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19:32   浏览:8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40号


各市、县人民
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江苏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
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使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成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经依法授权、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并参照本法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征用、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应当在依法对所有行政权力进行清理规范的基础上,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将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固化为计算机程序,实现行政权力运行全程电子化、公开化、透明化。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包括:行政权力库、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政府法制监督平台。
第四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阳光运行、全程监控和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主体应当将涉及国家秘密以外的所有行政权力上网运行。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行政绩效、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评议等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绩效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并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指导全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省级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建设及日常维护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前瞻性研究并提供技术研发支持,协助相关部门制定规划及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
省监察厅负责协调指导全省行政监察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行政监察。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省行政权力库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法制监督。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相应的省级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九条 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指定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下列工作:
(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行政权力库建设和行政权力的调整、更新;
(三)开展行政监察和法制监督;
(四)与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实施主体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报告。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权力运行、行政监察、法制监督的基本情况,检查考核情况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采取联合审批、联动监管等形式,提高工作效能。

第三章 行政权力清理及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行政权力清理并负责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三定”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行政权力清理,编制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外部流程图、内部流程图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包括:行政权力编码、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法律依据、收费依据和标准、外部流程、裁量基准、法定期限、办理机构、办理地点、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以及其他规定内容。
(二)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及外部流程图,经本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
(三)内部流程图及裁量基准,经本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权力外部流程图应当符合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操作程序,法律法规、规章对流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订流程图;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行政权力实际运行情况制订相应的流程图。
行政权力内部流程图应按照外部流程确定的基本程序和时限要求,将办理行政事项的法定环节和步骤细化到内部办理的岗位,明确每一个岗位的岗位名称、工作职责、时间期限等。
第十五条 实施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制定裁量基准: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立法目的、法律原则;
(二)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
(三)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
(四)其他可能影响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实施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裁量基准。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应当将经审核确认后的行政权力基本信息、外部流程图和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主体应在发生之日起2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增加、取消行政权力或对行政权力名称、类别、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外部流程等进行变更: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
(二)作为行政权力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修改、废止;
(三)机构职能调整;
(四)其他有关情形。
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对长期不使用的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暂停行使,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行政权力库

第十九条 行政权力库是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基础数据库,是网上政务大厅、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运行的依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行政权力库,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的所有行政权力,全部列入本级政府行政权力库,并报送上级政府行政权力库。
建立部门行政权力库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的本部门的行政权力,全部列入部门行政权力库。
第二十一条 列入行政权力库的行政权力应具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信息,并标明“在用”、“暂停”、“取消”等权力运行状态。
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权力及有关信息应当与行政权力库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行政权力增加、取消及变更权力名称、类别、实施主体、法律依据、外部流程等有关事项,应在确认后10日内对本级政府行政权力库和部门行政权力库进行调整,并报送上级政府行政权力库。
第二十三条 行政权力内部流程、裁量基准等由部门决定调整的事项,应在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后10日内录入部门行政权力库,并报送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行政权力库。
第二十四条 未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及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录入行政权力库。

第五章 网上政务大厅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上政务大厅。
第二十六条 网上政务大厅应当具备下列功能:
(一)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设置行政权力公开目录、网上办事、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状态查询以及网上咨询、投诉、求助、举报等服务窗口。
(二)建立网上受理、内部办理、信息反馈和监察监控工作机制,实现与权力运行平台、行政监察平台、法制监督平台、部门网站及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主体应当设立对外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完成材料上网。应当限时办理网上咨询、投诉事项,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由行政相对人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实施主体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将行政权力库信息、行政权力事项办件办理信息、行政监察信息、政府法制监督信息等向同级网上政务大厅报送,并由同级网上政务大厅统一向上级网上政务大厅报送,上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网上政务大厅中涉及下级部门业务的,其运行数据应当向下级网上政务大厅开放。

