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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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府发(1996)10号

关于颁发《九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九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九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3月28日九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的文明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规划,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之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市、区、局)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对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
各县(市、区、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地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监察队伍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综合执法专业队,对一切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章行为实行处罚。
第六条 城建、房产、公安、交通、工商、商业、环保、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要求,协同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新闻、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要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良好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九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社会化服务,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条 九江市人民政府将每年十月二十六日定为“环卫节”,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及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同时,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应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破损的应按规定维修或拆除。
市、县(市、区、局)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及设施应定期进行粉刷、清洗,封闭阳台、外阳台必须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 道路、广场种植的行道树及花坛(池)、草坪等绿化带应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的应按规定补种或修复。
第十三条 道路、广场设置的路名牌、公交客运站、候车亭、交通标志牌,各建筑物门牌(灯箱、霓红灯)及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四条 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张贴、悬挂宣传品、利用市区公共场地进行经营展销、有奖募捐,门面装璜、灯饰,停车场等设施,须经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许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市、县(市、区、局)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二)不得在建筑物顶、外乱搭乱建有损建筑物整体外观棚舍;
(三)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等公共设施及树木上涂画、刻画、张贴;
(四)不得在电线杆、行道树、交通护拦等公用设施上牵绳晒挂物品,乱张贴、悬挂广告;
(五)保持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容貌整洁,车容不洁的应冲洗方可在市区内行驶;
(六)不得将炉口、烟囱、污水道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禁止临街安装户外自来水龙头及炉灶。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用硬质材料或者围墙遮挡,并作必要的粉饰,不准占用人行道。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出必要的覆盖。建筑施工,一律实行封闭型作业。
在市区申请破路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到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许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施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作业。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摆摊设点、各种车辆必须到指定地点停放。早市、夜市应按指定地点和规定的时间进行营业。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应符合《城市道路清洁质量标准》、《城市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质量评定标准》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并按规范作业,保持路面的清洁卫生。做到随脏随扫,随扫随清,不能滞留堆放。
清运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进行遮盖运输,不得污染路面,并逐步过渡到夜时转运垃圾。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粪便。
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袋装化,定时定点、分类收集、运输和进行无害化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临街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应按《九江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履行,确保门前清洁整齐。
第二十二条 长江九江段、南门湖、甘棠湖水域岸线、码头和装卸作业区等产生的渣土、废弃物粪便等不得向水域倾倒、抛撒。禁止在南门湖、甘棠湖水面开设餐饮业。
第二十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施工渣土排放,易污染路面的建材和燃料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市区跨区渣土排放及易污染路面的建材和燃料运输,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统一准运证。辖区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统一的准运证,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时,必须将施工现场和通道内余留的物料、施工渣土和建筑垃圾清运完毕,疏浚下水道。建设单位应正式申请办理市容环境卫生验收手续,按有关规定移交。植树整枝应在完工后及时将现场渣土枝叶自行清理完毕。运输流体、沙石等散装材料、施工渣土垃圾等,应使用专用车辆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漏洒、飞扬。
第二十四条 规范的集贸市场以及饮食摊点(夜市)等商业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自行清扫,自备垃圾容器,保持经营场地范围内清洁、整齐。
第二十五条 改建、装修房屋所产生的渣土等不得混倒入生活垃圾堆内,并按余土管理部门的规定自行清除或委托清除。
第二十六条 科研、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混入生活垃圾,不得乱倒乱扔。
第二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或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管理和保洁。公共厕所也可承包管理,做到随脏随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和设施完好。市区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厕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商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厕所应对外服务,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厕所的贮粪池或未经三级化粪池的粪便不能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应由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经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单位及时清掏,密闭运输到指定的粪便消纳场所。
