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4]50号
印发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务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2002年第8号)及《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各区、县级市以上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穗办[2002)19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考评对象)。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由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 牵头,会同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等有关单位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考评对象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评的内容包括对外公开事项、对内公开事项两方面。
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属对外公开事项;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属对内公开事项。
各区、县级市政府政务公开的重点是事权、财权和人事权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组织政务公开的重点是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结果、服务承诺、救济途径和救济时限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评标准:
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公开效果显著;奖惩措施得力。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评的结果以百分制方式计算,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90分以上):积极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
良好:(75分以上不满90分):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
合格(60分以上不满75分):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
不合格(60分以下):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流于形式,群众不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考评随机进行,定期考证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考评为基础。
第九条 政务公开的不定期考评程序:
(一)考评小组抽取考评对象,开展实地检查,了解考评对象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考评小组根据需要,还可以采取如下方式了解考评对象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
1.暗访。
2.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方面人士进行评议。
3.向考评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相对人发放问卷。
第十条 政务公开的定期考评程序:
(一)考评小组制定政务公开考评方案,明确考评对象、重点、方法等。
(二)考评对象根据考评方案的要求,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总结,书面报告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抄送考评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三)考评小组根据考评方案,采取实地考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评。
(四)考评小组综合不定期考评情况后提出考评结果及具体整改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以书面形式通知考评对象,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评的结果,是评定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的组织及其领导的工作实绩,并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政务公开定期考评不合格的部门,在当年与政务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该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评不能评为优秀。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定期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考评对象,接到考评结果通知后,必须立即整改,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市政务公开监督评议办公室,抄送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十三条 考评对象的政务公开考评结果可作为当年其他种类考评中政务公开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在实施政务公开的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规定的,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考评对象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政务公开考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的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9月2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城区及入城口、机场、车站、港口从事户外广告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和内容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审批,户外广告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容貌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规定查处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以及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
财政、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四条 (设置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户外广告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亮化、美化市容的要求,符合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设施应当牢固、安全。
第五条 (设置规划的制定及实施)
城市重要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其他地区或路段的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市规划管理局批准。其中户外招牌规划、公共广告张贴栏规划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监督实施,其他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第六条 (利用交通工具设置广告要求)
各类客车可以在车身两侧车窗以下部位,车尾的车窗以下部位发布广告,厢式货车可以在货厢部位发布广告。
机动车广告的设置和发布不得遮挡灯光、车门、车窗、车牌和路线牌,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和整车颜色。
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上设置、绘制、张贴广告,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临时性广告设置)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运动会等可在活动会场设置临时广告,其他地段只能利用已有广告位置设置广告。
重要商贸活动须在全市范围内设置临时广告的,由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
第八条 (禁止设置的情形)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线杆、候车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上涂画、刻写、张贴广告。
禁止出租轿车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禁止设置、悬挂以布幅、灯笼、彩旗、拱门等作为载体的广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取得和拍卖)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和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
占用公共场地、利用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应当拍卖,拍卖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拍卖底价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其他有关部门参与工作。拍卖所得净收益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城市建设维护,由市人民政府在市、区两级统筹安排、合理分配。
第十条 (设施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户外广告登记证》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施所有人应在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
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可以直接办理登记的户外广告)
下列户外广告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办理登记:
(一)五一大道、芙蓉路、黄兴路步行街的招牌(店堂牌匾);
(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临时广告;
(三)利用符合规划的已建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户外广告;
(四)建设工程临时围挡广告;
(五)其他依法直接登记的广告。
下列户外广告由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直接办理登记:
(一)五一大道、芙蓉路、黄兴路步行街以外的招牌(店堂牌匾);
(二)公共张贴栏的张贴广告。
第十二条 (需进行联合审批的户外广告)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登记之外的户外广告,均应通过政务公开窗口进行联合审批。
第十三条 (直接办理登记程序)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第十四条 (联合审批登记程序)
通过政务公开窗口进行联合审批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到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核同意的,签署初审意见后转市规划局;
(三)市规划局应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规划审查,经审查同意的,签署意见后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需到现场查勘的,可延长2个工作日。
(四)所申报的户外广告按规定还应报其他部门审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审查并签署意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收到退回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
上述各部门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将材料退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材料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布的具体要求)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
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和发布者名称,5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所标明的《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和发布者名称,其高度不得低于广告牌高度的1/10。
第十六条 (户外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户外广告设施未发布商业广告时应当发布公益广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户外广告内容的指导。
第十七条 (管理维护责任主体)
户外广告由发布者负责维修、维护、更换、拆除。没有发布者的,由设置者负责;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应当由前款确定的责任人办理安全保险。
第十八条 (管理维护责任)
户外广告的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对户外广告的安全和容貌负责,经常检查户外广告的容貌和安全情况,发现陈旧、破损、残缺、变形、脱色、肮脏、设施锈蚀、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巡查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状况,督促维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做好户外广告维护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拆除或及时处理容貌不符合要求的、超过设置期限的以及影响安全的户外广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长沙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和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强制拆除)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拆除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发布者或设施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登记户外广告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城市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审核同意户外广告设置的,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户外广告审批审核中,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故意不作为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附件)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定由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发展要求制定、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特别规定)
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外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沿线的户外广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市〉户外广告管理)
县(市)城市户外广告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附注)
本办法所称重要地区是指:长沙火车站、黄花机场、霞凝港、新世纪体育文化中心、体育新城。
本办法所称重要路段是指:五一大道、湘江大道、火星大道、潇湘大道、长沙大道、八一路、人民路、车站路、解放路、芙蓉路、蔡锷路、中山路、黄兴路、劳动路、韶山路、麓山南路、枫林路、展览馆路。
授权市规划管理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城市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重要地区和路段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