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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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杭政〔1989〕28号 

(1989年5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噪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环境噪声管理部门职责划分:(一)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是环境噪声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1.负责对公安、航政、铁路、民航、驻杭空军、区环保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噪声管理部门的管理情况实施检查、督促,汇总《条例》执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2.负责对各噪声管理部门在《条例》执行中的组织协调;
  3.负责对各噪声管理部门在《条例》执行中的业务指导;
  4.负责对市属以上单位及部队在市区的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
  5.组织全市环境噪声测试评价,提出控制环境噪声规划;
  6.负责统一印制噪声管理报表和处罚单据。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噪声的管理,协同街道办事处管理社会生活噪声。
  (三)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地区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
  (四)市航运管理处负责对运河和钱塘江的杭州市区段航道船舶噪声的管理;西湖水域管理处负责对西湖湖面船舶噪声的管理;市河道管理所负责对其他内河船舶噪声的管理。
  (五)杭州铁路分局负责铁路杭州市区段的铁路运输噪声的管理。
  (六)民航省管理局和驻杭空军分别负责对民航和驻杭空军航空噪声的管理。
  (七)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区以及区以下所属单位的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指导、检查、汇总街道办事处噪声管理工作情况。
  (八)各噪声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全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职责和监测制度等,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反馈噪声监督管理情况。
  第三条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一)本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又称环境噪声功能区,共划分为二十一个地带,各自执行相应的《杭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边界规定》和《杭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说明》(由市环保局另行颁发)。
  (二)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城市发展等情况,可调整功能区和地带范围,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 噪声管理人员进入所管范围现场检查时,环保和公安部门的噪声管理人员必须出示工作证;其他各噪声管理部门的噪声管理人员必须出示杭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所发检查证。
  第五条 环境噪声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检查者的生产技术和工艺设备等秘密。



第二章 交通噪声



  第六条 机动车的行车噪声允许标准按GB(1479—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执行。
  第七条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规范是:国家标准总局颁布的GB(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第八条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将机动车整车噪声和喇叭噪声列入年检项目之一,凡不合格者不得发给行驶执照;对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应实行不定期路检,噪声标准不合格者,不准行驶。
  第九条 禁鸣喇叭路段严禁鸣喇叭;在非禁鸣喇叭路段行驶的机动车,昼间每次鸣喇叭不得超过0.5秒,连续不得超过三次;夜间禁止鸣喇叭。
  第十条 市区河道范围:京杭运河南起三堡船闸,北至杜子桥;钱塘江西起珊瑚沙水库的主船道北岸水域,东至七峡渡;建成区内其他的一切河道。
  第十一条 船舶噪声测量方法,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922—1975)《声学———内河航道和港口船舶辐射噪声的测量》执行。
  第十二条 火车进入市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关于火车行驶听觉信号的规定。



第三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



  第十三条 《条例》所指工业噪声,包括工矿企业的生产活动以及机关、团体、学校、商店、旅(宾)馆等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体户使用锯板机、鼓风机、引风机、冷冻机、凉水塔、各类泵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十四条 《条例》所指建筑施工噪声,系指在本市区范围内一切施工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十五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为:
  超标数分贝(A)1—3 4—6 7—9 10—12 13———15
  月度收费(元)200—400 400—600 600—800 800———1000 1000———1200
  超标15分贝以上,每3分贝加收500元。
  (1)表中超标数是指一个声源(一般指噪声污染单位的同一定向的总声源)昼间或夜间超过所在功能区标准,如几个声源昼夜间都超标,则分别累计收费。
  (2)超标的个位数以下采取四舍五入法计算,即大于0.5分贝数时进一位数。
  (3)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十六条 《夜间作业许可证》申报发放程序和条件:
  (一)确需在夜间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单位,应事先如实填写申请表,报经环保部门审批,核发《夜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二)夜间施工的单位应缴纳超标排污费,标准为每1小时1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三)有下列情况者可申领《夜间作业许可证》:
  1.因天气恶劣昼间不能施工,或确需连续抢工的;
  2.昼间运输汽车不能进入施工现场者;
  3.有其他特殊原因者。



