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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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共 和 国商务部


第 57 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商 务 部 部 长:薄熙来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7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中低产农田改造
2. 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及开发、生产
3. 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干鲜果品、茶叶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开发、生产
4. 糖料、果树、牧草等农作物新技术开发、生产
5. 花卉生产与苗圃基地的建设、经营
6. 橡胶、剑麻、咖啡种植
7. 中药材种植、养殖(限于合资、合作)
8. 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有机肥料资源的开发生产
9. 林木(竹)营造及良种培育、多倍体树木新品种和转基因树木新品种培育
10. 水产苗种繁育(不含我国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
11. 防治荒漠化及水土流失的植树种草等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经营
12. 水产品养殖、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水产养殖、生态型海洋种养殖
二、采矿业
1.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2. 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3. 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4. 提高原油采收率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应用(限于合资、合作)
5. 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6. 油页岩、油砂、重油、超重油等非常规石油资源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7. 铁矿、锰矿勘探、开采及选矿
8. 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
9. 海底可燃冰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生物饲料、秸秆饲料、水产饲料的开发、生产
2. 水产品加工、贝类净化及加工、海藻功能食品开发
3. 蔬菜、干鲜果品、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
(二)食品制造业
1. 婴儿、老年食品及功能食品的开发、生产
2. 森林食品的开发、生产和加工
3. 天然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三)饮料制造业
1. 果蔬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
(四)烟草制品业
1. 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2. 造纸法烟草薄片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3. 过滤嘴棒加工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五)纺织业
1. 采用高新技术的产业用特种纺织品生产
2. 高档织物面料的织染及后整理加工
3. 符合生态、资源综合利用与环保要求的特种天然纤维(包括除羊毛以外的其他动物纤维、麻纤维、竹纤维、桑蚕丝、彩色棉花等)产品加工
4. 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服装生产
5. 高档地毯、刺绣、抽纱产品生产
(六)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 皮革和毛皮清洁化技术加工
2.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加工
3. 高档皮革(沙发革、汽车坐垫革)的加工
(七)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 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和竹材的综合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八)造纸及纸制品业
1. 按林纸一体化建设的单条生产线年产3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木浆和单条生产线年产10万吨及以上规模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同步建设的高档纸及纸板生产(限于合资、合作)
(九)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 针状焦、煤焦油深加工
(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年产80万吨及以上规模乙烯生产(中方相对控股)
2. 乙烯下游产品衍生物的加工制造和乙烯副产品C4-C9产品(丁二烯生成合成橡胶除外)的综合利用
3. 年产20万吨及以上聚氯乙烯树脂生产(乙烯法)
4. 钠法漂粉精、聚氯乙烯和有机硅深加工产品生产
5. 苯、甲苯、二甲苯、乙二醇等基本有机化工原料及其衍生物生产
6. 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双酚A生产、过氧化氢氧化丙烯法生产环氧丙烷
7. 合成纤维原料:精对苯二甲酸、己内酰胺、尼龙66盐、熔纺氨纶树脂生产
8. 合成橡胶:溶液丁苯橡胶(不包括热塑性丁苯橡胶)、丁基橡胶、异戊橡胶、聚氨酯橡胶、丙烯酸橡胶、氯醇橡胶、乙丙橡胶、丁腈橡胶,以及氟橡胶、硅橡胶等特种橡胶生产
9. 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聚苯醚(PPO)、工程塑料尼龙11和尼龙12、聚酰亚胺、聚砜、聚芳酯(PAR)、液晶聚合物等产品生产
10. 精细化工:催化剂、助剂、添加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造纸用高科技化学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皮革化学品(N-N二甲基甲酰胺除外)、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水处理剂,胶粘剂,无机纤维、无机纳米材料生产,颜料包膜处理深加工
11. 低滞后高耐磨炭黑生产
12. 环保型印刷油墨、环保型芳烃油生产
13. 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单离香料生产
14. 高性能涂料、水性汽车涂料及配套水性树脂生产
15. 氟氯烃替代物生产
16. 有机氟系列化工产品生产(氟氯烃或氢氟氯烃、四氟乙烯除外)
17. 从磷化工、铝冶炼中回收氟资源生产
18. 大型煤化工产品生产(中方控股)
19. 林业化学产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生产
20. 烧碱用离子膜、无机分离膜、功能隔膜生产
21. 环保用无机、有机和生物膜开发与生产
22. 新型肥料开发与生产:生物肥料、高浓度钾肥、复合肥料、缓释可控肥料、复合型微生物接种剂、复合微生物肥料、秸杆及垃圾腐熟剂、特殊功能微生物制剂
23. 高效、安全农药新品种和高性能农药新剂型的开发与生产
24. 生物农药及生物防治产品开发与生产:微生物杀虫剂、微生物杀菌剂、农用抗生素、昆虫信息素、天敌昆虫、微生物除草剂
25. 废气、废液、废渣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26. 有机高分子材料生产:有机硅改性舰船外壳涂料、飞机蒙皮涂料、稀土硫化铈红色染料、无铅化电子封装材料、彩色等离子体显示屏专用系列光刻浆料、小直径大比表面积超细纤维、高精度燃油滤纸、锂离子电池隔膜、塑料加工用多功能复合助剂、柠檬酸甘油二酸酯、氟咯菌腈、氰霜唑
(十一)医药制造业
1. 新型化合物药物或活性成份药物的生产(包括原料药和制剂)
2. 氨基酸类:丝氨酸、色氨酸、组氨酸、饲料用蛋氨酸等生产
3. 新型抗癌药物、新型心脑血管药及新型神经系统用药生产
4. 新型、高效、经济的避孕药具生产
5. 采用生物工程技术的新型药物生产
6. 杂环氟化物等含氟高生理活性药品及中间体的生产
7. 基因工程疫苗生产(艾滋病疫苗、丙肝疫苗、避孕疫苗等)
8. 生物疫苗生产
9. 卡介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生产
10. 海洋药物开发与生产
11. 药品制剂:采用缓释、控释、靶向、透皮吸收等新技术的新剂型、新产品生产
12. 新型药用辅料的开发及生产
13. 生物医学材料及制品(人体尸体及其标本、人体器官组织及其标本加工除外)生产
14. 兽用抗菌原料药生产(包括抗生素、化学合成类)
15. 兽用抗菌药、驱虫药、杀虫药、抗球虫药新产品及新剂型开发与生产
16. 新型诊断试剂的生产
(十二)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差别化化学纤维及芳纶、碳纤维、高强高模聚乙烯、聚苯硫醚(PPS)等高新技术化纤生产
2. 新溶剂法纤维素纤维等环保型化纤的生产
3. 纤维及非纤维用新型聚酯生产: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PTT)、聚葵二酸乙二醇酯(PEN)、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
4. 利用可再生资源、生物质工程技术生产的新型纤维材料生产:聚乳酸纤维PLA、生物法多元醇PDO纤维等
5. 单线生产能力日产100吨及以上聚酰胺生产
6. 子午胎用芳纶纤维及帘线生产
(十三)塑料制品业
1. 农膜新技术及新产品(光解膜、多功能膜及原料等)开发与生产
2. 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
3. 塑料软包装新技术、新产品(高阻隔、多功能膜及原料)开发与生产
(十四)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 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开发生产:轻质高强多功能墙体材料、高档环保型装饰装修材料、优质防水密封材料、高效保温材料
2. 以塑代钢、以塑代木、节能高效的化学建材品生产
3. 年产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弹性体、塑性体改性沥青好防水卷材,宽幅(2米以上)优质三元乙丙橡胶防水卷材及配套材料,耐久性聚氯乙稀卷材,TPO防水卷材生产
4.屏蔽电磁波玻璃、微电子用玻璃基板、透红外线无铅玻璃、电子级大规格石英玻璃扩散管、超二代和三代微通道板、光学纤维面板和倒像器及玻璃光锥生产
5. 年产5万吨及以上玻璃纤维(池窑拉丝工艺生产线)及玻璃钢制品生产
6. 连续玻璃纤维原丝毡、玻璃纤维表面毡、微电子用玻璃纤维布及薄毡生产
7. 传像束及激光医疗光纤生产
8. 年产100万件及以上卫生瓷生产
9. 陶瓷原料的标准化精制、陶瓷用高档装饰材料生产
10. 水泥窑、高档(电子)玻璃、陶瓷、玻璃纤维、微孔炭砖等窑炉用高档耐火材料生产
11. 汽车催化装置用陶瓷载体、氮化铝(AIN)陶瓷基片、多孔陶瓷生产
12. 无机非金属材料及制品生产:人工晶体、碳/碳复合材料、特种陶瓷、特种密封材料、高速油封材料、特种胶凝材料、特种乳胶材料、水声橡胶制品、常温导热系数0.025W/mK及以下绝热材料等
13. 高技术复合材料生产:连续纤维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和预浸料、耐温>300℃树脂基复合材料成型用工艺辅助材料、树脂基复合材料桨叶、树脂基复合材料高档体育用品、特殊性能玻璃钢管(压力>1.2MPa)、特种功能复合材料及制品、深水及潜水复合材料制品、医用及康复用复合材料制品、碳/碳复合材料及刹车片、高性能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金属层状复合材料及制品、压力≥320MPa超高压复合胶管、大型客机航空轮胎
14. 精密高性能陶瓷及功能陶瓷原料生产:碳化硅(SiC)超细粉体 (纯度>99%,平均粒径<1μm)、氮化硅(Si3N4)超细粉体 (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高纯超细氧化铝微粉(纯度>99.9%,平均粒径<0.5μm)、低温烧结氧化锆(ZrO2)粉体(烧结温度<1350℃)、高纯氮化铝(AlN)粉体(纯度>99%,平均粒径<1μm)、金红石型TiO2粉体(纯度>98.5%)、白炭黑(粒径<100nm)、钛酸钡(纯度>99%,粒径<1μm)
15. 金刚石膜工具、厚度0.3mm及以下超薄人造金刚石锯片生产
16. 非金属矿精细加工(超细粉碎、高纯、精制、改性)
17. 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
18. 珠光云母生产(粒径3-150μm)
19. 多维多向整体编制织物及仿形织物生产
20. 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无害化处置可燃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十五)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直径200mm以上硅单晶及抛光片、多晶硅生产
