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12:47   浏览:8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场发[200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09年1月,我局以林场发[2009]11号文确定了第一批131处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旨在推动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林业建设对林木良种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建设与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的重要意义
  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是经过严格筛选和科学评定的建设基础较好的林木良种基地。这些基地大部分是20世纪70、80年代建设的“部省联营”良种基地,选育基础扎实,建设程序规范,基地布局比较合理,发展潜力较大,是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成果,是我国主要用材林、防护林和木本粮油树种重要的良种生产基地,对建设现代林业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当前我国林木良种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林木良种基地特别是种子园的建设周期又比较长,从选育到良种产出需要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因此,全面加强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管理,实行重点投入,重点建设,巩固好已有成果,并充分挖掘潜力,促其早产多产良种,是推进我国林木良种化进程的现实途径,是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统一认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明确基地建设任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特别是要在专家的指导下,对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准确掌握每个基地的育种资源、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试验林以及基础设施等现状,总结、整理现有档案,进一步筛选可供利用的育种繁殖材料。每个基地要确立1-2个树种,明确遗传改良和良种生产的主攻方向,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提出基地改扩建和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的升级换代及种质资源收集保存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三、切实加强科技支撑,全面提高技术水平
  有力的科技支撑是重点良种基地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搞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管理必须尊重科学,坚持科技兴种、人才强种,强化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着力提升基地人员素质,切实提高基地建设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要加强基地与科研院所的合作,每个重点良种基地都要确定科技支撑单位和指导专家,制定合作计划,明确合作事项和目标。各地要加大对重点良种基地的科技投入,促进科研-生产-管理一体化,实现资源、技术、资金、人才的优化配置。同时,各地要建立激励机制,培养、吸引、留住人才,组织基地技术人员参加各类技术培训或到科研院校深造,不断提高基地人员的技术管理水平,培养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技术管理队伍。
  四、强化经营措施,不断提高良种品质和产量
  要加强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利用,加快种子园升级换代步伐。种质资源是良种选育的基础。重点基地要在专家指导下,做好现有种质资源收集圃、试验林的管理和研究利用工作,同时围绕基地建设方向,补充丰富新的种质资源,不断选育优良品种;要加强遗传测定工作,为建设高世代种子园奠定坚实基础。
  要强化经营措施,研究探索提高良种产量和品质的有效途径。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科技支撑专家,有针对性地开展种子园、母树林或采穗圃稳产、高产的技术研究,探索增加良种产量和提高良种品质的可行办法;要组织重点基地加强对树体、水、肥、花粉、土壤、病虫害防治等环节的管理,降低“大小年”现象对良种产量的影响,保证良种稳定供应;要加强基地档案管理,对建园材料、种植图、产量、技术措施等作详细记载和保存;要积极开展区域化试验,确定良种适宜推广范围,有计划地营造示范林,做好良种推广示范工作。
  五、积极争取扶持政策,确保基地持续发展
  林木良种基地建设是一项周期长、见效慢、全社会受益的公益事业,要给予重点扶持,确保基地持续发展。一是要装备完善基础设施。对基础设施老化,进入结实衰产期的基地,要组织进行可行性研究,支持基地改扩建和升级换代;二是要以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为基础,争取建立林木良种生产补贴制度,为基地生产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六、建立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动态管理制度
  我局将建立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数据库,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组织专人实地调查、记载、整理每个基地的基础数据、资料、图片,做到数据翔实、准确,并定期更新,及时报送我局,以便于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数据库的建立使用。我局将组织人员对国家重点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经营管理不善,整改不力的基地将取消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称号。
  请各地将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包括基地发展历史沿革、规模、建设情况、供种范围、生产、科研以及与科技支撑单位合作等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填写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选择有代表性的历史的和近期的照片,按基地整理成册,以文本和电子版形式,于2009年6月25日前报我局场圃总站。
  各地要抓紧组织分基地编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发展规划(2009-2015年),以文件和电子版形式,于2009年8月30日前报我局场圃总站。

  联 系 人: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  李世峰
  联系电话:010-84238811 13810235798
  E-mail: zhmjb@sina.com


