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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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4〕46号
屯溪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黄山市中心城区亮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体现国际旅游城市风貌,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夜景灯光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范围按照本办法实行亮化: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以及主次干道两侧以外,在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
  (二)桥梁、广场、公园、景观带、景点绿化带、街心公园等公共场所;
  (三)各类发射、接收塔;
  (四)户外广告;
  (五)繁华商业区;
  (六)城市出入口;
  (七)城市雕塑;
  (八)市政府确定应当设置亮化的其他范围。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亮化的主管部门。市规划、市容、房管、工商、公安、供电、屯溪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中心城区亮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亮化遵循统一规划、业主承担、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分段控制、降低成本、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亮化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规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市容、房管、工商、公安、供电、屯溪区政府等部门编制城市亮化规划,以指导城市亮化建设。
  第八条 按照规划的要求新建、改建项目的亮化建设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构)筑物预决算。市政府对亮化的设置和使用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有关政策另行制定。
  第九条 凡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设置亮化的业主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亮化方案、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建设。
  第十条 城市亮化设置、开启、维护、管理按以下分工各负其责:道路、桥梁、广场、公园、景观带、景点、绿化带、街心公园的亮化由市市政管理处负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主次干道建(构)筑物,各类发射、接收塔的亮化由产权单位负责,市亮化办监督;住宅小区的亮化由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市房管局监督;主次干道户外广告的亮化由各经营业主负责,市市容局监督;小街小巷户外广告和屯溪老街的亮化由各经营业主负责,屯溪区政府监督。
  第十一条 承接中心城区亮化工程制作的单位,必须领取工商执照,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相关的制作条件。亮化工程建设应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要求。
  第十二条 亮化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亮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亮化工程建设不到位的,建(构)筑物不得通过验收,更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亮化灯饰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以免造成混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移动亮化设施。
  第十六条 亮化设施由设置单位(个人)负责维护,保持功能良好、容貌整洁及保证安全使用。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 夜景灯饰应当按规定时间开启。
  (一)桥梁、广场、公园、景观带、景点、绿化带、街心公园等公共场所按城市道路照明时间开启。
  (二)其它灯饰的开关时间为:春冬季18:00—23:00,夏秋季19:30—24:00。
  (三)遇有重要活动或节庆期间,亮灯时间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开启。
  第十八条 对达不到亮化标准、要求,又不及时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或通过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亮化设施,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十七条、《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黄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经黄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故意损毁、偷盗亮化设施,或侮辱、殴打亮化管理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之一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亮化管理人员在亮化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为设置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亮化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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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财政厅(局):

为深化博物馆改革创新,加强重点博物馆建设,促进博物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于2009年12月启动了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相关工作。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九日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09〕1387号),规范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是由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共同认定,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共建的代表中华文明的地方所属重点博物馆。

第三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坚持择优认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和稳定支持的原则,其建设内容和目标是,通过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大投入力度,大幅提高重点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水平,造就一批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博物馆;构建以点带面、立足区域、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博物馆综合资源共享平台,推动我国博物馆整体水平迈向世界先进行列。

第四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提升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文化交流、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水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负责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审定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年度计划和项目申请,合理安排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承担中央支持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考评;

(四)组织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运行状况年度评估。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培育和推荐;

(二)指导及监督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运行和管理;

(三)落实地方支出责任,足额安排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运行经费及事业发展所需项目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经费稳定增长机制;

(四)配合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绩效考评与年度评估。

第三章 培育与认定

第七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采取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的方式,从省级博物馆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和培育,每5年核定一次,予以总量控制。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应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省级博物馆,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文物藏品具有极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形成完整体系;

(二)陈列展览与本馆使命、宗旨紧密契合,社会影响力强;

(三)专业技术力量雄厚,能够承担国家重要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展示任务;

(四)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文化传播与社会服务功能有效发挥;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科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认定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组织评审,商财政部择优认定。

第十一条 列为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培育对象的,培育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省级人民政府提供培育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培育计划完成后,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验收通过的,商财政部予以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三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行理事会决策、馆长负责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理事会成员由主管部门委派,由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馆长、职工代表以及热心博物馆事业的社会人士代表担任。

建立由本单位人员、社会相关人员组成的藏品征集、学术研究、展示教育等专业委员会制度,负责向理事会、馆长等决策、执行机构和人员提供咨询建议,落实员工和公众对博物馆经营管理的参与权。

第十四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馆长人选应为具有丰富博物馆管理经验和全国性学术影响的专家,馆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在任期内,非法定或特殊情况,不应随意更换馆长。

第十五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应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相应的竞争、激励、约束机制,优化组织结构,科学设置岗位,完善职位管理,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

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专业技术队伍。

第十六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应制定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核准。

第十七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共建要求,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明晰本部门与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之间的事权责任。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文化交流、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重大项目,必须纳入绩效考评计划。

第十八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之间应建立战略协作机制,并整合全国博物馆资源,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展示、利用行动计划。

每年应有计划地举办全国性专题展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巡展和博物馆文化推广。

第十九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负有对本省(区、市)和全国中小博物馆、民办博物馆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的义务。

积极推动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对中小博物馆的托管或连锁运营。

第二十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应积极推动博物馆事业社会化,引导和争取社会力量支持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对博物馆进行捐赠,不断壮大“博物馆之友”、博物馆志愿者队伍,发挥行业示范和引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应依托文物藏品、陈列展览等文化元素,大力开发具有影响力的文化产品,创造特色鲜明、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创意品牌,成为博物馆文化产品研发的示范基地。

第二十二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应加大开放力度,保障藏品、科研资料、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建设成为文化遗产领域国家公共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文化遗产、博物馆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文化遗产、博物馆合作计划。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每年末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后,于次年2月末之前报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同时接受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藏品、展览及社会教育工作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安全、财务管理情况(含中央财政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每年组织对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予以公告,并作为次年中央财政专项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评估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连续三年居于评估末位的,不再列入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省(区、市)比照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模式,按照省(区、市)地共建的原则,建设省级博物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2005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


关于发布《2005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国科办农社字〔200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经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制订了《2005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见附件1),现予发布。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认真准备项目,并按《2005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须知》(见附件2)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联系人与电话:
  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 郭建平 许栋明
  010-63952229-503,602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魏勤芳 郭志伟
  010-58881410 010-58881409
  财政部农业司 何利成 李新海
  010-68551431 010-68551432



科技部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二日






附件1:2005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727414459684597.doc
附件2:2005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须知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507274144601543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