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



  第十七条 市区社会生活噪声主要是指:
  (一)用于各种目的喇叭噪声;
  (二)各种音响器材如收、录机,电视机,管弦乐器,打击乐器和家用电器等产生的噪声;
  (三)《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燃放的鞭炮声;
  (四)高声叫买叫卖产生的噪声;
  (五)其他影响环境安宁,干扰群众生活的噪声。上述社会环境噪声均不得超过相应功能区的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广播喇叭:
  (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会和其他庆祝活动;
  (二)课、工间操;
  (三)道路交通疏导:
  (四)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 除以上所列四种情况以外,确需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喇叭和其他声响大的发声设备的,须经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允许使用和经批准使用的高音喇叭必须严格控制音量,流动性喇叭不准超过85分贝,固定性喇叭不准超过80分贝;除特别情况外,夜间一律不得使用喇叭。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一切商业服务单位和个体户在室外使用声响设备;室内声响设备,其声级应符合本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二条 影(剧)院(场)、舞厅和音乐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其声级不准超过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市区使用铁轮车。
  第二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逐步设立专(兼)职环保监督员,具体管理辖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罚款金额的确定,以噪声超标数为依据,同时结合噪声污染影响面的大小以及群众反映等情况统一考虑。
  第二十六条 有关管理人员执行现场检查任务时,要按管理规范认真做好现场记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代表应对检查事实签字认可,必要时亦可由其他有关人员签字作证。对于围攻或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者,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噪声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必须在《条例》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各噪声管理部门执行《条例》的罚(没)款,统一纳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专款用于环境噪声的管理与防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条例》昼夜时间划分执行国家的统一时分规定,夏季执行国家统一的夏令时间。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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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科技〔2006〕2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大会精神,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二○○六年七月十日



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6]7号文件关于“省教育厅负责整合教育系统相关资源,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要求,加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完善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强化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推进创新型安徽建设,省教育厅决定设立专项经费,依托高等学校建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立项建设制度。为做好工程中心的立项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参照《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加强资源共享、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和聚集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平台。
第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宗旨是以国家和我省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学校学科整体规划,面向高新技术发展方向以及我省和国家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国家安全的发展战略,将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和系统集成,转化为适合规模生产所需要的工程化共性、关键技术或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技术产品。
第四条 工程中心建设目标是形成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工程化验证环境和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评估的能力;建成一支一流的技术创新开发与系统集成队伍;形成不断创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成为与相关企业保持长期实质性技术合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技术依托。
第五条 工程中心主要任务是以国家和我省需求为导向,紧密结合“861工程”实施和创新型安徽建设,以技术创新为核心,持续不断地为社会提供工程化技术成果;研究提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促进国内外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动学科交叉,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及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高等学校开展工程技术创新与系统集成的科研实体,是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内涵。高等学校要将其列入重点学科建设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工程中心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是相对独立、与院系平行的依托高等学校的二级机构。
第七条 省教育厅对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

第 二 章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省教育厅是工程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战略及行业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制订有关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政策和办法。
(二)确定工程中心立项,安排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的财政投入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
(三)指导工程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
(四)对工程中心主任和工程中心技术委员会主任进行备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与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工程中心的建设实施。
(二)将工程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学校相关规划,根据工程中心所依托的学科特点、产业背景和学校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程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并解决工程中心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聘任和考核工程中心主任、副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四)制定有利于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的考评体系,负责工程中心日常考核和预评估,并将考核和预评估结果报送省教育厅。配合省教育厅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与评估工作。
(五)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工程中心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 三 章 立 项 与 建 设

第十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等。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托重点学科或优势学科群,整合各方面资源高起点构建;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具有相关支撑学科、技术的系统集成条件,有利于推动学科交叉,可以为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已有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四)具有较强市场意识和转化经验的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在该领域建成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
(五)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六)拟申请的工程中心已纳入依托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或相关计划,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与建设思路,所提组建方案切实可行,建设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二条 符合工程中心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根据工程中心建设规划,编写《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一式二份行文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报送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根据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省教育厅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立项。
第十四条 依托高等学校依据立项批复,落实资金与建设条件,组织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心建设期间,依托高等学校要加强监督管理,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省教育厅将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应当保证工程中心建设期内负责人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六个月不上岗的工程中心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并书面报省教育厅备案。工程中心建设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重大调整,须经省教育厅组织专家重新论证并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原则上工程中心固定资产新增投资规模不低于600万元,研发和成果转化用房不低于3000平方米,且相对集中。确有行业或领域特点者,须在立项申请时说明,并按省教育厅批复的建设规模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要创新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吸引国内外相关企业、研究机构、金融部门或个人参与共建,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体系。中心建设资金的财政拨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进行人员培训。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期原则二年。通过验收后,转入运行。