第二十八条 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犬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加强管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九条 在市区从事清扫保洁、冲洗车辆以及施工渣土运输等经营性服务的单位或个体,必须到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输有关手续后方可经营。设立的经营服务性单位、个体要执行市容环境卫生标准,遵守服务规程,服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以及各类包装等废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渣土、粪便、污水和乱扔动物尸体、杂物等;
(四)向绿化带、花坛(池)、草坪等绿地内及进水井、窑井、排水阴渠扔废弃物或倒垃圾、废渣;
(五)在道路、广场、隙地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
(六)沿街鸣放鞭炮,抛撒、焚烧纸课、冥票等丧葬用品;
(七)在城市道路、广场冲洗车辆;
(八)当街冲洗石料、占道施工,并在施工现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物和建筑材料;
(九)交通运输车辆、船舶产生的废弃物向道路、水域倾倒、抛撒。
(十)高层楼房乱抛杂物。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建部门,对市区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操作使用的垃圾粪便运输车船及专用码头、堆场、转运站、处理场、进城车辆冲冼等环卫工程设施进行监督,统一规划;以辖区为主,协调各方,共同建设。其经费由市、区两级负担。
第三十三条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特定地区的需要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制定辖地内公用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不符合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应改造成水冲式公厕。
第三十四条 在市区对新开发区和旧区改造以及建设大型集贸市场等,应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配套建设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工作点,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其经费应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内实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规划、设计、审查、验收。项目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城市垃圾、渣土、粪便消纳处理场的建设,应符合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和个人自行清运垃圾,使用消纳处理场,按规定标准缴费。
第三十六条 新建多层或高层建设应修建垃圾贮存设施和清运车辆通道,管理责任单位应加强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和通道畅通。
城市居民区或人流密集地区,应合理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公园、体育馆(场)、旅游点、医院、宾馆、大型商场、集贸市场、菜场等人流集散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有设置符合规定的公共厕所,垃圾容器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设施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环卫设施的管理,定期保养、维修、更新、保持环卫设施完好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按规定设置的公共环卫设施。市区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提出拆迁还建方案,报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征得辖区同意后批准。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
市、县(市、区、局)和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领导,保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目标的完成。
第四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三)对下一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专业单位、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奖惩;
(四)对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含公共水域及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五)对道路清扫保洁实行质检、考核、评比、奖惩;
(六)对环卫专项经费实行分配及监控;
(七)领导和协调市容环境卫生的监察队伍;
(八)受理市民和单位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投诉和举报;负责人大、政协有关市容环卫议案、提案办理;
(九)查处违反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对户外广告、灯饰设置和渣土清运的管理,检查落实“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四十一条 城市监察队伍职责:
(一)对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按清扫保洁标准进行检查并行使执法权。
(二)负责办理与市容环境相关行为的登记工作,并按市容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 本市市容按下列分工:
(一)自用的建筑物、构筑的,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其他的由使用者负责;
(二)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带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户外广告、标牌由设置单位负责;
(四)其他涉及市容的,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本市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和人行道的清扫保洁及垃圾清运工作。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对街巷、居住区等地方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建制镇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分工,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负责各自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市区卫生责任区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确定片区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影剧院、体育馆和公园场所内及绿化带、市区堤防禁脚地、护坡、甘棠、南门湖内清洁卫生由管理单位负责。
收费的道路、桥梁及车辆停放场地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由收费单位负责。
第四十七条 各类市场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或委托市容环卫部门有偿负责。
经批准设置摊点、流动售货车经营场地范围的清扫保洁,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十八条 长江九江段水域沿岸码头,装卸作业区、趸船等的清扫保洁,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用市财政制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章补偿金的统一票据进行处罚收费。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一)、三十条(一)、(二)项,处1—5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三)、(四)项、第二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元至25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元至5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九)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元至50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每日处20元至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元至25元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影响市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领导个人处50元罚款,检查或抽查未达门前三包标准的,一次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二)、(六)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七)、(八)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责任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按拆迁方案拆除,并处相当于原设施价值2至5倍罚款。