2. 高新技术有色金属材料生产:新型高性能储氢材料,锂离子电池电极材料,化合物半导体材料(砷化镓、磷化镓、磷化锢、氮化镓),高温超导材料,记忆合金材料(钛镍、铜基及铁基记忆合金材料),超细(纳米)碳化钙及超细(纳米)晶硬质合金,超硬复合材料,贵金属复合材料,散热器用铝箔,中高压阴极电容铝箔,特种大型铝合金型材,铝合金精密模锻件,电气化铁路架空导线,超薄铜带,耐蚀热交换器铜合金材,高性能铜镍、铜铁合金带,铍铜带、线、管及棒加工材,耐高温抗衰钨丝,镁合金铸件,无铅焊料,镁合金及其应用产品,泡沫铝,钛合金带材及钛焊接管,原子能级海绵锆,钨及钼深加工产品
(十六)金属制品业
1. 汽车、摩托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制造(车身铝板、铝镁合金材料、摩托车铝合金车架等)
2. 建筑五金件、水暖器材及五金件开发、生产
3. 用于包装各类粮油食品、果蔬、饮料、日化产品等内容物的金属包装制品(厚度0.3毫米以下)的制造及加工(包括制品的内外壁印涂加工)
(十七)通用机械制造业
1. 高档数控机床及关键零部件制造:五轴联动数控机床、数控座标镗铣加工中心、数控座标磨床、五轴联动数控系统及伺服装置、精密数控加工用高速超硬刀具
2. 1000吨及以上多工位墩锻成型机制造
3. 报废汽车拆解、破碎处理设备制造
4. FTL柔性生产线制造
5. 垂直多关节工业机器人、焊接机器人及其焊接装置设备制造
6. 特种加工机械制造:激光切割和拼焊成套设备、激光精密加工设备、数控低速走丝电火花线切割机、亚微米级超细粉碎机
7. 300吨及以上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8. 压力(35-42MPa)通轴高压柱塞泵及马达、压力(35-42MPa)低速大扭矩马达的设计与制造
9. 电液比例伺服元件制造
10. 压力(21-31.5MPa)整体多路阀、功率0.35W以下气动电磁阀、200Hz以上高频电控气阀设计与制造
11. 静液压驱动装置设计与制造
12. 压力10MPa以上非接触式气膜密封、压力10MPa以上干气密封(包括实验装置)的开发与制造
13. 汽车用高分子材料(摩擦片、改型酚醛活塞、非金属液压总分泵等)设备开发与制造
14. 第三、四代轿车轮毂轴承(轴承内、外圈带法兰盘和传感器的轮毂轴承功能部件),高中档数控机床和加工中心轴承(加工中心具有三轴以上联动功能、定位重复精度为3-4μm),高速线材、板材轧机轴承(单途线材轧机轧速120m/s及以上、薄板轧机加工板厚度2mm及以上的支承和工作辊轴承),高速铁路轴承(行驶速度大于200km/h),振动值Z4以下低噪音轴承(Z4、Z4P、V4、V4P噪音级),各类轴承的P4、P2级轴承制造
15. 耐高温绝缘材料(绝缘等级为F、H级)及绝缘成型件制造
16. 液压气动用橡塑密封件开发与制造
17. 12.9级及以上高强度紧固件制造
18. 汽车、摩托车用精铸、精锻毛坯件制造
19. 机床、汽车零部件(五大总成除外)、工程机械再制造
(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1. 矿山无轨采、装、运设备制造: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2000千瓦以上电牵引采煤机设备等
2. 物探、测井设备制造:MEME地震检波器,数字遥测地震仪,数字成像、数控测井系统,水平井、定向井、钻机装置及器具,MWD随钻测井仪
3. 石油勘探、钻井、集输设备制造:工作水深大于500米的浮式钻井系统和浮式生产系统,工作水深大于600米的海底采油、集输设备,绞车功率大于3000千瓦、顶部驱动力大于850千瓦、钻井泵功率大于1800千瓦的深海用石油钻机,钻井深度9000米以上的陆地石油钻机和沙漠石油钻机,1000万吨/年炼油装置用80吨及以上活塞力往复压缩机,数控石油深井测井仪,石油钻井泥浆固孔设备
4. 直径6米以上盾构机系统集成设计与制造、直径5米以上全断面硬岩掘进机(TBM)系统集成设计与制造、口径1米以上深度30米以上大口径旋挖钻机制造、直径1.2米以上顶管机设计与制造、回拖力200吨以上大型非开挖铺设地下管线成套设备制造、地下连续墙施工钻机制造、自动垂直钻井系统制造
5. 100吨及以上大型吊管机、320马力及以上大型挖沟机设计与制造
6. 接地压力0.03MPa及以下、功率220马力及以上履带推土机,520马力及以上大型推土机设计与制造
7. 100立方米/时及以上规格的清淤机、1000吨及以上挖泥船的挖泥装置设计与制造
8. 防汛堤坝用混凝土防渗墙施工装备设计与制造
9. 水下土石方施工机械制造:水深9米以下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等
10. 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11. 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12. 铁路大型施工、大型养路机械和运营安全设备的设计与制造
13. (沥青)油毡瓦设备、镀锌钢板等金属屋顶生产设备制造
14. 环保节能型现场喷涂聚氨酯防水保温系统设备、聚氨酯密封膏配制技术与设备、改性硅酮密封膏配制技术和生产设备制造
15. 薄板坯连铸机、高精度带材轧机(厚度精度10微米)设计与制造
16. 直接还原铁和熔融还原铁设备制造
17. 50吨以上大功率直流电弧炉制造
18. 彩色涂、镀板材设备制造
19. 多元素、细颗粒、难选冶金属矿产的选矿装置制造
20. 80万吨/年及以上乙烯成套设备中的关键设备制造:裂解气、乙烯丙稀离心压缩机,年处理能力10万吨以上混合造粒机,直径800毫米及以上离心机,工作温度250℃以上、工作压力15Mpa以上的高温高压耐腐蚀泵和阀门,-55℃以下的低温及超低温泵等(限于合资、合作)
21. 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2. 金属制品模具(如铜、铝、钛、锆的管、棒、型材挤压模具)设计、制造、修理
23. 汽车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设计与制造,汽车及摩托车夹具、检具设计与制造
24. 精度高于0.02毫米(含0.02毫米)精密冲压模具、精度高于0.05毫米(含0.05毫米)精密型腔模具、模具标准件设计与制造
25. 非金属制品模具设计与制造
26. 6万瓶/时及以上啤酒灌装设备、5万瓶/时及以上饮料中温及热灌装设备、3.6万瓶/时及以上无菌灌装设备制造
27. 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及关键设备制造
28. 10吨/小时及以上的饲料加工成套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29. 楞高0.75毫米及以下的轻型瓦楞纸板及纸箱设备制造
30. 对开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6000对开张/时(720×1020毫米)、对开双面印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13000对开张/时(720×1020毫米)、全张幅单张纸多色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13000对开张/时(1000×1400毫米)制造
31. 单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75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双幅单纸路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170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商业卷筒纸平版印刷机印刷速度大于50000对开张/时(787×880毫米)制造
32. 速度300米/分钟以上、幅宽1000毫米以上多色柔版印刷机制造
33. 计算机墨色预调、墨色遥控、水墨速度跟踪、印品质量自动检测和跟踪系统、无轴传动技术、速度在75000张/时的高速自动接纸机、给纸机和可以自动遥控调节的高速折页机、自动套印系统、冷却装置、加硅系统、调偏装置等制造
34. 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及设备制造
35. 高技术含量的特种工业缝纫机制造
36. 新型造纸机械(含纸浆)等成套设备制造
37. 皮革后整饰新技术设备制造
38. 农产品加工及储藏新设备开发与制造:粮食、油料、蔬菜、干鲜果品、肉食品、水产品等产品的加工储藏、保鲜、分级、包装、干燥等新设备,农产品品质检测仪器设备,农产品品质无损伤检测仪器设备,流变仪,粉质仪,超微粉碎设备,高效脱水设备,五效以上高效果汁浓缩设备,粉体食品物料杀菌设备,固态及半固态食品无菌包装设备,无菌包装用包装材料、乳制品生产用直投式发酵剂、碟片式分离离心机
39. 农业机械制造:农业设施设备(温室自动灌溉设备、营养液自动配置与施肥设备、高效蔬菜育苗设备、土壤养分分析仪器),配套发动机功率120千瓦以上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低油耗低噪音低排放柴油机,大型拖拉机配套的带有残余雾粒回收装置的喷雾机,高性能水稻插秧机,棉花采摘机及棉花采摘台,适应多种行距的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液压驱动或机械驱动)
40. 林业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41.农作物秸秆还田及综合利用设备制造、稻壳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42. 农用废物的综合利用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43. 节肥、节(农)药、节水型农业技术设备制造
44. 机电井清洗设备及清洗药物生产设备制造
45. 电子内窥镜制造
46. 眼底摄影机制造
47. 医用成像设备 (高场强超导型磁共振MRI、CT、X线计算机断层、B超等) 关键部件的制造
48. 医用超声换能器(3D)制造
49. 硼中子俘获治疗设备制造
50. 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制造
51. 血液透析机、血液过滤机制造
52. 全自动酶免系统(含加样、酶标、洗板、孵育、数据后处理等部分功能)设备制造
53. 药品质量控制新技术、新设备制造
54. 中药有效物质分析的新技术、提取的新工艺、新设备开发与制造
55. 新型药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先进的制药设备制造
56. 新型纺织机械、关键零部件及纺织检测、实验仪器开发与制造
57. 电脑提花人造毛皮机制造
58. 太阳能电池生产专用设备制造
59. 污染防治设备开发与制造
60. 城市垃圾处理设备及农村有机垃圾综合利用设备制造
61. 废旧塑料、电器、橡胶、电池回收处理再生利用设备制造
62. 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63. 日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海水淡化及循环冷却技术和成套设备开发与制造
64. 特种气象观测及分析设备制造
65. 地震台站、台网和流动地震观测技术系统开发及仪器设备制造
66. 三鼓及以上子午线轮胎成型机制造
67. 滚动阻力试验机、轮胎噪音试验室制造
68. 供热计量、温控装置新技术设备制造
69. 氢能制备与储运设备及检查系统制造
70. 新型重渣油气化雾化喷嘴、漏汽率0.5%及以下高效蒸汽疏水阀、1000℃及以上高温陶瓷换热器制造
71.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装置制造
(十九)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汽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高于50%)及汽车研发机构建设
2. 汽车发动机制造、发动机再生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升功率不低于50千瓦的汽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4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下柴油发动机、升功率不低于30千瓦的排量3升以上柴油发动机、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制造
3. 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关键技术研发:盘式制动器总成、驱动桥总成、自动变速箱、柴油机燃油泵、发动机进气增压器、粘性连轴器(四轮驱动用)、液压挺杆、电子组合仪表、车用曲轴及连杆(8升以上柴油发动机)、防抱死制动系统(ABS、ECU、阀体、传感器)、电子稳定系统(ESP)、电路制动系统(BBW)、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EBD)、牵引力控制系统、汽车安全气囊用气体发生器、柴油电子喷射系统、燃油共轨喷射技术(最大喷射压力大于1600帕)、可变截面涡轮增压技术(VGT)、可变喷嘴涡轮增压技术(VNT)、达到中国Ⅳ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智能扭矩管理系统(ITM)及耦合器总成、线控转向系统、柴油机颗粒捕捉器、智能气缸、汽车用特种橡胶配件
4. 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发动机和底盘电子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车载电子技术(汽车信息系统和导航系统),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限于合资),电子控制系统的输入(传感器和采样系统)输出(执行器)部件,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嵌入式电子集成系统(限于合资、合作)、电控式空气弹簧,电子控制式悬挂系统,电子气门系统装置,电子油门,动力电池(镍氢和锂离子)及控制系统(限于合资),一体化电机及控制系统(限于合资),轮毂电机、多功能控制器(限于合资),燃料电池堆及其零部件、车用储氢系统,汽车、摩托车型试验及维修用检测系统
