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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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2月20日 生效日期1983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也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一百八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司机、厨师以及由中方自行负担费用的管理人员四名)赴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也方开展医务工作(但不承担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在萨那共和国医院、塔兹革命综合医院、伊卜纳赛尔医院、荷台达奥洛菲医院和革命综合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由也方供应。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的生活用品由中方负责运至荷台达港,也方负责办理到荷台达港后的报关提货等一切手续,并免除这些生活用品的税收。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间的旅费由也方承担。他们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炊具、卧具、水、电、荷台达住房空调机等)、交通(包括交通工具及其维修、油料)和生活费(每月每人:队长、主任、主治大夫四千利亚尔;医生、药剂师、技师三千利亚尔;译员、护士两千利亚尔;司机、厨师一千五百利亚尔),因公出差的旅差费和医疗队员患病所需医疗费由也方承担。
  中国医疗队员的生活费,由也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也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标准作相应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工作期间,也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也方规定的假日。医疗队员每工作期满二十二个月享有二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上述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尊重也方的法律和阿拉伯也门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八三年六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也方要求延聘,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日在萨那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云             艾哈默德·卡巴巴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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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农机事故责任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因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章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以外的区域发生的农机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机事故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机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二)认定事故责任;

  (三)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

  (四)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机事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公正。

  第六条 农机事故根据人身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数额,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具体划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七条 农机发生事故后,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采取措施,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关。

  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调查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和生产秩序。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关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农机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农机监理机关对与农机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等应当及时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做出书面结论。

  第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与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完毕后应当立即归还。

  第十二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农机事故当事人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者要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关指定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农机事故责任承担。

  第十三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事故伤者,并如实向农机监理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有条件的殡葬服务单位和医疗单位对农机监理机关决定暂存的事故中死者尸体,应当接受代存,代存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0天。

  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事故中死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农机监理机关有责任协助医疗、殡葬服务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关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第十五条 农机事故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农机事故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九条 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操作人员,由农机监理机关吊销其驾驶证、操作证。

  第二十条 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外,对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员,由农机监理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特大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在重大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的,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二)在重大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及在一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吊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

  (三)在一般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在轻微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吊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

  第二十一条 造成农机事故的责任者尚不够刑事处罚和治安处罚的,对驾驶、操作人员按照《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对其他责任人员由农机监理机关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给予警告。

  第二十二条 吊销、吊扣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生效。被吊销驾驶证、操作证的,2年内不准重新申领驾驶证、操作证。

  第二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关对农机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和被处罚的驾驶、操作人员的现籍农机监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关实施罚款处罚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款收入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农机监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机事故,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确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各方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人签名,加盖农机监理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农机监理机关应当将调解协议书分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农机监理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农机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第二十八条 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第二十九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2倍以上的,按照2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省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但护理人员不得超过2人。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参照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5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交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条 农机事故的伤残人员,需要转院的,应当经农机监理机关同意。擅自转院的,费用自理。

  第三十一条 农机事故损坏的机具、物品等应当以就地修复为主,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造成牲畜伤亡的或使之失去使用价值的折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参加农机事故处理的当事人亲属或代理人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参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三十三条 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由事故责任者依照其所负的责任按下列比例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九十;

  (三)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

  (四)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至四十。

  农机事故的损害赔偿费应当一次付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特大农机事故和重大农机事故的责任者,应当向农机监理机关交纳事故处理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 年工作要点》印发,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搞好分工和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一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 年工作要点

  2007 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也是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加快知识产权强局建设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对于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意义十分重大。2007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31 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抓紧完成制定和启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着力配合立法部门做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着力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快建设专利信息检索与服务平台,保质保量完成全年专利审批任务,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以优异的业绩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

  根据上述工作总体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 年要认真完成以下主要任务。

  一、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并同时启动实施

  上半年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后期收尾工作。做好知识产权战略各个专题的结题验收、审议工作,各专题研究成果提交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完成战略纲要的制定工作,形成报国务院的上报稿。在完成组织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战略的总体思路。广泛深入地开展战略纲要宣传工作。适时启动与战略实施相关的配套政策研究与制定工作,出台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近期和年度工作计划。在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措施的前提下,突出重点,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督查、协调战略计划的执行,向领导小组提交战略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根据战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上报领导小组审批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调整方案报告。(此项工作由战略办牵头)

  二、配合做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进一步完善专利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配合立法部门做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在专利法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的基础上,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专利法的修改工作,争取使专利法修订草案尽早通过国务院审议。启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工作,就完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方式、合理调整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的计算方式、专利收费制度改革、遗传资源来源地公开要求的操作程序等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合理可行的方案;广泛征集社会各界对修改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应条款的修改建议方案。

