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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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第 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制定了《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 凯
商  务  部  部  长: 吕福源
海 关 总 署 署 长: 牟新生


           二○○四年一月七日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出口,保证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率、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煤炭的正常出口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负责确定全国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分配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贸易方式下煤炭的出口。其他贸易方式下煤炭出口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申请

  第四条 每年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申请程序,由发展改革委于上一年10月31日前在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
  第五条 确定煤炭出口配额总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
  (三)符合国家有关产业的发展规划、目标和政策;
  (四)国际、国内市场供求状况。
  第六条 煤炭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已获得煤炭出口国营贸易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煤炭出口配额。
  第七条 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方式向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煤炭出口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煤炭出口配额的申请。

  第三章 煤炭出口配额的分配、调整和管理

  第九条 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的80%下达给企业。剩余部分将不晚于当年6月30日下达。
  第十条 煤炭出口配额参考企业上一年度煤炭出口实绩分配。
  第十一条 煤炭出口配额有效期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以对已分配的配额进行调整:
  (一)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二)国内资源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出口企业配额使用进度明显不均衡;
  (四)其他需要调整配额的情况。
  第十三条 煤炭出口企业凭配额批准文件,按照有关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向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煤炭出口许可证管理按照商务部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煤炭出口企业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煤炭出口配额使用情况报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煤炭出口经营者在煤炭出口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海关、税务、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处罚的,发展改革委可酌情扣减其已获得的煤炭出口配额。
  第十六条 煤炭出口经营者伪造、变造出口配额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配额、批准文件或出口许可证的,依照《货物进出口条例》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规定处罚。发展改革委并可以取消其已获得的煤炭出口配额。
  第十七条 对配额分配决定或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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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省政府和省政府27个相关部门确定了首批新闻发言人,并开展了新闻发布工作。为了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和健全新形势下的新闻发布机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建立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健全新闻发布工作机制,使政府的新闻发布遵循和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有效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密切联系;使政府的重要信息传递更加准确、系统、及时、有效,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使政府新闻发布工作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和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为实现我省“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战略目标,创造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
  二、新闻发言人构成
  (一)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由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一位副主任和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3人担任,其中省政府秘书长为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省政府首席新闻发言人和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共同负责省政府的新闻发布。
  (二)逐步在省政府各部门各设立两名新闻发言人,由一名副职领导干部担任该部门首席新闻发言人,一名处级干部担任部门新闻发言人,共同负责该部门的新闻发布。
  三、发布内容范围
  (一)省政府新闻发布内容:省政府需要发布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阶段性成果和显著成就;我省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并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省内突发事件;省政府举办的重要活动;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二)省政府部门新闻发布内容:各部门工作领域需要发布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举措;各部门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并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各部门工作领域发生并负责处置的省内突发事件;各部门举办或承办的重要活动;各部门工作领域内需要或省政府领导要求发布的其他事项。
  四、发布方式
  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进行新闻发布,可分别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答记者问、吹风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等多种形式。
  (一)定期新闻发布。省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专门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情况进行发布。
  (二)临时新闻发布。一是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申请以省政府或部门名义进行的新闻发布;二是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需要,报经省政府秘书长同意,组织协调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的新闻发布;三是按照省政府的安排和省领导的要求进行的新闻发布。
  (三)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对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政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或事件发生地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对一般性突发事件,在事发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对情况复杂的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先对其基本事实做客观、简要的发布,随后根据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再做及时深入的后续发布。
  五、发布工作的管理
  (一)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是负责全省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组织落实省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行署、市政府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省政府各部门要确定一个负责新闻发布的工作处(室),在本部门新闻发言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该部门新闻发布的策划、联络、协调和组织工作。省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要加强同省政府新闻发言人的联系沟通,认真主动地做好政府部门的新闻发布工作。
(三)新闻发布的审批:
  以省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一是由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省领导的指示,协同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新闻发布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后进行发布;二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新闻发布申请(原则上应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特殊情况除外),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对申请按程序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再进行发布。
  以省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新闻发布。该部门要在发布前将发布内容及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四)新闻发布内容和口径的确定:一是以省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的牵头部门拟定发布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送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报省政府秘书长审定批准。二是以省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该部门拟定发布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三是答问口径的准备。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在每次新闻发布之前,都要由新闻发言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研究记者可能提出的问题,并根据问题及相关资料拟定答问口径。
 (五)发布效果的评估:新闻发布以后,要进行发布效果的评估。一是统计到会媒体和记者情况;二是了解媒体和记者报道和发稿情况;三是了解媒体报道以后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四是针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反映研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对新闻发布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各部门都要加强对新闻发布工作的领导,为新闻发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积极支持新闻发言人的工作,为新闻发言人参加一些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提供方便。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涉及社会稳定、救灾防疫、突发事件等重大内容的发布,省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把关,确保舆论导向的正确。
  政府新闻发言人是政府形象的具体体现,省政府各部门都要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的建设,选择综合素质高、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深厚的理论功底、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及相关政策、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综合能力和善于同各类人员特别是媒体记者打交道,具有一定亲和力与临场应变能力的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要努力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培训,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各行署、市政府原则上都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具体做法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2004年8月2日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交通部


财政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国家决定设立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鼓励社会搜救力量参与海(水)上搜救行动,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海(水)上搜救奖励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的范围是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的重、特大海上搜救行动。
第五条 奖励的对象是在搜救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搜救力量。
第六条 奖励的因素,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避免或减少水上遇险人员伤亡;
(二)避免或减少水上环境污染或重大财产损失;
(三)避免险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在特别恶劣气象海况下坚持开展搜救行动;
(五)经常性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六)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
第七条 具体奖励标准,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搜救效果、奖励情况和本年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参与特大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4万元/次,参与重大事故搜救的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3万元/次。
第三章 奖励的申请
第八条 奖励申请原则上由参与搜救行动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也可由组织现场搜救行动的搜救机构提出,并填报《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第九条 奖励的申请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参与重、特大搜救行动的相关情况于当年4月底以前提出并上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第十条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商交通部财务主管部门确定奖励具体名单和额度。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部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捐款收入情况和当年海(水)上搜救工作的需要等,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计划,报财政部审批后列入下一年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奖励名单和额度确定后,由交通部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再拨付资金。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原则上直接发放给被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出现结余时,按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单独核算,做到内容真实,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搜救机构的负责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七条 中国海(水)上搜救中心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具体使用情况报送交通部、财政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海(水)上搜救奖励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悉数追回骗取的资金;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海(水)上搜救机构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罚、处理、处分。
第二十条 财政部、交通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海(水)上安全险情分类和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水)上”包括沿海和内河水域;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外,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动员或自愿参加海(水)上搜救行动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地方海(水)上搜救机构设立的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海(水)上搜救事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报时间:
搜救力量基本情况
搜救力量名称 国籍 船舶/飞机 所有人/经营人及其性质

船舶 船长 船宽 总吨 功率 船员人数

飞机 机型 飞机型号 发动机功率 机组人数 其它

搜救行动的基本情况
遇险地点 遇险区域 险情性质 遇险人数 风力风向

距岸距离 险情等级 现场海况 气温/水温 能见度 搜救时间

获救人数 挽回损失 避免损害 搜救人员伤亡 搜救设备设施损毁 其他

简要搜救经过:(可另加附页)
申请奖励的额度及主要理由: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地方搜救机构审核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