第 四 章 运 行 与 管 理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应加强体制创新和运行机制创新,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在依托单位领导下,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持工程中心全面工作,并向依托单位提名推荐工程中心副主任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是: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较高的工程技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熟悉相关行业国内外的技术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主任任期5年,采取“2+3”考核管理模式,即工程中心主任受聘2年后,依托高校对工程中心业绩和工程中心主任进行届中考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对考核不通过的依托高校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必须设立独立的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是工程中心的技术咨询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议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开发计划,评价工程设计与试验方案,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和市场信息,审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等。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技术委员会由工程中心所在领域科技界、工程界和相关企业与经济界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委员须更换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五条 工程中心实行项目合同制和人员聘任制。研究开发队伍由固定人员和客座流动人员组成,并保持适度的规模。固定人员由工程中心主任在校内外聘任。客座流动人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聘任,经工程中心主任核准后作为流动编制,其相关费用在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依托高等学校要制定优惠政策,并创造宽松、优越的工作环境,吸引和凝聚优秀人才参与工程中心技术创新工作。在积极吸纳客座高层次技术人员的同时,要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吸引高水平的企业青年技术创新人才、出国留学人员和博士后到工程中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注重工程化开发设施和网络环境建设,提高使用效率,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学术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程中心原则上应实行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管理,其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依托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工程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第 五 章 验 收 与 评 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高等学校完成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并提出验收申请,编写《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附2)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条 省教育厅依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附3)和批复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并授牌,纳入工程中心序列管理。对于未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责成依托高等学校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限期加以整改。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一年之内可再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正式命名并授牌,仍未通过验收的将被撤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建成后运行满三年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依据《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大纲》(附4)对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公布。
对建设成绩和评估结果优秀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将给予支持相关扶持,并视情况推荐申报国家或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评估绩效不佳的工程中心,省教育厅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一年内再次评估绩效仍无较大改观的予以撤消。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引入竞争和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达到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的目的。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AnHui Province”。工程中心通过验收后,可根据省教育厅批复文件刻制工程中心印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高等学校可据此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办法。

附:
1.《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2.《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3.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4.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附1: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2000字左右)
1.项目名称、依托单位
2.项目的必要性
3.项目建设的目标、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4.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二、项目背景、必要性
1.国内外本领域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项目的目标市场及关联度
2.国内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三、工程中心组建方案
1.建设条件(包括依托单位在本领域科研开发基础和特色、技术水平与优势、创新能力和工程化业绩、具有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储备、依托单位所能提供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条件、共建单位的合作基础与吸引力等)
2.与依托学科间的关联度和对学科发展的促进作用
3.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与研发队伍情况
4.工程中心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与职能
四、主要目标、任务及技术发展分析
1.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近中期目标
3.工程中心拟解决的关键工程技术问题和当前拟实施的工程化项目,在本领域所处的地位与发展潜力
五、建设方案
1.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2.技术设备、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建设周期与进度
4.人才培养、队伍建设方案
六、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与资金筹措
七、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等
八、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有关附件


附2 :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编制大纲

一、工程中心名称,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二、工程中心基本情况
三、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质量评定
1.建筑安装工程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及运行
3.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
4.配套与支撑条件
5.文件资料归档情况
四、资金与财务决算
五、组织机构与管理模式、规章制度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与工程化工作进展
七、工程中心近中期任务、目标与经营战略
八、依托单位自评估意见

附3 :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大纲

一、验收范围
由省教育厅立项建设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内容,按此大纲进行竣工验收;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第一次未通过验收而被责令整改的工程中心按此大纲进行重新验收。
二、验收依据
1.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3.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验收标准
(一)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及其所形成的能力
1.具有研究开发、验证单项工程的基本用房,公用设施配套,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设施完善,并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
2.已形成预期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验证能力。实验室仪器设备到位,运转正常;单项工程满负荷运转良好,单项验收合格;配套设施满足工艺要求,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所需提供的配套支撑条件完善落实;
3.文件、图纸、资料、档案齐全;
4.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财务决算,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
1.建立了适应中心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2.人员规模、结构合理。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和流动制度。主要负责人具有创业精神和管理能力;具有良好的创新氛围。
(三)建设期的主要业绩
1.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建设任务;
2.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近中期主要研究开发任务;
3.承担了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取得了具有行业影响、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科技成果;
4.促进了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
5.经济上基本实现良性循环;社会效益明显;
6.发展战略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近期工程化任务明确落实。
(四)验收程序
1.依托高等学校进行自评估,提出《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对技术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对所有财产清查造册,做好财务决算;
2.省教育厅审查依托单位提交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3.对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予以授牌。

