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59:18   浏览:80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定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2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研)(1991)2号《关于对刑法、人大常委会决定及司法解释中有关条文应如何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刑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之前的刑事案件,现提出申诉的是否适用司法解释的问题。同意你院意见。我院在司法解释文件中,一般都规定:“本解释发布后办理的案件,按本解释办理;本解释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不再变动。”请照此原则办理。
二、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问题。我们认为,《决定》第一条第(二)项,包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是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补充和修改。因此,对于符合《决定》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案件,才能适用《决定》判处。
三、关于对轮奸案件如何适用刑法条款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的规定,对轮奸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的,一是轮奸幼女的案件;二是轮奸妇女并具有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的案件。对于其他不具有特别严重情节的轮奸妇女(不包括轮奸幼女)的案件则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刑法、人大常委会决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条文应如何理解问题的请示 冀法(研)〔19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对以下三个法律条文理解不一,特予请示。
一、关于《刑法》实施后,“两院”作出司法解释之前的刑事案件,现提出申诉的是否适用司法解释ⅶ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司法解释,因为司法解释是针对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刑法的某些条文理解不同才作出统一的解释,它是刑法条文的具体化。所以,对以前处理的案件有不符合司法解释精神的,应予以纠正和改判。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适用司法解释。理由是:司法解释不是新法,而是对刑法条文的扩充解释,对它公布之前已审结的案件不应具有溯及力,它只对当前正在办理的某类刑事案件具有约束力。如果适用司法解释,司法部门就应对以前已处理过的此类案件全部进行复查,这样势必造成混乱。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
二、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中的第二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是不是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修改和补充ⅶ对于应该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都可以适用《决定》ⅶ
三、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两院一部”司法解释中轮奸应如何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三、四款ⅶ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2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两院一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视为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规定“轮奸妇女、按第一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轮奸幼女或者轮奸妇女具有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的,按第三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在审判实践中,对轮奸如何确定适用哪一款有不同理解。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是轮奸的,就可适用第三款。另一种意见认为,适用第三款必须是轮奸妇女和幼女的首要分子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否则,则按第一款从重处罚。经研究,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请批复。
1991年1月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等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10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26号令颁布了新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农业机械三包规定》),将于2010年6月1日起实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等六部委颁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明确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以下称农机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机产品的生产、销售、修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修理者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和代理修理合同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是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向农机用户承担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国家鼓励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
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另有约定的,销售者的三包责任依照约定执行,但约定不得免除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根据生产者的三包凭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农机用户投诉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的三包承诺、农机用户集中反映的农机产品质量问题和服务质量问题向社会进行公布,督促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生产者的义务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建立农机产品出厂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农机产品,不得销售。
依法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获得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认证证书并施加生产许可证标志或认证标志。
第八条 农机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三包凭证等随机文件:
(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编写,并应列出该机中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的,其适用范围、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安全操作要求、警示标志或说明应当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
(二)有关工具、附件、备件等随附物品的清单;
(三)农机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品牌、型号规格、生产日期、购买日期、产品编号,生产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已经指定销售者、修理者的,应当注明名称、联系地址、电话、三包项目、三包有效期、销售记录、修理记录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明示的内容等相关信息;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者、销售地点、销售日期和购机发票号码等项目;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换退货证明等项目。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建立农机产品的维修网点,与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依法约定农机产品三包责任等有关事项。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
第十一条 生产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用户的投诉、查询,提供服务,并在农忙季节及时处理各种农机产品三包问题。

第三章 销售者的义务
第十二条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审验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农机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
(一)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
(二)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
(三)农机产品已行驶的里程或已工作时间及使用的状况。
第十四条 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面交验、试机;
(二)交付随附的工具、附件、备件;
(三)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附文件;
(四)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五)提供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
(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者有关信息;
(七)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
对于进口农机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五条 销售者可以同修理者签订代理修理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责任以及在农忙季节及时排除各种农机产品故障的措施。
第十六条 销售者应当妥善处理农机产品质量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第四章 修理者的义务
第十七条 修理者应当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维修零部件用于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
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维修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零部件、维修费、运输费等。
第十八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三包期内的属于本规定范围内免费修理业务,按照合同接受生产者、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修理者应当严格执行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使用质量不合格的零部件,认真做好维修记录,记录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后的产品质量状况。
第二十条 修理者应当完整、真实、清晰地填写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送修故障、检查结果、故障原因分析、维护和修理项目、材料费和工时费,以及运输费、农机用户签名等;有行驶里程的,应当注明。
第二十一条 修理者应当向农机用户当面交验修理后的农机产品及修理记录,试机运行正常后交付其使用,并保证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修理者应当保持常用维修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维修零部件而延误维修时间。农忙季节应当有及时排除农机产品故障的能力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修理者应当积极开展上门修理和电话咨询服务,妥善处理农机用户关于修理的查询和修理质量的投诉。

