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培植劳务输出典型示范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培植劳务输出典型示范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2004〕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培植劳务输出典型示范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
培植劳务输出典型示范户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积极性,推动全市劳务输出工作更深入、更扎实的开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四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四县)培植一批典型示范户,并出台一些扶持政策,通过行政推动、政策驱动、典型带动实现主体主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干部回村动员,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一)四县县政府各自要统一组织全县所有县直和乡镇机关干部回村做亲属朋友的宣传动员、资源调查工作,在全县各村开展一次普及性的宣传发动,每村必到,每人必下,不留死角。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宣传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知识。二是传递劳务信息,落实劳务合同。回村干部要将市、县劳动部门筛选的用工信息和劳务合同送到农民手中,每名机关干部至少动员一人外出务工,并填制劳务输出动员情况培训表(附表1)。三是做好所在村劳务输出情况调查,包括劳动力资源情况、求职意向、收入预期等。动员情况和调查结果在十一月底前报所在村村委会,由村委会逐级上报至县劳务输出办公室,并汇入当地劳动力资源库。
(二)在广泛动员的基础上,由四县劳务输出办公室根据动员情况和劳动力就业状况,在二三产业不够发达、剩余劳力相对较多的5个乡镇筛选25个村,每村再筛选10户作为全县劳务输出典型示范户重点培养。典型示范户的基本条件:一是农户中有剩余劳动力且愿意外出务工。二是欲外出务工人员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素质或具备一定专业技能,遵纪守法。三是热心劳务输出,愿意承担典型示范户的示范宣传工作。
二、建立担保制度,解除后顾之忧
(三)实行连环担保责任制。凡列为典型示范户外出务工的农民,要由对其动员的机关干部(以下简称包户干部)为其提供工资兑现担保,在此基础上,再由县财政对包户干部提供经济担保。市财政对农民工集中、财政压力较大的县予以一定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要与包户干部签订工资担保责任书,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要与县就业服务局签订劳动责任保证书。包户干部与县财政也要签订担保责任书。
(四)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和担保范围。主要是“三保三不保”,即属各级劳动部门公益性职介机构组织输出的予以担保,其它职介组织输出的不予担保;属工资性收入予以担保,人身伤害、工伤赔偿等非工资性费用不予担保,发生此类情况由各县就业服务局帮助本人按有关法律规章解决;对非由务工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的工资拖欠予以担保,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达不到劳动定额、违法违规违纪等由务工人员个人原因造成领不到工资的不予担保。担保期限一般掌握在6个月以内。外出务工人员与包户干部、包户干部与县财政的担保管理办法由各县制定。
(五)实行民工工资拖欠先追后保。当典型示范户的外出民工发生工资拖欠时,由县就业服务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配合到用工单位了解情况、追讨欠款,维护外出民工的合法权益,在追讨无望的情况下再兑现担保。
(六)严密担保审批程序。凡列为典型示范户的外出民工,当发生工资拖欠时,要凭劳动合同、工资帐单等有效证件向包户干部反映情况,包户干部写出书面报告报县就业服务局,由县就业服务局进行情况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县就业服务局提出理赔意见报县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从民工工资风险担保基金中支付担保资金。
(七)建立民工工资风险担保基金。四县县政府要建立民工工资风险担保基金,每县暂定40万元。担保基金专门用于解决民工工资拖欠,不准挪作它用。市财政首先给四县各补贴担保基金10万元。
(八)做好用工单位筛选和输后服务工作。由县劳动部门公益性职介机构根据用工信息对用工单位进行考察、筛选,确定一批规模大、发展快、收益高、用工规范的单位。务工人员输出要坚持相对集中,一次输出人员较多的可选派带队干部,少的可聘请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输出机构的联络工作。县就业服务局要建立回访制度,及时了解情况,妥善处理问题,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稳定性。
三、搞好人员培训,提高技能素质
(九)对典型示范户的输出人员要全部进行培训,先培训后输出,培训不合格不输出。县劳务输出办公室负责联系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也可到用工单位培训,优先到阳光工程基地培训。对典型示范户输出人员的培训免收培训费,其费用由县财政补贴。在阳光工程基地培训的,先行使用阳光工程培训经费,不足部分再由县财政补足。
(十)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要按照市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打造衡水劳务品牌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把典型示范户的输出人员作为品牌劳务加强管理,并做好舆论宣传,提高衡水劳务的知名度。
四、实行零收费制,切实减轻民工负担
(十一)免收有关劳务输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暂住证工本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工本费等。免收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费,包括求职登记费、中介服务费、职业素质测评费、出国政审手续费、输出人员跟踪服务费等。组织典型示范户农民外出务工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解决。对输入地要求交纳的费用,县就业服务局要做好工作争取少交或免交,确需交纳的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务工人员。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典型培植经费列入财政开支。扶贫开发劳务输出培训资金要优先用于贫困村典型示范户的培植。
五、提供贷款扶持,发展家庭经济
(十三)对劳务输出和典型示范户家庭发展生产经营实行贷款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属农村户籍的,国内务工可以在农村信用社优先获得2000--5000元的小额贷款扶持,国外务工可以获得15000元以下的农户联保贷款或30000元以下的抵、质抵押货款扶持,具体办法按照衡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农村劳动力输出贷款实施细则》执行。属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在城市信用社获得5000--20000元的小额贷款扶持,具体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分行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法》执行。典型示范户家庭发展生产经营可以按照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和联户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优先予以解决。
六、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提高典型示范效果