5. 摩托车关键零部件制造:摩托车电控燃油喷射技术(限于合资、合作)、达到中国摩托车Ⅲ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排放控制装置
6. 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的整车和关键零部件(牵引传动系统、控制系统、制动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旅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信息化建设中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与研发;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轨道交通运输通信信号系统的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噪声和振动控制技术与研发、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铁路运输安全监测设备制造
7. 民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干线、支线飞机(中方控股),通用飞机(限于合资、合作)
8. 民用飞机零部件制造与维修
9. 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3吨级及以上(中方控股),3吨级以下(限于合资、合作)
10. 民用直升机零部件制造
11. 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中方控股)
12. 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 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航空辅助动力系统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14. 民用航空机载设备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15. 民用运载火箭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6. 航空地面设备制造:民用机场设施、民用机场运行保障设备、飞行试验地面设备、飞行模拟与训练设备、航空测试与计量设备、航空地面试验设备、机载设备综合测试设备、航空制造专用设备、航空材料试制专用设备、民用航空器地面接收及应用设备、运载火箭地面测试设备、运载火箭力学及环境实验设备
17. 航天器光机电产品、航天器温控产品、星上产品检测设备、航天器结构与机构产品制造
18. 轻型燃气轮机制造
19. 高新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20. 船舶(含分段)及海洋工程装备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1. 船舶低、中、高速柴油机的设计(限于合资、合作)
22. 船舶柴油机零部件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23. 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4. 船舶舱室机械、甲板机械的设计与制造(中方相对控股)
25. 船舶通讯导航设备的设计与制造:船舶通信系统设备、船舶电子导航设备、船用雷达、电罗经自动舵、船舶内部公共广播系统等
26. 远洋捕捞渔船、游艇的设计与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1. 60万千瓦超临界、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火电站用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锅炉给水泵,循环水泵,工作温度400℃以上、工作压力20Mpa以上的主蒸汽回路高温高压阀门
2. 百万千瓦级核电站用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核Ⅰ级、核Ⅱ级泵和阀门
3. 火电站脱硫、脱硝、布袋除尘器技术及设备制造
4. 核电、火电设备的密封件设计、制造
5. 核电设备用大型铸锻件制造
6. 输变电设备(限于合资、合作):非晶态合金变压器、500千伏及以上高压电器用大套管、高压开关用操作机构及自主型整体弧触头、直流输电用干式电抗器、6英寸直流换流阀用大功率晶阀管的设计与制造,符合欧盟RoHS指令的电器触头材料及无Pb、Cd的焊料制造
7. 新能源发电成套设备或关键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光伏发电、地热发电、潮汐发电、波浪发电、垃圾发电、沼气发电、1.5兆瓦及以上风力发电设备
8. 斯特林发电机组制造
9. 直线和平面电机及其驱动系统开发与制造
10. 太阳能空调、采暖系统、太阳能干燥装置制造
11. 生物质干燥热解系统、生物质气化装置制造
12. 交流调频调压牵引装置制造
13. 智能化塑壳断路器(电压380V、电流1000A)、大型工程智能化柜式或抽屉式断路器、带总线式智能化电控配电成套装置制造
(二十一)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数字摄录机、数字放声设备和数字影院制作、编辑、播放设备制造
2. TFT-LCD、PDP、OLED、FED(含SED等)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制造
3. 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光学引擎、光源、投影屏、高清晰度投影管和微显投影设备模块等关键件制造
4.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设备,数字广播电视演播室设备,数字有线电视系统设备,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数字电视上下变换器,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单频网(SFN)设备,卫星数字电视上行站设备,卫星公共接收电视(SMATV)前端设备制造
5. 600万像素以上高性能数字单镜头反光照相机制造
6. 集成电路设计,线宽0.18微米及以下大规模数字集成电路制造,0.8微米及以下模拟、数模集成电路制造及BGA、PGA、CSP、MCM等先进封装与测试
7.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百万亿次高性能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每秒一万亿次及以上高档服务器、大型模拟仿真系统、大型工业控制机及控制器制造
8. 计算机数字信号处理系统及板卡制造
9. 图形图像识别和处理系统制造
10. 大容量光、磁盘驱动器及其部件开发与制造
11. 高速、容量100TB及以上存储系统及智能化存储设备制造
12. 大幅面(幅宽900mm以上)高分辨率彩色打印设备、精度2400dbi及以上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机头、大幅面(幅宽900mm以上)高清晰彩色复印设备制造
13. 计算机辅助设计(三维CAD)、辅助测试(CAT)、辅助制造(CAM)、辅助工程(CAE)系统及其他计算机应用系统制造
14. 软件产品开发、生产
15. 电子专用材料开发与制造(光纤预制棒开发与制造除外)
16. 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
17. 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片式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频率控制与选择元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
18. 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动力镍氢电池、锌镍蓄电池、锌银蓄电池、锂离子电池、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圆柱型锌空气电池等
19. 发光效率501m/W以上高亮度发光二极管、发光效率501m/W以上发光二极管外延片(蓝光)、发光效率501m/W以上且功率200mW以上白色发光管制造
20. RFID芯片开发与制造
21. 高密度数字光盘机用关键件开发与生产
22. 只读类光盘复制和可录类光盘生产
23. 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24. 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25. 民用卫星零部件制造
26. 卫星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27. 卫星导航定位接收设备及关键部件制造
28. 光通信测量仪表、速率10Gb/s及以上光收发器制造
29. 超宽带(UWB)通信设备制造
30. 无线局域网(广域网)设备制造
31. 光交叉连接设备(OXC)、自动光交换网络设备(ASON)、40G/sSDH以上光纤通信传输设备、光纤传输粗波分复用(CWDM)设备制造
32. 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信系统制造
33. 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开发制造
34. 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制造
35.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二十二)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1. 现场总线控制系统及关键零部件制造
2. 大型精密仪器开发与制造:包括电子显微镜、激光扫描显微镜、扫描隧道显微镜、功率2kw以上激光器、电子探针、光电直读光谱仪、拉曼光谱仪、质谱仪、液相色谱仪、工业色谱仪、色-质联用仪、核磁共振波谱仪、能谱仪、X射线荧光光谱仪、衍射仪、工业CT、大型动平衡试验机、在线机械量自动检测系统、转速100000r/min以上超高速离心机、大型金相显微镜、三座标测量机、激光比长仪、电法勘探仪、500m以上航空电法及伽玛能谱测量仪器、井中重力及三分量磁力仪、高精度微伽重力及航空重力梯度测量仪器、地球化学元素野外现场快速分析仪、便携式地质雷达
3. 高精度数字电压表、电流表制造(显示量程七位半以上)
4. 无功功率自动补偿装置制造
5. 两相流量计、固体流量计制造
6. 电子枪自动镀膜机制造
7. 管电压800千伏及以上工业X射线探伤机制造
8. 安全生产及环保检测仪器新技术设备制造
9. VXI总线式自动测试系统(符合IEEE1155国际规范)制造
10. 煤矿井下监测及灾害预报系统、煤炭安全检测综合管理系统开发与制造
11. 工程测量和地球物理观测设备制造:数字三角测量系统、三维地形模型数控成型系统 (面积>1000×1000mm、水平误差<1mm、高程误差<0.5mm)、超宽频带地震计(φ<5cm、频带0.01-50Hz、等效地动速度噪声<10-9m/s)、地震数据集合处理系统、综合井下地震和前兆观测系统、精密可控震源系统、工程加速度测量系统、高精度GPS接收机(精度1mm+1ppm)、INSAR图像接收及处理系统、INSAR图像接收及处理系统、精度<1微伽的绝对重力仪、卫星重力仪、采用相干或双偏振技术的多普勒天气雷达、能见度测量仪、气象传感器(温、压、湿、风、降水、云、能见度、辐射、冻土、雪深)、防雷击系统、多级飘尘采样计、3-D 超声风速仪、高精度智能全站仪、三维激光扫描仪、钻探用高性能金刚石钻头、无合作目标激光测距仪、风廓线仪(附带RASS)、GPS电子探控仪系统、CO2/H2O通量观测系统、边界层多普勒激光雷达、颗粒物颗粒经谱仪器(3nm-20μm)、高性能数据采集器、水下滑翔器
12. 环保检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制造:空气质量检测、水质检测、烟气在线检测仪器的新技术设备,应急处理所需仪器和成套系统发展新型微分光学多组分析系统,自校准、组合式、低漂移、联网遥测、遥控仪器及系统等
13.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制造:耐高温及耐腐蚀滤料、燃煤电厂湿式脱硫成套设备、低NOX燃烧装置、烟气脱氮催化剂及脱氮成套装置、工业有机废气净化设备、柴油车排气净化装置
14. 水污染防治设备制造:卧式螺旋离心脱水机、膜及膜材料、10kg/h以上的臭氧发生器、10kg/h以上的二氧化氯发生器、紫外消毒装置、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1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备制造:垃圾填埋厂防渗土工膜、危险废物处理装置、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装置、规模化畜禽养殖废物的综合利用设备
16. 环境监测仪器制造:SO2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NOX及NO2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O3自动监测仪、CO自动监测仪、烟气及粉尘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烟气自动采样器及测定仪、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测定仪、空气中有机污染物自动分析仪、COD自动在线监测仪、BOD自动在线监测仪、浊度在线监测仪、DO在线监测仪、TOC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监测仪、辐射剂量检测仪、射线分析测试仪
17. 水文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和防洪预警仪器及设备制造