第六章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

第二十九条 实施主体应当通过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实现所有行政权力事项办理全业务全流程网上运行。
实施主体应当根据行政权力库中行政权力事项基本信息、内部流程图、裁量基准,在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对每项行政权力事项设定独立的内部流程,固化流转环节。
第三十条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应当实现行政权力事项办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补正、暂停、退回、多项处罚并案等操作。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当在网上审阅材料、填写意见、制作文书、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中应当传输和保留以下信息:
(一)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如行政相对人是单位,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如是个人,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等;
(二)办件基本信息,包括行政权力名称、行政权力编码、办件事由或名称(案件名称)、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受理时间、受理人、办件流水号等;
(三)行政相对人提交和岗位工作人员办理时产生的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电子表格、文档、扫描件)、内部审批单、案件审批单、调查取证材料、笔录等申请信息及内部办理信息,其中相关的时间、地点、规模、面积等关键信息,应当采用文本或数值型等计算机可识别统计的记录方式;
(四)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行政权力运行平台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持否定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提交给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文书,以及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应当存档的文书,应当由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自动产生并打印。
第三十二条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应当具备以下流程控制功能:
(一)流程合法性检查和自动控制;
(二)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自动审查;
(三)对各岗位办理信息进行记录,保留操作痕迹;
(四)超过规定办理时限时自动提醒;
(五)对多次补正、退回、暂停等异常操作进行控制和提醒;
(六)对超越法律法规限定及自由裁量限定的处罚决定进行控制和提醒;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流程控制功能。
第三十三条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应当保留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的所有数据记录,操作人员不得更改记录内容。在线系统保留3年以上的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数据记录,存储及备份系统中应当永久保留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数据记录。

第七章 行政监察平台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察平台对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的实时监控。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察平台实行分级管理。
上级监察机关与下级监察机关、同级监察机关与实施主体之间建立数据交换和二次监管关系。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察平台应当具备如下功能:
(一)全程监控。通过自动采集还原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信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时效性、流程合法性、信息完整性等内容自动发现、提醒、督办,实现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全过程监控;
(二)预警纠错。对异常情况、办理时限、风险点等情形实时监察监控,对违反规定的异常情况进行预警、报警,采取纠错措施,达到防范效果;
(三)投诉处理。实行外网受理、内网处理、外网反馈的流程。各部门、单位的监察工作人员在受理投诉或接收上级监察系统的督办事项时,应责成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进行认定;
(四)统计分析。采集相关信息,按照时间、部门、岗位、权力等不同标准进行统计,并形成行政权力运行、制约、防控及发展趋势的相关图表;
(五)绩效评估。自动采集统计分析数据,对各部门、各岗位的行政效能进行比对和综合分析;
(六)督查督办。监察工作人员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异常或疑似异常的情况,责成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后,由监察工作人员对调查处理结果予以认定;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功能。
第三十七条 行政监察平台应当设置监察规则库,自动筛选、交叉比对行政权力事项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异常。
第三十八条 实施主体和监察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与专门人员处理行政监察平台事务。
第三十九条 下级行政监察平台管理部门应当主动接受上级行政监察平台管理部门的管理,按照工作要求完成投诉处理、督查督办工作。
第四十条 对督查督办的事项,监察部门应当明确督查的事项内容、承办单位、完成期限、工作要求等,按程序报批后,下发承办单位实施。
第四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接受督查督办任务,按照时限要求准确地反馈办理过程和结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说明理由和进展情况。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负责检查督查督办事项的完成情况。对未按期完成的督查督办事项,应当及时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第四十三条 行政监察平台预警纠错、投诉处理、督查督办等的认定结论纳入部门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办法由实施主体自行制定。

第八章 政府法制监督平台

第四十四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应当配建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应当具备如下功能: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15日内通过政府法制监督系统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入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并提供完善的检索和统计分析功能;
(二)行政执法主体与人员监督。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库和行政执法人员库,对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三)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进行法制监督,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
(四)行政复议应诉监督。对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进行管理;
(五)行政权力数据库维护管理。具备行政权力数据管理、查询统计以及行政权力调整申报审批等功能;
(六)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的其他功能。
第四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实施法制监督时,对违法行使的行政行为,可以发起督办。相关实施主体,应当根据督办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第四十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明确负责政府法制监督平台管理和维护的机构及人员,保证平台正常运行。
实施主体应当明确负责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备、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应诉数据统计报送、申请行政权力调整、负责督办事项的联络和回复等工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实施主体,应当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实施主体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被检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到期仍未整改的,应当及时下发监察建议书。
第五十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实施主体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或者行政权力事项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修订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外部流程图,或者流程图变更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将全部行政权力事项在网上运行的;
(四)未按行政权力事项内部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的;
(五)未如实记载行政权力事项运行过程中各环节基本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实施主体未依法履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职责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日内以适当方式将办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1]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应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靠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具体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工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具备投诉举报机构或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统一受理投诉举报;
  (二)负责上报、转办、交办和转送投诉举报;
  (三)负责跟踪、督促、审查重要投诉举报办理情况;
  (四)负责协调重要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开展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处理、分析、通报和回访;
  (六)指导协调下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

