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建国有控股公司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18:09   浏览:94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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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国有控股公司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组建国有控股公司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深入,组建国有控股公司已成为明确投资主体,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规模效益,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优势的重要途径。为了规范各地和各部门正在进行的试点工作,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结合本地情况贯彻执行。
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的性质和类型
(一)国有控股公司是国家授权对一部分国有资产具体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者权利的特殊企业法人。在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时,一定要把握其“特殊企业法人”的性质,即控股公司只行使出资者的职能,而不行使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防止出现变相的“翻牌公司
”。
(二)国有控股公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纯粹型控股公司,它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是通过全部或部分拥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股权,而对其他公司或企业实行控制。另一种是混合型控股公司,它主要通过股份持有控制子公司,又直接进行一部分生产经营活动。这种
控股公司投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0%以上,用于直接生产经营的资本总额只能小于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在对子公司的关系上,它行使的是出资者权利,而在直接生产经营活动中,它还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授权一些企业集团的
核心公司作为国有控股公司时,为了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可以设立混合型控股公司。但要通过制定章程,防止母子公司之间发生不规范的竞争。
二、关于试点控股公司的组建工作
(一)控股公司的组建与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造、改组、改制有密切关系,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从全局出发,提出自己的意见。在考虑试点意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根据本级政府国有资产存量的情况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进展情况,提出组建控股公司的初
步设想。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的进程,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当前不宜全面铺开,各地和各部门要严防一哄而起的错误倾向。第二,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组建控股公司的途径。一般组建的途径有四条:一是将政府中具备条件的一些专业经济部门和行业性总公司剥离、改组为国
有控股公司;二是将现有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改造为国有控股公司;三是将一些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通过授权控股经营,使集团公司成为国有控股公司;四是扶持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使之成为国有控股公司。在确定本地区的组建途径时,要根据产权结构调整的政策,将一些应当与政
府部门脱钩的企业,分别授权有关控股公司持股。第三,要把握好国有控股公司设立的条件。这些条件是:组建单位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下属企业或相关企业,并与组建单位有密切的经济和技术联系;下属企业和相关企业必须完成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授权后形成的各类子公司国有资产净额
之和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即中央级控股公司不少于人民币20亿元,省级控股公司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地(市)级控股公司可酌情降低;组建后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能够显著提高规模经济效益。
(二)要积极协助政府对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试点工作进行规范。应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规范意见》(讨论稿)的精神,对本地区国有控股公司试点工作进行规范。在规范中,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准确规定国有控股公司的
权利和义务,妥善处理控股公司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控股公司与各类子公司的关系。不能只规定控股公司的职权,而不规定它对政府和子公司承担的义务;还可以根据每一个控股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其权利和义务作适当调整。第二,妥善设置国有控股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控股公司是国
家独资设立的,没有必要设立股东会,应该设立董事会来行使和承担控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对政府专业经济部门改造为控股公司的试点单位,凡未与政府机构改革同时进行的,可以实行“人”字形结构,即在部门内分离出一部分人成立控股公司,待政府机构改
革时,再完全分离出来。第三,明确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国有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应当是其当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以及自身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净额的总和,凡是国有控股公司持有的股份,一律界定为国家股,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建立以前,控股公司收益
上缴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直接管理,专项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第四,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建立的资产经营公司应尽快按规范要求进行整顿,有条件的可充实、扩大,使之成为国有控股公司,纳入政府授权的范围。没有条件的应予撤销。
(三)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有控股公司组建的审批和授权工作。根据《国有资产法》(征求意见稿)的精神,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机关,也是国有控股公司的授权主体。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有控股公司组
建的审批和授权工作。在审批和授权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设立国有控股公司,属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应由组建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属于政府直接管理的,应由组建单位直接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政府批准。第二,组建单位提出申请时,要提交申请报告、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等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组建单位起草这些文件给予必要的指导。第三,组建单位的申请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作为授权方下达批准设立的文件,明确
授权国有资产的范围、数额、持股子公司的名称和持股比例,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的任免,在国家未作明确规定以前,仍按照原来的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但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面任免。
三、关于控股公司组建后的持股运作
(一)要加强对国有控股公司运作的指导。国有控股公司是新生事物,从事运作管理的人员大多缺乏经验。要使控股公司在组建后顺利运作,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加强指导。主要有:第一,帮助控股公司做好持股运作的发展规划,使控股公司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成为实现规划目标
的一个步骤。第二,帮助控股公司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进行资产重组,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在一个控股公司内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参股子公司之间,必须建立专业合作关系,而不能形成相互竞争关系,以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第三,帮助控股公司实施规范
化的产权管理。控股公司组建后,它和子公司之间已不再是过去那种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产权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它对全资子公司只能以出资人的身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行使出资者权利;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只能以股东的身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
东的权利。第四,为控股公司的运作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机会。国家局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以提高控股公司运作管理人员的素质。
(二)要加强对国有控股公司运作的监督。国有控股公司执行着国有资产出资者的职能,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它必须直接对同级政府负责,并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在这方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该做的工作主要有:第一、向控股公司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指
指标,考核其完成情况,并对其进行奖惩;第二,对控股公司的运作过程进行监测,特别是对其转让产权的行为进行监管,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对控股公司应上交政府的产权收益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第四,依据控股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的情况,提出控股公司董事会人
员任免的建议。
四、关于与控股公司有关的基础管理工作
(一)做好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为组建国有控股公司奠定基础。凡是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单位,其所属企业都必须首先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核实净资产的数额,通过授权,计入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对于产权归属不清的资产,要及时进行产权界定。当前,要着重抓好与控股公
司有关的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确定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数额和比例,以便纳入控股公司授权的范围。
(二)做好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为国有控股公司解除困扰。产权纠纷是产权归属不清的表现,将会影响控股公司的组建和授权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调处与控股公司有关的产权纠纷,促进控股公司的组建进程。
(三)做好资产评估的管理工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的资产重组提供服务。要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提高评估专业人员的素质和评估质量,为控股公司提供优质的评估服务。
(四)培育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国有控股公司提供持股运作的外部条件。国有控股公司要进行持股运作,需要频繁进行产权交易,一方面要出让一些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另一方面又要收购另一些企业的产权,这就需要有一个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因此,国有资产部门要加强
