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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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1〕12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筹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相互配合,积极推进,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平稳推进,取得良好效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德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字[2010]1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遵循“基金统管、风险共担、属地管理、分级经办”的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工作,负责本级失业保险工作,指导县区工作。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管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市经办机构对县(区)失业保险覆盖面、缴费基数、待遇支付、稳定和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稽核。

第三条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五统一”原则,即统一缴费基数核定,统一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统一确定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统一失业保险业务流程。

第二章 基 金 征 缴


第四条 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供养的事业单位缴费中单位缴纳部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单位缴费由财政代扣代缴。

第六条 参保单位根据经办机构开出的当月失业保险费申报表到地方税务机关缴费,经办机构按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 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实征明细表》,并与地方税务机关核对失业保险缴纳入库情况,县(区)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核对无误的上月收入情况表报送市经办机构。

第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设置专人负责,依据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申报表,征收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月末网上向经办机构传递“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实征明细表”,于次月10日前将纸质“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实征明细表”邮递给经办机构。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市和县(区)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缴入市级国库,并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失业保险费国库存款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

县(区)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给同级经办机构的当月失业保险费实征信息,与缴入市级国库数一致。

同级经办机构负责同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和财政局国库对账,确保当月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准确无误。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单独设置“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以前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和新入国库的失业保险基金纳入新设立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户存贮失业保险基金和利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市经办机构根据省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和县(区)从业人员总量、上年度参保人数等因素,提出失业保险费年度征缴计划和失业保险扩面任务分解指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县(区)覆盖人数、失业保险费征缴等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完成扩面和征缴任务的县(区),形成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缺口资金60%部分由县(区)财政弥补,年底统一上缴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实行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的遗留问题,按原管理体制,由当地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要求,规范管理和服务,建立全市失业保险中心数据库,实现失业保险全程信息化。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使用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部门加强基金监督。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收款、以前年度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等,全部归属市统筹基金。县(区)滚存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除按30%比例上解市财政专户,其余基金暂存县财政专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促进和稳定就业的支出。

第十六条 市、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预留2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准备金。

第十七条 市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季度用款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款项划到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其中县级所需失业保险基金,从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下拨到县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八条 县(区)经办机构于每季度末25日前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下季度用款计划,市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连同市本级支出计划于下一个季度初5日内一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同意后将款项拨入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经办机构5个工作日内将县(区)所需款项拨入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九条 县(区)编制本级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报市审核汇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项目及标准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各项规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收入、支出和储存管理的监督检查,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进行考核,对完成失业保险覆盖人数、失业保险费清欠、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稽核等指标任务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给予市、县(区)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业务经费补助及工作人员奖励,并形成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专业化、复合型的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机构,充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其中每个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少于五人。增加市、县(区)经办机构经费(包括个人缴费记录对账单、银行手续费)预算。加大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专项投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有关问题,按《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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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7〕38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一日



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工期和质量,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和《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结合文山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依靠政府、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降低造价、确保质量,实事求是、加快发展”的原则,按照等级多标准、路面多样化、筹资多渠道的要求,做到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为广大农村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文山州境内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列入正常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及通畅、通达项目。
(一)正常年度计划项目是由省交通厅或省公路局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省级其他部门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二)通畅工程是按照一乡一路的原则,解决从县到乡公路路面硬化的建设工程,包括铺筑沥青路面、水泥路面或混凝土整齐块体弹石路面。
(三)通达工程是按照一村一路的原则,主要解决乡镇到建制村没有路或路线等级达不到标准的问题。
第四条 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建设业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需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好农村公路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建设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应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州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审核、上报省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二)审批核准里程在50公里以下通达工程的工可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
(三)负责全州重要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
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及一般农村公路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各县必须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州下达的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项目,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投资小、里程短、技术相对简单,属政府应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范畴,实施中应简化审批程序,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第十条 通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与审批。各县按当年的建议计划项目以捆绑打包的形式,直接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报州交通局进行审批。
(二)施工图设计编制与审批。通达工程按照一路一图的要求进行测设,可按照简易设计进行,但必须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设计由州交通局进行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设计文件经审批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或降低技术标准,确需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原则上执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给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要求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进行。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原则上由各县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报建并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通达项目的检查、指导、验收等工作,州交通局随机进行抽检。
第十五条 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度要求,通达工程按照年度计划捆绑报建,由项目法人负总责,每个项目(一条公路)需指定专人负责,责任必须到人。
第十六条 通达工程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管理。在每个通达工程项目的起点设立公示牌,公示牌主要内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额、从业单位、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监督电话、通讯地址。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设计原则上必须执行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但地形复杂、工程艰巨、投资大的受限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执行《云南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但设计编制中必须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要建立技术责任制度,明确项目或地段的技术负责人,加强技术管理工作,以保证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各县交通局要加强公路技术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培训技术人员,建立技术责任制,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使技术人员有职、有责、有权。
第十九条 通达工程建设应该结合工程实际,遵循“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着重提高路线等级,完善防排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的总体要求,实施中坚持“适当提高标准,适度理清线形”的建设原则。路基最小宽度原则上不得低于4.5米。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实施招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要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接受省交通厅、省公路局的指导,州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法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对监督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通达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州、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交竣工验收的资料编制。
(一)通畅工程按照交通部交竣工验收资料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通达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可适当简化,以图表方式进行编制,但构造物工程必须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
(三)工程决算和竣工审计资料要完善。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