18. 海洋勘探监测仪器和设备制造:中深海水下摄像机和水下照相机、多波束探测仪、中浅地层剖面探测仪、走航式温盐深探测仪、磁通门罗盘、液压绞车、水下密封电子连接器、效率>90%的反渗透海水淡化用能量回收装置、效率>85%的反渗透海水淡化用高压泵、反渗透海水淡化膜(脱盐率>99.7%)、日产2万吨以上低温多效蒸馏海水淡化装置、海洋生态系统监测浮标、剖面探测浮标、一次性使用的电导率温度和深度测量仪器(XCTD)、现场水质测量仪器、智能型海洋水质监测用化学传感器 (连续工作3~6个月)、电磁海流计、声学多普勒海流剖面仪(自容式、直读式和船用式)、电导率温度深度剖面仪、声学应答释放器、远洋深海潮汐测量系统(布设海底)
(二十三)其他制造业
1. 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煤炭气化、液化、水煤浆、工业型煤)
2. 煤炭洗选及粉煤灰(包括脱硫石膏)、煤矸石等综合利用
3. 全生物降解材料的生产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1. 采用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IGCC)、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10万千瓦及以上增压循环流化床(PFBC)洁净燃烧技术电站的建设、经营
2. 背压型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3. 发电为主水电站的建设、经营
4.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5. 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波浪能、生物质能等)建设经营
6. 海水利用(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工业废水处理回收利用产业化
7. 城市供水厂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 支线铁路、地方铁路及其桥梁、隧道、轮渡和站场设施的建设、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3. 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基础设施综合维修(中方控股)
4. 公路、独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经营
5. 公路货物运输公司
6. 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
7.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8. 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9. 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10. 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中方控股)
11.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
12. 输油(气)管道、油(气)库的建设、经营
13. 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经营
14. 运输业务相关的仓储设施建设、经营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一般商品的配送
2. 现代物流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 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2. 国际经济、科技、环保信息咨询服务
3. 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八、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1. 生物工程与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生物质能源开发技术
  2.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3. 海洋开发及海洋能开发技术、海洋化学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品开发和精深加工技术、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开发技术
  4. 海洋监测技术(海洋浪潮、气象、环境监测)、海底探测与大洋资源勘查评价技术
5. 综合利用海水淡化后的浓海水制盐、提取钾、溴、镁、锂及其深加工等海水化学资源高附加值利用技术
  6. 节约能源开发技术
  7. 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企业生产排放物的再利用技术开发及其应用
  8. 环境污染治理及监测技术
9. 化纤生产的节能降耗、三废治理新技术
  10. 防沙漠化及沙漠治理技术
11. 草畜平衡综合管理技术
  12. 民用卫星应用技术
  13. 研究开发中心
14. 高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企业孵化中心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 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 城市封闭型道路建设、经营
  3. 城市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4. 污水、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厂(焚烧厂、填埋场)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经营
十、教育
1. 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1. 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服务机构
十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 演出场所经营(中方控股)
2. 体育场馆经营、健身、竞赛表演及体育培训和中介服务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开发生产(中方控股)
2. 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合作)
3. 棉花(籽棉)加工
二、采矿业
1. 特殊和稀缺煤种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2. 重晶石勘查、开采(限于合资、合作)
3.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 金刚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查、开采
5. 磷矿开采、选矿
6. 硼镁石及硼镁铁矿石开采
7. 天青石开采
8. 大洋锰结核、海砂的开采(中方控股)
三、制造业
(一)农副食品加工业
  1. 大豆、油菜籽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玉米深加工
2. 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二)饮料制造业
1. 黄酒、名优白酒生产(中方控股)
  2. 碳酸饮料生产
  (三)烟草制品业
1. 打叶复烤烟叶加工生产  
(四)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包装装潢印刷除外)
  (五)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1. 年产800万吨及以下炼油厂建设、经营
(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烧碱(氢氧化钠)、钾碱(氢氧化钾)生产
2. 感光材料生产
3. 联苯胺生产
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麻黄素、3,4-亚基二氧苯基-2-丙酮、苯乙酸、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脑、异黄樟脑、醋酸酐)
5. 氟氯烃或氢氟氯烃、四氟乙烯、氟化铝、氢氟酸生产
6. 顺丁橡胶、乳液聚合丁苯橡胶、热塑性丁苯橡胶生产
7. 甲烷氯化物(一氯甲烷除外)、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
8. 硫酸法钛白粉、平炉法高锰酸钾生产
9. 硼镁铁矿石加工
10. 钡盐、锶盐生产
(七)医药制造业
1. 氯霉素、青霉素G、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盐酸四环素、土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生产
2. 安乃近、扑热息痛、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维生素E、多种维生素制剂和口服钙剂生产
3. 国家计划免疫的疫苗(卡介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除外)、菌苗类及抗毒素、类毒素类(白百破、麻疹、乙脑、流脑疫苗等)生产
4. 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中方控股)
5. 血液制品的生产
6. 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及血袋生产
(八)化学纤维制造业
1. 常规切片纺的化纤抽丝生产
2. 粘胶短纤维生产
(九)橡胶制品业
1. 旧轮胎翻新(子午线轮胎除外)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
(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 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2. 电解铝、铜、铅、锌等有色金属冶炼
3. 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十一)金属制品业
1. 集装箱生产
(十二)通用设备制造业
1. 各类普通级(P0)轴承及零件(钢球、保持架)、毛坯制造
2. 300吨以下轮式、履带式起重机械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专用设备制造业
1. 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制造
2. 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3. 320马力及以下推土机、30吨级及以下液压挖掘机、6吨级及以下轮式装载机、220马力及以下平地机、压路机、叉车、135吨级及以下非公路自卸翻斗车、路面铣平返修机械设备、园林机械和机具、商品混凝土机械(托泵、搅拌车、搅拌站、泵车)制造
(十四)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普通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十五)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2. 税控收款机产品制造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 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2. 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 铁路货物运输公司
2. 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3.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4. 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
5. 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6. 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7.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六、批发和零售业
1. 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商业管理等商业公司
2. 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商品的连锁店由中方控股)
3. 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4. 商品拍卖
5. 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6. 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七、金融业
1. 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2.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3. 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 保险经纪公司
5.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八、房地产业
1. 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 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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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