第六十一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实行强制拆除,并处500元至25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清扫、保洁、清运,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20元至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5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收取服务费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处收费款的2至5倍罚款。
第六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阴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能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法定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和城市管理监察人员不履行管理职现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乱收费、乱罚款或罚款不给、不用市财政统一票据的,由市容主管部门给予乱罚款额2—5倍的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未设建制镇的城市型居民区,垦殖场、工矿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详见市政府颁布的七个附件(《九江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摊点经营与早夜市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市区建筑施工现场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实施办法》、《市区沿路亭棚及临街建筑容貌管理的办法》、《关于禁止市区丧事影响市容的有关规定》、《九江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市政府原颁布的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九江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加大落实“门前三包”工作力度,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凡在本市市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承担“门前三包”任务,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
二、“门前三包”的责任:
(一)包卫生:负责门前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制止乱倒垃圾、污 物 、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卫设施等行为;
(二)包绿化:按照绿化委员会的规划,种植、管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制止攀折树木、依树搭棚、践踏草坪、跨越绿篱、损坏树木与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秩序:维护门前或周围的市容观瞻,制止乱堆放物品、乱摆推设点、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贴乱挂广告标语及其它违章行为。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市政、环卫、园林、工商行政、公安交警等部门按业务分工,做好卫生、绿化和秩序管理。
三、实行责任单位管理制度:
浔阳区、庐山区政府、开发区、街道办事处为实施“门前三包”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落实本辖区干道和小街小巷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落实责任单位的具体任务执行情况。城建、规划、工商、公安、卫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浔阳区、庐山区街道办事处和责任单位,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四、“门前三包”的形式:实行责任单位自包和联包,不搞代管。责任单位与市容管理部门按年度签定的“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领导分管“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三)配合相应的执勤人员,并严格责任地段内的卫生、绿化和秩序管理制度。
(四)自觉接受浔阳区、庐山区政府、开发区和街道办事的监督、检查。
五、收费标准:自包和联包责任单位,每年应缴纳自包联包管理费。经营性单位、个体门点按临街面每年每平方米10元。非经营性单位按临街面每平方米4元。以上收费每年年初一次性收清。
六、奖罚办法:市容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或市容管理部门以至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检查或抽查未达到“门前三包”管理标准的,要限期改正,并一次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从重处罚,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的主管领导个人处以5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自己违反环卫、绿化和秩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其中对屡教不改的经营性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对拒绝接受监督处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市容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制执行。
七、监督管理措施
(一)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执行人员应配带证件,罚款全部上缴地方财政,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用于市容卫生专项支出。
(二)各级城市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市容卫生监察队伍,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1、宣传有关环境卫生的法规;2、监督检查分工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3、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4、与责任单位执勤人员密切配合,严格管理。
(三)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管理部门或责任单位,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搞好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无证行驶,无营运证从事营运业务。
二、大货车、拖拉机、重型车、农用车、柴油三轮车,从7时至21时,禁止在浔阳路、滨江中路、庐山路、南湖路(新公园路口以西)、人民路小坝范围以内的道路通行。
三、清理整顿各类客运车辆。停止审批客运中巴、面的、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机动车、人力三轮车行驶证及牌照发放手续,现有的城区客运中巴行驶路线重新实行分流,对热线线路,按车牌号尾数的单双号、实行单双日营运。城区客运中巴和旅游车辆做到五有:营运线路牌、价目表格、投诉电话、上岗证件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四、市区所有公共交通车辆应按公安交警与城建部门商定的线路运行及指定的站台停靠上下旅客,严禁在隔离带内及路口处随意停车、调头。至石化总厂的五路公交车一律在滨江路运行和设站。至市郊的路线(不包括五七二七厂及莲花镇)的公交车,不准在浔阳路通行。
五、外地及各县(市、区)进入市区的客运车辆,禁止进入市中心,一律进站(场)停、发车。
至景德镇、都昌、湖口、彭泽、星子等东线车辆一律进入汽车站停、发车。
至南昌、沙河方向的车辆全部在十里大道钢家俱厂院内停、发车。
至庐山的旅游车一律在码头东侧停、发车,经滨江路、长虹北路通行。
