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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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表彰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条例精神,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分级奖励
科学技术奖励分为:省级奖:地、市及厅、局级奖;县级及基层奖。
受奖项目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如经上一级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及奖励金额的,其奖金只支付差额。
第二条 奖励范围
省级奖励,应具有省以上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项目。
(一)科学技术成果奖
(1)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2)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或综合性的攻关项目研究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其中某一课题的科技成果。
(3)在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4)在技术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有发展、有创新的科技成果。
(5)为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而取得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和一定学术价值的科学理论成果。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1)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有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2)在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省外、国外技术中,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制造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显著成绩,并取得较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4)标准、计量等工作,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起到显著作用者。
(三)科学技术管理奖
各级科委及经济、生产、医药卫生、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等单位的科技管理机构和管理干部,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上做出优异成绩并取得显著效果者。
(四)科学技术情报奖
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提供重点的、已发挥重大作用的科技情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奖励对象
(一)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专业管理部门,基层生产组织,不论集体或个人,凡取得的科技成果或在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符合本办法规定授奖条件的,均可申报奖励。
(二)省外单位承担我省科研项目,或参加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均可参加我省评选或授奖。
(三)省级科技成果奖,授予省科委发布的成果公报中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没有列入公报的须先履行成果登记手续。
第四条 奖励等级标准
(一)科学技术成果奖
根据成果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学术价值以及取得成果的难易程度等条件,综合分析评价。
技术性成果需经过一年以上生产(或使用),证明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者方可请奖。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十分显著者。
二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有较大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突出者。
三等奖:在科学技术上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四等奖:在科学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者。
有创见性的理论成果,在国际或国内产生较大影响者,根据其学术价值和水平高低,分别评定一、二、三、四等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主要依据技术进步因素和经济效益大小评定。
工业项目标准:
一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国同行业平均值者。
二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四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者。
三等奖:技术进步因素占本单位净增效益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单位人均税利超过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者。
农村、卫生环保、标准、计量等方面的项目,不能用上述条件衡量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科学技术情报奖
科技情报授奖条件,主要是取得的经济效益或工作效果。
一等奖:对全省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对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等起到重大作用者;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者;对全省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者。
二等奖: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或重点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等起到重大作用者;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重大作用者。
三等奖: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的发展或重点科技项目的决策、攻关和提高经济效益起到较大作用者;对某一部门、行业、地区科技情报工作的发展起到较大作用者。
(四)科学技术管理奖
一等奖: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具有重大创见,对科学技术和国民经济发展取得重大成就的;或在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政策研究、成果推广、器材供应、智力开发、人才使用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等奖:对一个部门、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或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成绩卓著的;或在科技政策研究、成果推广、器材供应、人才管理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三等奖:在组织协调科技攻关、技术转移、成果推广、科技政策研究、器材供应、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奖励须报送以下材料:
(1)科学技术成果奖: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一式三份);成果鉴定证书或科学技术进步评议报告;有关技术资料,包括试验总结或推广应用总结、研制报告、测试报告、使用报告和必要的图表;使用单位的评价意见书及经济效益核算材料。
(2)科学技术进步奖:依靠技术进步的总结报告及有关数据。
(3)科学技术情报奖:科学技术情报成果资料和主要附件;采用单位的评价意见书。
(4)科学技术管理奖:科学技术管理工作报告,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及有关部门对管理工作的评价意见书。
申请奖励单位的主管部门负有技术审查、处理纠纷的责任。
(二)请奖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地、市科委和省直主管厅局进行初审。对符合本办法授奖条件的,吸收同行专家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及授奖等级建议报省科委。经评选委员会评选,省科委审查批准后授奖。
