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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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2002年5月1日)




  第一条 为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物业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吉利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园林、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时,应当建设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应当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物业建成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配套设施进行验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2‰至4‰的比例提供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六条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按《省物业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新建住宅区入住率未达到50%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住所、所辖区域范围;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

  (三)业主大会参加人员及选举情况;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备案证书;对不符合《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书面通知其依法重新选举。



  第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项工程建筑及结构、设备、绿化工程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及质量保证协议;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项目清单及产权归属证明;

  (七)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八)物业综合验收资料;

  (九)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配备有与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规定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房屋管理、养护、维修等物业管理措施。



  第十条 实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证制度和物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具备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本市以外的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逐一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凡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的,应当与被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省物业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在房产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委托一个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当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及标准,按《省物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为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特约服务,服务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凡是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供水、供电、燃气、供暧、通讯等单位应当直接向每一位业主收取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受上述有关单位委托,代收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的,应当签订代收合同,载明代办服务费条款。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另收代办服务费。



  第十四条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住宅共用部位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存入维修基金帐户,归该幢住宅的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帐目,专项用于该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



  第十五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物业产权人的,应当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纳:

  (一)出售公有住房时,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7层及其以下)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8层及其以上)售房款的30%缴纳;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按照房屋建设总投资的1%至2%缴纳;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至3%缴纳。

  维修基金存入房产管理部门指定帐户,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可由售房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划拨。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维修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报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应当缴纳补建总价款,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补建;按规划不能补建的,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以其他方式等价补偿,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所需资料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移交,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业主、使用人违法装修房屋以及有其他损害公用设施、设备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建设、规划、房产等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业主、使用人未按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书面通知其限期缴纳,并可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催收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单位、业主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通知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业主委员会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房产管理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房屋及其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维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随意占用共用场地、绿地,以及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四)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义务的;

  (五)未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



  第二十条 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申请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履行职责,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的,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洛阳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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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建设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建设的意见

国测办字[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电子政务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6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以下简称“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提高认识,增强办好局政府网站的紧迫感

政府网站是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政府网站已成为政府应用信息技术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办好政府网站,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电子政务建设的一系列决策和部署;要高度重视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对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重点围绕政务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和公众参与三大功能,努力把局政府网站办成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机关、效能机关的重要平台。

二、丰富内容、挖掘深度,着力加强政府信息发布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发布,推进政务公开。

(一)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局政府网站要及时更新机构概况、领导简介等栏目,公布测绘法规、规划及实施情况、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和活动、重要人事任免等信息,不断提升信息发布的广度和深度。国家测绘局举办的重要活动要逐步实现局政府网站直播。

(二)适时推出专题、专栏政务信息。围绕局重点工作,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局政府网站要适时发布政策法规解读、热点政务介绍等权威测绘信息,引导公众进一步了解、支持测绘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立足测绘特色,研究拟定专题。

(三)规范发布程序,保证政务信息质量。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按照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加强审查,层层把关,确保发布的信息内容、发布的程序合法合规;要研究制定政务信息的分类标准,编制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发布的时限。

三、拓宽范围、面向需求,切实提高网上服务水平

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以服务为导向,捕捉、发掘社会公众的需求,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网站的服务功能建设。

(一)拓展服务范围。要认真梳理本单位、本部门的服务事项,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在此基础上,整合信息资源,协调设计建设局政府网站。要针对不同受众和群体,逐步在局政府网站提供各类主题服务和公益服务,满足社会和公众的需求。

(二)提高在线办事能力和水平。要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项目的在线办理,确保“十一五”期间我局50%以上行政许可项目实现在线办理。要在局政府网站上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路径和办理流程,按照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在线办理模式,通过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为社会和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

(三)逐步实现“一站式服务”。局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测绘系统政府网站体系建设,整合和发掘现有网站资源,加强局政府网站门户功能建设,逐步面向测绘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发掘热点、创新栏目,稳步推进互动交流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严格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局政府网站互动栏目建设,不断丰富互动交流方式,为公众参与互动交流创造条件。

(一)加强对热点问题的宣传和引导。要围绕局重点工作,密切关注并准确把握网上舆情热点,通过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等栏目,做好宣传和解疑释惑工作。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要积极策划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所属单位的负责人在局政府网站进行在线访谈,扩大社会影响。

(二)做好信息受理和反馈。要通过局长信箱、公众监督信箱、公众留言等,接受公众的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局政府网站主管部门针对网上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反馈材料;要及时在网站发布有关负责人对网上涉及问题所作的批示、处理情况。

(三)逐步推进网上调查。要围绕测绘重大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积极开展网上调查、网上听证、网上评议等工作,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分析汇总,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推进研发、维护安全,提升局政府网站技术保障能力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网站建设的技术水平。

(一)不断推进技术研发。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要根据网站运行和内容建设的需要,加强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功能性软件研发。在条件具备的时候,逐步统一测绘系统政府网站的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业务应用系统。

