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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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1 22: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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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认定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认定办法》的通知
闽人发〔1998〕131号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含中央在闽单位)人事(教育)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规范继续教育的自学方式,提高自学的效果,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给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落实。在实施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给你们。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规范继续教育自学的学习方式,提高自学的学习效果,根据《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学是继续教育的重要学习方式之一。它既可缓解工学矛盾,又能节省经费。组织好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是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三条 自学可采取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并经单位认定或由单位统一安排两种方式进行。
第四条 自学内容要突出先进性、针对性、实用性。自学课程要结合国内外科学发展的新水平、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高的要求进行选定。
第五条 自学的学时计算由各地区各单位根据自学的内容、学习要求、考核方式确定。每年专业技术人员自学的学时,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当年的学时要求。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可于每年年底提出本人第二年度的自学计划,填报《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表》(附后),交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审批。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申报批准的自学计划,自觉、认真地完成学习任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自学计划安排,接受单位组织的学习考核。考核可采用笔试,论文答辩,心得笔记、应用成果讲评等方式进行。考核认定后,单位人事部门方可将继续教育学时记入《继续教育证书》。
第九条 各地区、各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创造自学条件,鼓励他们参加自学活动,帮助他们克服、解决自学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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