  第六条 全国开通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建立一体化的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通过信件、电话、互联网、传真、走访、手机短信等方式接收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相关投诉举报工作管理规定。

  第九条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二)被投诉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投诉举报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承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决定受理机构。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机构收到投诉举报后应予统一编码管理,专人负责,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部门办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章 投诉举报办理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按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声称已造成致人死亡或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的投诉举报;
  (四)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为一般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立即交办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立即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立即上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

  第十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以及投诉举报办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转办或交办有关单位。能够即时办理的,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场办理。

  第十七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研究并及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机构应提出拟办意见,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自收到投诉举报机构上报、转办、交办的投诉举报后,应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机构。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应当听取投诉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三)不得将投诉举报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不得将本单位办理投诉举报的内部研究情况透露给投诉举报人,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内容。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对投诉举报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对办理不当的,应指导协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也可以由投诉举报机构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审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投诉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有关投诉举报机构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部分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记录回访结果。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归档范围应包括投诉举报涉及的全部有查考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

                   第四章 投诉举报跟踪督促

  第二十五条 投诉举报机构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专访调查、座谈等方式了解情况。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机构应及时督促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投诉举报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投诉举报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投诉举报机构转办、交办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机构认为投诉举报办理不当的;
  (六)投诉举报机构认为应予督促的其他情形。
  投诉举报承办单位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内部监督。

                   第五章 投诉举报分析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投诉举报机构应对投诉举报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通过对信息的深度挖掘,找出风险信号,发现薄弱环节,提出预防预警措施和建议。对热点、难点和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各级投诉举报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定期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承办单位办理投诉举报工作情况以及下一级投诉举报机构工作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莫斯科上空的红旗是怎样陨落的
苏联解体10周年的回顾

