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公告201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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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公告2011年第6号

国土资源部


2010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公告

2011年 第 6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4号和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切实增加住房建设用地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国土资源部2010年初组织各地首次编制指导性的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于4月上旬向社会公布。一年来,先后制定发布国土资发[2010]34号、151号、204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房地产用地供应调控政策,推进信息公开,强化实施监管,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计划落实。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工作,稳步推进,确保实效,促进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有效落实。近日,国土资源部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2010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了汇总分析。

一、2010年住房用地供应大幅增长,供地计划总体执行情况较好

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和新疆建设兵团)住房供地计划18.47万公顷,实际完成12.54万公顷,比2009年住房供地增加4.9万公顷,同比增长64.1%。其中,保障性住房用地2.47万公顷,同比增加124.5%。与前几年的供地情况同口径相比,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其他住房实际用地10.89万公顷,同比增长42.5%。

从计划完成情况看,全国住房供地计划实际完成67.9%。其中,保障性住房(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用地完成计划的65.2%;棚改房用地1.47万公顷,完成计划的40.2%;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6.51万公顷,完成计划的80.9%;其他住房用地2.96万公顷,完成计划的68.5%。

二、主要热点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落实情况普遍较好

上海、宁波、北京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比例分别为105.6%、103.4%、101.0%,超计划完成;南京、杭州、厦门完成比例分别为94.5%、87.2%、85.2%。深圳和广州保障房用地完成比例分别为228.0%和163.8%,完成情况较好。北京、上海、杭州、宁波、南京、青岛、厦门、广州和深圳9城市的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实际用地占全年住房实际用地的比重均达到或超过70%。

三、保障性住房用地优先供应,中央确定的580万套用地应保尽保

2010年全国保障性住房用地实际分为两类,除直接安排的1.59万公顷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用地外,在棚户区改造用地中还安排了8722.06公顷的保障性住房用地。因此,保障性住房用地全年实际供应量为2.47万公顷,占住房用地总量的19.7%,创历史新高。中央确定的58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用地得到应保尽保。

四、“三类”住房供地超70%,供地结构进一步优化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实际用地9.58万公顷,占全年住房用地实际供应量的76.4%。分省看,28个省(区、市)“三类”住房用地供应占全部住房用地供应的比例均超过70%。占比超过80%的有10个省(区、市),其中甘肃、黑龙江占比超过90%。从地级城市看,有333个占比超过70%,仅有18个占比低于70%。

五、供地计划完成不平衡,东部地区落实力度大

分区域看,东部地区住房供地计划完成76.1%,执行情况好于中、西部;分省看,有14个省(市)计划完成比例超过70%,其中,天津、湖南、上海、北京超计划完成,比例分别为135.9%、120.9%、105.6%、101.0%,内蒙古和贵州完成率较低,分别为43.9%和36%;从地级城市计划完成情况看,近半数完成比例超过70%,66个超计划完成。

总体来看,2010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普遍较好,但也存在计划落实不平衡的问题,主要原因,一是2010年是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的第一年,各地前期调研和论证不够充分,预测不够准确;二是住房供地计划、住房建设计划之间的衔接不够。从去年情况看,住房供地计划编制公布在前,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编制在后,虽然有一定的衔接,但由于保障房目标尚未确定、计划下达较晚,使得供地计划规模编制偏大;三是一些地区出于争取补助资金和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考虑,住房建设计划规模和用地计划规模偏大;四是部分地区地方财政困难,融资渠道有限,资金落实不了,建设项目难以推进;五是少数项目用地仍实行毛地出让,在房价上涨带动拆迁成本上升的背景下,征地拆迁进展缓慢,造成已批准的土地不能及时转变成有效供给,影响了供地计划的实施。

下一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总结分析2010年住房供地计划和实际供地用地情况,抓紧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加快已供土地的开发建设。对已安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严格监管、督促按期开工建设。同时,要按照“稳总量、调结构、保民生、促开发、强监管”的原则,提早谋划2011年住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调控监管力度,继续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供地总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附表:

2010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

附表
2010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
单位:公顷
行政
辖区 住房用地 保障房用地 棚改房用地 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 其它
住房用地
全年实际 住房用地
全年计划 保障房用地全年实际 其中 棚改房用地全年实际 其中 中小套型
商品房用地
全年实际 其中
廉租房 经济适
用房 保障房 中小套型 普通 限价 公租
合计 125381.85 184748.84 15949.85 3509.10 12440.75 14725.40 8722.06 6003.34 65085.47 63342.27 1552.95 190.25 29621.12
北京 2525.00 2500.00 184.00 20.00 164.00 912.00 0.00 912.00 713.00 477.00 191.00 45.00 716.00
天津 2364.00 1740.00 247.00 0.00 247.00 0.00 0.00 0.00 1482.00 1289.00 193.00 0.00 635.00
河北 5716.39 10825.91 485.81 188.93 296.88 681.92 340.57 341.34 3017.29 2993.77 18.70 4.82 1531.37
山西 1961.26 4730.02 448.78 148.71 300.08 401.21 107.84 293.38 730.29 678.70 24.92 26.67 380.98
内蒙古 4602.20 10488.93 669.64 232.52 437.11 730.47 163.06 567.41 2446.37 2386.85 59.52 0.00 755.73
辽宁 9448.15 12708.37 638.47 12.28 626.19 439.80 234.77 205.03 5627.91 5627.91 0.00 0.00 2741.96
吉林 2965.24 5564.90 241.20 93.95 147.25 766.18 242.07 524.11 1635.17 1635.17 0.00 0.00 322.68
黑龙江 5261.11 8753.30 264.05 110.12 153.93 2208.51 1532.00 676.51 2345.88 2341.58 4.30 0.00 442.68
上海 1162.00 1100.00 220.00 0.00 220.00 615.00 615.00 0.00 54.00 54.00 0.00 0.00 273.00
江苏 12862.04 13009.53 2102.48 51.00 2051.48 1727.85 1143.51 584.35 5699.05 5258.18 411.66 29.21 3332.66
浙江 6911.03 8239.92 275.24 39.86 235.39 2295.24 1549.97 745.26 2552.89 2534.30 13.76 4.83 1787.65
安徽 6476.80 10673.73 1526.60 199.30 1327.30 727.10 521.40 205.70 2713.80 2678.90 13.90 21.00 1509.30
福建 2001.60 4234.26 118.61 61.75 56.86 216.24 25.40 190.84 1251.95 1243.49 4.96 3.51 414.80
江西 3194.25 4391.00 495.57 247.12 248.45 323.33 261.70 61.64 1659.26 1644.83 11.89 2.55 716.09
山东 12227.08 18165.02 796.01 47.93 748.08 194.24 39.00 155.24 8811.47 8737.52 73.95 0.00 2425.36
河南 5794.60 7372.35 915.28 179.69 735.59 639.37 507.86 131.51 3522.33 3519.68 2.65 0.00 717.61
湖北 3776.20 5548.11 359.93 84.03 275.90 95.00 90.42 4.58 2564.50 2551.91 12.59 0.00 756.77
湖南 3845.64 3180.15 405.85 66.94 338.91 0.00 0.00 0.00 200.38 200.38 0.00 0.00 3239.41
广东 4569.92 7503.55 294.65 31.31 263.35 13.42 0.00 13.42 3200.32 3141.58 39.24 19.50 1061.53
广西 2846.38 5002.09 405.87 81.01 324.86 121.47 43.39 78.08 1792.12 1685.02 107.11 0.00 526.92
海南 1491.18 1564.00 601.06 80.23 520.84 81.72 81.72 0.00 426.97 242.44 182.31 2.21 381.43
重庆 2886.56 6449.01 647.74 136.50 511.24 3.72 3.00 0.72 1641.46 1641.46 0.00 0.00 593.64
四川 6128.64 8160.23 754.06 172.74 581.32 209.85 123.46 86.38 3958.71 3900.85 52.53 5.34 1206.02
贵州 1636.23 4543.71 500.87 89.04 411.82 0.00 0.00 0.00 803.00 803.00 0.00 0.00 332.37
云南 2928.50 4969.78 225.00 158.94 66.06 32.32 32.32 0.00 1988.89 1969.64 19.25 0.00 682.30
陕西 2346.88 3465.94 416.38 164.52 251.86 246.76 223.40 23.36 1167.01 1155.31 5.35 6.35 516.73
甘肃 1554.99 2420.41 376.44 219.84 156.60 245.28 148.87 96.41 809.13 770.65 34.80 3.68 124.14
青海 642.81 835.41 146.75 78.39 68.36 121.08 119.13 1.95 98.13 98.13 0.00 0.00 276.85
宁夏 1467.41 1787.47 232.10 65.42 166.68 121.58 121.58 0.00 674.43 674.43 0.00 0.00 439.29
新疆 3787.76 4821.74 954.40 447.03 507.37 554.74 450.62 104.13 1497.75 1406.60 75.57 15.58 780.87
备注:1.北京市的棚改用地为定向安置房用地。
2.用划拨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土地供应计划放入经济适用房供应计划中。
3.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0年住房用地实际供应量分别为56.46公顷、900.22公顷,由于网络原因,当初两地填报计划滞后,未列入报送国务院的统计表。故此表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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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专利保护办法(废止)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专利保护办法