2007-08-15 15:50:19
(1994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军人抚恤优待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市按照征兵命令应入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及下列人员为优抚对象,依照本细则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一)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
(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三)现役军人家属。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以及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类拥军优属服务组织,为驻军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指导开展活动,以保证各项优抚政策的落实。
第六条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公民三结合的制度。军人的抚恤优待应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七条 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抚恤优待工作。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级)民政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军人家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抚恤登记,并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按下列标准发放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一)革命烈士为四十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军人为二十个月工资;
(三)病故军人为十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指专业军士、军士长和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正排职军官职务薪金(第二档)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顺序是: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二)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四)无父母(或扶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五)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
无前款所列亲属的,不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含《中国人民解放军奖惩条例》颁发以前荣立的特等功、甲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含大功、乙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含小功、丙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多次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按最高等级增发,不累计折算。
荣立集体功和获得集体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虽在服役期间荣立功勋,但在退出现役后死亡的,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一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配偶,符合民政部规定条件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审核批准,享受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军人家属是孤老(60周岁以上的男性、55周岁以上的女性)或孤儿(未满十八周岁)的,定期抚恤金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增发。
革命烈士家属已经享受烈士生前所在单位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不另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由石家庄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的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由迁出地负责发给当年定期抚恤金;迁入地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标准从下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第十四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应领的定期抚恤金外,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注销后的证件可留作纪念,下同)。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凭伤残档案和《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申请办理抚恤登记。
第十六条 县级民政局接到抚恤登记申请,对经复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应予以办理抚恤登记手续,并予安置。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后没有安置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地县级民政局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安置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地县级民政局发给伤残保健金。
第十八条 退出现役的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在指定的医院进行医疗鉴定,经县级民政局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予以补办伤残证件。
(一)《条例》施行前因战因公致残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的;
(二)《条例》施行以前持有省、军级单位发放的伤残证件且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要求恢复伤残抚恤的;
(三)确因职业病患潜伏期较长,未能及时发现而要求评残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来及时评残,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的,可以补办评残手续。
第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其残情发生变化,经本人申请,到指定医院鉴定,经县级民政局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可以调整伤残等级。
第二十条 《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军人,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由原部队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原户籍所在地或其配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安置。
县级民政局应按规定发给伤残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指粮油补贴等)和护理费(住光荣院的除外);对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其护理费由原发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
第二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可以到省荣军康复医院集中供养,并发给伤残抚恤金。
(一)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供养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第二十三条 在荣军康复医院集中供养的革命伤残军人结婚,应到原接收地办理结婚登记和分散供养手续,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帮助其安排住房及配偶落户。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其家属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抚恤或补助:
(一)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县级民政局按照革命烈士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并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县级民政局按因公牺牲军人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并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三)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抚恤,同时注销证件。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县级民政局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补助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并加发半年伤残抚恤金;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革命伤残人员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伤残抚恤转移手续。迁出地应负责发给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迁入地应凭其革命伤残人员证件和转移手续,从下年一月起给予抚恤。
第四章 优 待
第二十七条 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按下列规定予以优待:
(一)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家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从本级统筹中发放优待金,优待标准每户每年应不低于本乡(镇)上年上报人均收入水平。
(二)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家属,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乡镇企业和城镇待业青年摊点)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照发基本工资和单位职工月平均奖金作为优待金;其中计划内临时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的,原单位应继续发给其优待金,直至本人退伍、转为志愿兵或提拔为干部。
(三)非农业户口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前是待业青年的,其家属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优待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优待金每年兑现一次。
(四)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应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
市内四区和郊、矿区执行下列标准:
(1)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500元;
(2)立一等功的奖300元;
(3)立二等功的奖200元;
(4)立三等功的奖50元。
第二十八条 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服役期限(陆军三年,空军、海军四年)内的发放;超期服役的,凭部队团以上单位通知可继续享受优待;没有通知的,停止发放优待金。
(二)提升为干部或转为志愿兵的,从部队批准的下年度起停发优待金。
