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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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厅(局)兽药监察所、中国兽药监察所:
我部1994年2月4日以农业部(1994)农(牧)字第5号文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试行)》在试行期间,我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进一步的审定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予以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做
好兽药残留的监控工作。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部(1994)农(牧)字第5号文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丙硫苯咪唑 0.1F 0.1F 0.1F 0.1F
Albendazole 5K 5K 5K 5K
〔2-氨基-丙砜 5L 5L 5L 5L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苯咪唑〕 0.1M 0.1M 0.1M 0.1M
ADI:0-0.05 0.1Mi 0.1Mi
双甲脒 0.1F 0.1F
Amitraz 0.05M 0.1M 0.2K
〔N-(2,4二甲苯 0.2Mb 0.2Mb 0.2L
基)-N’-甲基甲脒〕 0.01Mi 0.05M
ADI:0-0.003 0.2Mb
氨苄青霉素 0.05Et 0.05Et 0.05Et 0.05Et
Ampicillin 0Mi
盐酸氨丙啉 4Eg
Amprolium 8Ey
hydrochloride 1K
1L
0.5M
氨苯胂酸 2K 0.5Eg
Arsanilic acid 2L
〔As〕 0.5M 0.5M
ADI:0-0.002 0.5Mb 2Mb
杆菌肽 0.5Eg
Bacitracin 0.5Et 0.5Et
氯霉素 0.01Et 0.01Et 0.01Et 0.01Et 0.01Et
Chloramphenicol
金霉素 0.2Eg
Chlor- 0.6K 0.6K 0.6K 0.6K
tetracycline 0.3L 0.3L 0.3L 0.3L 0.3L
ADI:0-0.003 0.1M 0.1M 0.1M 0.1M 0.1M
氯羟吡啶 15K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Clopidol 15L
5M
氯氰碘柳胺 3F 2F
Closantel 3K 5K
ADI:0-0.03 1L 1.5L
1M 1.5M
蝇毒磷 1F 0.5F 0.5F 0.05Eg
Coumaphos 1M 0.5M 0.5M 1M
〔蝇毒磷和其 0.5Mi
氧类似物〕
越霉素A 2Et 2Et
Destomycin A
二嗪农 0.7F 0.7F 0.7F
Diazinon 0.02Mi* 0.02Mi*
ADI:0-0.002
敌敌畏 0.05Eg
Dichlorvos 0.05M 0.05M 0.05M 0.05M
ADI:-0.004 0.02Mi 0.02Mi
双氢链霉素 0.5F 0.5F 0.5F 0.5F
Dihydro- 1K 1K 1K 1K
streptomycin 0.5L 0.5L 0.5L 0.5L
ADI:0-0.03 0.5M 0.5M 0.5M 0.5M
0.2Mi
二甲硝咪唑 0.01Et 0.01Et
Dimetridazole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红霉素 0.025Eg
Erythromycin 0.25M 0.25M
乙氧酰氨苯甲酯 1.5K
Ethopabate 1.5L
0.5M
乙氧喹 5F 5F 3F
Ethoxyquin 3L
0.5M 0.5M 0.5M