(2004年3月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1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专利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以及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本市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经济贸易、科技、公安、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版权和广电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利保护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明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协调处理专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专利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做好专利管理工作,建立衡量区域、行业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体系。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专利事业的投入,设立专利扶持财政专项资金。专利扶持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专利申请资助、专利项目扶持以及宣传培训、奖励等事项。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内、国际专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职务发明申请专利之前,与该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对该发明创造负有保密责任并不得私自进行转让。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专利转化实施后,应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奖励或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第八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申请,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专利技术鉴定工作。当事人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专利技术鉴定机构进行专利技术鉴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或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
  (一)重大科研立项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
  (二)技术、设备的进出口贸易;
  (三)申请国家扶持、投资的科技项目;
  (四)外方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申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五)对专利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的;
  (六)其他重要经济贸易活动中涉及专利的。
  第十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专利资产的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或清算的;
  (三)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的,或者许可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四)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五)以各种形式从国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专利资产的评估由具有合法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
  非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依法申请对其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被许可方,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记,专利标记的标注方式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利用会展、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以及商业流通领域单位,应加强对涉及专利的产品或者技术的管理,对进场参展或者销售涉及专利的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等证明文件的,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或者销售。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行为提供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隐匿等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时,有权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检查与专利案件有关的物品并可以依法进行登记保存,查阅、复制或者登记保存与专利案件有关的合同文本、帐册等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对与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被销毁、被转移的物品予以登记封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请求人申请采取登记封存措施的,必须提供担保,并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决定。被请求人提供担保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可以决定解除封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违法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举报人及有关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
  第十八条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纠纷,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县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的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前款第(五)项所述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后请求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处理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根据;
  (三)当事人无仲裁协议并且一方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案件管辖范围。
  第二十一条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人应当递交请求书和有关证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请求书后,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受理的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提交的材料不全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全。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处理专利纠纷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送交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拒收请求书副本和答辩通知书或者不按期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当通知当事人按时参加。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出,是请求人的,按自动撤回请求处理;是被请求人的,可以缺席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处理专利纠纷,遵循专利权有效原则。
  专利纠纷立案后,被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请求人的专利权无效的,应当自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纠纷案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书面申请中止调解、处理程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中止调解、处理的申请,应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出口侵权产品;
  (二)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专用工具。
  当事人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 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 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 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 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七条 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进出口货物,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采取保护专利权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 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后,应当在10日内审查立案。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违法行为应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
  第三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三十五条 对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 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三) 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
  (四) 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有关当事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图纸资料的,或者擅自启封、转移、处理被封存物品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冒充专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