(三)在服役期间其家属办理了农转非手续的,从农转非的下年度由接收地按待业青年入伍义务兵的优待标准予以优待。
(四)家属户口迁移后,当年的优待金由迁出地发给,迁入地应从下年度起按当地的规定标准给予优待。
(五)有两个子女当义务兵的家属,其优待标准应高于其他军属,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六)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或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义务兵从部,队考入院校在当学员期间其家属可以享受义务兵优待金)。
第二十九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
第三十条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其家属所在单位或房管、拆迁部门在安置住房时,应将义务兵本人计入家庭人口。义务兵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后仍有困难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从乡统筹中予以补助。
第三十二条 在乡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在享受伤残抚恤后仍有困难的,应给予优待,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本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治病所需费用由县级卫生局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三十四条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县级民政局解决;本人支付医疗费有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法定办事处核准后,报县级民政局酌情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
伤口复发医疗和经批准需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差旅费(含交通费、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院期间伙食费,按工伤人员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六条 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县级民政局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差旅费(含交通费、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院期间伙食费由县级民政局报销。
第三十七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置的代步三轮车、假肢、腰卡、病理鞋按省民政部门规定供给;假牙、义眼等辅助器械,由县级民政局审批供给。
第三十八条 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乘坐火车、国内民航客机和轮船或乘坐长途客运汽车时,应予优先购票、优先准乘,并按《条例》规定享受优待票价。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凭《军人身份证》和《革命伤残军人证》游览本市辖区内的公园、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免收门票(不含其它收费项目)。
第三十九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其医疗费可由当地卫生局酌情给予减免。其中革命烈士的孤老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因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当地卫生局报销,其费用从公费医疗项下开支。
市辖各区,建国前牺牲的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在乡复员军人孤老,因病住院所需医疗费用,凭所在区民政局证明由区审批报销40%。
第四十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安排其中一人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并转为城镇户口。当地公安和粮食部门应准予落户。
第四十一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四十二条 现役军人子女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军营附近的托儿所、学校办理入托入学,托儿所、学校须及时接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本市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和高中,以及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报考本市高中,在分数线下照顾20分录取。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本市高中,在分数线下照顾10分录取。
革命伤残军人应适当放宽录取年龄和身体条件。
第四十三条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本市国办学校的,按省《办法》规定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奖学金或学生贷款;入本市国办幼儿园、托儿所、应优先接收,并免交保育费。
第四十四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孤老父母、配偶、孤儿或者孤老的伤残军人、复员军人愿意集中供养的,可到县光荣院、敬老院集中收养,暂不具备集中收养条件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照顾。
第四十五条 在乡复员军人按《条例》规定条件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由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的规定制定。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随军的家属,驻军所在地应准予办理户粮手续。家属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置,对没有工作的家属及达到就业年龄的子女,劳动部门协助安置就业,企业应优先录用。接收随军、就业军人家属的单位在二年内对其免收风险抵押金。
教育部门应妥善安排随军子女入学入托。
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实行优化组合和经济承包中,同等条件下,对军人家属优先组合上岗,对未被聘用的军人家属,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相应工作。企业倒闭后,劳动、人事部门应协助安排军人家属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配偶,有工作单位的,住房由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享受本单位双职工的分房待遇;计算工龄以军人和家属工龄长的一方为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军人家属住房。无工作单位的,由房管部门优先解决。
第四十九条 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因住房紧张确需建房时,所在乡(镇)、村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和审批宅基地。
第五十条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得受影响。第五十一条 军车在市区内收费停车场存车,免收存车费。
第五十二条 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复转军人,也不得收取各种费用。实行干部管理聘用制的企业,初次安排转业干部应安排在干部岗位。
第五十三条 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转业后,其政治、生活待遇应与相对应的军政转业干部相同。
第五十四条 对自谋职业的军转干部,从投档之日起三年内,政府负责一次安置;对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转业志愿兵,二年内政府负责一次安置。
第五十五条 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建设,免收市政设施、商业网点、中小学配套、人防、绿化、水电集资等费用;土地管理费、种菜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占用费、使用税等酌情予以免收或减收;不得向军队离退休干部集资和摊派其它费用。
第五十六条 对上级明文规定需地方财政解决提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干休所人员待遇的经费,除需省解决的以外,市、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予以解决。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取暖用煤,与驻军生活取暖用煤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十七条 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应拨一定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生活无依靠的优抚对象的生活困难,保证他们达到当地中等以上生活水平。
第五十八条 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应给予临时性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通缉期间,当地民政局应停止抚恤和优待。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经批准可以恢复原来的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六十条 优抚费和优待款物只能用于优抚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苛扣、贪污和挪用。违者,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六条有关伤残军人乘坐长途客运汽车优待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客运经营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运或吊销营运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县以上武装部门组织的军事训练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及大中专、高中学生的抚恤,有工作单位的,其抚恤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亡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其抚恤由民政部门参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按军人的评残条件办理评残手续。
第六十四条 现役军人、离退休的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家属居住地的县级民政局发放,家属分居两地的,由持死亡证明书的家属户口所在县级民政局发放。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石家庄市民政局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由市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黑河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工作透明、规范、廉洁、高效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务公开、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河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为政府职能部门面向社会公众统一集中办理行政审批项目、行政服务事项和部分便民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中心具有四项职能:
  (一)审批职能。包括投资、基建和社会管理三大类行政事项;
  (二)收费职能。审批环节和经营环节所有收费统一到中心大厅收费窗口集中公开收取;
  (三)便民服务职能。主要是为市民提供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如文件查询、政策信息)、领办服务、代办服务等;