(十四)县、乡政府和村委会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为典型示范户统一造册,建立家庭经济档案,随时掌握外出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各种困难,支持民工在外务工创业。各级劳务输出办公室和舆论宣传部门要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示范户在经济发展、改善生活、增加收入、提高素质等方面带来的新变化,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十五)四县县政府要做好典型示范工作的总结,汲取经验、改正不足,确保示范工作顺利开展。要适时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对典型示范工作抓得好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其它县市区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06〕26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针对保险业的实际情况,现就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遇。按照中央部署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监管工作不断加强,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断提高,市场竞争日趋规范、秩序良好,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各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保险业还处在初级阶段,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因素比较复杂,商业贿赂现象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中介、资金运用等业务领域均不同程度有所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妨碍保险资源合理配置,损坏保险业形象;商业贿赂增加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商业贿赂危害严重,任其发展下去,必然会极大阻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治理商业贿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维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诚信水平、树立保险业良好形象的必要措施;是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深刻理解开展专项治理的重要性,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
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目标
通过扎实有效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达到下述目标:保险业商业贿赂现象大为减少,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市场秩序更加规范;保险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经营理念进一步端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的观念明显增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更加完善;保险行业维护公平竞争的规章制度更加健全,业内自律明显增强,行业信誉进一步提高;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三、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保会精神,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要切实从保险业实际和特点出发,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
(二)依法治理。治理商业贿赂,要依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依据保监会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依法检查,依法纠正,依法惩处。
(三)积极稳妥。要服从服务大局,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积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企业正常经营。要注意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正确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要通盘考虑,分步实施,渐进有序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四)突出重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明确工作重点,着力解决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坏保险业形象的突出问题。各单位各部门都要以一、两个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务求抓出实效。
(五)标本兼治。要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综合治理。既要着力消除商业贿赂现象,又要注重根治产生商业贿赂的原因,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努力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深入探索有效的预防措施,完善规章制度,大力加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
四、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治理范围和重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险业实际情况,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认真检查和纠正下列不正当交易行为:
(一)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直接、间接给予投保人或其工作人员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
(二)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向保险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三)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合法保险中介以外的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支付手续费、账外暗中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四)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收取手续费、佣金、财物或其他利益。
(五)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给予投保人、委托人、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
(六)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因收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违规进行承保或理赔。
(七)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定点、定损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八)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运用业务中,账外暗中收受利益相关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账外暗中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
(九)保险行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招标、广告宣传、服务采购、研究资源采购、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基本建设等过程中,非法收受、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
(十)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要重点治理保险业务中以手续费名义操作的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明确并细化本单位的治理范围,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并要突出重点,增强专项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自查自纠。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经营者进行自我教育、纠正不正当经营观念和行为的一种有效措施,是治理商业贿赂的一个重要手段。保险行业要从今年3月份开始,用9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自查自纠,到11月底基本结束。
各单位,尤其是保险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在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底数、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自查自纠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自查要按照动员部署、对照检查、落实整改三个阶段进行。要检查经营思想是否有不正当交易是“潜规则、润滑剂”的错误观念,检查经营活动中是否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破坏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检查内部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