六、全面清理整顿人力三轮车、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机动车。对从事营运的无证人力三轮车(蹬士)和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机动车(拐的),坚决收缴割毁。有证的人力三轮车和三轮摩托车、三轮轻便机动车、禁止在浔阳路、环城路、庐山路、滨江中路、甘棠路通行。如有违章行为一律收缴割毁。市区将逐步取消人力三轮车、三轮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机动车参与经营活动。
七、加强对两轮摩托车、板车和自行车的管理,不得乱停乱放影响市容。板车不得在浔阳路、大中路、交通路通行,不得在市区主干道及路口停放,否则罚款或扣车。对两轮摩托车违章者扣留执照或车辆。自行车违章者处以半小时以上的义务执勤。
八、加强对各种出租车的管理。在稳步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出租汽车严格做到四要,要有计程器、价目表、监督电话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做到文明服务,按时计费,严禁宰客,违反其一者扣车一个月,对驾驶人员停业办学习班一个月。
九、对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交通管理由公安部门交警部门负责,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违反上述各条者按《道路交通管理例》从严处理。

关于市区摊点经营与早、夜市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大城市管理的力度,创造良好的秩序环境,推进城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本着既搞活经济又有利于改善市容市貌的原则,特定城区摊点经营与早、夜市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道路摊点管理的范围和地段:
1、庐山路、庐峰南路(汽车站至九江宾馆)、甘棠路、环城路、浔阳路(长虹立交桥至三马路口)、十里大道、交通路、滨江路、西二路、文化宫(烟水亭)广场地段,一律不准在店外摆设摊点经营。禁止在甘棠湖、南门湖、开设水上餐馆污染水域。
2、大中路步行商业街,经营必须在门店内经营,不准占道。西门口、交通路、庐山路、八角石喷泉处等叉道口不允许摆放任何摊点,确保道路畅通。
3、对以下摊点群予以整顿:
(1)火车站水果摊点群;(2)甘棠公园滨湖水果摊点群;(3)一、二、三马路北端水果、副食、缝纫摊点群(距路沿石不少于10米);(4)烟水亭照相摊点群;(5)汽车站水果摊点群;(6)邮电大楼处花草、金鱼摊点迁至市体育场旁。实行规范化管理,不准占道为市。
4、早、夜市范围与地段。早市摊点不准摆设在浔阳路、十里大道、交通路、庐峰南路、环城南路等主要道路上经营。夜市范围与地段:(1)火车站夜市点;(2)滨江路九航上海商场至龙王墩夜市点;(3)汽车站(庐峰北路)夜市点;(4)十里夜市点。
取消交通路、烟水亭广场、文化宫广场饮食夜市。
5、其他道路、偏街小巷允许摆摊的地段必须远离主要干道路口5米,一律不准侵占车行道,妨碍行人过往。
二、摊点和早、夜市经营者行为:
1、摊点和早、夜市严禁无照(证)经营。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许可证后,持证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经营。经营饮食行业者应向卫生防疫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2、摊点必须按批准的地点摆放,不允许越出规定范围,违章经营。做到整齐划一,统一规范,按照“门前三包”要求搞好摊点和周围场地卫生。
3、遵守早、夜市经营时间:早市必须在上午8:30时前下市,夜市在下午6:30时之后,下市时间不得超过次日凌晨3时。不得经营户外卡拉OK。
4、摊点经营者要按时缴纳税费,爱护市政设施,文明经商。
场区摊点及早、夜市由工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凡违反上述规定者按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规从严处罚。

关于市区建筑施工现场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对市区建筑施工现场和工程渣土处制管理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由市容环卫部门主管。
二、所有基建工地开工之前,必须在不占道路的情况下建砌高2米的临时围墙,围墙的临街面必须先用砂浆粉平、涮白,然后按指定的内容和规格涮写标语或广告,不得开设临时店面。
三、所有基建工地,一律不准挤占人行道规划红线,各种基建机具、材料必须堆放在围墙内。
四、基建工地出口通道,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如:铺设卵石、竹垫,设置水槽,并且在出口通道至城市道路30米,用防雨布铺垫路面,严禁基建车辆带泥沙上街。
五、各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自行配备相应数量的保洁员,负责工地出口,围墙四周及本地施工地段的保洁。
六、建筑施工的污水必须经过净化处理后,方可排放,不得直泻街道、路面,严禁带泥沙的污水排入下水道。
七、运输渣土和易抛撒建材的各种车辆,必须领取统一的准运证和通行证后方可运行。浔阳路、庐山路、滨江路、庐峰南路白天一律禁运渣土,确因需要也必须在21:00时至清晨4:00时内通行。做到密闭、覆盖;不得沿途抛、撒、漏;不得带泥沙污染街道。
八、建筑物施工,必须有安全装置(网、墙等),一律实行封闭作业。
九、产生建设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含市政)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三日,持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中标书到市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和工程渣土处置责任合同。
十、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清除施工场地内外的余土和垃圾,拆除围墙,平整场地,修复道路。
十一、违反上述2—10款内容的,城市管理监察队有权当场扣压车辆,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令其停工整顿,并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如需吊扣执照的,在24小时内交交警部门处理。

市区沿路亭、棚及临街建筑容貌的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规范临街建筑容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除有关直接为城市交通服务、经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的交警指挥亭、公共汽车候车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道设立停棚。
二、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占道铺设的各种地面地下管理道、线杆、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容、交警、市政、园林、自来水、邮电、供电等施工管线相关部门同意后,可以按分段、快速、保洁的高要求施工,并负责当天的渣土当天清运完毕,做好保洁。园林整枝必须派专车,随整随运,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具体实施手续。
三、临街建筑阳台、窗外不得吊挂,屋顶不得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更不得搭盖有碍市容的建筑(构筑)物。自本办法颁布后,新建的临建筑的临街面均不得设通透式阳台。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筑物,外墙必须进行粉面装饰,颜色以乳白等淡雅为主。临街建筑外墙,一般要求以建筑材料贴面,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临街门面的装修,包括改门、开窗、贴面及铺设地面必须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和谐、安全,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施工。
六、违背上述各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限令其纠正违章行为,并视情予以处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城市市容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如不按期拆除,城管监察队伍将强制执行。

关于禁止市区丧事影响市容的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搞好城市环境卫生,美化、净化市容市貌,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驻市各单位、各街道、居委会,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发现大操大办丧事的应予劝阻,如有违反者,及时报告民政部门和交警部门给予处理。
二、严禁在市区街道及交通要道,搭棚影响车辆和行人过往,出殡送葬时,不准敲锣打鼓、吹嗽叭,沿街撒“纸钱”,燃放鞭炮污染市容。违者,由交警部门扣留汽车驾驶执照二个月;扣留车辆各一个月。
三、严格控制车辆。丧事用车不得超过三辆,违者由交警部门扣留从排列第四辆以后的汽车驾驶执照各二个月;扣留车辆各一个月。
四、市内出殡用车,禁止从浔阳路(从新桥头至长虹立交桥)通过,一律从滨江大道、十里大道等路段到火葬场,严禁抬棺游街(回族除外)。
