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19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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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196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8年4月27日 生效日期196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六三年一月五日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在平衡的基础上便利本议定书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的交换,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需要授权其对外贸易公司从巴基斯坦进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将根据需要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以达到各项商品所列的金额。巴基斯坦政府主管当局应签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货物和商品的单一国家许可证。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如有必要,两国政府主管当局将签发上述附表所列货物和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 缔约任何一方进口的商品,都应在本国使用或消费,未经出口方的同意,不得转口。

  第五条 本议定书项下的交易应按国际市场价格水平计价,质量和规格应符合公认的标准。

  第六条 巴基斯坦向中国出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以及中国向巴基斯坦出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将根据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具体合同条款的规定,以离岸价格条款或者成本加运费价格条款计价。

  第七条 中国银行和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应相互以对方的户名,开立一个不可兑换的特别卢比帐户,分别称为“巴基斯坦第二号卢比帐户”和“中国第二号卢比帐户”。上述帐户应保持进出口平衡,不计利息的摆动额为一千万巴基斯坦卢比。该特别帐户余额超过一千万巴基斯坦卢比摆动额时,其超额部分,将根据双方上述银行商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开立特别卢比帐户的技术细则,由双方上述银行制定。
  当帐面余额超过上述摆动额时,逆差一方可暂时放慢进口,顺差一方应采取步骤加速进口,以便使差额减少到最小限度。

  第八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终止时,如帐面上出现余额,则此余额应由顺差一方通过进口附表中所列的商品予以结清,但如期满后六个月仍有不超过一千巴基斯坦卢比的余额,则应由债务一方以可兑换的货币予以结清。

  第九条
  (甲)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如果巴基斯坦卢比的官方比价(目前一个巴基斯坦卢比等于零点一八六六二一克黄金)发生变动时,则此种变动发生之日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在第七条规定的卢比帐户中所存的余额将由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和中国银行根据变动的比例进行调整,以便使该余额原有的含金量不变。此种调整将在考虑到双方银行已承兑而未达帐项的单据之后,始得进行。
  (乙)如果发生如(甲)款所述之变动时,则本议定书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货物和商品的价值,凡未签订合同者,均按(甲)款规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丙)在巴基斯坦卢比与黄金比价发生变动时,如果进出口双方同意对此种变动之日止待交或已交而尚未议付的货物金额进行调整,则第七条所规定的双方银行应就有关方面的要求,对有关信用证按照上述(甲)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关于本议定书项下黄麻的采购,中国的有关公司可按当时市价向达卡巴基斯坦政府黄麻局指定的商号购买,如黄麻局指定的商号未能在适宜的时间供应所需等级的黄麻,或购买条件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则该中国公司可自由地向公开市场购买。关于在议定书项下购买的黄麻的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尽可能参照过去从巴基斯坦购买的黄麻等级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代表将不定期的举行会晤,以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议定书的附表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签订的各项合同,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在伊斯兰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徐   英             贾 法 里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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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一般不会放弃任何一次获取利润的机会,这是公司背后所承载的使命和宣言。德国洪堡大学社会学教授汉斯—皮特·米勒也曾说过“公司往往带着他们的远见和计划闯入一片已经稳定的领域,并且会彻底颠覆这片领域,很多原有的公司因为他们的出现而破产。这些新的公司成为市场领导者,这就是毁灭性的创造。但这也是典型的市场经济活力。”而公司的这种远见和计划闯入缘于智力与资本要素的组合,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公司价值及业绩提升。股东基于公司经营业绩主张盈余分配,这反映出股东对公司利润的索取权。实践中,由于公司盈余分配政策受法律、公司、股东等因素制约,这是盈余分配应考虑的问题。