第五章 农机产品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当不少于本规定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燃机单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计为整机,其包含的主要零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主要部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其他农机产品的整机三包有效期及其主要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且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
内燃机作为农机产品配套动力的,其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按农机产品的整机的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执行。
农机产品的易损件及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达不到整机三包有效期的,其所属的部件或系统的名称和合理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第二十五条 农机用户丢失三包凭证,但能证明其所购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并依照本规定继续享受有关权利。销售者应当在接到农机用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不得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原因,购机发票或三包凭证上的农机产品品牌、型号等与要求三包的农机产品不符的,销售者不得拒绝履行三包责任。
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随之转移,农机用户凭原始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继续享有三包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维修产生的工时费、材料费及合理的运输费等由三包责任人承担;符合本规定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存在本规定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农机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修好,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
第三十条 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农机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第三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主要部件的条件或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整机产品,并更新三包凭证,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或更换后的整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符合退货条件或因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予以换货的,农机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一次退清货款。
第三十二条 因生产者、销售者未明确告知农机产品的适用范围而导致农机产品不能正常作业的,农机用户在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可以凭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退款。
第三十三条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作业季节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3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1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与农机用户协商。
国家鼓励农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农忙时期开展现场的有关售后服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的,或者农机产品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鉴定的,三包有效期自农机用户的请求之日起中止计算,三包有效期按照中止的天数延长;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章 责任免除
第三十五条 农机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农机产品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或使用。
第三十六条 赠送的农机产品,不得免除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三包责任:
(一)农机用户无法证明该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
(二)产品超出三包有效期的。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于所涉及部分,不承担三包责任:
(一)因未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造成损坏的;
(二)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拆卸,而自行改装、拆卸改变机器性能或者造成损坏的;
(三)发生故障后,农机用户自行处置不当造成对故障原因无法做出技术鉴定的;
(四)因非产品质量原因发生其他人为损坏的;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三包有关质量问题监管职责。
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履行明示义务的,或通过明示内容有意规避责任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销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维修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第四十一条 因三包责任问题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农机用户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需要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农机用户可以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或者鉴定。
质量检验或者鉴定所需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质量问题,是指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农机产品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中明示的状况;或者农机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农机产品不符合生产者在农机或其包装上注明执行的产品标准。质量问题包括:
(一)严重质量问题,是指农机产品的重要性能严重下降,超过有关标准要求或明示的范围;或者农机产品主要部件报废或修理费用较高,必须更换的;或者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农机产品自身出现故障影响人身安全的质量问题。
(二)一般质量问题,是指除严重质量问题外的其他质量问题,包括易损件的质量问题,但不包括农机用户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维修、保养、调整或检修方法能用随机工具可以排除的轻度故障。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严重质量问题见本规定附件2。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简称农机用户),是指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购买、使用农机产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定所称生产者,是指生产、装配及改装农机产品的企业。农机产品的供货商或进口者视同生产者承担相应的三包责任。
本规定所称销售者,是指以其名义向农机用户直接交付农机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购机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者直接向农机用户销售农机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者。
本规定所称修理者,是指与生产者或销售者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三包有效期内,为农机用户提供农机产品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四条 农机产品因用于非农业生产活动而出现的质量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修理、更换或退货条件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整机的三包
有效期以及主要部件的名称、质量保证期

一、内燃机:(指内燃机作为商品出售给农机用户的)
1. 整机三包有效期
①柴油机:多缸1年 单缸9个月
②汽油机:二冲程3个月、四冲程6个月
2. 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①柴油机:多缸2年、单缸1.5年
②汽油机:二冲程6个月、四冲程1年
3. 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等。
二、拖拉机:
1. 整机三包有效期
大、中型拖拉机(18千瓦以上)1年,小型拖拉机9个月
2. 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大、中型拖拉机 2年,小型拖拉机 1.5年
3. 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半轴壳体、转向器壳体、差速器壳体、最终传动箱箱体、制动毂、牵引板、提升壳体等。
三、联合收割机:
1. 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 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
3. 主要部件应当包括:内燃机机体、气缸盖、飞轮、机架、变速箱箱体、离合器壳体、转向机、最终传动齿轮箱体等。
四、插秧机:
1. 整机三包有效期:1年
2. 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2年
3. 主要部件应当包括:机架、变速箱体、传动箱体、插植臂、发动机机体、气缸盖、曲轴等。