张之峰 张国梁 单爽爽

1991年12月25日,克里姆林宫上空飘扬了70多年的红旗悄然降落,代表俄罗斯的三色旗重新升起,这标志着列宁创立的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舞台上消失了。在此之前两年多时间,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无产阶级政权已象多米诺骨牌那样相继垮台。这样,历史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初,在世界政治地图上,苏联、东欧这一大片红色已成为旧迹。一时间,全世界的目光都被这一令人震惊的事件吸引住了。
面对苏联无产阶级被颠覆、社会主义制度被推翻、共产党被解散、联盟被肢解,资本主义全面复辟,也就是我们简称为苏联演变这样的世纪性事件,不同阶级、不同政治派别看法和态度截然不同。这是因为有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制度斗争的命运问题,涉及到各个阶级的根本利益,从不同的阶级立场出发得出的结论不同,这是十分自然的事。西方垄断资产阶级政治家、思想家对于苏联的演变无一不报以欢呼。从十月革命胜利、世界上出现社会主义制度之日起,他们一直把消灭社会主义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然而十四国武装干涉没有能把年轻的苏维埃政权扼杀在摇篮里,希特勒法西斯挟大半个欧洲的军事实力进攻苏联都没有能摧垮社会主义制度,今天在戈尔巴乔夫之流的积极配合下,他们不费一兵一卒,就实现了梦寐以求的颠覆社会主义的夙愿,怎么能不欢欣鼓舞、弹冠相庆呢!美国总统布什宣布,这是“民主和自由的胜利”,而前国家安全助理布热津斯基则声称这是共产主义的“大失败”。庆贺的心情,溢于言表。欢呼之余,他们并没有忘记戈尔巴乔夫的功劳。尽管戈尔巴乔夫由于背叛了社会主义、出卖了祖国而遭到了苏联人民的唾弃,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但西方政要和舆论却一致赞扬戈尔巴乔夫,并授予他“和平奖”!这是对戈尔巴乔夫叛徒行径的奖赏。
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来说,苏联的演变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最大的悲剧、世界社会主义事业最严重的挫折。这是一个令人痛心疾首的事件。苏联的演变虽然不能改变社会主义必然取代资本主义这一历史发展的总趋势,但也不可否认,它使得世界社会主义运动进入低潮,作为对历史的反动,它大大延缓了历史的进程。然而坏事也可以变成好事,关键是要既认真又科学地总结教训。实际上,凡是有政治头脑的人都在震惊之余思索着苏联演变的原因—为什么看起来那么强大而牢固的苏联共产党和国家政权竟会未流血抵抗就顷刻瓦解?
苏联、东欧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外因也有内因。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苏联、东欧之所以发展到今天这样的程度,确有西方敌对势力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因素,但是归根结底,是苏联、东欧党的领导者推行了一条错误的路线,错误的方针和政策,严重脱离了群众所造成的。国内的因素,还是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东欧、苏联的演变不是偶然的,戈尔巴乔夫“新思维”那一套也不是一下子产生的,从思想政治渊源来说,可以追溯到赫鲁晓夫时期。赫鲁晓夫的苏共20大的秘密报告,全盘否定斯大林,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鼓吹什么“全民党”、“全民国家”,把党和人民的思想搞乱了。思想教育也名存实亡。苏联今日的演变,从赫鲁晓夫时期已开始埋下了种种危机。
东欧剧变、苏联解体,说到底,是因为执政的共产党也有问题,背弃了工人阶级先锋性质,不再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共产主义的目标、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因此才导致政治路线和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错误。
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在戈尔巴乔夫手里搞垮了。苏联的基础设施、工业基础都比较雄厚,资源丰富,人民的文化素质也很高,但眼看着解体了,搞成今天这个样子,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戈尔巴乔夫背弃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包括取消党的领导、抛弃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教训深刻得很哪!
一、背离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是苏联演变的根本原因
苏联曾经是能与美国抗衡的社会主义强国,为什么近几年来会陷入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全面危机,并迅速向资本主义演变呢?根本原因在于戈尔巴乔夫执政后实行全盘西化的政策,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
改掉了社会主义道路,改掉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性质,改掉了共产党的领导,改掉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
(一)改革走偏方向的大体过程