五、在实行规定的市区,国家职工不遵守本规定,所在单位为其丧事提供方便,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九江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户外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广场、江边、湖边、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绘制、张贴等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户商业广告。
第四条 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监督管理,广告的设置,征得辖区同意后,到市市容环境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城建、环保、规划、公安、市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应设置牢固、整洁美观、定期维修更新。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设置户外广告、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及其它绿化设施,不得有碍市容观瞻。
第六条 设置路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广告,应美观整洁。破损、脱色的,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及时整修或立即拆除。
第七条 在浔阳区、庐山区十里大道两侧、八里湖开放开发区、长虹大道两侧设置和张贴户外广告及在市区利用自身场设置用于自我宣传的霓虹灯、路牌、墙壁、电子显示屏、商品或服务信息牌(统一、规范制作)等形式户外广告和上街广告宣传的,依法须经城建、市容、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批准,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登记申请,经批准取得《户外广告登记》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设置。
《登记证》规定的留存期满后,广告主必须拆除或清除户外广告。
第八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文体公益活动等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在规定的留存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或拆除。
第九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登记编号、设置单位名称和留存期限,到期后广告主必须拆除。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损坏、拆除或遮挡户外广告。
因市政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通知设置者按期拆除。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
逾期不改正或不拆除的,并处100元至2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第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不拆除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200元至5000元罚款;《登记证》规定的留存期满后,未拆除或户外广告责令其立即拆除或清除,并处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对责令限期拆除或清除的户外广告,被处罚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给予拆除或清除的,辖区城管队伍可以强制拆除或清除。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已经设置的户外广告要按本办法规定在1996年6月30日前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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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6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日


  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自然灾害防治方案
   3.2.2 自然灾害险情巡查
  3.2.3 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3.3 自然灾害报告制度
  3.3.1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4 自然灾害等级
  5 应急响应
  5.1 特大灾应急响应(Ⅰ级)
  5.2 大灾应急响应(Ⅱ级)
  5.3 中灾应急响应(Ⅲ级)
  5.4 小灾应急响应(Ⅳ级)
   5.5 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助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 治安、交通、通讯和广播
  6.5 基本生活保障
  6.6 恢复重建
  6.7 应急资金保障
  6.8 信息报送和处理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 通讯和信息传递
  7.3 应急技术保障
   7.4 宣传与培训
   7.5 信息发布
   7.6 监督检查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部门
  9.2 预案的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保证我市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洪涝、地震、沙尘暴、干旱、病虫害、雪灾、低温冷冻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1.4 工作原则
  救助应急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党政军联动”的原则;“预防为主,社会参与”的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并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政府提出成立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中灾及以下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部署(特大灾、大灾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有关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厅、包头军分区、武警包头支队,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水务局、卫生局、农牧业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建委、商务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地震局、气象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扶贫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广播电视局,包头电信分公司、包头移动通信分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分公司、呼铁局包头火车站、包头机场公司、包头供电局、包头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分行、包头市商业银行等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组成。
  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和指挥全市中灾及以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助工作方案;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救助工作;发生特大灾和大灾时,在自治区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我市救助应急工作;部署救助应急工作,检查落实情况;检查下一级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助工作;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助现场领导小组;决定请求国家和自治区支援;研究解决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发生自然灾害时,相关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救助工作的需要,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传达市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汇集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供依据;发布灾情情况和救助工作信息;及时收集信息,向上级汇报灾情和救助工作情况;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救助工作;负责处理市救助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完成市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要加强以“预防为主”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机构的管理职责,开展自然灾害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建立自然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自然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市民政、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区(旗、县)两级自然灾害信息的管理系统,及时传送自然灾害情况。