(二)进一步做好安全建设。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要按照电子政务安全规范和技术要求,完善局政府网站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技术手段的应用。要做好日常巡检和随时监测,不断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

六、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完善局政府网站运行管理机制

做好局政府网站建设的关键是各单位、各部门合理分工、积极配合,并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

(一)统一管理、合作分工。国家测绘局办公室是局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负责对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协调;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是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负责对局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机关各司(室)以及其他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为局政府网站建设提供内容保障。

(二)完善网站运行管理机制。国家测绘局逐步建立和完善局政府网站的信息保障、栏目共建、信息处理和反馈、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各方面的工作机制,并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和联络人,积极为局政府网站建设提供内容保障。

(三)建立监督和考核评估机制。对已经建立的各项机制,各单位、各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并定期对执行效果进行评估。要制定监督和考核评估的办法,考核评估包括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两方面。各单位、各部门要将考核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内容。

(四)加强对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建设的指导。国家测绘局在做好局政府网站建设的同时,要加强与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政府网站的沟通和联系,为其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支持省级测绘主管部门政府网站建设。

七、深化建设、协同推进,做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开通以来,各部门积极配合国务院办公厅做好内容保障工作,使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不断丰富,功能逐步增强,日益成为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平台。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通过深化局政府网站建设,进一步做好对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

(一)完善内容保障的工作制度。要积极协助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做好内容保障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要建立健全内容保障工作的信息采编、报送、审核、发布等工作制度,保证各个环节运行顺畅;逐步完善业务规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二)推进业务协调和资源共享。要根据内容保障工作的要求,逐步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网站与局政府网站在网络技术平台、业务应用系统、网站栏目设置等方面的对接或兼容,以方便重要信息的网上抓取和及时报送。局政府网站建设部门要对各单位各部门的网站建设及时提供指导。

(三)做好业务培训工作。要培养一批在实际工作中能抓住新闻点快速报道、熟练进行专题制作、熟练进行采编发的业务人员;要通过定期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培训和交流,提高业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做好局政府网站建设工作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扎实工作、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不断提高局政府网站的建设和服务水平。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为稳定化肥等重要农资商品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综合平衡
第一条 省农业厅、省供销社对全省需求总量提早进行预测,并结合各市地的需求,提出总量平衡、调剂及运销方案的建议。
第二条 省化工厅、二轻厅和机械厅根据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资料的总需求,结合生产企业的状况,提出化肥、农药、农膜、农机省内生产及进口分品种、数量的建议。
第三条 省计委按照积极组织省内生产、合理安排进口的原则,在汇总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总量平衡、分配及进出口计划,及时下达,分级实施。

第二章 省级调控
第四条 省级调控的化肥资源包括:国家统配和地方配额进口化肥,齐鲁一化、鲁南化肥厂生产(不含工业用和工厂自销部分)和齐鲁二化留成的化肥,以及省内小化肥厂按年度生产计划生产的50%的小尿素。省级化肥调控量占全省资源总量的25%,由省计委下达年度分配计划,
省农资公司组织调拨到县。
第五条 凡省内生产纳入省级调控的化肥,省计委于每年11月份下达下年度的生产、收购预安排计划,省供销社所属的省农资公司与生产企业据此签订分月购销合同。工商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做到均衡生产、均衡交货、均衡收购。省计委负责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第六条 为加强宏观调控,确保救灾急需,每年从省级分配的资源中拿出10万吨(标准吨,下同)优质化肥,作为省级化肥储备。储备任务由省农资公司承担;储备资金由省农业银行负责贷款;储备费用、利息据实计算,由省财政厅和省农资公司共同承担。具体储备管理办法另行下
达。

第三章 淡季储备
第七条 淡季化肥储备以农资公司系统为主,生产企业也要储备一部分。省级储备以优质化肥为主,县以下按以销定储的原则,重点搞好小氮肥储备。
第八条 化肥生产企业的淡季储备资金,工商银行要给予重点支持,采取多种措施尽量满足储备资金需要;农业银行要确保省级调控化肥和淡季小化肥收购、储备的合理资金需要。
化肥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和收购资金贷款执行国家规定利率;企业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流通环节
第九条 省级调控化肥由现行的三级批发一级零售(省、地、县批发,基层社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农资公司批发,县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基层供销社推行代销制。
取消省农资公司下设的农资公司对省级调控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销售、结算业务,分公司要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市、地供销社所属的农资公司,也不得经营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
第十条 未纳入省级调控的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实行地产地销,鼓励建立健全农工商结合的农资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军队系统及其他专项用肥,由省农资公司根据中农公司和省计委下达的调拨、分配计划,按对县调拨价直供。直供化肥只限自用,不得向社会销售。

