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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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2000年4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助理王毅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10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领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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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98号)





为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规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质检总局制定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平潭“一线”、“二线”检验检疫监管查验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实行。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23日



公告98号附件.doc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9/P020130922381271745932.doc


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规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平潭”)的人员及其携带物、货物、交通运输工具等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平潭与境外的口岸(含对台小额贸易点、台轮停泊点)设定为“一线”管理,平潭与内地之间设定为“二线”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一线”口岸、“二线”通道和平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在平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平潭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一线”口岸、“二线”通道和平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平潭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风险评估、分类管理和先行先试的原则,开展平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平潭检验检疫机构建立物流信息的检验检疫电子放行系统,对进出平潭的进出口货物实施电子监管。
   第六条 平潭检验检疫机构应注重创新通关制度和措施,建立通关最便捷、监管最有效、服务最优质的通关模式。
    
第二章 “一线”检验检疫监管

    第七条 平潭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经平潭“一线”口岸进出境的人员及其携带物、货物、交通运输工具等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检疫处理。
    第八条 经“一线”口岸进出平潭的人员及其携带物通关按现行检疫模式管理。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实行常态下无症状快速通关和有症状主动口岸申报制度。境外发生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入应急状态时,按国家质检总局应急处置有关要求执行。
    前款所称有症状是指进入平潭的人员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第九条 经“一线”口岸进出平潭的两岸直航交通运输工具、对台小额贸易船舶,常态下实行低风险管理,实施电讯检疫和卫生监督。其他进出境船舶按现行模式管理。
    对台小额贸易船舶、台湾渔船等船舶应在指定港区停靠接受检疫。经常往来台湾的船舶可采用检疫监管本管理,简化申报手续。台轮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向检验检疫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台湾地区机动车进出平潭,允许由船方或其代理进行统一申报,办理检疫手续,进行检疫处理。经常往来车辆可以采用机动车检疫监管本管理,简化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经“一线”口岸进出平潭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平潭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接受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平潭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通关证明。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在“一线”口岸按规定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放射性检测。
    对进口食品、化妆品、旧机电、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入区后无法分清批次的散装应检物、成套设备按现行模式管理。对其他货物实施备案管理,其中原产于台湾的法检货物在平潭生产加工使用的免于实施检验。
    第十三条 平潭企业生产加工的货物由平潭“一线”口岸或经其他口岸出口的,按现有模式管理。
    平潭企业生产加工的出口工业品,除输入国家(地区)要求提供出口国证明,或输入国家(地区)、贸易合同有约定需要作装船前检验的,可免予实施检验。
    第十四条 内地生产的货物由平潭“一线”口岸出口的,按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制度实施管理。
    
第三章 “二线”检验检疫监管
    
    第十五条 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法定检验货物,从“二线”通道进入内地,应按规定报检并依法实施检验,检验合格的允许进入内地销售、使用。
    其他实施备案管理的货物从“二线”通道进入内地,在“二线”实施核销。
    第十六条 在“一线”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二线”直通放行。
    第十七条 内地生产的出口货物由“二线”通道输入平潭,平潭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检验检疫。直接经“一线”口岸出口的,在产地实施检验,在“二线”查验放行。
    第十八条 平潭企业生产加工的货物经“二线”通道输往内地,平潭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检验检疫。原产于台湾的法检货物在平潭只经过简单加工的除外。

第四章 转口或过境应检物检验检疫监管

    第十九条 从平潭入境的转口或过境应检物,入境时应在“一线”实施检疫,免予实施检验,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
    对经平潭中转的台湾入境食品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以原包装转口或过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平潭检验检疫机构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平潭转口或过境的应检物,因包装不良或其他原因需要在平潭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等形式加工后再出境的,平潭检验检疫机构应在“一线”按规定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检验。危险化学品按规定实施检验监管。
    第二十二条 转口或过境应检物从平潭“一线”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外,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平潭进出口企业(含对台小额贸易企业)、与检验检疫相关的其他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关注册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平潭已经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的生产企业,除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外,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可以根据认证监管和具体风险分析情况简化备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 原产于台湾输往平潭且在平潭销售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允许采用繁体中文标签。
    第二十六条 平潭用于设计、研发、产品测试、产品返修、设备租赁等业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平潭检验检疫局核准,免予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第二十七条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商品经“一线”口岸输入平潭时,用于科研、测试等符合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可采取便捷措施及时办理免办证明,并实施快速验放;从平潭经“二线”通道输入内地时,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两岸间紧急用于人道主义捐赠、救助等非商业用途的少量医用特殊物品,可在口岸现场先实施监管放行,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质检总局授权福建检验检疫局在平潭试点开展对台湾方面认证认可结果和检测结果的采信工作,制定采信进口台湾产品目录。具体实施办法由福建检验检疫局制定。
    第三十条 对台小额贸易和交易市场监管按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平潭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开展口岸卫生监督和疫病疫情监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平潭“一线”口岸和“二线”通道检验检疫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与开放口岸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线”、“二线”检验检疫监管查验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实行。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现行检验检疫管理模式。

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中国 欧洲


第八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2005年9月5日,北京)


  1、第八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于2005年9月5日在北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国出席了会晤。欧洲理事会主席英国首相布莱尔、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及欧盟理事会秘书长兼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索拉纳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

  2、双方领导人回顾了中欧关系的发展,共同庆祝中欧建交30周年。双方认为,在过去的30年里,中国和欧盟发生了很大变化,中欧关系不断加深,并正在迅速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认为,中欧关系的不断加强对中欧的长远利益、亚欧合作,以及世界的和平、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展望未来,双方领导人希望通过具体行动发展双方的战略伙伴关系。