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自然灾害监测的部门和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自然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自然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 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自然灾害防治方案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减灾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的自然灾害防治方案。年度自然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主要灾害分布情况,说明主要灾害威胁的对象和范围,明确防范重点和期限,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自然灾害险情巡查
  市级主管部门和旗、县、区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自然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自然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划定自然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避灾疏散。
   3.2.3 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市民政、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等灾害管理部门,对灾害预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坏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除县级以上民政、国土资源、水务、气象、地震部门外,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布灾害预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结果要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当发出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乡、镇(苏木)、办事处、村(嘎查)、社区、学校以及重要自然灾害危险地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做好各项防灾、避灾工作。
  3. 3 自然灾害报告制度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时,可以越级向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3.3 .1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
  灾害种类;灾害的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结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要求。
  4 自然灾害等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将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小灾四个等级。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Ⅰ级)。
  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公顷以上;倒塌、损毁房屋3万间以上;因灾死亡30人以上;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3万人以上;牧区牲畜死亡10万头(只)以上;地震灾害按《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划分的等级执行;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Ⅱ级)。
  农作物绝收面积10-30万公顷;倒塌、损毁房屋1—3万间;因灾死亡20-30人;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1—3万人;牧区牲畜死亡5-10万头(只);地震灾害按《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划分的等级执行;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10亿元。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Ⅲ级)。
  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倒塌、损毁房屋0.5—1万间;因灾死亡10—20人;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0.5—1万人;牧区牲畜死亡2—5万头(只);地震灾害按《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划分的等级执行;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
  (4)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小灾;地震灾害按《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划分的等级执行(Ⅳ级)。
  5 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应急工作要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自然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灾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灾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特大灾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
  5.2 大灾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灾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大灾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
  5.3 中灾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灾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中灾的救助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农牧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妥善安置灾民的生产和生活。
  5.4 小灾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灾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小灾的救助工作,在灾害发生地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本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农牧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妥善安置灾民的生产和生活。
必要时,市政府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救助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自然灾害险情或灾情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 紧急抢险救助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救助应急工作的统一安排、协调、调度。
  包头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武警包头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共同做好安置灾民和转移国家重要财产等工作。
  市建委、水务局、包头供电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热、供电、水利等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热、供电、水利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市教育局负责受灾学校师生的避险和安全转移。
   市司法局负责劳教场所安全工作,妥善转移和安置劳教人员。