苯硫苯咪唑 0.1F 0.1F 0.1F
Fenbendazole 0.1K 0.1K 0.1K
〔苯亚砜苯咪唑砜〕 0.5L 0.5L 0.5L
ADI:0-0.004 0.1M 0.1M 0.1M
0.1Mi
氰戊菊酯 1F 1F 1F
Fenvalerate 1M* 1M* 1M*
ADI:0-0.02 0.02Mb 0.02Mb 0.02Mb
0.1Mi*
呋喃唑酮 0Et 0Et 0Et
Furazolidone
庆大霉素 0.1F 0.1F
1K 1K
Gentamicin 0.2L 0.2L
ADI:0-0.004 0.1M 0.1M
0.1Mi
氢溴酸常山酮 0.3L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Halofuginone 0.1M
hydrobromide 0.2Sf
潮霉素B
Hygromycin B 2Et
伊维菌素 0.04F 0.02F 0.02F
Ivermectin 0.1L 0.015L 0.015L
〔H2Bla〕
ADI:0-0.001
盐酸左旋咪唑 0.01F 0.01F 0.01F 0.01F
Levamisole 0.01K 0.01K 0.01K 0.01K
hydrochloride 0.1L 0.1L 0.1L 0.1L
ADI:0-0.006 0.01Mi 0.01M 0.01M 0.01M
0.01Mi
林可霉素 0.1Et
Lincomycin
马杜霉素铵 0.48F
Maduramicin 0.72L
ammonium 0.24M
0.48S
莫能菌素 4.5L
Monensin 1.5M
3.0Sf
新霉素 0.5Eg
Neomycin 0.5F 0.5F 0.5F 0.5F
ADI:0-0.03 5K 5K 5K 5K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0.5L 0.5L 0.5L 0.5L
0.5M 0.5M 0.5M 0.5M
0.5Mi
尼卡巴嗪 4K
Nicarbazin 4L
4M
4S
喹乙醇 0.05K
Olaquindox 0.05L
〔3-甲基喹恶啉- 0.004M
2-羧酸(MQCA)〕
苯亚砜苯咪唑 0.1F 0.1F 0.1F
Oxfendaole 0.1K 0.1K 0.1K
〔苯亚矾苯咪唑砜〕 0.5L 0.5L 0.5L
ADI:0-0.004 0.1M 0.1M 0.1M
0.1Mi
土霉素 0.2Eg 0.3L
Oxytetracycline 0.01F 0.01F 0.01F 0.01F 0.1M
ADI:0-0.003 0.6K 0.6K 0.6K 0.6K
0.3L 0.3L 0.3L 0.3L 对虾
0.1M 0.1M 0.1M 0.1M 0.1M
0.1Mi
青霉素 0.05K 0.05K 0.05K
Penicillin 0.05L 0.05L 0.05L
ADI:0-0.03 0.05M 0.05M 0.05M
0.004Mi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盐酸氯苯胍 0.1Et
Robenidine 0.2F
Hydrochloride 0.2S
壮观霉素 0.5F 0.5F
Spectinomycin 5K 5K
ADI:0-0.04 2L 2L
0.3M 0.3M
链霉素 0.5F 0.5F 0.5F 0.5F
Streptomycin 1K 1K 1K 1K
0.5L 0.5L 0.5L 0.5L
〔链霉素和双氢链霉 0.5M 0.5M 0.5M 0.5M
素〕
ADI:0-0.03 0.2Mi
磺胺二甲嘧啶 0.1F 0.1F 0.1F 0.1F
Sulfamethazine 0.1K 0.1K 0.1K 0.1K
ADI:0-0.05 0.1L 0.1L 0.1L 0.1L
0.1M 0.1M 0.1M 0.1M
0.025Mi 0.025Mi
磺胺类总计: 0.3F 0.3F 0.3F 0.3F
0.3K 0.3K 0.3K 0.3K
0.3L 0.3L 0.3L 0.3L
0.3M 0.3M 0.3M 0.3M
0.05Mi 0.05Mi
四环素 0.2Eg
Tetracycline 0.6K 0.6K 0.6K 0.6K
ADI:0-0.003 0.3L 0.3L 0.3L 0.3L
0.1M 0.1M 0.1M