附4: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大纲

一、评估范围
通过验收运行满三年的工程研究中心,按此大纲每三年进行绩效评估。
二、评估依据
评估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1.安徽高校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2.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及验收结论
4.工程中心验收后新增专利证书、委托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及其他协议和相关文件
三、评估指标
(一)硬件建设与运行绩效
1.工程化开发、验证环境用设备建设运转情况
2.工程化开发用房面积及配套设施情况
3.业务范围及其流量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制度建设
1.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与合理,激励约束机制有效性
2.工程技术队伍的规模、结构是否合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及其对学科建设的贡献
1.培养的硕士、博士生数量与质量,接纳本科生结业和实践情况
2.为行业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培训的情况
(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贡献
1.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配套工艺及技术产品与装备开发情况
2.承担国家科技任务项目情况,专利申报及获授权数量
3.技术转移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情况
4.起草制定行业技术、工艺标准与规范情况,提供咨询和培训服务情况
5.与行业组织及企业合作,参与行业发展战略规划与计划工作情况
6.开展本领域工程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四、评估程序
依托高等学校首先进行自评估,提出《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省教育厅审查依托单位提交的《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听取工程中心的工作报告,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考核后,对工程中心建设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形成评估意见。



2007刑事司法新发展国际研讨会论文

从矫正质量评估到矫正技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新发展

张晶


问题的提起
一名刑满释放人员,在出狱2年后又因重新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案件的影响较大,引起了一定范围社会影响。于是,有好心的公民写信举报,怀疑该刑释人员在服刑期间,可能存在刑期“打折”的问题,或者可能隐藏监狱警察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的行为。加之,社会媒体的热炒,使得本来一般性的犯罪问题复杂化了。
于是,责任倒查的调查开始。
经过紧锣密鼓的工作,调查结论出炉:尽管该刑释人员在监狱服刑时,曾经被减过刑,但,减刑材料是真实的,服刑期间的记分考核是真实的,法院裁定是依法进行的。也没有发现罪犯向任何的警察行贿,没有向法院法官送礼。
倒查,没有查出监狱执法的问题,也没有查出法官裁定的瑕疵。
其实,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会有这样的问题发生,只要发生了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问题,社会公众最有理由和第一个要质疑的就是监狱,矛头指向的最直接责任人是监狱警察。
这里,没有任何反对公民举报、媒体炒做、纪委倒查的意思,甚至这些将来都可能是新颖的监督形式和路径。也许有一天,倒查追究形式,成为中国特色的监督模式。我们也不是因为委屈,要推卸责任。
让我们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如果重新犯罪的所有责任在监狱,那么,首次犯罪的,责任在谁?何况,犯罪和重新犯罪一样,其犯罪的引发,一定是和社会密切关联,因此,重新犯罪的责任完全怪罪监狱及其警察,是没有道理的,甚至与减少重新犯罪也没有任何价值。
这里的问题是,我们依然无法消除这样的疑惑,在法治社会、平安社会的构建中,人们日益关心监狱对罪犯矫正和矫正的公正性、清廉性和对罪犯改造和矫正的有效性。