(三)申报和评选奖励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获奖项目自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争议可向授奖部门提出意见,逾期无争议者,即行授奖。
第六条 奖励方法
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获奖者的成果或事迹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奖金分别在地方财政经费、事业费、集中的事业收入、利润留成等方面列支。
(一)科技成果奖
分别授予奖状、奖杯、奖章、证书(主研人员)和奖金。
一等奖:奖金二千元;
二等奖:奖金一千元;
三等奖:奖金五百元;
四等奖:奖金三百元。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奖:单位授予奖杯,个人授予奖励证书、奖金一千元;
二等奖:单位授予奖状,个人授予奖励证书、奖金五百元;
三等奖:单位授予奖状,个人授予奖励证书、奖金三百元。
科学技术情报奖和科学技术管理奖的奖励办法同于科学技术进步奖。为鼓励省外单位来我省进行技术协作,凡属授奖项目主研单位者,给其增发奖金百分之三十。
(三)对取得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和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情报、科学技术管理等方面,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者,除获得上述奖励外,经省政府批准,还可给予晋级奖。
第七条 奖励证书和奖金分配
奖励证书发给主研人员。每个授奖项目一般只发一至三人。
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授奖项目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一般为全部金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八条 科技奖励可随时申报,分批或单独授奖。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附则
各地、市、县,省直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相应制定自己的奖励办法。



198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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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1994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若干规定

(1992年11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5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3年3月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修正 1994年10月12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防止资源浪费,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源是指二次资源和再生资源。
  本规定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原材料中使用二次资源、再生资源达到规定比例的产品。二次资源、再生资源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公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规划、监督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法规、政策,负责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研究;
  (二)拟定资源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协调解决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问题,参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监督和审批;
  (四)负责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五)总结、推广资源综合利用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员政府的计划、财政、税务、科技、技术监督、工商行政、建设、环保、规划、交通等部门,应协助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必须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根据资源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打破地区、部门、行业界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协调进行。
  第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应坚持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技术改造和企业改革工艺加强内部管理相结合的方针。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资源的义务,有对浪费资源、破坏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与控告的权利。
  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章 资源综合利用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资源综合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项目,应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规划,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有关规定报青岛市或县级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审核或备案,并接受监督。
  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项目停产、转产,应报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提倡单位自行利用其产生的二次资源和再生资源,凡有条件综合利用的项目,应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本单位不能利用的,应主动与其他单位建立供需渠道,支持其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并签订中、长期供应合同。凡本单位不能利用,又联系不到利用单位的,由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 对未经加工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产生单位不得向进行综合利用的单位收费或变相收费。对经过加工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及其他二次资源和再生资源,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标准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按规定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符合标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其进入市场流通。
  第十四条 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研究制定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率,并根据国家规定逐步建立监测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下列资金,应用于资源综合利用:
  (一)按本规定第十七条减免的税款;
  (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贷款;
  (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折旧基金;
  (四)按规定比例安排的资源综合利用更新改造资金;
  (五)国家规定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部分。