   6.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指导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灾情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组织抗洪抢险救援;参与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市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震情分析及震后趋势判断工作,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参与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科学考察和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对干旱、暴雨、冰雹、大雪、寒流、沙尘暴、大风、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服务工作,及时提出防御措施;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和上报气象灾害,进行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6.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保证灾区供水和食品的卫生安全。
  市农牧业局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和监督。
  6.4 治安、交通、通讯和广播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维护和灾区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局负责为抢险、救灾、防疫等工作人员、物资的运送和灾民转移提供所需交通工具;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堵塞公路的修复、疏通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包头火车站、包头机场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工作的人员和物资,组织抢修中断的铁路、机场,保障运输畅通。
   包头电信分公司、包头移动通信分公司、中国联通包头分公司、包头供电局负责组织、协调通讯和电力运营企业尽快修复因灾损坏的电信和电力设施,保障应急指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电力畅通。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地报道灾情和抢险救助工作。
   6.5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协调落实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
  市农牧业局负责农牧业灾害的核查、汇总;组织调运种子、化肥、饲草料等生产物资;组织灾民抗灾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的牲畜安置饲养等工作。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灾区市场监管,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各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收减免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 恢复重建
  市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和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上报因灾受损的基础设施恢复建设项目,争取和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赈灾资金。
   市建委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物、市政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帮助受灾地区因灾返贫人口的恢复生产工作。
  6.7 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本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和救灾应急资金筹集、拨付,并对救灾应急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分行、包头市商业银行按照经营原则和要求负责提供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所需信贷资金。
   6.8 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灾情信息,并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随时根据灾情变化提出救助措施,报告包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灾情情况和救助情况。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驻包部队和武警包头支队及交通、电力、通信、消防、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必要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援演练。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费用按《包头市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资金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市政府和灾害多发区的县级政府都要储备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灾害发生后,确保灾民的生活必需品(如帐蓬、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在市救助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时间内送达灾区。
各级政府要保障专用救灾装备,配备专用救灾车辆、通讯工具和其他相关设备、设施。
7.2 通讯和信息传递
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以及互联网等通讯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自然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市民政局成立自然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自然灾害应急防治和救助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专家组要依托科研机构,开展自然灾害预警、预测、预防、评估和应急救助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救助调查,灾情和救助评估、灾害趋势预测、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大力开展公众和学生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将灾害风险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计划,对广大公民和学生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和学生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和学生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自然灾害情况的发布,按照《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 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自然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提出解决办法。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香樟路两厢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香樟路两厢部分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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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和2003年11月国务院批准的《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实施规划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将位于香樟路(白沙湾路至韶山南路)规划路幅及绿化带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收回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共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47993.11平方米,具体地块及界址以2004年12月30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队勘测定界的测绘图纸和界址点为准。
  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