  附件: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下载: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表.doc
http://www.forestry.gov.cn/data/2009/uploadfile/2009-04-20-513926-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基本情况表.doc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灾部署、进一步做好雨雪冰冻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灾部署 进一步做好雨雪冰冻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当前雨雪冰冻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千方百计保交通、保供电、保民生,必须进一步做好防范冰雪融化引发的地质灾害工作。部已于1月30日下发明电《关于做好防范冰雪融化引发地质灾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9号),2月3日又下发《关于派工作组赴河南、湖北、湖南三省、三峡库区检查指导救灾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82号)。现就有关事项再通知如下:

一、对受低温雨雪冰冻影响的山丘地区,由省级国土资源厅(局)负责,一定要从当地实际出发,认真研究部署冰雪融化和降雨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安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迅速组织人力,对交通主干道、电力主干线和群众居住密集区的山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工作,加强群测群防和监测预警。

二、对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专人定点24小时监测,做好警戒防范;对危害大的险情,应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及时处理或及时撤离受威胁的群众,以保交通干道畅通和电网正常运行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春节期间是抗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关键时期,也是交通运输压力增加、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的重要时期。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以大局为重,怀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入一线,立足现场,加强值守,完善预案,落实好各项防灾措施。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纳入当地政府抗灾救灾工作的统一部署,地方国土资源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一道协同行动,精心安排,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服务。地方抗灾工作结束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继续加强监测,并做好工作总结,及时报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八年二月五日


《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 总参 总后


《铁路军事专用线修建和维修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3年10月5日,铁道部、总参、总后

一、关于养路工区房舍的修建问题
(一)新建军事专用线正线长度超过七公里或总长度超过十公里时,可设立专门养路工区。原有军产专用线的专门养路工区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可维持现状。新建军事专用线专门养路工区的生产、生活用房应纳入主体工程设计预算,随专用线一并建成。所需工程费,列军队基建费开支。
不够设立专门养路工区标准的新建军事专用线,其养路人员的生产、生活用房由铁路部门修建,所需建设费用,按折算的维修定员数和铁道部规定的面积标准及造价,从军队基建费内向铁路部门拨付。
(二)原有军产专用线符合设立专门养路工区的条件,而又需要设立专门养路工区或原有专门养路工区需增建生产、生活用房时,需经铁路分局和驻分局军代处审查同意,然后由铁路工务段编造概算,经管理单位审核后,列零星添建项目,报基建营房部门专项核准修建。所需费用,列军队基建费开支。
原有军产专用线不符合设立专用养路工区标准时,其养路人员的生产、生活用房由铁路部门解决(已经解决者除外)。
(三)军事专用线接轨车站担负军事专用线运输业务人员的生产、生活用房由铁路部门解决。
(四)专用养路工区生产、生活用房的修建标准,按铁道部公布的《铁路工程技术规范》房屋建筑有关规定办理。其带眷率按工区职工定员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四十掌握。