第七章 安全及廉政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以人为本,项目业主必须按照管理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所有项目都要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必须按有关要求实行“双合同制”,项目业主需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廉政合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要求,在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严禁商业贿赂等各种不廉洁行为。

第八章 资金、统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要求,特别是国债和中央车购税安排的专项资金,按规定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直接用于工程,严禁挤占、挪用和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并随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通达工程完工后,每个项目必须进行单独结算。检查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三十三条 上级拨款到帐后,建设单位要按工程进度及合同规定尽快核拨到施工单位,不得滞留和拖延。
第三十四条 各县交通局要加强工程统计工作,每月20日前将统计进度情况报州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工作按时上报与否,将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质量,全面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根据《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州交通局成立督查组,负责对各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综合考核。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检查组每个季度对各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三条 季度检查、考核内容为三个方面: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按100分制进行考核。其中:工程管理30分;工程质量40分;工程进度、统计30分。
第四条 检查考核依据
检查考核的主要依据:《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工程建设管理(30分)
1.组织机构(4分)
管理机构设置合理(1分);管理人员符合要求(1分);建立中心实验室(1分);中心实验室经州质监站认证(1分)。
2.建设程序(5分)
项目法人已审批;工可、施工图设计已批复;招投标工作已完成;施工、监理、廉政、安全生产合同已签订;质监申请已批复;施工许可已核准;重大设计变更手续齐全。以上要求缺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
3.资金管理(5分)
有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2分);对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分);专项资金未用作非直接工程以外费用(1分)。
4.工程项目公示牌设置(3分)
公示牌主要内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投资额、从业单位、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监督电话、通讯地址。
5.安全生产(4分)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规范清晰;施工保通路段有专人指挥交通并有必要的安全措施;材料堆放整齐;作业层次清晰;机械设备摆放有序;火工材料的管理、领用制度建立。以上要求缺一项扣一分,扣完为止。
6.工程资料(4分)
组织工程实施的有关单位,按照《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并及时归档。收集、整理的工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酌情扣分。
7.廉政建设(5分)
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严禁商业贿赂等各种不廉洁行为。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酌情扣分。
(二)工程质量(40分)
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完善的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加强施工中的自检、互检和工序交接验收工作,把好施工质量责任关。
1.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按照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和现行技术标准,州交通局每个季度组织检查,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检。全部达标得25分,超过10%的抽检数不合标准的为0分,其余按照内插法确定。抽查的重点为:
通畅工程:根据工程进度不同时段,按照路面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通达工程:项目起止点是否与计划一致;大于6%的纵坡,小于15米的平曲线半径,路基宽度,错车道设置,里程数情况。
2.构造物的实体质量(10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根据检查项目评定。
3.工程外观质量(5分)。由检查组现场检查评定。
工程质量得分=(∑各项目质量得分×该项目的里程)÷∑检查项目里程
(三)工程进度、统计(30分)
1.按照州交通局下达的年度计划,各县根据计划进行分解,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报州交通局,检查组对照进度计划进行检查,并根据完成情况量化考核(25分)。
2.工程报表(5分)。各县交通局按照规定的时限上报工程进度报表,上报内容必须真实。不按规定时限上报或内容失真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 年终对各县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按照季度检查考核得分平均后的60%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分;年终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考核,总分100分,未完成一个项目扣5分,扣完为止,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得分的40%作为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得分;基础分+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得分为各县年度最终得分。
第七条 奖励
完成年度计划,年终评分为前3名的县,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
全面完成通达工程计划,按照实际完成数,每公里奖励100元。
年终评分为第一名的奖励3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
全州年度建设计划完成60%以上,按实际完成数,每公里奖励州交通局50元,建设计划完成比例每提高5个百分点,均公里奖励随之提高10元。
第八条 处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不能参加评比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每项处罚1万元。
(一)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重大设计变更未按照规定报批;
(四)经查实有违反廉政建设的行为。
未能按照计划完成的通达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处罚1万元,并扣减下年度计划。全州年度建设计划未完成60%以上,每差1个百分点,罚州交通局1000元。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重点考核通达工程,其它农村公路可参照执行。

附件:文山州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考评表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5〕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五届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一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
(一)全市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二)全市经济、社会、科教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由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四)全市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城市集群规划建设及重大项目;
(五)全市社会公共管理的重大事务;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咨询论证工作由泸州市科技顾问团组织具有咨询资质的有关专家或由其指定的具备资质条件的其他咨询机构承担。
第五条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职能部门应按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要求,向市科技顾问团或由其指定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相关材料及预案。
第六条市科技顾问团或由其指定的咨询机构在接受咨询论证任务后,遴选优秀专家担任咨询论证专家组的主持人;邀请具有相应专业和一定代表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不少于7人)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过初审和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补充、完善咨询论证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提交由咨询论证专家签名的论证报告。
第七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或专家所在的单位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存在利益关系,为确保论证的客观、公正,应当回避。
第九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咨询论证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相关资料。
第十条咨询论证专家组在咨询论证期间应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和影响咨询论证工作。咨询论证过程应作详细记录。咨询论证结束后,咨询工作承办者应将咨询论证相关材料整理成册上交,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建立咨询论证专家负责制、信用评价制度。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及与之相关的决策实施效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科技顾问团办公室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后列入市科技顾问团办公室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决策同意后,由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提交预案的职能部门应向组织咨询论证机构和咨询论证专家组及时反馈咨询论证意见处理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区县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