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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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专项贷款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的有关政策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我省发放了一笔再贷款,专项用于解决我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的首期债务兑付。根据各地请求,省政府决定将此再
贷款转贷给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为确保专项贷款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按时还本付息,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落实还贷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管理原则
为保证清理整顿供销社员股股金专项贷款的专款专用、安全运行、按期归还,该贷款应按照“自愿申请、专项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自愿申请。各市人民政府向省申请贷款,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谨慎负责的原则,既要考虑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对群众首期债务兑付的急需,又要结合供销社的资金财务、资产变现、清收帐款、资金运行等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偿债能力、评估贷款风险。在此基础上自愿申请贷
款。
(二)专款专用。各地必须根据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领导小组确定的股金债务兑付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债务兑付方案和办法。专项贷款的使用必须从紧掌握,只能用于帮助供销社解决筹措、调度首期兑付资金的不足,不得用作对供销社的经费补助等其他开支,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确保专款专用。
(三)统借统还。专项贷款由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与有关省辖市政府及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各市政府作为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债务人代表。债务人及其代表必须按贷款协议规定,统一筹措资金、统一归还本金和利息。
(四)封闭运行。为便于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我省再贷款的承贷行--南京市商业银行签订专项贷款协议,并由省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南京市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各市财政总预算会计也必须在当地城市商业银行开设专户(无城市商业银行的可在
当地农业银行开设专户)、要与本级其他资金严格分开,实行专人专帐管理,通过专户进行资金的拨付、核算和偿还,做到封闭运行。
二、债务人的责任
专项贷款由债务代表人负责向省财政厅办理转贷和还本付息事项。该专项贷款使用期限为五年,贷款利率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再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债务人必须在贷款使用期限内筹措资金,分年还本、按季付息。
三、贷款申办程序
(一)提出申请。专项贷款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贷款管理原则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省政府作出如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由省财政通过扣减税收返还资金的办法来偿还的书面承诺。
(二)贷款审定。各市的专项贷款申请,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经省清理整顿供销社社员股金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贷款数额。
(三)协议签订。贷款数额确定后,由省政府及省财政厅与各市政府及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该协议一式四份,签署单位各存一份。
(四)贷款拨付。贷款协议签订后,省财政厅通过专户拨付资金,接转贷协议规定的办法计息。
四、违约责任
“转贷协议”一经签订,各市政府必须承担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债务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以减轻付息压力。凡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省财政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
(二)暂停安排省级专款。
(三)通过往来扣款或年终结算时扣减税收返还等资金扣收拖欠的本息(含拖欠利息的利息)。
五、专项贷款的监管
(一)省财政厅负责贷款的检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如发现债务人有违背本管理办法和贷款协议规定的,省财政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资金的专项专用、安全运行和还本付息。
(二)各市财政局应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按时报送专项贷款的使用情况,接受省财政的检查监督。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积极抓好供销社社员股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专项贷款资金的管理,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督促资金偿还到位。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汇报,并采取措施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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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朔州市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关于印发《朔州市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朔安监字〔2008〕14号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直及驻朔有关企业:
  现将《朔州市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尽快将此办法下发到所有冶金有色企业,要求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附件:朔州市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二○○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
   朔州市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今年是国务院确定的“隐患治理年”。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就今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都作了具体安排部署,明确要求所有企业都要全面建立隐患排查制度,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了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指导帮助企业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冶金有色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行隐患排查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所有企业都要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领导组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企业副职担任,成员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要确定具体的负责人,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企业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二)各岗位隐患排查和监控责任制;
  (三)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
  (四)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制度;
  (五)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六)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奖励制度;
  (七)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例会制度;
  四、所有企业必须在3月底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施方案,并将隐患排查制度、组织领导机构和实施方案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在4月初进行全面检查。
  五、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既要全面细致,又要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进行重点排查。冶金有色企业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三)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企业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设计资质,项目是否履行立项申请、审查、审批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的情况。
  (五)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油、汽等系统配置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是否落实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
  (六)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是否及时排放,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企业资质、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是否达到安全规程要求。
  (七)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
  (八)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九)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是否严格执行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煤气柜、管线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要求。
  (十)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涉及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预防泄露、中毒、窒息、爆炸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十一)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十二)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情况。   六、要建立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日常排查:企业车间、班组每班都要进行隐患排查,每班查出的隐患问题都要逐级上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公室。
  定期排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周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七、企业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问题,由企业车间班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时间、资金、措施、责任、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隐患排查或者排查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所有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九、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十、企业要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资奖励和表彰。
  十一、企业要每季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十二、企业在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十三、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十四、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十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给予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十六、企业在隐患排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非法违法生产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


印发《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现将《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将近期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对持有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证书》的中介机构(包括A、B两类)进行复审。各持证评价机构应在8月31日前,将复审材料通过原预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复审合格后,领取《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二、申请从事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资质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三、复审期间,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评价机构持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



安全评价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和完善安全评价制度,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称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以下称评价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安全评价质量,保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安全评价主要内容

1.安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

 2.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

3.安全验收评价是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运行状况的检测、考察,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调整方案和安全管理对策。

4.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针对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总体或局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现状进行的全面评价。

5.专项安全评价是针对某一项活动或场所,以及一个特定的行业、产品、生产方式、生产工艺或生产装置等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称国家局)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实施资质核准和资格注册。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人员从事安全评价应通过资质核准和统一的资格考试并进行注册。国家局定期对获得资质的评价机构和通过考试并取得注册资格的评价人员予以公告。

2.安全评价应由评价机构专职部门和专职技术人员承担。评价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应由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两部分组成。

3.应逐步建立评价项目的招投标机制。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和申请程序

1.资质条件

(1) 具有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专门从事安全评价的部门、固定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3)主管安全评价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历,并已取得了安全评价人员注册资格;

(4)具有10名以上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的安全评价人员;

(5)聘有与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及技术专家;

(6)能够独立完成安全评价中主要职业危险、有害因素的调查分析和主要职业危险、危害程度的预测,对技术文件有分析审核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7)申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具有能够独立完成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

2.申请程序

(1)申请机构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初审同意后,向国家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并填写《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国家局对申请机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合格者批准评价机构资质。

四、监督管理

1.安全评价机构从事评价活动必须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证明。未经国家局审核批准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2.国家局负责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和每两年一次的资质复审。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评价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安全评价报告组织评审。

3.评价机构承接评价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备案,并接受其监督。

4.评价机构每年应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家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评价机构或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国家局报告。

5.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评价资质:

(1)随意设置分支机构、转借机构资质、转包安全评价项目和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的;

(2)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宜继续开展安全评价的;

(3)两次考核之间所完成的安全评价,累积两次不能通过技术审查的;

(4)所完成的安全状况综合评价未能给委托人提供技术支持和超越本单位资质范围承接安全评价项目的;

(5)有违法行为的。

6.评价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取消其注册资格:

(1)涂改、伪造、转借《注册资格证书》的;

(2)违反职业道德、有失公正、谋取私利和弄虚作假、故意降低评价标准的;

(3)有违法行为的。

7.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价机构申请煤炭行业安全评价资质,须经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局进行资质审核。对获得煤炭行业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其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8.国外中介机构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安全评价的,应向国家局提出机构资质和人员注册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