  (四)投诉监督职能。市纪检委、监察局负责对进驻部门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凡面向企业和公众、具有行政审批和收费职能的部门,全部进中心或分中心。各部门原则上应将已确定进驻中心的审批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科室,整建制进驻中心办公。进驻部门应在中心设置规范化的审批服务窗口,集中受理和承办市政府向社会公告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集中一次性收费。
  第五条 监察、法制、人社、编委、财政、物价、审计、目标考评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中心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和目标考核工作,确保中心的各项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二章 中心管理
  第六条 中心架构。中心由中心管理机构和窗口办事大厅(含暂不能或不便进入中心的分中心)组成。
  第七条 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向市政府提出进驻中心的职能部门和审批服务事项,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管理服务事项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办公,为投资者和企业以及市民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负责行政服务中心运转保障,对进驻中心的窗口及工作人员实施管理和考核,协调和监督各进驻部门公开、公正办事,有序、高效、优质、廉洁服务。
  (三)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受理相关投诉。
  (四)负责制定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联合审批,或确定一个部门牵头审批。
  (六)负责对重点投资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审批绿色通道和代办服务;组织协调重大项目的联合审批和联合踏勘;负责重大项目落地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服务,跟踪和协调解决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七)负责为投资者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招商政策的咨询服务;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做好重大在谈项目跟踪、协调和服务等促进工作。
  (八)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协调。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对进入市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指导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对中心各进驻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和管理服务事项须缴纳的费用实行集中统一收取。
  (十)负责对各进驻部门窗口的考核和测评工作,参与市委、市政府对进驻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和行风测评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和管理各行政服务分中心的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
  (十三)负责市政府决定由行政服务中心行使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八条 运行机制。将全市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以及相应的收费项目,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实行“受理、办理、收费、许可、发证”的“一站式”服务。
  第九条 进驻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窗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主动加强与中心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处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进驻部门应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服务职能,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的监督,积极支持配合中心工作,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 行政审批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均应纳入中心窗口集中办理,暂不具备条件在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中心对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凡因设定依据或有关政策变化,各部门需要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告中心,经核实认定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
  第十四条 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实行事项名称、法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八公开”。
  第十五条 对已受理的项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承诺时限内办结的,经请示中心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服务时限。
  第十六条 凡进入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实行受理、办结“一站式”服务,任何进驻部门不得继续在原单位(原渠道)受理。
  第四章 行政审批项目办理规则
  第十七条 进驻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分六种办件形式进行受理。即:即办件、承诺件、答复件、联办件、上报件、特办件。
  (一)即办件,是指当事人申报材料齐全,办事程序简单,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申请事项。
  窗口工作人员对即办件应做到即收即办,当场或当天办结。
  (二)承诺件,是指当事人申报材料齐全,但需经审核、现场踏勘等法定程序才能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承诺件后,应向当事人告知承诺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承诺时限,并出具承诺件受理通知书。
  窗口工作人员应将受理的承诺件及时交由本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实施审核、现场踏勘等法定程序,完成事项办理。
  承诺件属于涉及两个及其以上部门相互协作办理的事项,应由首先受理的窗口单位负责报中心业务协调部协调相关部门办理,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办理相关手续。
  (三)答复件,是指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经业务受理窗口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或经有关部门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认定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事项。
  窗口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能够当场认定为答复件的,应当场予以认定答复;对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应按“承诺件”办理。
  服务对象对答复件有异议的,由中心会同窗口单位予以复核、认定并及时反馈服务对象。
  (四)联办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多个部门或单位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联办件实行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制。由主办单位窗口受理服务对象的事项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联办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和联审会议制度。
  (五)上报件,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级行政部门受理后转报或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上报件由主办单位窗口受理当事人的服务申请事项,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应及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转报或上报,跟踪负责全过程办理。
  (六)特办件,是指服务对象申请急需办理的事项或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急需办理的事项。
  特办件由中心指定受理,受理后应及时将数据输入到数据库,并填写受理通知书交服务对象。
  特办件由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召集有关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办理,有关窗口工作人员接到中心通知后要马上办理。
  第十八条 绿色通道。
  (一)项目范围
  1、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2、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省、市领导批示的项目。
  3、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4、其他需要代办的重点项目。
  (二)工作程序
  1、绿色通道项目首先由业主提出申请,中心招商办窗口确定有关参审部门。
  2、中心配合主审部门召开绿色通道项目协调会或以通知的形式通报项目基本情况,确定主审与参审部门。列为中心绿色通道项目督办件,中心招商办窗口设专人督办,跟踪服务。
  3、绿色通道项目的主审部门负责该项目的全程跟踪、协调,其他相关参审部门积极配合。
  4、各部门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专人负责的原则。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快速启动,可以立即答复或办理的当场答复办理。需要进行联合踏查、验收或召开会议的,优先安排,提前准备。
  5、绿色通道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先予办理,边办、边补、边改。下达批文、发给证照前补齐即可。一般条件不足,可以当场整改的,审批部门在现场查验时应当要求当场整改。
  6、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只要符合法定内容、形式,且不需要现场勘验即可下达批文、发给证照的事项,实行“一审一核”或“告知承诺制”作为即办件办理。
  7、窗口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应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资料,主动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办结后应尽快主动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下一环节的审批部门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审批专用章管理。
  (一)凡在中心受理和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与本部门公章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各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由本部门按照中心要求统一刻制,由部门设在中心的窗口统一保管。
  (三)凡需上级部门批准的,仍使用本部门公章。
  (四)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遵循充分授权和一件一地一章的原则,各部门应授予中心窗口人员必需的审批权限。行政审批专用章由窗口首席代表或窗口负责人审批。未纳入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得加盖中心行政审批专用章。