我们要密切关注的是,就罪犯矫正而言,到底如何提高矫正质量,如何通过对罪犯矫正质量的评价和把握,来不断的完善监狱工作,不断提升矫正质量。
矫正罪犯,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对矫正和矫正质量的评估更是难上加难的问题。尤其在中国,人们对社会科学还缺乏足够认识,甚至存在诸多偏见的情况下,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评估之路,非常困难。监狱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矫正质量评估及其跟进评估,是涉及到监狱工作科学化的重要问题。
矫正质量评估与矫正技术:科学化的基础
中国哲学的一句名言说“牵牛鼻子”,意思是说,要抓主要矛盾;西方哲学也有类似的表述,同样也很形象:给一个支点,就可以撬起地球(阿基米德)。而矫正质量评估和矫正技术都属于矫正罪犯的基础技术。
矫正质量评估——破解世界性难题
开头介绍的:罪犯有没有矫正好?由谁负责,如何评估?这是一个难题。
我以为,问题就出在我们没有一个科学的、为社会基本认可的衡量罪犯矫正的标准。当然,出台一个这样的标准是非常困难的。
矫正质量,是指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所达到的悔改和达到“守法公民”标准的状态或程度。矫正质量实现的过程,是服刑人员接受监狱机关、监狱警察的管理教育以及自觉、主动参与其中的活动和过程。
罪犯矫正活动可以类比为医疗模式。对罪犯的矫正(抑或矫正)虽不能完全等同于病人的治病(尽管在美国的监狱曾经出现过康复模式),但这种模式给我们的启发意义是多方面的:
医生对病人病情的反复诊断;
医院的各种有益的治疗方案;
病人发自内心的配合与主动参与……。
矫正质量评估,就在技术的层面较好的解决和回答了长期以来困扰监狱机关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问题。
该研究充分借鉴了医疗的模式,在对矫正质量评估达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设计和构建了以矫正质量评估为抓手,全面提高矫正质量的理性框架。因此,该设计的意义大大超出了矫正质量评估本身,成为提高矫正质量的基础性的工作。因此,该研究的价值在于从技术上解决了罪犯矫正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
矫正质量评估,强调了罪犯对其自身矫正的参与和责任。在监狱矫正罪犯的全部活动和过程中,罪犯亦是矫正的主体,罪犯在矫正中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监狱机关的工作,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充分调动罪犯矫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明了自己为什么犯罪?在监狱如何度过?矫正的问题点、关键点?自己在矫正中的责任和义务?如何积极配合监狱的管理?如何在监狱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矫正?如何设计矫正方案?如何把握矫正分寸?如何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过去,监狱机关对罪犯的管理、教育,以“命令——服从”、甚至“绝对命令——绝对服从”为运作模式。尽管也强调调动罪犯的矫正积极性,但监狱机关普遍地是把罪犯当作矫正的“客体”,是监狱干警任意摆布,任意安排,任意支配的对象;加之,监狱机关在工作中,并没有形成和设置罪犯参与自己矫正的体制、机制;就罪犯而言,也缺乏自己参与矫正、自己矫正自己的意识和责任。因而,一旦监狱实行严格的管理、严明的教育,罪犯就会本能地产生反对、抵触、对抗的情绪,他们不理解,这些管理教育的要求,恰恰是对他们矫正和矫正他们的必要手段。他们比较难于参与对自己的矫正,亦缺少相应责任感和紧迫感。在他们的思想认识中,是“要我矫正”,不是“我要矫正”。在实际工作中,监狱日常发生的冲突绝大多数是由于监狱与罪犯的认识角度、对问题的判断、看法、态度以及相应的利益引起的。在该书里,就反复强调罪犯的积极性,如评价矫正质量的目的,重要的是建立罪犯在干警的指导下拟定和不断调整矫正方案的机制。从而使对矫正质量的评估真正具有了实际的价值。
矫正质量评估,建立了评价矫正质量的模型:是指运用定量的(数学模型)和定性的分析,对罪犯的矫正质量做出以适当数量化为主,辅之以定性性的结论。其具体的评价流程是:量表测试——矫正写实(将目前的计分考核进行较大幅度的改革,剔除其中占绝对优势的生产劳动倾向)——管教干警评价——(必要时)专家评价。矫正质量评估模式,是以目标管理理论为指导,以设定矫正目标为导向,以相关的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学科的理论因数为组合,建立以罪犯心理、认知、行为为主要结构,以一定的问题、问卷为形式的量表评估与矫正写实相结合的评估样式。具体到《矫正质量评估》,主要的是XRX量表。该量表由220道题目构成,这些题目分别对应了心理、认知、行为的具体因子,并且根据设定(根据对100万个数据的采集、筛选而确定)了相应的“定义域”,在计算出结果后,再对应到区间和矫正状况的关键词,以此确定罪犯矫正的质量状况(即得出矫正结论)。