附件2:
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严重质量问题表
名 称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序 号









机 内燃机
机体

气缸盖
飞轮壳
气缸套
曲轴
平衡轴
连杆、连杆盖
连杆螺栓
活塞销
飞轮
进、排气门
气门弹簧
凸轮轴
水泵
机油泵 飞车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
裂纹、引起渗漏的砂眼、疏松、强力螺栓孔滑扣等损坏
裂纹、损坏
裂纹
裂纹、断裂
断裂、键槽开裂
断裂造成发动机严重损坏
断裂
断裂
断裂
破裂
断裂造成发动机损坏
断裂造成发动机损坏
断裂
损坏导致发动机过热损坏
损坏导致发动机缺油拉缸抱瓦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机 机架
前桥
变速箱
后桥
变速箱
离合器壳
变速箱体
半轴壳体
最终传动箱体
轮轴
悬架
转向臂
制动毂
贮气筒
牵引装置
柴油机部分 断裂、严重变形
损坏
总成报废(多个重要零件损坏)
总成报废(多个重要零件损坏)
脱档或乱档多次发生
裂纹或损坏
裂纹或损坏
裂纹或损坏
裂纹或损坏
损坏或裂纹
损坏或裂纹
损坏或裂纹
损坏或裂纹
损坏
损坏
故障与内燃机严重质量问题表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机 机架
割台
割台输送螺旋半轴
钉齿滚筒齿杆
滚筒辐盘
逐稿器键簧
逐稿器曲轴
滚筒无级变速盘
纹杆螺栓
离合器壳体
传动(分动)箱
变速箱体
差速器壳体
最终传动壳体
半轴
驱动轮轮辋
驱动轮轮胎
柴油机部分 裂纹、严重变形
严重变形
断裂
断损
损坏导致脱粒机体损坏
断损
断损
损坏
导致脱粒机体损坏
破损
损坏
裂纹
裂纹
损坏
断损
裂损导致轮胎爆裂、损坏
脱落
故障与内燃机严重质量问题表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机 机架
变速箱
变速箱体
传动箱
轴承座
插植臂
秧箱
输入轴
输出轴
仿形机构
液压系统
发动机部分 断裂、严重变形
乱档、脱档
裂纹
裂纹、损坏
损坏
裂纹、损坏
损坏、严重变形
断损
断损
功能失效
功能失效
故障与内燃机严重质量问题表同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印发肇庆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印发肇庆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 庆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二月十三日


肇庆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道路通行能力,规范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管理行为,促进我市公路建设的良性循环和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在撤并路桥收费站基础上试行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年(次)票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次)票制,是指本市政府还贷收费公路按照省政府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统筹还贷的原则,重新整合路桥收费站,改变原来的收费方式,将其改为按年和按次征收通行费。

  第三条 肇庆市通行费年(次)票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由肇庆市公路局负责具体实施。

各县(市、区)通行费年票由市公路局属下的各县(市、区)公路局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所征收;通行费次票由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征收。

  我市各级交通运输、物价、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通行费年(次)票实施范围



第四条 实行通行费年票制,对肇庆市籍[指在市及各县(市、区)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摩托车、折腰式农用手扶拖拉机除外)每年按车型类别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费,以年票代替次票,凭年票通过本市范围内的普通公路收费站(肇庆大桥收费站不纳入年票制范围,仍维持原经营和收费方式不变)。

  第五条 实行通行费次票制,对非肇庆籍机动车辆通过本市范围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时双向征收车辆通行费次票。

  非肇庆籍车辆通过本市范围内高速公路的金利、蚬岗、白土、马安、白诸等5个出口收费站单向收取通行费次票。非肇庆籍车辆凭高速公路白土收费站次票票据,24小时内第一次通过肇庆大桥收费站时不得再收取次票。

  第六条 下列机动车辆免征年(次)票:

  (一) 悬挂军队、武警部队等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 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 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五) 设有固定装置的医院救护车、殡葬车。

  (六)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及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第三章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标准



第七条 肇庆市通行费年(次)票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肇庆市整合路桥收费站及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1114号)执行(详见附件1、2、3)。