  《公司法》第37条、3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以及我国《公司法》第167条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该法第1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在实际公司运作过程中,基于满足公司未来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例如为增强自身偿债能力,扩大生产经营和预防意外亏损,通过减少盈余股利分配,会增加公司保留盈余,相当于把股东投资的报酬作为对企业的再投资,从而减少了外部筹资需求,这与公司整体长远利益及发展应该是一致的。但是过分强调满足公司未来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即便当公司有可供发放的盈余的时候,却以各种理由不正当地拒绝向股东派发盈余,这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100条和第109条规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通过,公司股利分配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事项。基于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利益保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财务报表作为依据,并依法缴纳税款、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现实中存在有些公司存在私设账外账、通过往来款项交易少计收入,即便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亦未能全面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加之,一般股东大会的表决是依据资本多数原则,所以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为大股东操纵的工具,这造成了现实中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失衡,不利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

  实际上,公司盈余分配方案影响公司盈余资金、公司净值、股权(含控制权)稀释、股东税负及财务风险等。公司盈余分配作为公司实践操作上的一项激励机制,应坚持依法分配原则、资本保全原则,统筹考虑多方及长短期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等问题。基于此,笔者认为对公司盈余分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以便让公司盈余这块蛋糕分配得更合理,符合股东及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也有利于培育市场信心,具体来说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处理好盈利、股利与新投资之间的关系。试想当公司不发行新股,公司把盈利一部分作为当期股利,其余一部分进行新投资。由于存在新的投资,新投资涉及投资回报率,当保留利润投资回报率大于市场必要报酬率时,一般认为保留利润盈余投资可增加公司的价值,故应以市场眼光及视角来审视公司利润盈余分配问题,这是公司盈余分配实践中应予以关注的问题。

  二是融入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资本的来源构成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而公司的利润盈余的部分系所有者权益范畴。基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视角,债权人一般倾向于多盈余少分配股利,这样可以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公司的偿债能力即得到保证,这也是债权人对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进行必要限制所在。如公司举债能力较强,可以采取较为宽松的股利分配政策,不至于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是适度地实施股票回购。股票回购系指公司有现金时,向股东回购自己的股票,使流通在外的股份减少。股票回购成为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一个重要形式,具有避税效用,股票回购为鼓励政策提供了一种有效替代形式。根据每股股利等于公司股利总额与公司流通股数的比值,当股票回购时,流通在外的股数减少,每股股利增加,从而会使估价上升,股东能因此获得资本利得,变相于公司支付给股东现金股利,以此来代替现金股利。由于现金股利税负较高,资本利得税负较低,通过股票回购方式其节税功能明显。同时公司进行股票回购有利于向市场传递估价被低估的信号,避免股利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是处理好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处理好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关系关键在于公司财务信息获取要对称,笔者认为,应完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聘请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股东盈余分配涉及中小股东权益纠纷,应先通过内部救济程序,力求就公司盈余分配在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寻找平衡点。