要严格进行自查自纠,坚持原则,严肃对待,不走过场。要实事求是,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予以解决。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加大督导力度。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要从严处理。
各单位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认真研究和提出整改措施。要落实整改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各保监局要对辖区保险企业进行督查,上级单位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督查。各单位要定期向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自查自纠情况,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抽查。
(二)专项检查。保监会有关部门和各保监局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开展工作。要明确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强对保险企业内控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管理;要加强对车险、大型商业保险项目、银行代理保险、团体保险等领域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提高业务和财务的真实性;要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督促企业完善投资交易的监控措施。
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要把不正当交易行为作为一个重点,深入进行检查。
(三)查办案件。要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要认真对待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以及信访投诉反映的案件线索。要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保监会、保监局、保险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行业协会等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动员干部职工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要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大、影响面广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协查工作。要严肃查处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收受贿赂的行为。
要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坚持宽严相济。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酌情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既要集中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端正经营理念、促进行风建设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结合。
加强宣传教育。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业绩观,强化依法合规、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纠正错误认识,倡导诚实守信,反对弄虚作假。要积极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开展宣传和进行警示教育,增强全行业的法规意识,筑牢抵制商业贿赂的思想防线。《中国保险报》等有关媒体要开辟治理商业贿赂专栏,专栏要坚持正面宣传的原则。保险行业协会要认真开展行风评议,积极倡导规范诚信,努力维护公平竞争。
健全自律机制。保险企业要完善员工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要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发展电子商务,加强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核算体系,减少中间环节,堵塞管理漏洞。
加大监管力度。要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要健全有关规章制度,防止不正当交易。要抓紧制定保险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保险营销员管理、保险资金运用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规章,抓紧制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银行代理保险管理、保险资金管理、保险资金托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抓紧完善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和兼业代理管理等方面的规章。要狠抓制度的落实,严格按章办事。
深化改革。要深化保险企业改革,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建立科学的决策、执行程序,规范决策和执行行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高管人员、基层单位的业绩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要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良性运转、充满活力的市场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准入机制,丰富市场主体类型并大力培育成熟市场主体,规范发展中介市场,推进保险中介的专业化经营。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推动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创新。要注重在动态监管、事前事中连续监管和促进企业增强控制风险的自觉性上下功夫。尤其要着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险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六、有关要求
治理保险业商业贿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单位各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要求,真抓实干,不可敷衍塞责,应付了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精神,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把握形势,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自觉性,务必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要明确负责同志和具体负责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定期听取汇报,指导工作,督促落实。要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明确目标要求和工作步骤,确定治理重点,制定有效措施。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注意把握进程,及时排除困难,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强化责任,严格监督。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线索,不得瞒报漏报,更不能压报。要严格督导,严格巡查,上级单位要在下级单位确定若干联系点。保监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区各单位自查自纠、案件查处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四)深入调研,加强协调。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增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监管机构各部门要经常沟通,加强协作,共同探讨有关问题,研究相关措施,形成治理合力。保监会各有关部门、各保监局以及保险企业要加强与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配合和支持。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