  第十六条 建立青岛市资源综合利用统计报表制度。各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向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送产生及利用二次资源和再生资源的统计资料及统计分析情况,由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综合后报同级统计主管部门。
  第三章 优惠待遇与基金
  第十七条 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青岛市或县级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确认,经青岛市税务、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定给予优惠:
  (一)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的,在规定期限内可免征所得税、调节税;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三)企业为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而引进的设备配件,可减免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产品税);
  (四)对专门运输二次资源或再生资源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减免养路费。
  在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由青岛市或所在市、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确认,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免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费、配套费。
  第十八条 对社会效益显著但微利或亏损的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和项目,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从资金及其他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基金的来源、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资源综合利用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组织开展对资源综合利用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协助科技主管部门拟定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规划,并纳入同级科学技术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科研项目,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推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开展科技咨询,提供科技信息服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本规定,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攻克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难关的;
  (二)资源综合利用率在我市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
  (三)在资源综合利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或生产企业违反第十条有关规定的;
  (二)产生二次资源、再生资源的单位不能利用又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利用或不服从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试论如何整合社区资源来构建和谐社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社会经济、社会生活不断发展,作为城市基本细胞和城市建设、管理基础的社区,其功能和作用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城市管理和服务的重点将逐步从市、区政府下移到社区,社区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区的和谐将成为打造国际静安的重要基础支撑。根据区委政法委《开展“打造国际静安”“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主题大讨论实施方案》,石门二路街道综治办组织调研小组,召开社区居民座谈会和社区单位座谈会,深入各小区进行调研,深入分析本社区在平安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本街道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在座谈、讨论、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题为《整合社区资源,构建和谐社区,为打造国际静安提供基础性支撑》的调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本街道开展和谐社区建设的基本情况
自2006年度开始,我石门二路街道根据《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的要求,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深入开展“平安社区”建设活动,积极构建和谐社区,不断夯实社会稳定的基础,有力保障和促进了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以开展平安社区创建为主线,刑案发生率进一步降低。
街道党政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平安建设工作,成立平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各项活动。举行平安建设综治签约大会,与13个社区党总支签订《创建平安小区目标责任书》。街道去年3月至6月份开展了“百日安全防范竞赛活动”,加强小区的防范力度;去年8月至10月又在区综治办开展的“百日安全防范竞赛活动”中,有7个居民区实现了零发案。加强门岗人员管理,健全门岗管理机制,充分发挥门岗巡查服务社的作用,加大对门岗值勤人员的查岗检查,督促值勤人员切实起到门岗应尽的义务。今年1-3月,我街道辖区共立刑案83起,相比较去年同期101起下降17.8%。其中入民宅盗窃案件6起,同比去年的16起下降62.5%。
(二)以做好为民消防实事为基础,社区火灾事件进一步减少。
2006年,街道把为社区老式住宅房屋配备灭火器材列为的十大实事工程之一。在各个居民区进行了调查摸底,初步查清在13个居委,计划配备灭火器的房屋有1706幢,计划配备消防箱375个,消防挂钩1331只。在组织灭火器材公司进行施工、安装过程中,各居委会干部大力支持,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使居民配合施工。最后提前半年完成这项实事工程,为本地区1771幢老式居民住宅楼,配置了灭火器3562个、逃生绳134根,涉及12个老式住宅居民区。有效的弥补了我街道老式居民区住房结构差,人口密度高、防火等级低消防安全设施不足现状,从而提高了防火安全系数,受到居民的广泛欢迎。今年,我街道又把为社区620户独居老人家中煤气橡皮软管改换金属软管,对社区特困独居老人、残疾人的室内老化电线进行整治列为实事工程,目前正在积极实施中,以进一步消除火灾隐患。
(三)以整治“小发廊”为抓手,场所发案隐患进一步消除。
从2006年1月份开始,在街道牵头下,由石二派出所、石二工商所、卫生监督所、城管三分队组成的“石二街道休闲场所整治工作小组”每天晚上对辖区内的小发廊进行了专项整治检查。这次整治工作,整治时间持续长,持续了将近一年时间;整治工作力度大,全部没收掉小发廊门外悬挂的彩色灯箱,并对于一些不听劝阻、明目张胆进行营业的小发廊,坚决没收一些用于违法活动的沙发、床具、椅子等设施;整治时段不规律,有时上半夜整治,有时下半夜整治,避免小发廊业主与政府“玩捉迷藏”;各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密切,公安、工商、城管、卫生监督等部门在人手紧张的情况下,每天抽调人员参加集中整治。到年底为止,辖区内43家发廊,取缔、关门、转业38家,基本上消除了发廊内的治安隐患。
(四)以完善稳定工作机制为促进,各类社会矛盾进一步化解。
进一步规范、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效化解社区民间纠纷。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纠纷调处能力,规范调解工作流程,扩大直接调解纠纷的范围。继续推进“红旗调委会”创建活动,对调解干部的业务培训的指导,2006年共调解各类纠纷310起,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63份。成立物业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对行业性矛盾的调处力度。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调处机制,加强动迁矛盾的化解合力,街道综治司法、信访、市政等部门互相配合,整合力量,齐心协力,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妥善措施,加强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认真化解动迁遗留矛盾和新动迁地块矛盾,维护社区稳定。司法信访窗口提前介入动迁工作,每周派干部在每个动迁基地提供法律咨询、信访投诉,加强对动迁矛盾的掌控和化解。
