
没有直接参与项目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只进行了相关的行政性组织、协调等工作的项目完成单位的领导,不得作为授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申报。
第二十条 推荐市级科技进步奖时,同一内容成果已在市级以上获得政府科技奖励的,不得再次推荐。
第二十一条 被推荐的成果应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特殊专业或者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成果,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者证明文件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为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
第二十二条 申报市级科技进步奖需填报下列材料:
(一)科技进步奖申报书(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证书及其它性质相同的证明文件;
(三)科技成果应用情况证明材料,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四)成果技术研究报告、总结报告、效益分析报告及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材料。

第六章 评审

第二十三条 市奖励办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
第二十四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奖励办按专业(学科)提交市评委会各行业(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以会议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第二十五条 各行业评审组初评的结果,经市奖励办综合平衡后,由市奖励办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期间由市奖励办负责处理社会各界对初评结果提出的异议。异议期后,市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经公布无异议和已在规定时间内将异议处理完毕的成果进行评定。
第二十六条 市评委会的评审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到会委员在听取推荐授奖成果介绍后投票,得票超过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视为通过。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或者成果完成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异议期为7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成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科技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原则上不受理匿名异议。
第二十九条 异议期后,市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无异议和异议已处理完毕的成果进行最终评定。

第八章 授 奖

第三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一次。
市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特等奖仅指重大科研技术攻关类成果,每年最多两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特等奖和一等奖成果都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进步单项奖授奖人数规定。特等奖不得超过11人,一等奖不得超过9人,二等奖不得超过7人,三等奖不得超过5人。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完成的科技进步奖成果,其中一等奖以下授奖人员不得超过9人。
第三十二条 最高科技进步奖——特等奖,需报请市政府市长签批。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额度分为4个等次:特等奖5万元;一等奖1万5千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千元,并发给相应等级的奖励证书。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奖金在市财政专项列支;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经费,列政府预算支出。
第三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可作为考核、晋升、评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剽窃、侵夺他人或者组织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奖励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推荐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参与市科技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伊政办发〔1997〕52号文件同时废止。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委


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委


(1988年3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验动物的研究、饲养、供应、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使实验研究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安全评价符合标准,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系指经人工繁育、品种清楚、遗传背景明确,用于各种动物实验或作为生物制剂原料的啮齿类动物(小鼠、大鼠、地鼠、豚鼠)和非人灵长类常用动物,以及兔、犬、猪等用于科学实验和检测的其他动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从事实验动物研究、饲养、供应、使用的单位(以下统称实验动物单位)。
第四条 除科研系统和自养自用的单位外,凡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实验动物饲养、供应单位,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第五条 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由省科委主管,市、县科委协助管理。
省科委委托省实验动物监测所(以下简称省监测所)负责实验动物检查督促和处理有关事宜。
第六条 凡饲养、供应、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和进行科学研究的动物实验室,必须在本办法生效后六个月内向省监测所提出单项或多项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报省科委批准登记,并发给实验动物单项或多项质量合格证;以后每年复检一次。
发表科研论文,鉴定和评价研究项目,必须注明所用实验动物的品种、品系、来源及其质量合格证号吗。

第二章 实验动物繁育室设施
第七条 实验动物繁育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根据不同种类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能力的需要,建立便于工作和管理的房舍、活动场地以及相应的辅助设施;
(二)室内地面坚固、不渗水、易消毒清洗,排水方便畅通,天花权及墙壁易于清洗;
(三)外墙、屋顶、天窗、门窗和里外相通的管道,设有防止野生动物、蚊蝇和其它害虫侵入的设施;
(四)有良好的送风、排风、降温、保温和照明设备。根据不同季节和不同动物的需要,室内温度为十六至二十八摄氏度,湿度为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噪音为六十分贝以内;
(五)进入饲养室的通道有消毒装置;
(六)对于不同来源、品种、品系的实验动物,或同一来源、相同品种、品系而用于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必须分开饲养;保种、繁育方法必须符合实验动物微生物学、遗传学标准,并有微生物学、遗传学监测控制报告和繁育记录。
第八条 凡进行传染性、中毒性、放射性、致癌性、致突致畸及致死性实验的动物实验室,应根据安全防护的要求进行建筑或改造。
第九条 实验动物笼器具应选用无毒性塑料及不锈钢、铝合金制作。
使用不易清洗消毒的旧式瓦罐、铁木竹制或水泥砌制笼具的单位,应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分批更换完毕。

第三章 实验动物饲料和饮水
第十条 实验动物饲料应根据实验目的和动物需要,按《实验动物饲料营养素参考标准》的规定配制。严禁在饲料中添加与营养无关的抗生素类药物。
第十一条 直接用于饲料(如蔬菜、水果等),要保持新鲜、洁净,并经灭菌处理。
凡霉烂变质、受化学毒品污染或有杂质的饲料,不得用于饲喂实验动物。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饮用水:普通动物(CCV)及清洁动物(CV)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城市饮水卫生标准,无特定病源体(SPF)和无菌动物(GF)的饮用水须经灭菌处理。

第四章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饲养工作须由经过专门训练、热爱本专业的人员担任。饲养规模较大的单位,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从事实验动物研究及管理工作的人员,其技术职务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职务聘任系列考核和晋升。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单位必须加强卫生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保健津贴,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实验动物工作人员每年体检一次。患有传染性疾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的,患病期间不得继续从事实验动物饲养、研究工作。

第五章 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第十六条 凡从实验动物室外引入实验动物,必须实行隔离检疫。经检疫健康的,方可饲养、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的预防接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发生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为控制病源扩散,实验动物的尸体、垫料、粪便、污水及其它排泄物,必须按卫生标准处理,不得任意排放或丢弃。对可能被感染的动物应全面检查,分别进行隔离治疗或销毁,被污染的环境和物品要彻底消毒,严禁将发生传染病的实验动物及其同场(室)的动物出售。

第六章 实验动物供应和使用
第二十条 供应单位必须持实验动物单项或多项质量合格证,按《大鼠和小鼠遗传质量监测参考标准》和《实验动物病原体监测等级标准》的规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实验动物。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必须使用自己饲养并经检验合格的实验动物,或经批准登记的饲养场供应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实验动物。严禁从农贸市场购买动物作为实验动物。
第二十二条 凡使用未经认可合格的实验动物的单位,有关部门应对其研究项目停止拨款,研究结果不予承认,检定或评价报告视为无效,研制的药品、生物制品或其他产品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实验动物的进出口,必须符合国家动植物检疫及有关规定,持有实验动物特定需要与技术要求的证明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实验动物的装运工具应安全、可靠,足以防止动物逃跑或疾病传染。运输应有专人负责,运输过程中不得将品种、品系或等级不同的实验动物混装。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遵守本办法并作出显著成绩者,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实验动物单位,由省科委限期整顿改进;逾欺不改进者,予以关闭或给予其他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疫情不报的,使用或出售不合格实验动物的,防护措施不力,造成疫病扩散和人员中毒、致伤、致死等严重损害的实验动物单位,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8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略)



198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