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为控股公司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199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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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之江国家旅游渡假区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之江国家旅游渡假区条例
  (1994年11月25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5年5月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杭州观光渡假型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杭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渡假区(以下简称渡假区)。渡假区位于钱塘江畔,紧靠西湖风景名胜区,东起五云山疗养院,西至龙坞乡,北起五云山麓,南至
珊瑚沙。总面积为9.88平方公里。
  第三条 渡假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实行国家旅游渡假区的特殊政策和新型管理体制,使渡假区成为旅游渡假和观光相结合,符合国际旅游渡假要求,以接待境外旅游者为主的综
合性的国家旅游渡假区。
  第四条 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渡假区内投资开发建设旅游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第五条 合理开发利用并切实保护渡假区内的旅游资源。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渡假区的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好城市饮水水源和渡假区的自然人文景观与旅游环境。
  第六条 渡假区内的土地依法征用为国家所有。渡假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通过依法出让或转让,境内外投资者可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第七条 渡假区应当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渡假区内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八条 渡假区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九条 渡假区设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渡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渡假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渡假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渡假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渡假区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或审核报批渡假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四)负责渡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土地的征用、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渡假区的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渡假区的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统计、劳动、人事、治安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托监管国有资产;
  (七)管理渡假区的旅游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处理渡假区涉外事务;
  (九)统一规划和管理渡假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十)保障渡假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一)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渡假区内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二)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渡假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渡假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由渡假区管委会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渡假区管委会为主。
  第十二条 渡假区的金融、国税、保险、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均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渡假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渡假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为渡假区的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四条 渡假区鼓励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渡假村、宾馆、别墅、餐饮、购物设施;
  (二)游乐、娱乐和文化、体育、健身设施;
  (三)游览、交通旅游服务项目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
  (四)与旅游业直接有关的无污染的生产性项目;
  (五)与渡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渡假区内经批准可开办外汇商店、免税商店和中外合资经营的商业企业。
  第十六条 渡假区可兴办国家法律所允许的涉外旅游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渡假区内经批准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海外旅游业务,并可按规定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
  第十八条 在渡假区内兴办企业,由投资者向渡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旅游项目按生产性项目限额审批)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渡假区内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渡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渡假区所在地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或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开户。
  第二十一条 渡假区内的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向渡假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接受渡假区管委会的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验证。
  第二十二条 渡假区内的企业歇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歇业注销登记手续,并对其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资产可以转让,属于境外投资者的资金
可以按有关规定汇出境外。
  第二十三条 渡假区内的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和聘用制。渡假区内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用境内外职工。其中招(聘)用的外籍职员须报渡假区管委会
批准。
  第二十四条 渡假区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依法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渡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渡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计征地方所得税。其中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
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并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 渡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渡假区内投资开办其他建设和经营项
目,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不足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还的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七条 渡假区内为建设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本建设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第二十八条 渡假区内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上缴造地专项基金外,在规定年限内全部留在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渡假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经营设备,常驻的境外客商和职员进口安家物品,在合理数量内,经海关核准,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
税。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经营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现就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界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业务,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以由于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责任保险。
二、责任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界定的原则:
(一)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二)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是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是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的人。
(三)责任保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对第三者负有法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不论事故的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四)责任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是赔偿限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实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核定保险赔款,并且保险赔款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赔款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是根
据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死亡或伤残程度给付标准来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不产生代位求偿权。
(五)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般为同一人,同时也是缴费义务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既可以为自己投保,也可以为与其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为缴费义务人),也可不为同一人(此时被保险人不是缴费义务人)

二、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一条关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经营业务,不得任意混淆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界限,严禁各保险公司超业务范围经营。
三、各保险公司在接到此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公司系统的有关保险条款进行清理,坚决停办超范围经营的责任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四、本通知下发后,凡发现保险公司超范围经营保险业务的,我会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1999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