  二是积极推动《专利代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工作。继续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推动《专利代理条例》尽早颁布实施。在新的《专利代理条例》颁布后,认真清理和修改完善与专利代理管理工作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根据需要研究制定新的规章。(上述两项工作由条法司牵头)

  三、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水平

  一是做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发布与实施工作。在提请国务院审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基础上,积极做好规划的发布与实施准备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对实施国家专项规划的统一要求,积极组织规划的实施工作,适时评估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和完善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此项工作由规划司牵头)

  二是进一步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专利保护。加强对地方专利行政执法的指导。研究制定并落实专利执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协助做好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配合国家财政部门做好专利执法专项的绩效评估工作。(此项工作由协调司牵头)

  三是继续加强政策研究工作。开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计划及相关重要问题的研究工作。精心研究专利战略的实施工作。加强软课题管理,提高调查研究和软课题研究水平和质量,力争出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领导决策和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及时做好专利政务信息上报工作,争取被中办和国办采用信息的数量有较大增长。进一步完善专利统计指标体系,引导全社会在重视专利数量的同时,更加重视专利质量;加强专利统计分析,为宏观管理决策和资源合理配置提供科学依据。(此项工作分别由办公室、规划司牵头)

  四是加大对地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力度。结合即将出台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部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地方知识产权局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及时总结和推广地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探索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创新举措。加大分类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工作的力度,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加快推进并不断深化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研究制定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加快发展和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加强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与协作,实施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促进工程。(此项工作由协调司牵头)

  五是认真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结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近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专项研究,对国家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大专项进行专利技术分析研究,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提供高水平专利分析研究报告,并向社会适时发布专利信息预警。充分利用现有的专利信息资源,努力提供高质量的专利信息产品。进一步推进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建设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做好专利受理窗口和客户服务中心的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利中介服务体系。(此项工作分别由审业部、协调司牵头)

  六是深化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制度改革。继续充实和完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题库,优化审题和试卷命题工作程序;编撰、出版《2007 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加强对考点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与考试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研究改革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阅卷方式,确保阅卷工作简便、高效和节约。(此项工作由条法司牵头)

  四、完成专利审查任务,提高专利审查综合能力

  一是完成《2007 年度专利审查工作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保持合理审查周期,继续提高审查质量,全面完成2007 年度专利审查计划任务。专利审查质量控制工作的重点放在专利检索和审查等实体方面,大力加强审查过程的实体检查力度和对审查结果的实体质量控制。初步建立覆盖全流程、各审级的审查质量评价体系,尤其注重加强专利审查质量外部反馈系统的建设。以流程优化为契机,建成无纸化的案源分配管理系统,形成覆盖审查全流程的专利业务管理指标体系,不断理顺审查工作机制,建立精确化、体系化、规范化的审查业务调控体系。建立学术研究、标准解释与修订、质量管理、人员培训等多个环节之间的专利审查联动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二是深入开展审查业务基础问题研究。加强研究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学术研究水平和能力向更高层次迈进。分析和把握专利制度的发展趋势,合理借鉴国外主要专利局的管理经验,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对专利审查工作的要求和呼声,深入研究、分析影响审查综合能力建设的宏观性、战略性和全局性问题。配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扎实开展审查标准研究工作,提前做好审查指南的配套研究准备。着手专利审查方式和加快审查程序改革研究,不断提高审查效率。(上述两项工作由审业部牵头)

  五、加快推进专利信息服务系统建设

  一是着力抓好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积极推进通用调试系统建设,尽快实施实用新型用例,加快建设外观设计用例和发明用例。切实搞好通用调试系统建设项目与审查流程优化工作,建设基于代码化数据的电子专利审批系统。建立专利业务系统容灾中心光纤项目、EPOQUE 大机系统容灾项目,完成容灾中心项目建设。

  二是加快推进专利信息检索与服务平台建设。做好中国专利数据深加工工作,完善数据检测环节,构建和强化专利数据深加工的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监管工作。大力推进中国专利信息检索与服务平台建设,开发信息服务平台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完善国家专利信息服务平台的功能,今年“4·26”期间推出向社会公众免费服务的试验系统。建设基于图形要素的外观设计检索系统。完成专利检索系统硬件平台、应用开发实验系统的建设。

  三是继续做好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按照网络架构的需求,提高网络带宽,扩大网络规模,完成内外网改造及建设。根据存储需求和业务发展情况,完成存储扩容项目。健全信息安全体系,继续推进容灾中心建设;优化机房的运行维护,加强内外网域控、邮件系统、电话系统的运行维护。(上述三项工作由信息办牵头)