第四章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管理监督



第八条 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须到当地价格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人员应佩戴《广东省收费员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 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收取通行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通行费票据由市公路局统一向省领取,各征收机构向市公路局领用。

  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收取非肇庆籍车辆的通行费次票使用高速公路公司提供的票据。

  第十条 肇庆市籍机动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4月,年票计征办法为1年(按12个月)1次性全额征收。

  新车入户、外地迁入的车辆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月份的次月起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

  第十一条 已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由征收单位开具财政票据并发给缴讫凭证。通行费年票缴费凭证相关内容要与《机动车行驶证》相符,实行一车一证。

  车主应随车携带缴讫凭证或贴在汽车挡风玻璃明显处,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 肇庆市籍机动车辆在本市过户的,其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可以变更,保持其原有效期。

  第十三条 通行费年票缴讫凭证如有遗失,车主必须登报声明挂失,然后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票据到原缴费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补发有关缴讫凭证。

  第十四条 车主在办理车辆迁出本市手续时,应当缴清至迁出当月所应缴纳的通行费;已缴纳当年通行费年票的车辆,车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凭迁出本市的相关证明到原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办理退回自迁出生效次月起当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费额。

  第十五条 因使用期限届满报废或交通事故报废的车辆,应当缴清应缴纳的通行费;已缴纳当年通行费年票的车辆,车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报废证明文书和金属回收公司回收凭证到原通行费年票征收点办理退还自报废生效次月起当年度剩余月份的通行费年票费额。

  第十六条 被盗车辆车主凭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因故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车主凭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扣押封存文书,向车籍地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可办理停征手续。车辆启用时退还办理报停当月至启用前1个月已缴交的通行费年票费额。

第十七条 本市籍机动车辆应自过户、迁出、报废、扣押封存、被盗、年票缴讫凭证遗失之日起30天内持有效凭证到原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办理变更或退费手续。

  第十八条 市属各部门和各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带头缴费并督促下属企事业单位按时缴纳车辆通行费年票。

  第十九条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要依法收费,文明服务,恪尽职守,做到应征不漏。

  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应与车辆管理部门实行机动车辆信息电脑联网。为方便车主缴费,可在车辆办理入户、年检等手续的场所设立通行费年票征收服务点。

  第二十条 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入户、转籍、审验、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应协助检查车辆通行费年票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应督促车主补缴通行费年票。在路查路检时,应协助检查本市机动车辆缴纳通行费年票的情况,对未缴纳通行费年票的车辆,及时移交通行费年票征收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通、 公路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缴交通行费年(次)票情况的稽查,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过收费站出入口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稽查站的车辆缴纳通行费年(次)票情况进行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对拒不缴纳车辆通行费年(次)票,造成堵塞收费通道的,可将车辆拖离收费通道至指定地点处理,待办理补缴路桥通行费年(次)票手续后方可驶离。

  通行费年(次)票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行政执法标志。

第二十二条 各收费站所在地公安机关要切实维护辖区内收费站的治安秩序,依法严肃处理各种冲卡逃费、暴力抗缴通行费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通行费年(次)票使用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年(次)票的征收和上缴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通行费年(次)票征收机构必须将当天收取车辆通行费收入送存按规定在银行开设的通行费收入汇缴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全部车辆通行费收入划缴省级车辆通行费专户。该账户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收入汇缴账户。

第二十五条 征收的通行费专款用于全市收费公路项目的管理和还贷。

  肇庆市公路局根据年度通行费年(次)票收入编制年度收入计划和年度支出计划(包括管理费、公路小修保养费、应还贷款资金和收费路段的大、中修费用及其他专项费用的年度计划),报经肇庆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省审批,资金由省按计划拨给肇庆市公路局,肇庆市公路局统筹分配给有关单位还贷,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六条 肇庆市公路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审核后的收支及还贷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纳入年票制管理的本市籍机动车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年票通行费。逾期缴纳的,除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年票费额外,自逾期之日起, 按每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应缴年票通行费费额。

第二十八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费年票费缴讫凭证,或转借、冒用、使用其他车辆通行费年票费缴讫凭证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年票费额,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通行费年(次)票的征收、稽查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路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年(次)票征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通行费年票漏收、少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通行费年(次)票征收单位违反规定征收通行费年(次)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年(次)票征收具体做法,由肇庆市公路局会同肇庆市交通运输局和肇庆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审定后发布执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附件:1、肇庆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标准表

2、肇庆市普通公路次票收费站收费标准(肇庆大桥收费站除外)3、肇庆市境内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代收非肇庆籍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