药 名 牛 羊/山羊 猪 家禽 马 鱼
〔计量残留物〕
噻苯咪唑 0.1F 0.1F 0.1F
Thiabendazole 0.1K 0.1K 0.1K
〔噻苯咪唑和5- 0.1L 0.1L 0.1L
羟基噻苯咪唑〕 0.1M 0.1M 0.1M
ADI:0-0.1 0.1Mi 0.1Mi
敌百虫 0.1F 0.1F 0.1F 0.1F
Trichlorfon 0.1M 0.1M 0.1M 0.1M
ADI:0-0.01 0.1Mb 0.1Mb 0.1Mb 0.1Mb
0.05Mi
泰乐菌素 0.2F 0.2F 0.2Eg
Tylosin 0.2K 0.2K 0.2F
0.2L 0.2L 0.2K
0.2M 0.2M 0.2L
0.05Mi 0.2M
维吉尼霉素 0.4F 0.2F
Virginiamycin 0.4K 0.5K
0.3L 0.3L
0.1M 0.1M
0.4S 0.2S
二硝托胺 2F
Zoalene 6K
6L
3M

〔 〕:非母体药残留物
带*者以脂肪为基重单位进行计算。
MRL单位:mg/kg或mg/L
ADI单位:mg/kg b.w.
注一:各英文字母注解
Eg:Eggs蛋 M:Musclc肌肉
Et:Edible tissue可食用组织 Mb:Meat byproducts可食用脏器
Ey:Egg yolk蛋黄 Mi:Milk乳
F:Fat脂肪 S:Skin皮
K:Kidney肾 Sf:Skin with fat皮与脂肪
L:Liver肝
注二:有关最高残留限量的定义
1.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 (ADI)〉:是对食物或饮水中一种物质的量的估计,在人的一生中每日摄取此量对健康没有明显危害,以人体重为基础表示(标准人体重=60kg)。
2.动物性食品(Animal Derived Food):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
3.蛋(Egg):指家养母鸡的蛋(带壳)。
4.鱼(Fish):指众所周知的任一种水生冷血动物。包括鱼纲(Pisces),软骨鱼(Elasmo-branchs)和圆口鱼(Cyclostomes),不包括水生哺乳动物,无脊椎动物和两栖动物。应注意,此定义也可用于某些无脊椎动物,特别是头足动物(Cephalopds)。
5.兽药最高残留限量〈Maximum Residue Limit for Veterinary Drug (MRLVD)〉:由于使用一种兽药而产生的此兽药残留的最高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mg/kg或ug/kg),此浓度被食品法规委员会推荐为法定批准或认可容许存在于食物中或食物表面的。
它的根据是以日允许摄入量(ADI)表示的对人类健康无毒害的残留类型和数量,或者以利用附和安全系数的暂定ADI为依据。还要考虑到其他对公众健康危害和食品加工方面的有关问题。
确定最高残留限量时,还应考虑到植物来源的食品和/或环境中存在的残留。此外,使用兽药的良好规范可降低最高残留限量,并且降到实用的分析方法可达到的程度。
6.肉(Meat):任何哺乳动物的可食用部分。
7.奶(Milk):仅仅是由正常乳房分泌而得,经一次或多次挤奶既无加入也未经提取的奶。此术语也可用于处理过但未改变其组分的奶,或者根据国家立法已将脂肪含量标准化处理过的奶。此术语还可与一词或多词联用以说明某种奶的类型,级别,来源和/或使用目的;或者描述对
奶进行的物理处理或改进其组分,但只限于对天然奶组分的加入或取消的改进。在国际贸易中若不是牛产的奶应说明来源。
8.肌肉(Muscle):仅指肌肉组织。
9.禽类(Poultry):系指包括鸡、火鸡、鸭、鹅、珠鸡和鸽在内的家养的禽。
10.兽药残留(Residues of Veterinary Drugs):在动物产的任何食用部分中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兽药有关杂质的残留。
11.组织(Tissue):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包括肌肉和脏器。
12.残留总量(Total Residue):对食用动物用药以后,在动物性食品中某种药物残留的总和,是由残存在食品中的药物母体和全部代谢产物以及来源于药物的产物所组成。总残留的量一般是用放射性标记药物试验来测定,以相当于药物母体在食品中的mg/kg来表示。



199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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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


(2013年10月23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保障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规实施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法规年度实施情况。
市政府法制建设工作部门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关于法规的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每年九月底前,向法规实施单位发出要求提交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函,向市政府法制建设工作部门发出要求提交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报告的函。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后,分送法规实施单位对口联系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

第四条 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形式分为详细报告和简易报告。
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实施单位应当提交法规年度实施情况详细报告:
(一)实施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
(二)上位法制定、修改致使法规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
(三)因形势变化致使法规或者法规的主要规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有关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法规年度实施情况详细报告的。有关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所列途径,在每年九月底前确定需要详细报告的法规目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告有关法规实施单位。
其他法规应当提交法规年度实施情况简易报告。

第五条 法规年度实施情况详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对法规规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法规主要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法规配套规定的实施情况;
(四)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法规实施产生的影响,以及法规实施单位针对上述情况采取的措施;
(五)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六)完善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首次提交详细报告的法规,还应当报告法规配套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制定情况。实施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法规,还应当报告宣传、贯彻法规的主要工作或者措施。
法规年度实施情况简易报告可以以表格形式报告法规的实施效果、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上位法的变化情况、有关意见和建议等。报告表格式由法制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六条 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需要提交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一)一年内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过有关法规实施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过执法检查或者立法后评估的;
(二)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下一年立法计划即将修订的;
(三)截至十一月底实施未满一年的。

第七条 有关委员会应当对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是否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法规实施单位重报、补报。
有关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专题调研、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法规实施情况,对照法规规定对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法制委员会调查研究,共同研究审查意见。

第八条 有关委员会应当分析、综合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形成审查报告,并在下一年一月底前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联系的法规实施单位提交报告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法规主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三)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
(四)针对法规实施中的问题提出执法或者立法方面的建议。

第九条 有关委员会应当在主任会议讨论审查报告后十日内,将本委员会的审查报告送交法制委员会。

第十条 法制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讨论意见,对有关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法规的实施情况和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归纳分析,并开展调查研究,在有关委员会送交审查报告后三十日内形成综合报告。
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法规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对加强执法工作形成综合意见和建议;
(三)对立法方面的建议进行汇总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综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审议综合报告后十日内,汇总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