  3、领导人会晤期间,双方支持达成:

  ━劳动、就业和社会事务谅解备忘录

  ━关于空间开发和空间科技发展合作的联合声明

  ━能源交通战略对话谅解备忘录

  ━将现有海运协定扩大至欧盟新成员国的海运议定书

  ━关于中欧生物多样性和河流流域管理项目的两个重要财政协定

  此外,双方领导人还出席了欧洲投资银行为北京机场扩建项目提供5亿欧元贷款的签字仪式。

  4、会晤期间,双方发表了《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宣言》,确定在气候变化领域建立中欧伙伴关系。双方决心通过务实有效的合作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严峻挑战。这一伙伴关系将充分补充《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它将加强包括清洁能源在内的气候变化领域的合作与对话,并促进可持续发展。它将包括在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转让,如通过碳捕获和埋存实现“接近零排放”的先进煤炭技术方面的合作。

  5、双方强调高层政治对话和各级别磋商对增进了解,扩大共识,推动双边关系发展的重要性。双方领导人欢迎近期建立的高级别协调机制,并同意于2005年底前启动中欧副外长级定期战略对话机制,以讨论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并就共同关心的双边问题交换意见。

  6、双方同意致力于尽早启动商签新的中欧框架协定的谈判。双方领导人责成各自部门加快准备工作,争取早日达成一致,以体现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广度和深度。

  7、欧方重申继续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希望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中方赞赏欧盟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并重申了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8、双方领导人讨论了欧盟军售禁令问题。中方认为,解除军售禁令有利于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良好发展,敦促欧方尽早解除军售禁令。欧盟确认其继续朝着解禁方向努力的意愿,并将在2004年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及欧洲理事会有关该问题的结论的基础上继续工作。

  9、双方再次确认作为战略伙伴在防扩散和裁军领域的合作。双方将在2004年12月领导人会晤期间签署的《中欧防扩散和军备控制问题联合声明》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和加强对话与合作。

  10、双方强调致力于保护和促进人权,高度重视中欧人权对话。双方强调在人权领域采取具体步骤的重要性,努力取得更有意义和积极的实际成果,重申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该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欧盟欢迎中方承诺尽快批准《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双方确认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尊重有关国际人权文书中的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少数民族的权利。在打击种族灭绝、战争犯罪和反人类犯罪的全球斗争中双方也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性。

  11、双方重申,中国和欧盟致力于以联合国为核心促进世界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双方支持联合国改革,以增强其应对现有和新的威胁与挑战的能力。双方重申任何改革方案均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决定。

  12、双方将继续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进行合作,包括通过亚欧会议和东盟地区论坛进行合作。双方都希望加强和促进东亚安全和稳定。欧盟重申,支持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保持半岛和平与稳定,赞赏中方为此发挥的积极作用。欧方愿意适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13、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相互合作和各领域对话,深化和拓宽以平衡和互利方式进行的贸易和投资。双方欢迎今年2月在布鲁塞尔举行的首次中欧财金对话。

  14、欧盟方面欢迎中国在建设市场经济中取得的成就,双方同意展开高层对话来处理未决的问题,以便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取得积极进展。

  15、双方欢迎今天在这里举行的中欧工商峰会。双方认识到,商业决策的透明、强有力的法人管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利益对营造一个有利于经济持续增长和个人繁荣的积极的商业环境至关重要。为此,中欧同意深化关于知识产权的对话,加强在动植物卫生检疫(SPS)领域和消费品安全方面的合作,特别欢迎近期建立的知识产权工作组。

  16、双方决心遵守和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项下作出的承诺,并将密切合作,确保香港部长级会议取得成功,达成雄心勃勃、总体平衡的一揽子计划,以促使多哈发展议程于2006年内完成。

  17、双方确认加强中欧科技伙伴关系的意愿。此伙伴关系以互利的实质成果为基础。双方认识到,今年5月在北京通过的联合声明和前景文件以及“中欧联合研究协调计划”为双方深化合作奠定了战略基础。双方将为2006年开始在中欧举办的一系列有重要影响的科技活动创造适当条件,为“中欧科技年”作准备。

  18、双方对中欧在伽利略计划框架下的合作表示满意。双方强调将尽全力使伽利略计划在世界范围内取得商业和技术上的成功。双方提议就中国加入欧洲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监管机构及中国企业参加伽利略运营特许经营体的条件进行详细商谈。

  19、双方期待尽快落实国际热核聚变试验反应堆项目(ITER),并加强中欧在相关领域的合作。

  20、双方领导人还承诺一起努力应对亚洲地区非法采伐问题。

  21、双方欢迎签署启动中欧能源和交通领域战略对话的谅解备忘录。双方强调继续加强能源和交通领域合作的重要性。

  22、双方领导人表示将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加强对话拓展教育合作与交流。双方还欢迎通过伊拉斯莫斯(Erasmus Mundus)项目加强高等教育合作,并计划于2005年内在北京举办一次中欧高等教育论坛。

  23、双方同意在2005年年底前启动中欧航空平行协议的谈判,旨在解决中国与欧盟成员国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中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双方还同意在近几个月内启动谈判,以达成中欧航空技术合作协议。双方认为,2005年6月30日至7月1日在北京成功举行的中欧航空峰会标志着中欧民航关系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24、双方将加强合作,以保证《旅游目的地国地位谅解备忘录》(ADS)得以平稳有效执行。

  25、双方领导人强调,便利正常人员往来和打击非法移民是双方优先考虑的问题。本着完全互惠的精神,双方领导人讨论了遣返和便利签证问题。双方计划就各自关切的问题开始谈判。

  26、双方领导人欢迎中欧学者和思想库之间的交流,包括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与欧洲有关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