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限制口”挖潜扩能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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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限制口”挖潜扩能奖励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限制口”挖潜扩能奖励办法
1992年6月22日,铁道部

为提高“限制口”通过能力,进一步挖掘运输潜力,鼓励运输指挥人员千方百计组织“限制口”多过车,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全路运输生产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 实行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符离集、安阳、蒲圻口上下行,虞城县口上行。
第2条 考核标准
部运输局按月度公布考核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下达的月度技术计划交接列数。实际交接列数,以运报一统计报告为准。
第3条 奖罚额度
月累计每超过考核标准1列,由部发给安阳、蒲圻口下行接车局10000元,交车局2000元;上行接车局2000元,交车局10000元。德州、符离集口下行接车局5000元,交车局1000元;上行接车局1000元,交车局5000元。虞城县口上行交车局1000元,接车局2000元。
全月日均交接车列数暂定低于考核标准2列以内(含两列)的,不予扣罚。低于2列以上的,累计每欠1列,按上述奖励额度扣罚。遇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酌情给予减免。
第4条 清算办法
由部运输局按月考核,并起草电报,会签劳动工资、财务司,经主管运输的领导审批后,以电文公布。奖罚金额,40%在挂钩工资中结算,60%在企业留利中结算,由部分别增减相关铁路局的挂钩工资和企业留利。
第5条 奖励范围
依照本办法所得奖金,应拨发适当数额奖励铁路局、铁路分局和分界站与列车交接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不得挪作它用。有关局要据此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部(运输局、劳资司)核备。
第6条 实施要求
有关铁路局在实行本办法前,要制定出“限制口”列车交接互保协议。
对在“限制口”列车交接工作中,不顾大局,违反运输纪律,弄虚作假,干扰和破坏集中统一指挥的铁路局,部将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7条 本办法由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8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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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构想

宋成元 王方顺


内容提要:为了使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更加简便、快捷,建议设立书面审制度。本文围绕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必要性、设想、价值取向三方面进行了探讨。
主题词:刑事审判 简易程序 改革构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在第二审程序中已出现了有关书面审即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近几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广大刑事法官肩上的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如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实行更加简便、快捷的制度进行审理这一问题逐渐提了出来。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以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
一、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必要性
1、近年来,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受案数量大大增加,审判任务愈来愈繁重,有必要设立一种快捷的审判程序审理案件,让法官空出时间从事其他工作。比如东营市近两年来说,200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70件1143人,审结792件1182人,未结案件49件74人。200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90件1097人,审结678件1058人,未结案件61件113人。据统计,东营市两级法院刑事法官仅有20名左右,他们在审理案件之外,还要完成院里下达的大量的行政性事务。那么如何在非常有限的工作时间内提高效率,将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呢?笔者认为在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中设立书面审程序将是一大捷径。
2、“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要求在刑事审判简易诉讼程序中设立书面审制度,使刑事诉讼提速。公正与效率既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也是每一个公民的热切企盼,是法治时代不同社会阶层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境界。在此,尤其要考虑一下效率这一词。效率又称效益,泛指日常工作中消耗的劳动量与劳动效果的比率。效率遵循的一般宗旨是以少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或者以同等资源的耗费取得最佳效果。而司法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效率作用于司法程序上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点:一是迅速性,以解决诉讼迟延问题;二是便捷性,以解决诉讼程序繁琐问题;三是经济性,以解决诉讼成本问题。为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尽早结案,我国刑诉法专门设立了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员一人开庭审理。现代世界各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都规定有简易程序。在美国,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法官确信这种答辩出于自愿,而且被告人懂得其后果和意义,一般情况下则不再开庭而对被告人迳行课刑。如将上述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会大大提高审判效率。
二、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设想
1、适用条件。并不是所有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均适合该制度。实行该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无任何争议。如控辩双方提出一点争议之处,即使对案件定性及量刑毫不影响,也不能适用该制度。二是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且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该制度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可以实行该制度,但必须征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同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认为该案符合条件,必须征询控辩双方的同意后才能适用该制度。三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合理的。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适用该制度。五是自诉案件不适用该制度。
2、审理期限。实行该制度,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才能充分体现审判效率。规定审理期限为5日。
3、审理模式。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如案件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办案法官可以在立案当天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展示所有涉案证据,并征询他(她)是否同意实行该制度的意见,如对案件所有事实和证据无任何异议,并同意实行该制度,且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办案法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当即对其宣判。如条件允许,可当即送达判决书。如条件不允许,可在次日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
4、取消该类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因为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无任何争议,且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无异议,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检察院或被告人没有抗诉或上诉的可能和必要。如有特殊情况,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以从审判监督程序这一角度对该类案件进行救济。
5、实行该制度,对其他未具体规定的程序与一般简易程序相同。
三、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价值取向
1、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相对于开庭审理制度来说,具有如下优越性:一是审理期限大大缩短。由一般简易程序的20日缩短到5日,为法官办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二是审判效率大大提高。因为实行该制度,不需要开庭审理,如控辩双方同意,在送达起诉书时当即可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审判效率得到惊人的提高。三是司法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省。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经过开庭审理,就会出现开庭前书记员要张贴开庭公告,如被告人在押的,书记员要填写派警单,法警要去提押被告人,开完庭后法警要将被告人送回等等许多琐碎的事情。实行该制度,对法院来说,简化了办案程序,使审判人员不被繁琐的程序所累,利用相当短的时间就能审结一件案件,抽出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审理好案件,也达到了节约人民法院人力、物力、财力的目的。2、适用书面审制度审理刑事案件,对当事人来说,因该制度程序较简单,这样可促使审判人员提高办案效率,严刹“拖拉办案风”,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适用书面审制度审理刑事案件,对社会来说,因刑事被告人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依法处理,当事人间的纷争能在比较短的期限之内得到圆满解决,会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中医药图书审核审读办法(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医药图书审核审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药图书出版工作的宏观管理,切实提高中医药图书出版质量,使之更好地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核的对象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主管的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审读的对象为中医药专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医药图书。重点图书为重点审读对象。

第三条 中医药图书的审核和审读必须严格遵循党和国家关于图书出版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依据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试行)进行。

第四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三定"方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图书的审核审读工作。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中医药图书审读工作,并聘请3名兼职审读人员组成审读小组。

第二章 审核和审读的内容

第六条 图书出版社是否坚持了原定的办社宗旨、方针和原定的专业分工。

第七条 图书出版社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出版管理规定、宣传纪律、保密规定及其它规定。

第八条 图书出版社出版计划的总量、结构是否合理。

第九条 图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四项基本原则;是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符合当今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十条 图书的理论观点是否客观科学。

第十一条 图书的编校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印刷质量、图书出版格式质量是否合格。

第三章 审核和审读的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图书出版选题计划的审核每年年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所主管的中医药出版社下年度的图书出版计划和专题报批的图书出版计划进行审核,专题报批的图书出版计划除审核计划外,还同时审读书稿。

第十三条 已出版图书的审读

  集中审读:每年3月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各中医药出版社上年度出版的图书进行抽样集中审读。
  专项审读:有针对性地对可能出现问题或据有关方面反映的有问题的图书进行审读。
  日常审读:对已出版的中医药图书进行例行审读。

第十四条 审读结果将汇总综合报告上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综合报告将着重反映图书出版的问题、改进措施及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审读结果将记录在案。作为对出版社年度核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审读的结果将反馈给出版社,作为改进工作的指导。

第十七条 各中医药出版社要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缴送样本。

第四章 审核和审读的经费

第十八条 审读工作所需经费主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审读经费只用于审读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