中青联发[2001]7号



关于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意见
(2001年2月5日)



  农村少先队工作是整个少先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农村少先队组织、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开拓,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使农村少先队工作适应培养未来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才和建设者,适应农村基础教育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改变农村少先队工作相对薄弱的状况,推进少先队事业的整体发展,现就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少先队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确定了我国新世纪初发展的奋斗目标、指导方针和重要任务,并强调了做好农村工作的重要性。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农业、农村的未来发展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要把党赋予的培养21世纪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完成好,少先队就要把农村少年儿童培养成推进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

  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任务的实施,对于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要成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少先队就要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科技兴农、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需要,把广大农村少年儿童团结在少先队组织中,充分发挥实践育人的优势,通过开展丰富多采的活动,把农村对未来建设者的要求传递给少年儿童,把农村生产生活的基本知识技能传授给少年儿童,用适应农业现代化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武装少年儿童,帮助他们提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

  农村少先队员占全体队员的绝大多数,少先队基层组织大多数在农村,农村工作在少先队工作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虽然目前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整体水平与城市相比相对薄弱,农村少年儿童成长发展的需求还没能得到充分的满足。但是应该看到,农村少先队工作具有独特优势,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拥有可供创造的广阔空间。要推进少先队事业在新世纪的新发展,少先队就要把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作为迫切任务,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农村少年儿童的现实成长需求和少先队组织肩负的历史责任,下大力气,采取更有效的措施,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

  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0〕37号),以引导和教育农村少年儿童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好全面准备为主题,以有组织、有队伍、有阵地、有活动、有机制为基本目标,以竭诚为农村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为根本出发点,以实践育人、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中体验为基本途径,以“争当科技小能手”农业实用科技实践活动(以下简称“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和“争当文明小使者”倡导现代文明新风活动(以下简称“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为载体,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为重要保证,推进农村少先队工作向前发展。

  二、深入开展“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和“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

  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不搞“大而全”,要搞“特而精”,以适合农村少年儿童开展的活动为载体和突破口。

  开展“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就是要提供给少年儿童能够学习掌握的基本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能,以及他们年龄阶段能够接受的正在推广的最新实用农业科技成果,供他们自主选择;让他们通过实践了解其基本原理、基本操作程序,通过亲自动脑动手消化和掌握;让他们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在一定范围内,如在自己的家庭和亲友中推广。总之,是组织少年儿童积极参与科技兴农的实践,逐步培养他们科技创新的勇气、意识、思维和技能,为农村物质文明建设作贡献。

  开展“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就是要围绕农村生活设施条件的改善,如改水改厕和新盖功能较齐全的住房等,组织少年儿童了解相应的知识,宣传与之相适应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围绕农村以水利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建设,组织少年儿童了解节约、保护水资源,保护耕地、森林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环境污染的知识,宣传保护生态环境;围绕农村科普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少年儿童了解生产生活中的科学知识,进行科普宣传,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让自己周围的人远离“黄、赌、毒”;围绕农村文化生活的需要,组织少年儿童了解当地的民俗风情,开展当地农民喜闻乐见的文艺、体育活动。总之,是组织少年儿童积极参与“文明户”、“文明村镇”的建设,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开展这两项活动,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未来农村劳动者素质的要求,符合当前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努力增加农民收入、逐步实现城镇化的大局,符合农村少年儿童成长发展的需求。开展“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可以保护好农村少年儿童的好奇心、求知欲、好胜心,把他们培养成勤于动脑、乐于动手的“小能手”,为他们将来成为各行各业的创造者奠定基础。开展“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可以帮助他们养成文明生活的良好习惯,发挥他们对成人和成人社会的影响力,培养他们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的思想品德和眼界开阔、面向未来的宽广心胸,为他们将来成为有现代意识和文明素养的合格新农民奠定基础。