  (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 业 部        

              2013年10月15日




附件:
农医发〔2013〕34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10/P020131021496875059032.ceb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310/P020131021496875515066.doc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为规范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包装、暂存、运输、人员防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第71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掩埋法
   掩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5发酵法
   发酵法是指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与稻糠、木屑等辅料按要求摆放,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产生的生物热或加入特定生物制剂,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4无害化处理方法
   4.1焚烧法
   4.1.1直接焚烧法
   4.1.1.1技术工艺
   4.1.1.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4.1.1.1.2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分氧化、热解,产生的高温烟气进入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炉渣经出渣机排出。燃烧室温度应≥850℃。
   4.1.1.1.3二燃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4.1.1.1.4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焚烧飞灰和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收集的固体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理。
   4.1.1.2操作注意事项
   4.1.1.2.1严格控制焚烧进料频率和重量,使物料能够充分与空气接触,保证完全燃烧。
   4.1.1.2.2燃烧室内应保持负压状态,避免焚烧过程中发生烟气泄露。
   4.1.1.2.3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助燃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应≥2s。
   4.1.1.2.4二燃室顶部设紧急排放烟囱,应急时开启。
   4.1.1.2.5应配备充分的烟气净化系统,包括喷淋塔、活性炭喷射吸附、除尘器、冷却塔、引风机和烟囱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应为6~10%(干气)。
   4.1.2炭化焚烧法
   4.1.2.1技术工艺
   4.1.2.1.1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情况下经充分热解,产生的热解烟气进入燃烧(二燃)室继续燃烧,产生的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热解温度应≥600℃,燃烧(二燃)室温度≥1100℃,焚烧后烟气在1100℃以上停留时间≥2s。
   4.1.2.1.2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600℃左右进入排烟管道。烟气经过湿式冷却塔进行“急冷”和“脱酸”后进入活性炭吸附和除尘器,最后达标后排放。
   4.1.2.2注意事项
   4.1.2.2.1应检查热解炭化系统的炉门密封性,以保证热解炭化室的隔氧状态。
   4.1.2.2.2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热解气输出管道,以免发生阻塞。
   4.1.2.2.3热解炭化室顶部需设置与大气相连的防爆口,热解炭化室内压力过大时可自动开启泄压。
   4.1.2.2.4应根据处理物种类、体积等严格控制热解的温度、升温速度及物料在热解炭化室里的停留时间。
   4.2化制法
   4.2.1干化法
   4.2.1.1技术工艺
   4.2.1.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4.2.1.1.2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高温高压容器。
   4.2.1.1.3处理物中心温度≥140℃,压力≥0.5MPa(绝对压力),时间≥4h(具体处理时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1.1.4加热烘干产生的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4.2.1.1.5加热烘干产生的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2.1.2操作注意事项
   4.2.1.2.1搅拌系统的工作时间应以烘干剩余物基本不含水分为宜,根据处理物量的多少,适当延长或缩短搅拌时间。
   4.2.1.2.2应使用合理的污水处理系统,有效去除有机物、氨氮,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要求。
   4.2.1.2.3应使用合理的废气处理系统,有效吸收处理过程中动物尸体腐败产生的恶臭气体,使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2.1.2.4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4.2.1.2.5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2.2湿化法
   4.2.2.1技术工艺
   4.2.2.1.1可视情况对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4.2.2.1.2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送入高温高压容器,总质量不得超过容器总承受力的五分之四。
   4.2.2.1.3处理物中心温度≥135℃,压力≥0.3MPa(绝对压力),处理时间≥30min(具体处理时间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2.1.4高温高压结束后,对处理物进行初次固液分离。
   4.2.2.1.5固体物经破碎处理后,送入烘干系统;液体部分送入油水分离系统处理。
   4.2.2.2操作注意事项
   4.2.2.2.1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4.2.2.2.2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2.2.2.3冷凝排放水应冷却后排放,产生的废水应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排放。
   4.4.2.2.4处理车间废气应通过安装自动喷淋消毒系统、排风系统和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HEPA过滤器)等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4.3掩埋法
   4.3.1直接掩埋法
   4.3.1.1选址要求
   4.3.1.1.1应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的地点。
   4.3.1.1.2应远离动物饲养厂(饲养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
   4.3.1.1.3应远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河流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4.3.1.2技术工艺
   4.3.1.2.1掩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