(五)以加强重点人员帮教为突破,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减少。
严格按法律规定,认真开展社区矫正的宣告、个别教育和集中教育,落实公益劳动基地,加强社区志愿者培训,切实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对困难人员进行帮困慰问,对无处落户人员办理集体户口,对重点必控对象落实管控措施。坚持“四个纳入”原则,采取艺术性、针对性的帮教方法,加强对“法轮功”重点对象的帮教工作,广泛开展反邪教宣传活动,确保春节、“两会”期间的两个“零指标”。充分利用禁毒社工的力量,广泛发动社会资源和社会志愿者,进一步加强了禁毒宣传,对涉毒对象进行了各种帮教活动。对来沪人员的进行管理与服务,做好来沪人员落脚点的信息排查,及时排除消防、治安隐患,做好《居住证》办理工作,维护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本街道和谐社区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去年以来,我街道和谐社区平安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和谐社区建设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社区平安建设的因素仍然不少。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案件仍然高发,且恶性程度呈上升趋势。
近几年,从横向看,我街道社区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案件总量在波折中有所下降;但从纵向看,案件总量始终处于高位运行,个别地区、个别场所案件升幅明显。特别是案件恶性程度上升,有些盗窃明目张胆的进行,抢劫案件不仅在街面时有发生,而且在小区弄堂内发生。例如,在今年4月份在郑家巷小区弄堂内就发生一起抢劫一位女士挎包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特别恶性案件的发生,直接影响社区居民的安全感。
(二)社会矛盾日益增多,且冲突程度呈加深倾向。
近年来,由于改革的利益固化、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入、社会阶层的不断分化,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增多,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因动拆迁、经济利益、相邻权、企业转制、居住环境变化、市政建设等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成为影响社区稳定的主要原因,给社区平安和谐带来极大的压力。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社会矛盾的冲突程度有加深加剧的趋势,一方面由于动拆迁等原因引起的居民到市府、进京上访、集访大量发生;另一方面冲突程现阶层化,最明显的例证就是新式小区内商品房居民与回搬居民之间的矛盾不断产生(在国际丽都、壹街区都发生过)、高档小区居民对邻边老式小区居民的歧视心态。
(三)人口管理日趋复杂,且对立程度呈加剧态势。
随着城市化驶入快车道,城市人口机械增加的数量越来越大,对来沪人员管理手段的缺失,引发大量的治安问题、事故灾害和不稳定因素。更为令人担忧的是,由于政策、操作、情感等方面的限制和歧视,来沪人员越来越边缘化,中心人口与边缘群体的对立和冲突呈现加剧态势,个体的非均衡恶性事件以及群体性冲突事件都在不断产生,这对社会和谐带来的威胁是非常巨大且影响是深远的。
三、进一步加强和谐社区建设的基本思路与建议
在新的形势下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发展思路,坚持双高战略,打造国际静安,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整合社区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区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区不和谐因素”,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区提供基础性支撑。
(一)努力整合社区的组织资源,实现社区管理的无缝衔接。
社区中的社会组织包括政府组织、企业组织、非营利组织。其中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是公共组织,企业组织是西方是私人组织,在我国又有所不同,有很多国有和集体性质的组织。整合社区的组织资源,就本街道实际情况来看,包括整合政府组织资源、整合企业组织资源、整合与培育非营利组织资源。
一是整合政府组织资源。社区内的政府组织资源,在本街道范围内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街道对应设置部门;另一种其他政府机构,如市政协、市民族宗教委等。街道对应设置部门是区有关部门在社区的具体执法操作层,对这些政府组织的整合,我们是采取设立街道行政党组的办法,对应设置的派出所、工商所、地段医院、环卫所、交警中队、城管三分队均作为党组成员,目前需要加强的是行政党组的运作,包括考核、监督、奖惩等,否则就是一个空架子。街道对其他政府机构,只能是相互帮助和协调的关系。
二是整合社区企业组织资源。社区的内企业组织各种各样,对其分类是比较困难的。按照其与社区的关联度来分类,第一类是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主要是两管原来由房管所转制成了张宅、逸佳物业公司,代表政府行使公房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职责;第二类是其他各类物业公司,承担住宅小区和商务楼宇的管理职能;第三类是比较大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等等。对这些企业组织,我街道是采取综治签约的形式加以整合,要求其各负其安全防范、平安建设的责任。
三是整合与培育非营利组织资源。非营利组织以其简朴、活力、效率与弹性,与政府部门合作互动,充分体现了其在社会或社区工作领域显著的功能。非营利组织划分为资源筹集、资源管理、资源使用三大部分。其中资源使用是最重要的部门,它可以再细分为社区功能设施、社区环境治理、社区福利服务三个分部门。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和政治泛化原因,严格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在我们社区中是非常缺失的,图书馆、学校等事业单位比较接近非营利组织,另外还有个别民办非企业组织和没有注册的松散的群众团体。因此,打造国际社区,与国际一流城区接轨,大力培育非营利组织是社区发展的方向。
(二)积极整合社区的人力资源,实现社区人际关系的和谐相处。
社区聚集了大量的人力资源,主要可分为几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有户籍的社区居民;第二个层面是没有户籍的来沪务工经商人员;第三个层面是工作在本社区居住在其他社区的“钟摆”式人员。整合社区的人力资源,要注意处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整合社区防范人员力量,加大社区防范力度。目前,社区内防范力量不少,需要是加强整合,切实发挥各支队伍的力量。具体来说,第一,要发挥社区民警的主力军作用;第二,要发挥居委会、事务所的防范组织作用;第三,要发挥社保队伍、小保安、门卫的巡逻防范作用;第四,发挥好物业公司保安对小区防范的责任;第五,要发动居民志愿者参加社区防范,让大家切实树立“社区是我家,安全靠大家”的理念。
二是整合社区纠纷化解人员力量,有效化解社区矛盾。社区纠纷的类型多种多样,但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居民因动拆迁、企业改制、市政建设、历史政策等原因而引起的上访矛盾,这类矛盾一般是由行政处理不当而引起的,所以要通过行政部门协调进行化解,各有关方面要跨前一步,形成合力以妥善化解;另一类是居民与居民(包括私人企业)的纠纷,目前可以化解的途径主要有行政调解(派出所调解、工商所协调即是)、司法诉讼(法院的裁判与调解)、人民调解,目前需要强调的是行政要作为、司法要公正、人民调解要积极,从而形成化解纠纷的合力,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三是整合社区各方力量,加强对来沪人员的服务与管理。目前,城市社区视来沪人员为管理上的一大难点,包括刑事案件、群租行为等问题都指责来沪人员。实际上,这是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必然现象,不可能除之而后快。户籍的阻隔、政策的打压、计划经济的就业政策、情感的排斥等等“堵”的办法,都不可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而只能使问题越积越多,越积极越棘手。发展的问题必须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市场经济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必须用市场的手段来解决。对来沪人员必须平等相待、服务为先,才能找到有效的解决办法,实现长效管理。实现了人际的和谐,我们才可能把静安打造成现代化国际城区。




李克垣
2007年4月29日于上海
电子信箱:likeyuan@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