(五)工区家属宿舍应建在铁路车站或靠近车站一端,不得建在部队营区内。
(六)军队投资修建的专门养路工区及生活房舍(含现有房舍)、统按固定资产转移办理无偿移交铁路部门,其维修管理工作和生活用水、电等统由铁路部门负责。
二、关于新建军事专用线养路工区开办费问题
新建军事专用线养路工区开办费,按下列标准和办法由军事专用线管理单位在军事专用线管理费中列支:
(一)工器具和备品、备件购置费,每个专门养路工区三千一百一十元;非专门养路工区增加的军事专用线定员每人四十元。
(二)家具费,按铁道部核准的军事专用线工务、电务维修定员(含非专门养路工区),每人一百四十元。
上列费用由专用线管理单位上报主管部门,按经费供应渠道向军区后勤部军运部或总后军交部申请,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管理单位向承担维修工作的铁路工务、电务部门一次付清。
三、关于军产专用线增设道口问题
(一)地方公路、道路在军事专用线上通过或由于军事专用线管理单位自己需要,需设立或扩建道口时,由管理单位报铁路分局和驻分局军代处审查同意并经管理单位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得修建。
(二)投资划分
1、地方公路、道路在既有军事专用线通过,需新设道口时(包括看守房、栏木、照明、通信、信号等附属设备),一律由引起该工程的地方有关部门投资修建。建成后应将固定资产无偿移交军事专用线管理单位,并由管理单位委托铁路部门维修管理。
2、原有无人看守的道口,由于运输量增加,按铁路规定需改建成有人看守道口时,由军事专用线管理单位列零星添建项目,报基建营房部门批准修建,其工程费在军队基建费中解决。
3、军事专用线管理单位需要在军事专用线上增建自用无人看守道口或农民生产必须穿越军事专用线,需要设立无人看守道口时,经批准后,其费用可列军事专用线管理费开支。
4、道口和看守房的维修费及看守员工资列军事专用线管理费开支。
(三)道口的修建标准,按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道口看守工的劳动指标,按原国家劳动总局(1980)劳总计字第34号文《关于铁路代办专用线养护维修所需劳动指标的通知》的规定,由铁路局代为申请。
(五)增设的有人看守道口,须待劳动指标落实,看守人员上岗后,公路道口才能按有人看守道口有关规定办理。
四、铁路军事专用线管理费计算的规定
凡委托铁路部门维修(含大中修、局部改建和自然灾害抢修)的铁路军事专用线及租用铁路部门的专用线,其有关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军事专用线的维修费
维修费由直接费和间接费两部分组成。
1、直接费,包括人工费和材料费。
(1)人工费
专门养路工区的人工费:专门养路工区应按规定定员设编,并按设编人数(不得超过规定定员)以本工区工人实际工资(包括生产奖和副食品价格补助费,下同)计算;但调出本专用线工作的时间,其工资应予扣除。
由工务段现有工区代办维修的人工费的工资计算标准,以全段专用线生产工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按照维修直接工资的13%(其中职工福利费为11%,工会经费为2%)计算。
(2)材料费
主要材料费(如钢轨、配件、轨枕、岔枕、道碴、防爬器、轨距杆、尖轨、辙岔等费用),根据实用材料的标准、数量和铁路规定的标准料价(不计料差)计算。
一般材料费(如镀锌铁线、防腐油、白铅油、煤油等),根据工务段消耗定额标准、数量和单价计算。
2、间接费,包括其它生产费和服务管理费
(1)其它生产费,包括车间生产工人工资及其福利费、工会经费,设备(包括养路机械、机械动力、短途运输设备等)运用维修费,生产用燃料、水、电及工具备品费,劳动保护费,职工制服补贴费,生产用杂费及移交给铁路部门管理的生产、生活房屋折旧费等。
(2)服务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培训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补助费、政治部门经费等。不包括管理部门(铁路局、分局)固定资产折旧费。
(3)间接费的计算方法
上述间接费(其它生产费和服务管理费),是工务段为所管全部线桥服务开支的费用,军事专用线的间接费只能按比例分摊。其计算方法为:
工务段全
军事专用 部间接费 军事专用
=-----×
线间接费 工务段全部 线直接工资
直接工资


如该工务段定有经铁路局或分局批准的当年间接费计划时,则按计划计算。
(二)军事专用线大中修、局部改建和自然灾害抢修费
1、军产专用线委托铁路进行大中修、局部改建和自然灾害抢修工程时,所需费用由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
2、大中修、局部改建和自然灾害抢修费,由铁路部门编制工程设计预算。该预算经铁路局、驻铁路局军代处和管理单位共同审查签署后,由工务段(或施工单位)同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和组织施工。
3、大中修和局部改建工程完了后,按设计预算所规定的项目和数量组织验收。合格后,按该设计预算结算,未达标准的不予结算。
4、自然灾害抢修工程完了后,由施工单位按实际开支编造决算,报经铁路局、驻局军代处和管理单位共同审查签署后进行结算。
(三)路产专用线租用费
租用费包括维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税金。
1、维修费,按所在路局查定的维修费率计算,其内容与军产专用线维修费相同。
2、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基本折旧和大修折旧两部分,按铁路局规定的基本折旧费率和大修折旧费率计算。其计算方法为:
租用铁路专用 基本折 大修折
折旧费=线设备总值 ×( + )。
旧费率 旧费率


(四)铁路军事专用线维修费、大中修费、局部改建费和自然灾害抢修费,不计收利润。
五、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