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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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国家允许的其它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和华侨来省内投资的企业。
第二条 设在青海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鼓励外商投资法规规定的各项优惠,同时享受本规定予以的优惠。
第三条 外商可在青海省境内采用任何方式进行投资。
第四条 外商在青海省境内可投资于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以外的任何领域和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于:
(一)基础设施建设;
(二)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三)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盐湖、水电、石油天然气和有色金属资源开发,冶金、中藏药、建材和农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产业;
(四)科技、教育;
(五)商贸、旅游。
第五条 设在青海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允许有3年试运营期。
第六条 外商投资兴办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领域和产业的企业,10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兴办本规定第四条所列领域和产业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1年。
第八条 外商投资兴办农牧业开发项目,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外商投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和旧城改造项目,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契税。
第九条 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依法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延续弥补。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在青海省境内兴办企业,留地方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下列优惠办法:
(一)利用国有土地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减免上地出让金50%;
(二)外商利用国有土地,投资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和土地使用费;
(三)利用国有荒山、荒坡土地的外资企业,一律免缴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和土地使用费;
(四)利用集体所有荒山、荒坡的外资企业除收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免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外商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区块探矿权和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深明矿产地采矿权,属于我省审批登记的,其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按费,实行下列优惠: (一)探矿权价款:勘查程度在普查阶段以下的免缴;勘查程度在详查阶段的缴纳30%;
勘查程度在勘探阶段的缴纳 40%; (二)采矿权价款缴纳50%;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10%。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如期足额到位后,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银行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决定是否参加社团组织,有权拒绝摊派、集资及其它侵害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和时限,对外商所申报的事项,凡材料齐全、文件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重大项国在5个工作日由,办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本规定约解释权授予青海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200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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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2004—2005年人才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2004—2005年人才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4〕62号



  各县(市、区)委,市开发区党工委:
  《金华市2004—2005年人才发展考核办法》已经市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2004年6月28日


  金华市2004-2005年人才发展考核办法
  根据《金华市“十五”人才资源开发规划(修订稿)》和《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管人才要求大力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市委〔2003〕21号)精神,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完成人才发展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地新增人才总量指标、培训农村乡土人才和实用型技术工人指标、新增高层次人才(副高职称以上或硕士学位以上人才)指标。对上述指标的考核以各地每年12月底实现的人才总量和高层次人才总数为准。
  二、考核年度
  考核年度为2004年和2005年。
  三、考核指标(略)
  四、考核办法
  1、在考核年度的次年初,由市委、市政府组织人员对全市9个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的人才发展实现目标进行量化考核。
  2、考核时,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要提供所考核年度的人才增加情况统计表、培训农村乡土人才和实用型技术工人统计表及新增高层次(含高学历)人才名单。人才情况统计表应包括原有人才和新增人才的总量、职称结构、学历结构、人才产业分布等内容;新增高层次人才名单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原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职称(学历)、引进形式等情况。
  3、依据考核情况和工作实绩,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县(市、区)领导班子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由各县(市、区)(含市开发区)在同级财政经费中列支;对未完成达标指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要对目前本地区人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建立信息数据库,制定发展方案,提出相应对策措施,确保顺利实现全市人才发展目标。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公安部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教学〔2004〕8号


  近期,一些地区非法传销活动猖獗,并且向高校渗透发展,一些高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或求职时上当受骗。3月15日,湖北省教育厅报告,该省近30所高校几十名学生在重庆实习期间,不法分子以高回报和“参与创业”为诱饵,采取洗脑、上课、谈心、感情交流等方式,骗取他们高额传销费并诱使其参与非法传销化妆品。3月22日,武汉大学报告,该校部分毕业班学生应广东人才市场和用人单位邀请,前往广东参加就业面试,其中,个别学生上当受骗,被传销组织非法控制。据了解,这些学生有的陷入传销泥潭不能自拔,有的被传销组织控制无法脱身,有的自身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目前,有关省教育厅、公安厅和高等学校已派出人员投入解救工作,公安部门正在组织力量对非法传销组织进行打击。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非法传销活动对高校学生学习和生活带来的危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高校稳定。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针对传销等非法活动,对全体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传销和变相传销属于经济邪教,其根本目的是非法聚集公众资金,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务院于1998年4月18日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令禁止各种传销活动。各高等学校要通过教育使学生充分认识到非法传销的欺诈性、隐蔽性和危害性。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上门,以讲座等不同的形式向广大学生宣讲传销的非法本质,帮助他们提高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各种非法经营活动的诱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艰苦奋斗的精神。

  二、各高等学校要密切关注本校学生动态,及时了解和掌握每一个学生的课内课外活动情况。要针对外地实习、外出联系工作学生人数多、地域分散的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随时掌握他们的动向,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管理。

  三、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非法传销多发地区还应建立教育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如发现传销等非法活动要及时报告,配合公安机关及时查处,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参加过非法传销活动学生的教育、安抚工作,消除不良影响和隐患。对极少数不服从教育管理,多次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或在非法传销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的学生,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性质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保持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的态势,适时组织专项斗争,加强案件侦办工作,坚决遏制非法传销猖獗的势头。

  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对本省在校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进行认真清查,严格审查用人单位进入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资格,严格规范就业市场。对发现以招聘毕业生为名诱骗学生从事传销的活动组织或个人,要迅速与公安机关联系予以打击。

  五、近年来,随着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在校学生人数急剧增加,高等学校学生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工作任务十分艰巨。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高校学生日常管理,尤其要加强对重点人群(如毕业班学生、实习学生)的管理。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和保卫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确保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安全稳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转发至属地内各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