  四是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加强电子政务工作,拓展网站的服务功能,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完成办公自动化升级改造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局文件资料收集归档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互联互通。建设全国专利管理信息平台(二期),增强我局与地方知识产权局之间的信息交流。(此项工作分别由办公室、信息办牵头)

  六、切实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2007 年是“知识产权文化年”,知识产权宣传要以此为契机,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工作。针对不同对象,通过多方位多层次宣传等方式,深入广泛地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文化。不断创新宣传的形式、内容、手段,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宣传效果。精心组织今年“4·26”面向社会公众的开放日活动。进一步加强对外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国际社会客观、公正地看待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做出的巨大努力和取得的进展。通过建章立制,整合宣传资源,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此项工作由办公室牵头)

  七、进一步加强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出的八个方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部门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增强领导干部建设和谐社会的本领。贯彻落实好近年来中央制定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法规性文件,推进干部交流工作的制度化,加强优秀年轻干部的培养选拔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实施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管理监督、激励保障机制建设。深入实施公务员法,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实施好人才规划的相关工作,做好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进一步提高各类专业人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为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此项工作由人事司、人教部牵头)

  八、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一是深化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大对地方知识产权局涉外工作的指导。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及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和特点,确定国际交流与合作的目标、内容和方式。积极配合我国总体外交,开展与相关国家的知识产权合作,逐步加强对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和援助。密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关系,以负责任、建设性的态度参与其各项活动。积极开展与国外专利局在审查业务方面的交流。通过国际合作加强我局国际合作人才队伍的培养,提高我局的整体外交水平。

  二是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交流。继续研究并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知识产权合作。以共同召开研讨会、开展互访等形式,加强交流,促进内地与港澳地区知识产权事业的共同发展。在中央对台工作基本方针的指导下,继续开展与台湾地区的民间交流活动,促进两岸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上述两项工作由国际司牵头)

  三是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谈判和磋商。着重就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开展深入研究,以更加积极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事务,争取主动权和话语权,努力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进程。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中有关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谈判和磋商。在专利合作条约改革、实体专利法条约制定以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国际规则制定中,提出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形势需要的应对措施和方案,进一步实现由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向主动参与者的转变。(此项工作由条法司、国际司牵头)

  九、继续加强条件保障能力建设

  一是不断提高计划与预算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计划与预算管理办法(暂行)》,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各单位的计划与财务预算的申报程序,提高计划与预算编制水平。积极推进项目负责人制度,加强计划与预算的执行监督,强化计划与预算的执行能力。今年7 月和10 月,分别对上半年和前三季度的计划与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职能部门要对检查情况向党组提交书面分析报告。(此项工作由规划司牵头)

  二是突出抓好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修订《关于加强对局下属单位财务监督的若干意见》。继续加强我局政府采购工作,尽快出台《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制度,理顺程序。认真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会议管理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差旅费管理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完成中央国家机关资产清查工作,妥善处理好废旧固定资产。

  三是继续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进一步推进我局征地建设专利业务用房项目;必要时,应当做好多种选择方案,解决业务用房紧张的问题。继续提高后勤服务水平和质量;后勤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及时解决随时出现的问题。改善办公条件,建立相对稳定的办公环境。力争按时发放住房补贴,积极为职工提供房源信息,进一步推动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加强对集体宿舍的管理,改善青年职工的居住环境。(上述两项工作由办公室、规划司牵头)

  十、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

  一是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理论学习制度。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党员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加强党组理论中心组的学习。按照中央部署,深入宣传、学习、贯彻好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大党员干部理论培训工作力度,继续做好党员干部党校培训工作。

  二是不断探索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调研,及时掌握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充分利用局域网以及相关的宣传载体,努力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发挥党的宣传舆论阵地的主渠道作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化解矛盾、促进发展,增强全局职工的凝聚力。

  三是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两优一先”的示范引导作用,把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基层党组织的积极性,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党员经常性目标量化管理上积极探索,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重视新形势下的统战工作。积极推进直属单位党组织设置的改革工作。

  四是认真贯彻落实青年工作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致我局青年的一封信的精神,好好做人、扎实做事、努力学习。结合我局实际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对青年职工的教育引导,为青年职工成长成才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五是加强和谐机关文化建设。继续建设好“知识产权陈列馆”和“知识产权文化广场”,把我局建设成为知识产权文化的教育基地和宣传窗口。认真举办“和谐华彩五月花”首届合唱节和秋季“迎奥运、促和谐”首届职工运动会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提升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凝聚力。(上述五项工作由机关党委牵头)

  六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突出重点,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继续抓好源头治理、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此项工作由监察办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