矫正技术的系统化与理论化
矫正技术,是指从技术的层面来矫正矫正罪犯。就是把对罪犯的矫正和矫正放到知识和经验的综合层面,如技术、技法、技巧、技艺等诸项问题;如程序、文件、和规则、工具;如设施、装置、仪器仪表等各项具体、规范的要求。显然,这契合了当下大力推进的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战略,符合了提高罪犯矫正质量的宗旨。尽管科学和技术还不完全等同,但至少,矫正技术隐含了科学的内涵、因素和基本要求。同样,矫正技术也更深层的表达了矫正技术的规律、监狱工作的规律。因此,如果说,我们的监狱工作没有技术含量,则很难说是科学的,也很难达到矫正的目的。
监狱的属性根本属性体现在法律的层面,监狱机关对罪犯的认识、态度和管理、教育方法要变,要变得公正、文明和科学。从古今中外的国家发展史和监狱发展史的一般意义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尤其是刑罚,是紧随阶级和国家的产物,而监狱是刑罚的基本和主要的载体。没有刑罚,就没有监狱;没有监狱,刑罚就没有了依托和生存的方式、空间,尤其是现代意义上的刑罚和监狱,二者的关系几乎是互为表里,相互依存、相互作用。
矫正技术包括认识罪犯的技术和矫正罪犯的技术。就当下的情形而言,矫治技术主要在以下方面不断展开和生成。
罪犯分类与处遇技术。在“有教无类”的基础上,对罪犯实行宽严相济的政策、区别对待分类,是矫正技术的基本要义。
罪犯分类的内容很多,这里着重强调对罪犯的安全性分类和根据罪犯表现的处遇分类。
安全性分类,其分类的依据是罪犯的危险性,也称作危险性分类。安全性分类的学理基础是,罪犯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对他个人、对他犯、对监狱工作人员、对监狱以至于对社会的危险。监狱工作的首要任务是要保证监狱、监狱工作人员以及罪犯的安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安全的分类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罪犯分类。这里引进江苏省监狱局在《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中,借鉴美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对罪犯安全性评估的量表,结合我国现实的情形,编制的危险性评估量表。据该量表的在江苏省8个监狱和甘肃省1个监狱的初步运行情况看,准确率达到80%——90%。
刑期管理技术。刑期管理技术,来自于医疗模式的启发。一个病人到医院就诊,必定要流经挂号、诊断、治疗程序,而诊断和治疗又是一个持续改进、提高、强化的过程。
刑期管理技术的要义在于,通过刑期管理的引进,使我们对罪犯的矫正纳入技术的范畴。从根本上改变,矫正罪犯,就是在政治上,让罪犯发生正向的符合我们预先设定的模式变化的片面的思维。在科学的意义上来审视和把握对罪犯的矫正。
刑期管理技术的要义在于,要注意调动罪犯参与矫正的主动性和主体性。这好比病人对医生的配合和互动。
刑期管理技术的要义,还在于监狱工作人员对罪犯矫正时隐含的人道主义精神。改变传统意义上那种握有暴力的强权形象,更加多的体现人文、和善、宽容的师长人格。
罪犯的矫正生涯设计━━刑期计划,是矫正技术的重要内容。
罪犯的矫正生涯,是指一个罪犯从入狱服刑到刑满出狱的一个周期中所有的矫正活动按时间顺序组成的整个过程。随着罪犯矫正难度的加大和管理过程的复杂,制定刑期计划对罪犯矫正生涯进行设计,使罪犯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完成守法公民的矫正,将是监狱刑期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刑期计划的种类很多,包括进度计划、资源计划、质量计划、费用计划等,这些计划构成了刑期管理的中心框架,刑期管理工作基本上是围绕着这些计划进行的。
教育矫正技术。这里不妨简洁的探讨一下,我们当下教育的种种缺憾:
从教育的内容上看,脱离实际的安排。即由监狱单方面的确定教育内容,如果说这样的设计在面上具有意义,但就某个具体的个体而言,这样的设计无疑是原则的笼统的。因而,缺乏了针对性。
从教育的机制上看,强制性方式制约了教育的技术性。如强制45岁以下的罪犯接受义务教育。显然,这样的规定,即使教育的技术再好,也是无能为力的。何况,教育技术本身的技术含量都值得研究。
从教育的模式上看,范式化的倾向更加明显。一锅煮、大呼隆的教育比之个别性的教育占绝对的地位。这样的技术有着怎样的效果是很值得认真思考的。
从教育的效果看,更多的理想化的成分使教育技术充满了泡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