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假释或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及现役革命军人对其配偶在离婚前的通奸能否告诉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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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假释或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及现役革命军人对其配偶在离婚前的通奸能否告诉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在假释或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及现役革命军人对其配偶在离婚前的通奸能否告诉等问题的批复

1956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0月18日(56)京高法研字第1218号请示已收到。除关于被告人无力缴出赃款可否易服劳役问题需另行研究答复外,兹就其余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人民法院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罪犯,在假释或者缓刑期间另犯新罪,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究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予以撤销,还是应由原来宣告假释或者缓刑的人民法院撤销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将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宣告撤销。
(二)关于现役革命军人与其配偶离婚后,发现其配偶在离婚前曾与人通奸,要求追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我们意见,革命军人与其配偶已经离婚,其婚姻关系已不存在,其配偶在离婚前的通奸行为即不能再行告诉,如已向人民法院告诉,人民法院可向他讲明理由,由他自动撤销起诉,或者由人民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这样处理,对革命军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并不会有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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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临汾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保障本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统筹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9-2020 )》,本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尧都区行政辖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辖区,洪洞县甘亭镇,襄汾县襄陵镇和邓庄镇。总面积共计1513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公路北环。总面积共计155平方公里。
第四条 为确保科学、合理地实施城乡规划,临汾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全市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城乡规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的规划工作。
根据城市规划区划定范围,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尧都区、襄汾县、洪洞县人民政府应协助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府授权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临汾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其它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公布的城乡规划。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需修改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程序执行。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发展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需求。
第十条 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书三证”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三证”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三证”,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核发。
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以外,根据项目所在地归属,尧都区人民政府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核发其行政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襄汾县人民政府、洪洞县人民政府在核发其行政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须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并备案;尧都区人民政府、襄汾县人民政府、洪洞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并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权和建议权,并负责该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控制、通报等工作。
尧都区人民政府行使西至南同蒲铁路,东至108国道,北至规划十四路,南至五一路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权和建议权,并负责该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控制、通报等工作。
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尧都区人民政府对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所属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负有监管责任。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及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为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办理出让的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单宗一般不大于200亩。
第十三条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申请书(表);
2、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3、勘测定界报告;
4、选址方案图及总平面规划方案;
5、发改、国土等相关部门意见。
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规划选址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四条 按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直接申报规划条件,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申请书(表);
2、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3、勘测定界报告或土地证明文件;
4、总平面规划方案。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申请书(表);
2、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
6、审定的规划方案。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随意改变选址意见书和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内容。确需变更的,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七条 凡临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宽度20米以下、含20米)及城市绿化带的新建项目,其周边的道路、绿化用地一半部分的土地和建设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或者由项目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代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要求及相关部门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应充分考虑节能要求,建筑应设计合理的窗墙类型,采用必要保温隔热材料,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将建筑节能与低碳经济有效结合。

第三节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两阶段审批,即建筑方案审查阶段和建筑工程审批阶段。建设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建筑方案审查:
1、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
2、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
3、建设楼房在3幢楼房以下的(含3幢楼房)。
其余较大规模项目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批复后直接进入建筑工程审批阶段。
(一)建筑方案审查阶段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建设申请书(表);
2、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4、具有测绘资质的部门提供的地形图;
5、规划总平面图;
6、建筑设计方案图件。
(二)建筑工程审批阶段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包括:
1、《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
2、建筑施工图;
3、建筑坐标定位图,须征得四邻同意并签字或盖章;
4、建筑立面外观效果图及鸟瞰效果图方案3个;
5、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上述文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审批前公示,收缴相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放线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开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活动,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因实施规划需要提前拆除的一律无偿拆除。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部门核定的规划指标基础上,并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条件,在本项目地块内临街增加开放的公共绿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每增加1平方米绿化用地或设施用地,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在其开发建设项目中可增加5至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
第二十四条 新建项目要按设计规范建设小学、幼儿园、垃圾中转、公厕、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公共配套设施,要求单独设置的必须建设;达不到单独设置要求的,异地建设,由项目单位缴纳异地建设费。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规划管理。鼓励城中村联片改造,严禁以新农村建设名义在集体土地上搞住宅开发建设。

第四节 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政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及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数据和测量图。
第二十八条 市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分段施工的市政工程,实行分段验收。
第二十九条 新建道路中的管线工程除路灯外全部地下敷设,并与道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现有的架空线路应按计划逐步埋入地下。

第五节 景观广告规划管理

第三十条 临街或重要地段建筑外立面装修及雕塑等景观设施的建设,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街道、广场等)的电子屏、灯箱、宣传栏、指示牌、广告牌、画廊、橱窗、实物造型等户外广告必须取得规划许可方可设置。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申报工程规划许可时,按规划条件须做绿地专项设计,建设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须由具备园林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做绿地专项设计。
第三十二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应当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第六节 勘察测绘放线验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临汾城市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56黄海高程系。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的施工图纸、坐标定位图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项目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施工前,持建筑工程放线证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建设。

第七节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规划许可各项内容;
2、因施工需要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按规划要求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已经全部拆除;
3、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绿化景观等配套工程已按规划要求建成;
4、因工程建设造成项目建设以外区域道路、排水、绿化等毁损得以完整恢复。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权属登记;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相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执法监督检查,主要负责对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全面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已经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建立批后监督档案制度。
第四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的规划执法监督检查中,通过群众举报、控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权责令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直接予以查处。
第四十一条 规划编制单位违反规划条件和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施工单位承接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临汾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9-2020 )》经省政府批复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省另有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尔锋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全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西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分以下三类:

  (一)科技功臣奖;

  (二)技术发明奖;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创新型定西建设。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第七条 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合作活动中,实现了科技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经济效益指:1.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后已经实现了产业化,一个财政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以上;2.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益,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纳税总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指增值部分)。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

  (三)国家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发明人、完成人,省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主要发明人、完成人。

  第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在学术前沿从事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大科技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各类重大工程项目中,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创新突出,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与市内科研人员或科研机构、企业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结论被采纳,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科技合作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本市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该项技术发明成熟,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技术发明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一条 推荐市技术发明奖的候选项目应当获得国家授权专利,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项目或成果。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

  (一)市、县(区)属单位的候选项目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区)科技局推荐。

  (二)中央、省属驻定单位、民营企业、社会团体的候选项目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科技局推荐。

  第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科技功臣、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建议,做出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种类及奖励等级决定。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候选项目完成人或涉及项目有关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和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科学技术奖的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市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予1—2人。

  第十七条 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选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技术发明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按照授权专利证书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市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单位和公民,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标准:科技功臣奖奖金数额10万元;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6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技术发明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核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其项目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经查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六条 除设市科学技术奖外,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04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定西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