第五章 流通渠道
第十二条 省、县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是化肥流通的主渠道,县及县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简称农业“三站”)及生产企业自销,是化肥流通的辅助渠道。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化肥。非经营单位和个人现有库存的化肥,按省政府办公厅1994年
9月9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化肥价格和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调控化肥全部由农资公司经营。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的化肥,由农资公司按对县调拨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齐鲁二化自销数量严格控制在尿素销售总量的10%以内,齐鲁一化、鲁南化
肥厂自销量控制在30%以内,小尿素厂自销量控制在50%以内。企业自销须在完成国家和省收购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
第十四条 各级供销社要搞好系统内化肥经营渠道的清理整顿。供销社系统只保留省、县农资公司的化肥经营权,其它公司一律不准经营;基层供销社只能由农资门市部经营化肥,不得转为个人经营;已经转了的,必须转回集体经营。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 齐鲁第一、二化肥厂和鲁南化肥厂生产的农用尿素(含混配肥用尿素)出厂中准价每吨1000元;东风化肥厂、济南化肥厂生产的农用硝酸铵出厂中准价每吨700元。企业可根据季节变化和市场供求情况,在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齐鲁第一化肥厂、鲁南化肥厂、东
风化肥厂、济南化肥厂生产的工业用尿素和工业用硝酸铵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生产企业报省物价局备案。
省内各小化肥厂生产的小尿素,出厂中准价每吨1000元,允许企业在2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
国产尿素(含小尿素)全省统一零售价每吨1400元;进口尿素每吨1540元。硝酸铵每吨1050元。
国产尿素(含小尿素)对县调拨价每吨1340元;进口尿素每吨1474元。硝酸铵每吨997元。
第十六条 工厂自销的中央和省管价的农用化肥(包括小尿素),除销给混配肥生产企业按省定出厂价执行外,其他一律按省物价局规定的对县调拨价执行。
第十七条 其它优质化肥品种的出厂指导价、统一零售价及内部调拨价,参照比质比价的原则,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农资经营单位外采、中央直供及其他部门从国家争取到的化肥,一律执行全省统一零售价。
第十八条 省内小化肥厂生产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复合肥、钾肥等,由市、地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出厂、销售中准价和浮动幅度,报市地政府、行署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省级化肥价格风险基金。省级调控化肥加权综合平均进价与实际进价或进货成本的价差作为价格风险基金,盈余时专户存储,亏损时专项补贴。风险基金由省农资公司管理,物价部门监督,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供销社另行下达。
第二十条 化肥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价、变相涨价或加收其他费用;实行明码标价,提高价格透明度。

第七章 化肥进口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分配我省的进口化肥配额,除国家有新的规定外,省计委全部下达给省农资公司。省农资公司及时组织定货,重点搞好省内紧缺品种的进口;省农资公司在烟台、青岛和日照港设立接港办事处,负责省级化肥接港、储存、调运工作。捐赠和其它渠道入境的化肥,均纳
入进口配额计划,由接受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计委审核同意,省农资公司按规定组织进口。
第二十二条 地方进口化肥由省外贸总公司一家代理,进口代理手续按国家规定执行。银行及时提供进口化肥所需保证金贷款。

第八章 农药和农膜流通体制改革
第二十三条 农药,主要由农资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经营。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的农药,由农资公司按对县调拨价供应,也可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但不得转手倒卖;农药生产企业可以自销。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农药。农
药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出厂、销售价格。
第二十四条 省定3000吨救灾储备农药,仍由省农资公司承担。储备资金由省农业银行安排贷款;储备费用及贷款利息由省财政负担。1000万元省长基金,继续由省农资公司周转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超过保质期限的库存农药,经农药质检部门检验认可,仍有使用价值的,经营单位可按物价部门重新核定的价格销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分配我省的农药和农药中间体进口配额,由省计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口。
第二十七条 农用薄膜原料继续实行中央、地方进口和国产原料均衡作价的办法,省塑料工业总公司负责供应到定点生产企业。农用薄膜的原料均衡供应价及出厂价、零售价,由省物价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九章 清理整顿经营渠道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切实把好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的核准登记关,严格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对现有经营渠道集中进行清理,重新核准登记。不得发一次性营业执照。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予以变更登记,坚决取缔非法经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农资经营渠道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条 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继粮食购销体制和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后,国家采取的又一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步调一致,精心组织,密切协作,不折不扣地贯
彻落实,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第三十一条 农用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农资协调小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计委切实搞好农资供需总量的综合平衡,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经委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农资生产的优惠政策,优先安
排生产企业所需原、材、燃料,补足小化肥生产计划内用电指标缺口;对化肥等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所需的生产、收购、储备资金,金融部门给予重点保证;各级供销社要加强对农资经营企业的管理和指导,确保供应,不误农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强
市场、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坑农害农行为,严肃查处不执行价格政策,乱涨价、乱加价及倒买倒卖、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此之前下达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