  开展这两项活动,要发挥农村少先队组织的优势。开展“争当科技小能手”活动,要发挥少先队组织拥有的课外和校外时间的优势,开展小种植、小养殖、小制作、小发明、小创造活动;发挥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联系的优势,及时了解最新的科技发展和产业调整信息以及实现城镇化建设的步骤;发挥和科技部门特别是农技推广机构联系的优势,加强指导和辅导;发挥借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优势,广泛建立小型、多样的农业科技实践基地。开展“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要发挥少先队组织少年儿童的优势,使每一名少年儿童都行动起来;发挥少先队组织开展活动的优势,使倡导现代文明新风活动形成规模,造成影响;发挥少年儿童群体优势,用他们的小行动影响父母,影响亲友,影响成人;发挥少先队作为社会组织的优势,使对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和当地社会风气的改善和精神文明建设融为一体。

  开展这两项活动,要贯彻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中体验的教育思想,使这两项活动都着眼于把对少年儿童科技素质和文明素养方面的要求,内化为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要使少年儿童成为活动的主人,依据活动的主题,让他们自主选择和参与的形式,在活动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启发他们,带领他们寻求问题的解决。要把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所要达到的教育目的紧密地联系到一起,依据活动的目标,设计活动每一部分的内容,使每一个环节都体现教育的思想,为教育的目标服务。要把少年儿童完成体验获得真实感受,作为活动必须达到的具体目标,让少年儿童在体验中获得的真实感受与教育目标相一致,把少年儿童是否完成了符合教育目标的体验作为检验教育活动效果的重要标准。

  开展这两项活动,要和深化“中国少年雏鹰行动”和“手拉手”活动结合起来,和“新世纪我能行”体验教育活动结合起来。要把雏鹰奖章作为活动的激励体系,根据活动实际设立以农业科技实践和倡导文明新风为内容的雏鹰奖章。要使城乡少年儿童紧密联系起来,通过深化“城乡少年手拉手助学活动”、“东西部少年手拉手助学活动”,帮助农村少年儿童掌握科技知识,了解现代文明成果。要以科技和文明为内容,帮助农村少年儿童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找到相应的“岗位”,扮演相应的角色,获得科技创造和文明生活的真实感受,明白科技兴农和追求文明生活的道理,养成热爱劳动、热爱生活、热爱科学、热爱家乡、热爱农村的品质,学会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生活的本领。

  三、加大为农村少年儿童和少先队组织服务力度

  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不断增强少先队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是少先队的光荣传统和基本经验。抓服务就是抓落实,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要更加强调服务。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为农村基层少先队组织服务,为农村少年儿童和少先队辅导员服务;农村少先队辅导员要为少年儿童服务;农村少先队小干部也要为队员服务。

  为农村少年儿童服务,要从他们生活、安全的实际和求知、求乐、渴望交流等方面的具体需求入手,尽心竭力地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要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为他们改善营养结构、增强体质提供服务。要关心他们的人身安全,配合农村环境治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他们生活、学习、劳动场所的自然环境和治安环境。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农村广泛深入地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明确成年人的法律责任,促进对农村少年儿童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要加强对他们的自护教育,提高他们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要关心他们的学业,想方设法地为他们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服务,发动多方力量向贫困地区农村捐赠图书、教具、远程教育设备等。要引导他们走出自我,走出家庭,走出校园,走进社区,面向社会,与身边和远方的小伙伴通过“手拉手”,勤沟通,多交流,同进步,共发展。

  为农村基层少先队组织服务,要从加强指导、加强协调和优化环境等方面入手,不断焕发基层队组织的活力。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及时传达全国工作的精神,抓好政策落实,经常深入工作第一线,为基层少先队组织排忧解难。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调动多种社会资源,为基层少先队组织开展活动创造条件。要适应新情况,健全农村基层少先队组织,努力做到有组织、有辅导员、有活动。要了解农村乡镇、村建设的情况,着手进行农村社区开展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探索。

