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电信部门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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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电信部门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电信部门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太原市电信局向用户收取上月度电信费的同时强制收取本月度预收款是否构成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1999〕第176号)和《关于电信部门强制收取用户话费押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豫工商字〔1999〕第96号)收悉。经研
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立法精神是禁止公用企业强制交易。公用企业强制交易是指公用企业在提供商品时,利用其独占地位,违背自愿原则,对交易相对人限定交易条件的行为。《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了例举式
规定,凡是构成这些强制交易行为的,应当依法受到查处。
二、电信部门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属于公用企业的范畴。电信部门在提供电信服务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拒绝提供电信服务等措施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等,实质上是向用户限定交易条件,以强制用户交付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等不合理条件作
为其提供电信服务的交易条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强制交易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
条规定予以处罚。



199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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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时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时限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福建省劳动局:
你局闽劳监便字(94)21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决处理事故的结论性意见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本次事故除应认真总结教训外,仍应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对事故进行处理结案。
二、对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以下级别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省级人民政府的裁决应视为终局结论。如对此结论不服,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1994年9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49 号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晶 
2007年8月23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应税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车船外,自治区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前款所称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旗县城、苏木乡镇所在地范围内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车船。
  第五条 车船税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人应当在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下列地点纳税: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以纳税人所在地为纳税地;
  (二)法定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车船,以车船的登记地为纳税地;
  (四)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纳税地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纳税年度的起迄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代收的车船税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或者缴入国库。
  第九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 注
载客汽车
大型载客汽车 每辆 600元 包括电车

中型载客汽车 每辆 540元
小型载客汽车 每辆 420元
微型载客汽车 每辆 36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84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60元
摩托车 每辆 80元 包括二轮、三轮
机动船(按净吨位每吨) 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以上 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