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
(864件)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5件)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
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
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
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4件)
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
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
(2000年4月7日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
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
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世司字[1996]167号)
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
综合类
1.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综[2007]57号)
2.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
3.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93)财综字第159号)
法制类
4.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0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法[2000]38号)
5.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法字[1999]59号)
税收类
6.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
7.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1号)
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0号)
9.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08号)
10.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4号)
11.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
12.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7]143号)
1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8号)
1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1号)
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
1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4号)
17.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
1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
19.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1号)
20.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号)
21.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
2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7号)
23.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4号)
24.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3号)
25.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6号)
26.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6]147号)
27.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0号)
28.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200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0号)
29.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号)
30.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5号)
31.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
32.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26号)
33.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0号)
34.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4号)
35.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5号)
3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2号)
37.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1号)
38.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4号)
39.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年6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75号)
40.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200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1号)
41.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4号)
42.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3号)
43.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6号)
44.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号)
45.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6号)
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200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9号)
4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4号)
48.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5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7号)
49.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2005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
50.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28号)
51.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200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号)
52.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5号)
53.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7号)
54.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6号)
55.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
56.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
57.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
(2004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8号)
58.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8号)
59.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
60.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
61.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2号)
62.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9号)
63.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8号)
64.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
65.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4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
66.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号)
67.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3号)
68.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5号)
69.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
(200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5号)
70.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5号)
71.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70号)
72.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9号)
73.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0号)
7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6号)
75.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号)
7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2003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号)
77.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
78.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0号)
79.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2002年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17号)
80.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05号)
81.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2]81号)
8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
83.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4号)
84.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
(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5号)
85.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
86.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5号)
8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
88.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
89.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1号)
90.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号)
91.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3号)
92.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5号)
9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
94.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2号)
95.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3号)
96.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
97.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4号)
98.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
99.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
10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5号)
101.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
102.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2001年4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0号)
103.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
104.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9号)
105.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0号)
10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2000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1号)
107.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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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1年4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进一步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血吸虫病防治必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群众,落实以查灭钉螺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
第三条 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是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以下简称流行地区)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流行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组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实施,并列入政府的政绩考核内容。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流行地区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的血防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防治血吸虫病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条例。
农牧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家畜的血防工作。水利、环保、化工、轻工、医药、农垦、物资等有关部门,承担与各自有关的血防任务。
第五条 血防(防疫)站、所,是防治血吸虫病的专业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内血吸虫病防治的监测管理工作。
血吸虫病流行较重的沿江和山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恢复或者建立血吸虫病防治站、所,其他流行地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在卫生防疫站内设血防科,乡(镇、场)卫生院应当配备血防人员,村卫生室要有乡村医生负责血防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含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血防专业机构设立血防监督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书。乡(镇、场)卫生院设立血防检查员,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血防监督员有权对辖区内各单位开展血防工作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隐瞒。血防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血防检查员协助血防监督员的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血防(防疫)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血防专业机构的指导。
各级血防(防疫)专业机构的职责是:
(一)组织查螺、灭螺,报告螺情;
(二)监测、报告疫情;
(三)参与制定本地区的血吸虫病防治规划;
(四)宣传血防知识,进行防治工作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五)查治血吸虫病和对有钉螺地带的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六)组织、实施血吸虫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防 治
第八条 流行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开展防治血吸虫病的宣传教育,使流行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了解血吸虫病防治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第九条 流行地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向学生讲授血吸虫病的基本知识,进行有关血吸虫病防治和个人防护的教育。
第十条 流行地区的灭螺任务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春、秋季节统一组织查螺专业队伍,发动群众查螺灭螺。对查明的有螺地带,应当限期完成灭螺任务。
江河、湖泊、水库、河道、排灌道等有螺地带的灭螺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群众进行。
村民的自留地、宅基等的灭螺任务,由户主负责。
灭螺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质量和安全。在江河、湖泊的滩地灭螺,要防止对水资源的损害。
第十一条 在不同行政区域接壤地带的灭螺工作,由相关的当地人民政府协同进行,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按防治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机构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设立标志,禁止在该地区放牧,禁止人员进入;对必须进入的人员,应当在当地血防专业机构指导下做好个人防护后方可进入。
第十三条 流行地区血防和兽医机构必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防治规划,定期对当地人、畜进行血吸虫病检查。
流行地区的人、畜必须接受捡查和治疗。
流行地区必须做好水源保护和粪便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流行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流动人口和牲畜的管理。对从省内外流行地区来的人员和引进的牲畜,血防、兽医机构有权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在有螺区兴建、修建农田水利设施等工程,其主管部门必须与当地血防机构研究,采取灭螺措施。
第十六条 凡达到消灭血吸虫病考核指标的乡(镇、场)以上地区,必须向上一级血防领导小组申请考核验收;并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做好监测巩固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实行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根据血防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应承担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流行地区的国营芦苇滩、场圃的防治经费,应当由经营和受益单位负责,所需经费在企业营业外支出列支。集体和个人承包的土地、养殖场、鱼池塘等场所的灭螺费用在乡、镇统筹经费中安排。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血防经费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流行地区的公民都有承担防治血吸虫病的义务。乡(镇)人民政府和场圃可以在规定的义务工总数中优先安排血防义务工,不出义务工的应当缴纳相应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查治人畜血吸虫病经费实行“收、减、免,以收为主”的原则,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血吸虫病患者,可减免部分或者全部血吸虫病的医疗费。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从事血防工作的人员,在政策上进行鼓励,并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血防工作三十年以上的人员,发给荣誉证书和纪念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防治血吸虫病成绩显著,即提前达到消灭血吸虫病考核指标,或者巩固效果显著的县(市、区)、乡(镇、场);
(二)在血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三)在血防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血防监督员或血防检查员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罚:
(一)拒不接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查螺灭螺任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入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十四条规定的;
(四)隐瞒疫情不报的。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实施前条规定的处罚外,还应责令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一)损坏灭螺工程和血吸虫病易感地带的标志的;
(二)未按血防机构要求,在有螺地区擅自兴建农田水利工程、放牧场的;
(三)向水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引起疫情扩散的;
(四)从流行地区带进钉螺或者引进病畜等造成疫情扩散的。
上述情况中有造成疫情严重扩散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有前条所列情形,情节较严重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血防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血吸虫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
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血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包括既有血吸虫病人或者病畜,又有钉螺存在的地区和只有钉螺存在,尚未发现病人或者病畜的地区。
第三十一条 凡驻在本省境内流行地区的部队、部属机关、院校和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当按本《条例》执行,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做好血防工作。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决定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有前条所列情形,情节较严重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