戈尔巴乔夫是1985年3月当选为苏联共产党总书记的。应该承认,在戈当权前,苏联社会中积累的问题已经成堆。斯大林建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政治经济体制,在30年代至40年代能够比较充分发挥其特点,保证了在资本主义包围下单独一国建设社会主义,和在外敌入侵的特殊环境下,能够集中使用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较短时间内高速度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使苏联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变为先进的工业国。但在卫国战争结束后的和平发展的环境里,这种体制的弊端则愈来愈清楚地显示出来:具有很强的强制性,缺乏生机和活力,易于疆化。在经济体制上表现为:实行高度集中的部门管理体制;实行排斥价值规律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实行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式。在政治体制方面则表现为:实行高度集中的以党代政的党领导体制;实行自上而下的干部委派制;民主太少,缺乏有效的人民监督体制;在意识形态和国家精神生活上盛行个人崇拜。对于这种政治经济体制的弊端,是应该改革的。只有改革了这些弊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赫鲁晓夫和勃列日涅夫执政时,都曾经进行过改革,其弊端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在对斯大林个人的评价上赫鲁晓夫曾企图全盘否定)。这种体制到了80年代更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生产效率低,耗费大,补贴多,技术进步缓慢,生产结构畸形,发展速度不断下降。50年代国民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0%,60年代为7%,70年代为5%,80年代头五年就降至3%。这就使得苏联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技术差距越来越大,苏联面临沦为世界二等国的境地。还有,社会上消极现象丛生,社会道德开始堕落,酿酒、吸毒和犯罪开始滋长、发展。党风严重不正,出现了无视法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阿谀奉承和歌功颂德的现象。还有一大批历史冤、假、错案未平反,迫害者离心力在增大。民族矛盾一直存在,民族动乱时起时伏,只是在高压政策下没有形成全国性的大骚乱而已。在对外关系上,由于执行了一系列错误政策,甚至出兵侵占他国,苏联社会主义形象受到损害。面对这种状况,戈尔巴乔夫上台后提出全面改革的方针,应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从6年来的实践来看,戈尔巴乔夫的政治、经济改革均未取得预期成效,反而使社会政治经济形势更加恶化。究其原因,就在于改革没有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搞全盘西化。
纵观苏联的改革,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1985年4月—1988年初为头一阶段。这三年主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1988年以后为第二阶段,这三年偏重政治体制改革和建立新的国家政权体制。戈尔巴乔夫的改革思想也大体相应的分为两个阶段。前后两个阶段的思想,虽有内在联系,但毕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改革的目的由“完善社会主义”变为彻底“更新社会主义”,“根本改造社会大厦”。
戈尔巴乔夫上台后,为了扭转70年代以来苏联社会经济发展停滞的局面,1985年4月,在他担任苏共中央总书记后举行的第一次苏共中央全会上提出加速经济发展和进行改革的主张。次年2月,苏共27大通过《加速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同时决定进行经济政策改革。
在这以后的头三年政策中,戈尔巴乔夫在思想上,对斯大林和过去几十年形成的体制总的说还是采取分析的态度,承认依靠新政策的优越性,使苏“在很短的历史时期登上了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高峰”。1986年苏共第27大通过的文件规定,改革的目的是“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有计划地、全面地完善社会主义”,以使社会达到“新质状态”。当时,戈还多次强调,改革的任务和方针是“全面完善发展中的社会主义”,“以充分揭示和利用社会主义的一切优越性”。这一时期,苏当局的注意力基本上集中在经济方面,重点是探索经济改革和加速经济发展的途径。当时,戈强调对苏共26大(1981年)方针政策的继承性,主张发挥计划经济的作用并改革计划工作,同时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上,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自负盈亏、自筹资金、自求发展”。认为提高国家计划工作的科学水平“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 扩大企业自主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基础和主要目标”。
问题在于,第一,“加速战略”的目标侧重于加快经济增长速度,但由于改革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步骤,实行“边设计边施工”,党内思想又不统一,经济改革不能到位,而加速的重点又放在重工业上,结果使本已严重畸形的经济结构更加不合理,使重、轻、农的比例愈加失调。1987—1988年初,“加速战略”已名存实亡。第二,微观改革使企业自主经营创造外部条件,结果企业改革处于“空转”状态。例如,国家虽然取消指令性计划指标,代之以控制数字、国家订货等间接计划控制手段,但企业仍无法自由采购原材料、无权自由定价和自由销售。到1990年底止,95%的产品、95%的价格仍由国家统一调拨和统一规定,贩运商品视为非法。因此,企业无法搞活。第三,企业的自主权扩大后,政策不配套。企业自身获得的利润大大增加,自主支配的经济刺激资金由20%以内增加到40%以上。但在没有宏观约束的条件下,企业往往要利用这点权力为小集团谋利益,如任意改变产品结构、变相提价、多发奖金、增加工资等等。此外,为了争取人民支持,国家实行超计划增发货币。这样一来,经济增长速度不仅没有提高,反而下降;职工报酬的增长大大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社会总需求大大超过社会总供给,导致物价不断上升。国内市场食品和工业日用消费品供应不仅未见好转,反而每况愈下。第四,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放弃阶级斗争,导致社会上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日渐增大。戈尔巴乔夫在进行经济改革的同时,还提倡毫无限制的“公开性”、“民主化”,企图以此来发动群众揭露体制的弊端、揭露苏共历史上的阴暗面。社会上各种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利用这个机会纷纷起来骂共产党、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各种舆论工具也经常出现反共反社会主义的言论。戈尔巴乔夫对此熟视无睹,不仅看不到里头有阶级斗争,而且经常发表讲话,表示支持。这样,社会上各种反共反社会主义势力就由小到大,由分散到集中,日渐形成一股大的力量,开始牵制着改革背离社会主义方向。