  各级少工委每年都要想方设法为农村少年儿童、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基层组织办几件实事。特别是要广泛开展助队支教活动,根据农村的实际需求,采取社会公开招募的方式,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志愿者到农村担任少先队志愿辅导员,从事时间长短不一的少先队志愿服务。开展志愿辅导员假日农村援助和农村助队服务,组织城市大中学生、社区工作干部、学生家长、企事业职员和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者等,利用节假日到农村担任少先队志愿辅导员,或帮助基层少先队组织开展辅导员短期培训、工作咨询和项目指导等工作。

  四、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农村少先队辅导员队伍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关键。要特别关心农村少先队辅导员的工作、生活、学习和成长,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农村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少先队辅导员实施素质教育的水平和能力。要按照团中央、教育部的意见(中青联发〔2000〕37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好辅导员的政策待遇问题。积极鼓励优秀青年人才充实到县(市)、乡(镇)和农村学校少先队辅导员队伍中来。有条件的县(市)可以在同级团委或教育部门设总辅导员,乡(镇)总辅导员由中心小学辅导员兼任。县(市)、乡(镇)总辅导员是团员的,可参选同级团委委员。县(市)、乡(镇)总辅导员工作调动时,在征求上级团委和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才能履行解聘手续,并做到随缺随补。要大力宣传、大力表彰农村少先队辅导员的先进典型,在涉及少先队辅导员的表彰中,大幅度地增加对农村少先队辅导员的表彰比例。

  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把培训辅导员工作的重心放在农村,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地开展培训,帮助农村少先队辅导员开阔眼界,树立素质教育的观念,提高综合素质。各级团委和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为县(市)、乡(镇)和农村学校辅导员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创造条件。各级团校要逐步把农村辅导员培训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把与少先队工作相关内容纳入相关课程,配合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鼓励农村辅导员接受继续教育。鼓励农村少先队辅导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城市、农村少先队辅导员之间的交流,在少年儿童“手拉手”基础上,帮助城乡少先队辅导员“手拉手”,共同提高,城市少先队辅导员要为农村辅导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要积极发展农村志愿辅导员,形成学校辅导员,农科技人员,乡镇、村各级管理人员,家长,邻里等各方面人士组成的辅导员队伍,力争实现农村学校、社区每个大队都至少有一名志愿辅导员。各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和学校要对志愿辅导员进行岗前资格认证和岗位监督,不合格的不予聘任或坚决解聘。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少先队工作的领导

  各级团委要特别重视和大力加强农村少先队组织建设,加强对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条件下少先队工作的分类指导,不断改善对农村少先队工作的领导。

  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少先队工作在团、队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位置,明确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思路,确定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突破口,落实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的保证措施,扎实推进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新发展。要主动争取党政领导和教育部门对农村少先队工作发展的了解、关心与支持,发挥少先队组织的优势,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好少年儿童素质教育。要为少先队开展好“争当科技小能手”和“争当文明小使者”活动出思路,办实事,鼓励少先队组织发挥好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把农村少先队工作作为检查、考核基层团委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支持少先队组织不断加强对农村少先队工作背景、方向、方法、措施的应用性理论研究和前瞻性学术探索,因地制宜地借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农村少年儿童工作经验。重视农村少先队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各级团组织和少先队组织要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协调与合作,积极争取在教育行政部门督导、评估的工作范畴中,重视和加强对农村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农村中小学校开展好少先队工作。要争取农村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根据学校教育目标开展行之有效的活动。争取多方支持,建好少先队校内活动阵地。

  各级团组织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少先队工作运行机制,把少年儿童带入农村广阔的社会生活中,调动社会资源支持少先队组织开展活动。重点做好在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下,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为农村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服务。做好农村少先队工作动员、活动内容、组织形式、队伍建设、阵地依托的社会化工作。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创办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基地。

  少先队是党的预备队,少先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农村少先队工作,服务农村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服务少年儿童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推进少先队事业在新世纪的新发展,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课题。各级团组织和少先队工作委员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农村少先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引导和教育农村少年儿童努力成长为21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