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司法部
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已经2001年6月12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部。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日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的各项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四)刑罚执行的执法活动;
(五)劳动教养处罚执行的执法活动;
(六)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的情况;
(七)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八)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九)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二)司法鉴定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三)仲裁登记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四)安置帮教管理中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十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执法情况。
第六条 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
(二) 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 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三) 对执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调查;
(四) 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核;
(五) 对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机关和个人提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建议;
(六)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第三章执法监督检查的实施和处理
第七条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本机关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制工作部门)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机关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地区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
(1) 检查的目的;
(2) 检查的内容;
(3) 检查的组织;
(4) 检查的时间;
(5) 检查的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全面地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日常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机关、部门或者公务员就执法监督检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专项执法检查、调查中有权扣押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案件材料。
第十三条 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其改正;
(二)本级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向本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提出修改建议;
(三)司法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令其改正;
(四)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严格执法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或者建议表彰。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书面处理决定,并限定整改时间。
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违纪或者违法行为的,依据不同情况,移送纪检、行政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本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并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执法监督检查情况按年度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重大执法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特别重大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当经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司法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补充建议;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
(四)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建议。
第十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接受或者参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组织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执法监督检查,并于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4月2日司法部印发的《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口服液使用直颈安瓿包装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口服液使用直颈安瓿包装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我局国中医药经设[1990]30号文《关于进行口服液安瓿包装情况调查的通知》发出后,有20个省、区、市(包括计划单列市)反馈了意见,其中8个省、区、市已具备更替口服液安瓿包装的条件,12个省、区、市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余24个省、区、市也通过其它方
式提出了一些意见。大家主要认为:
一、1991年7月1日前尚不具备淘汰全部口服液直颈安瓿的条件,有关部门推荐的替代包装尚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1.易拉盖包装、瓶子没有统一的质量控制标准,包装机械难以适从。灌装过程瓶子破损率高,瓶盖金属无材质标准,极易拉断,开瓶更困难。瓶子、瓶盖要适应
要求,从制定标准、实施标准、达到标准还需要一个过程。2.易拉盖包装口服液密封性能差,成品的渗漏率在20%-30%左右,成品保存期短,产、销、市场缓冲调节性能差,并容易引起产品的染菌或霉变,不能保证包装质量。3.口服液采用螺旋盖包装,是国外最近推出的口服液
第三代最新包装。据介绍能克服以上包装的不足,但包装机械国内尚无消化吸收,引进设备价格昂贵,同时包装成本也高。
二、当前市场疲软,企业各种费用增加,效益下降,产品包装成本的提高,企业难以消化吸收,部分企业反映缺乏更新包装设备的资金。
三、在企业的产销经济活动中,优胜劣汰是客观规律。当前,易拉盖包装已占有较大市场,多种包装并存,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自己需要的商品。落后商品,在市场竞争中必然逐步淘汰。
根据有关资料和各地对淘汰口服液直颈安瓿包装的意见,我局对口服液使用直颈安瓿包装意见通知如下:
一、口服液使用直颈安瓿包装存在着使用不方便和服用割口时玻璃屑落入口服液内等问题,有可能伤害消费者,需要认真研究解决。
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研究开发口服液新颖包装,解决当前口服液包装中存在的问题。但在没有找到质量可靠的替代包装以前,不搞一刀切的淘汰,避免给国家、企业、消费者造成损失。所以,淘汰中药口服液直颈安瓿包装暂缓执行,继续供应市场。
三、对已改用易拉盖包装的地方和企业,要加强监督管理,不断研究改进包装,提高包装瓶子质量。做到不合格的包装不出厂,过期产品不销售,以满足市场需求,维护消费者利益。
四、要求各地医药主管部门和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质量、品种、效益年”的活动通知精神,把全部工作切实转移到提高经济效益的轨道上来,争取中药工业的质量、品种、效益有个明显进步,使企业逐步走上投入少、质量好、效益高的发展道路。
199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