  (五)中心及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对窗口各印章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收费和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进驻中心的部门非税收费直接纳入中心财政收费窗口。进驻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没有合法收费依据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一律不得收费。收费文件依据明确规定由申报人自愿选择交纳的收费项目,中心相关收费部门应予明确告知,不得变相强制收费。各窗口工作人员拒绝向申报人出示合法收费依据的,申报人可以拒绝交费。
  (一)市财政局负责收费的项目和收入收缴管理。黑河农商行是收费的代理部门,在中心内设立收费服务窗口,负责在中心内统一代收费,市财政局在黑河农商行设立统一收费账户。
  (二)缴款人持缴费通知单到服务大厅财政收费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然后到付款银行办理转账交款手续;缴纳现金的,直接到大厅黑河农商行窗口缴费。
  (三)缴款人持加盖“收费专用章”和银行收讫印章的缴款凭证收据联到受理窗口办理相关事项。
  第六章 首席代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首席代表是指在中心设立窗口的部门派遣代表本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务的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本部门在中心办公服务窗口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职权,并对本部门负责;
  (二)代表本部门在中心办公服务窗口负责即办件的审批;负责承诺件和上报件的协调、督促,代表本部门参与联办件的协调和办理;负责反馈窗口工作情况,及时报送各种材料和报表。
  (三)负责本部门与中心的联络协调工作,做好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中心办公服务窗口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首席代表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在编人员身份,并具有科级以上干部职务,熟悉本部门行政审批业务,并由本部门正式派遣和授权。
  第二十三条 首席代表在窗口的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因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岗的,应指定临时代表顶替。首席代表在窗口工作期间接受本部门和中心的双重领导。
  第七章 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各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派遣,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在编人员身份,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熟悉计算机操作和网络,大专以上学历,年富力强。窗口工作人员实行“AB”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经过中心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在窗口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一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其他工作。各部门定期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派员顶岗工作时,应事前征得中心同意。
  第二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所在部门和中心共同管理,其日常工作、党务活动、年度考核等以中心为主。按照人事部门规定,中心负责对各窗口工作人员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奖惩等进行统一管理。其中年度考核意见应作为派出部门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部门在中心的窗口工作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并每周不少于两次到中心检查指导本部门窗口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的人事关系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和发放渠道不变。
  第二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
  第三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中心应要求派遣部门及时调换。
  第三十一条 中心窗口人员的工作变动、提拔重用、确定后备干部、派出学习培训等,所在单位要事先同中心进行协商。中心也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向人员所在单位提出使用意见。需要考核的,要到中心进行考核,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具体程序上给予把关。
  第三十二条 进入中心的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其他人员的有关评优、选举工作在中心进行。有关部门要按高于其他单位的比例给中心下达评选名额。窗口人员所在单位的各项评选也要按高于本单位比例的名额在中心人员中评选。公务员的评定工作由人事部门根据中心实际单独核定等级指标,可不受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 中心对窗口部门进行全面、系统的绩效考核,把窗口部门和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情况与奖惩挂钩,其年度考核意见,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其所在部门年度目标综合管理考核、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行风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实行目标分值考核量化管理,中心按审批流程、审批时效、工作绩效、窗口人员考勤、民主评议、群众满意度等项的综合指标,对各进驻部门目标考核3分分值进行量化考核,并形成考核通报。
  第三十五条 实行窗口单位行风测评量化管理,中心按窗口单位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便民程度、民意测评等项的综合指标,对各进驻部门(包括中、省直部门)的行风测评3分分值进行量化考核,并形成考核通报。中心对进驻部门审批事项进驻情况、窗口工作人员选配情况、审批流程优化情况、审批材料精简情况、承诺时限压缩情况、审批服务事项办结情况、计算机管理和工作区管理等,按基础分100分进行考核,并评出“行政服务红旗窗口”;对窗口工作人员思想品德、文明服务、业务技能、廉洁自律、工作纪律和工作绩效等方面,按基础分100分进行考核,评出“行政服务先进个人”,并形成考核通报。
  第八章 分中心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因办公场所、技术条件等原因暂不能进入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经研究批准后,可另设分中心办理相关业务,与中心启动同步对外挂“黑河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牌子。
  第三十七条 分中心职责:
  (一)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办理本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收缴有关规费。
  (二)认真落实中心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负责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中心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统一对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比。
  (四)及时向中心报送各种业务资料和政务信息。
  (五)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分中心实行中心和主管部门双重管理。在行政体制上,分中心隶属主管部门;在审批业务上,分中心接受中心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分中心的审批项目分类、工作人员配备、网络及软件应用等情况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九条 分中心的日常管理,执行中心大厅管理模式。参照中心的有关办法,执行服务制度等。分中心按照中心统一要求,对审批事项实行分类管理、统一收费制度和“六公开”制度。
  第四十条 分中心要通过设置标牌、明白卡和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对外公布审批事项的申办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申办件示范文本等内容,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第四十一条 分中心要实现与中心审批网络和网站互联互通,及时将办件情况、政务信息、服务指南、办事流程、政策法规等内容在网上公开,并纳入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中心在分中心设置投诉箱,公布投诉电话,必要时可派驻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分中心行政效能的监管。中心要及时对分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和评比。
  第九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为增强服务功能,中心将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适当引入部分中介服务机构进驻窗口服务大厅,并对其人员、服务收费等中介服务活动统一纳入中心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由中介服务机构承办的服务事项,须经法定的招投标程序确定代理单位。
  凡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参加中介服务投标。中标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服务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服务对象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为服务对象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考评
  第四十六条 在中心设立电子监察中心(举报投诉室),属监察局派出机构,专门受理服务对象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服务态度以及廉政行为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同时,受理分中心的举报投诉。
  第四十七条 中心对各窗口申报登记、事项办理、审批程序、收费标准等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并按照有关制度给予考核记录。监察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刁难勒索、故意拖延等损害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经核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对在中心办公服务窗口之外另行受理已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中心有权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对执意不改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对中心和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过错的,由中心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调离窗口工作岗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并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予以查处。
  第十一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中心建立党组织,负责中心的党务工作。
  第五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党组织关系临时转入中心。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各分中心要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实施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