在这种情况下,本应调整政策,纠正失误,在完善、健全新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的同时,抓好阶级斗争,为改革创造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可在戈尔巴乔夫看来,经济体制改革所以不顺利,是由于存在上层建筑的“阻碍体制”,并把面临的困难和错误的根源追溯到30年代工,批判的矛头开始转向斯大林和他领导时期形成的“社会模式”。把斯大林模式说得一无是处,说什么那是“变形的社会主义”,是“极权官僚体制”。因此,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打碎这一体制”。这种不分良莠的改革,不是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制度,而是完全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当然,不可否认,苏联的经济体制改革确有阻力。因此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必要的。但是,需要改掉的是政治体制中的弊端,而不是全盘改掉现行的政治体制,用不着“打碎这一体制”。戈尔巴乔夫却不是这样,而是从全盘否定“斯大林模式”的错误的指导思想出发,来制定他所谓改革“新思维”,实际上把矛头指向苏共各级领导机构。
就这样,从1988年起,由于经济改革没有取得成就,思想愈加混乱,便把改革的重点转向政治体制,企图通过削弱党的领导,发展“社会民主”来为经济改革开辟道路。1988年2月苏共中央全会上,戈尔巴乔夫提出了他的政改构想。这个构想,除了“全面民主化”外,主要还包括两条(1)“建立社会团体的发达体制”,说“如果没有社会团体的发达体制……就不能设想能建立起新的政治体制”。他倡议成立“一系列社会团体”,让他们“代表不同社会阶层的不同社会利益和职业利益”,“发挥社会政治积极性”。(2)公开党和国家机构的职能,“根本提高苏维埃作为苏联社会政治体制核心”的作用,使各级苏维埃“成为国家权力与管理的全权中心”;苏共的职能由限于“在理论上制订和修改政治方针”。
1988年6月,苏共召开第19次全国代表会议。会上,戈尔巴乔夫把建立“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作为改革的总目标,把公开性、民主化和社会主义多元论看作是三个“革命性倡议”。会议决定“把一切权力归苏维埃”,苏共从此“不能通过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工作的共产党员贯彻执行。此外,会议还决定改革选举制度,建议通过“自由竞选”选举国家权力机构—苏人民代表苏维埃(即议会)和地方各级苏维埃。会上,党内各种观点曾展开激烈交锋,但会议的决定总体上体现了戈更新了的“社会主义概念”和有关改革的一套思想政治路线,把2月全会的政改构想具体化了。这就为形形色色反共、反社会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势力在苏正当舞台上迅速崛起打开了政治闸门。
1989年11月26日,戈尔巴乔夫发表题为《社会主义思想与革命性改革》的长篇文章。文章承认:“如果(改革)初期我们认为基本上是纠正社会机制的部分歪曲现象,只是完善过去几十年形成的,已经完全定型的制度的话,那么现在我们说,必须根本改造我们整个社会大厦—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文章还宣扬“现阶段确立的全人类价值观具有首要意义”,强调“必须排除两大社会体系的对抗性,抛弃抽象的形而上学的对立”,“从对抗转向合作”。
这期间,在“公开性”、“民主化”和“多元化”的旗号下,民族矛盾和冲突不断激化,社会上出现了6万多个形形色色的“非官方组织”,苏共党内和社会上自由化思潮泛滥,从全面否定斯大林发展到否定苏联70多年的历史、反对列宁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反对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在1989年春举行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联盟最高苏维埃选举中,这些团体和政党的不少代表人物,通过“自由竞选”纷纷进入联盟最高国家立法机构,与苏共抗衡。这些势力与苏共党内以叶利钦为代表的“民主纲领”派彼此配合,在苏议会内外展开斗争,要求实行“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在这种压力下,戈步步妥协、退让。于是,苏共中央1990年2月全会和随后举行的苏人代会,朝削弱苏共地位和作用方面又迈出关键性一步,决定修改苏宪法,取消宪法有关苏共领导地位的规定。同年7月,苏共28大又通过《走向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的纲领性声明和苏共新党章,把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度用党的纲领形式固定下来。大会决定,“苏共坚决放弃政治垄断”和“意识形态上的垄断主义”,党将同其它政治势力“平等竞争”,在各级人民代表苏维埃“自由选举范围内捍卫自己的执政地位”和“作为政治领导的权力”。