   4.3.1.2.2掩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以上,要防渗、防漏。
   4.3.1.2.3坑底洒一层厚度为2-5cm的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
   4.3.1.2.4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以上。
   4.3.1.2.5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
   4.3.1.2.6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的覆土。
   4.3.1.3操作注意事项
   4.3.1.3.1掩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4.3.1.3.2掩埋后,在掩埋处设置警示标识。
   4.3.1.3.3掩埋后,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巡查1次,连续巡查3个月,掩埋坑塌陷处应及时加盖覆土。
   4.3.1.3.4掩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掩埋场所进行1次彻底消毒。第一周内应每日消毒1次,第二周起应每周消毒1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
    4.3.2化尸窖
    4.3.2.1选址要求
   4.3.2.1.1畜禽养殖场的化尸窖应结合本场地形特点,宜建在下风向。
   4.3.2.1.2乡镇、村的化尸窖选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处于下风向的地点。应远离动物饲养厂(饲养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泄洪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应远离居民区、公共场所,以及主要河流、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4.3.2.2技术工艺
   4.3.2.2.1化尸窖应为砖和混凝土,或者钢筋和混凝土密封结构,应防渗防漏。
   4.3.2.2.2在顶部设置投置口,并加盖密封加双锁;设置异味吸附、过滤等除味装置。
   4.3.2.2.3投放前,应在化尸窖底部铺洒一定量的生石灰或消毒液。
   4.3.2.2.4投放后,投置口密封加盖加锁,并对投置口、化尸窖及周边环境进行消毒。
   4.3.2.2.5当化尸窖内动物尸体达到容积的四分之三时,应停止使用并密封。
    4.3.2.3注意事项
   4.3.2.3.1化尸窖周围应设置围栏、设立醒目警示标志以及专业管理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公示牌,应实行专人管理。
   4.3.2.3.2应注意化尸窖维护,发现化尸窖破损、渗漏应及时处理。
   4.3.2.3.3当封闭化尸窖内的动物尸体完全分解后,应当对残留物进行清理,清理出的残留物进行焚烧或者掩埋处理,化尸窖池进行彻底消毒后,方可重新启用。
   4.4发酵法
   4.4.1技术工艺
   4.4.1.1发酵堆体结构形式主要分为条垛式和发酵池式。
   4.4.1.2处理前,在指定场地或发酵池底铺设20cm厚辅料。
   4.4.1.3辅料上平铺动物尸体或相关动物产品,厚度≤20cm。
   4.4.1.4覆盖20cm辅料,确保动物尸体或相关动物产品全部被覆盖。堆体厚度随需处理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数量而定,一般控制在2-3m。
   4.4.1.5堆肥发酵堆内部温度≥54℃,一周后翻堆,3周后完成。
   4.4.1.6辅料为稻糠、木屑、秸杆、玉米芯等混合物,或为在稻糠、木屑等混合物中加入特定生物制剂预发酵后产物。
   4.4.2操作注意事项
   4.4.2.1因重大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死亡的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不得使用此种方式进行处理。
   4.4.2.2发酵过程中,应做好防雨措施。
   4.4.2.3条垛式堆肥发酵应选择平整、防渗地面。
   4.4.2.4应使用合理的废气处理系统,有效吸收处理过程中动物尸体和相关动物产品腐败产生的恶臭气体,使废气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收集运输要求
    5.1包装
    5.1.1包装材料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
    5.1.2包装材料的容积、尺寸和数量应与需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体积、数量相匹配。
    5.1.3包装后应进行密封。
    5.1.4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的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5.2暂存
    5.2.1采用冷冻或冷藏方式进行暂存,防止无害化处理前动物尸体腐败。
    5.2.2暂存场所应能防水、防渗、防鼠、防盗,易于清洗和消毒。
    5.2.3暂存场所应设置明显警示标识。
    5.2.4应定期对暂存场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洗消毒。
    5.3运输
    5.3.1选择专用的运输车辆或封闭厢式运载工具,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防渗措施。
    5.3.2车辆驶离暂存、养殖等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消毒。
    5.3.3运载车辆应尽量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
    5.3.4若运输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
    5.3.5卸载后,应对运输车辆及相关工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6其他要求
   6.1人员防护
   6.1.1动物尸体的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操作的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应的动物防疫知识。
   6.1.2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
   6.1.3工作人员应使用专用的收集工具、包装用品、运载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
   6.1.4工作完毕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品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的防护用品消毒处理。
   6.2记录要求
    6.2.1病死动物的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应建有台帐和记录。有条件的地方应保存运输车辆行车信息和相关环节视频记录。
    6.2.2台帐和记录
    6.2.2.1暂存环节
    6.2.2.1.1接收台帐和记录应包括病死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来源场(户)、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死亡原因、消毒方法、收集时间、经手人员等。
    6.2.2.1.2运出台帐和记录应包括运输人员、联系方式、运输时间、车牌号、病死动物及产品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消毒方法、运输目的地以及经手人员等。
    6.2.2.2处理环节
    6.2.2.2.1接收台帐和记录应包括病死动物及相关动物产品来源、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运输人员、联系方式、车牌号、接收时间及经手人员等。
    6.2.2.2.2处理台帐和记录应包括处理时间、处理方式、处理数量及操作人员等。
    6.2.3涉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台帐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