第十二条 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有关委员会审查报告、法制委员会综合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以及常委会审议意见,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开展立法后评估,将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列入立法计划或者立法项目库。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将常委会审议意见通报市人民政府,将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提交情况通报法规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


教职成〔2002〕1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优化职工队伍结构,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行业、企业是我国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取得了很大成绩,培养了大批从事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服务一线的技术、技能劳动者,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新形势下,行业、企业要把加强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切实抓好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提高产品质量的需要,适应职工转岗和再就业的需要。为此,各级政府要充分依靠企业、发挥行业作用,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指导、市场调节、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运行机制。
  
二、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规划,对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支持和依靠行业组织、企业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具有直接管理学校职能的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办好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抓好地方难于举办的本行业特殊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省、市(地)两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筹下,制定并实施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继续办好现有职业学校,并逐步扩大职业学校和职工培训规模,切实保障人财物等办学条件,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三、大力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行业组织可以承担以下主要工作: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规划;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市场的中介服务,沟通行业内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信息;参与行业内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和协助对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检查评估工作;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教学改革、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工作;指导特殊专业和艰苦行业的定向招生、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和鉴定机构设置布局的建议;参与制定行业职业标准,指导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参与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制度建设;也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
  
全国性行业组织要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涉及本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有关工作,并对地方行业组织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行业组织在开展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活动时,要征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及时汇报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充分依靠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企业具有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责任。要从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规划,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形成职工在岗和轮岗培训的制度,进一步强化企业的自主培训功能。“十五”期间,力争全国年培训城镇职工达到5000万人次,企业职工年培训率平均达到40%左右,使我国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明显提高。
  
要高度重视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培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等,采取学校培养、岗位培训、师傅带徒弟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培养大批技术精湛、技能高超的技师、高级技师和复合型技术工人。要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涉及职工和社会公共健康、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利用企业自有培训基地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劳动力市场和用工单位的需求,组织开展“订单式培训”、“个性化培训”等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使转岗和下岗人员掌握新的技能,尽快适应新岗位的要求。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促进下岗职工自主创业。
  
要鼓励更多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单独、联合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地方支柱行业和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在整合现有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单独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培养行业和企业需要的实用人才。中小企业应依托地方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培训在职职工和后备职工。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使企业的教育资源成为社会、社区教育培训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
  
加强企校合作是依靠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途径。企业要积极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接受职业学校教师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企业要支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担任专、兼职教师。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主动适应企业需求,充分利用企业的生产设施、信息资源、专业人员等优势,积极调整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培养目标,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办学质量。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学校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规模较大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应与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对口联系,其负责人可成为对口联系学校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
  
五、实施技术工种就业准入制度。企业招聘职工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企业招用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于目前已经在岗但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员工,特别是从事技术复杂、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的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安全生产行业和工种的员工,要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应有的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于经培训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调离现岗位。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
  
在企业中实行根据职业资格和技术技能的等级确定就业岗位,根据技术技能水平和实际贡献,确定相应的工资和待遇的办法,推动企业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要制定和落实高技能人才津贴,充分发挥熟练技术工人和技师、高级技师的作用,营造有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六、行业组织和企业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相关专业学历层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行业、企业需求,配备职业学校和职工教育的专职教职工,选派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师、高级技师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要采取积极措施,努力提高行业、企业教育培训工作者的综合素质。
  
七、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承担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费用。一般企业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职工培训经费。对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并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强自主发展能力。
  
八、要进一步落实行业、企业的办学自主权。行业、企业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许可范围内,结合生产实际和发展需要,可以自主选择单独、联合、委托等办学方式,自主确定集团化、合作制、公有民办、民办等办学模式,自主推进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自主决定学校的发展规模,自主决定学校的专业设置、教学重点和教学内容。
  
有关部门开展教育评估和表彰奖励工作时,要同等对待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对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的办学设施、办学规模等考核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改制为公办民助、民办的企业职业学校,应享受民办学校的优惠政策。
  
九、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业、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领导和统筹,将其纳入地方教育、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把行业组织领导、企业经营管理者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工作实绩,作为任期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推动行业组织、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制度建设,形成检查评估、表彰奖励等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行业、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
  
政府主管部门对农林牧渔业、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等从业人员多且经费比较困难的行业组织举办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对艰苦行业、艰苦岗位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保障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将应当或适宜由行业组织承担的工作,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交给行业组织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业组织承担的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或活动,应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在对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规划、立项、撤并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应征求行业组织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