这样,苏共28大完成了戈尔巴乔夫“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改革苏“社会大厦”的蓝图,使苏联政治经济体制及苏共的作用和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一是实现了国家最高决策权力的转移,决定把“政权转交苏维埃”,决策中心由苏共中央政治局转向议会,最后转到总统手中。二是政治体制由一党制向多党制转变,由列宁创造的议、行合一的苏维埃体制向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体制转变。同年10月,苏议会通过《结社法》,从立法上肯定苏联进入多党制时期。三是在经济领域,决定由计划经济向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过渡,撤销了列宁年批准成立的、有70多年历史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四是国家体制将由“单一的苏维埃国家联盟向主权的共和国联盟”转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苏联6年改革的历程就是苏联向资本主义演变的过程,是非常惨痛的过程。具有70多年历史的社会主义强国,就这样在短短的几年中特别是1988年以来的三年中,毁于一旦。其根本的失误在于改革背离了社会主义方向。迈错的关键两步是搞指导思想多元化、搞多党制、致使整个改革脱离了党的领导,脱离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失去控制,各种反社会主义势力统统跑出来,按照它们自己的思想和主张来改造苏联。这就使苏联不得不向资本主义方向演变。
(二)指导思想搞多元化
指导思想搞多元化,是戈尔巴乔夫背离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而迈错的关键的第一步。所谓指导思想多元化,实质上是指苏联共产党不再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不再把共产主义作为苏联共产党的奋斗目标。
我们知道,苏联共产党是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按照马克思主义建立起来的。党的一切言论和行动都应该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否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用别的思想或主义作指导,党就要变质,就不再是无产阶级的政党。作为党员个人来说,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就能够坚持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排斥和清除错误思想特别是资产阶级及其他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因此,是不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对于整个党或党员来说,都是一个极为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当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一般地说,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的把握较大,并使马克思列宁主义得到丰富和发展,但是,也不排除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这就必须进行具体的符合实际的分析。绝不能因为实践中出现错误,就不加分析地把正确的指导思想当作僵化的过时的东西否定掉。戈尔巴乔夫就是不加分析地用实践中出现的错误来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戈尔巴乔夫要搞全盘西化,首先指导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思想作为一大障碍,千方百计要把它搞掉。
为此,戈尔巴乔夫找借口,利用各种卑鄙的手法,来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首先,借斯大林的错误,全盘否定斯大林,通过否定斯大林,进而否定列宁、否定马克思主义。斯大林是苏联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他继承列宁的事业,在他担任苏共总书记长达30年的时间里,做出了伟大的功绩,也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其功绩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在他当政的30年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使苏联从落后的自然经济占优势的国家变成先进的现代化工业国家。其工业产值跃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二是领导了苏联卫国战争的胜利,为打败法西斯主义侵略、早日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做出了重大贡献。斯大林的错误,主要是肃反时期搞阶级斗争扩大化,伤害了许多无辜的人们,造成了严重的后遗症;另外,在晚年搞个人崇拜,把自己凌驾于党之上,独断专横。戈尔巴乔夫抓住斯大林的错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在戈主持制定的《苏共纲领(草案)》中提出:“苏共毫无保留地谴责脱离生活、毁坏千百万人以及整个民族命运的斯大林主义的罪行。对此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辩解的理由。”认为斯大林时期“社会的悲剧在于,业已开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被极端地曲解并且被错误、专横和对社会主义与人民权利的粗暴歪曲所困扰”。戈尔巴乔夫进而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他在1991年7月全会报告中说:“过去,党只承认马克思列宁主义是鼓舞自己的源泉,而这个学说被极度歪曲,以适应当时的实用主义的方针,变成了一种圣经式的条文”,“过时的意识形态”。他表示要“与过去的意识形态教条和陈规俗套坚决决裂”。
其次,与“民主化”、“公开性”联在一起,来实现指导思想多元化。“民主化”、“公开性”是戈尔巴乔夫入主克里姆林宫后叫得很响的一个口号。最初,其基本涵义是“让人民知道一切”、“公开讨论我国社会生活最紧要的问题”,“进一步发挥社会主义民主”,以“避免政策和工作失误”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因此,这两个口号在当时还有一定的界定的。界定在于:“民主化”、“公开性”的“限度是应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不许利用公开性反对社会主义”。可是后来随着各种思潮在“民主化”、“公开性”中沉渣泛起和改革逐步转向政治领域,1987年后戈就松了口,转向“放手去搞公开性”和“全面民主化”。1988年1月,戈在一次讲话中“主张毫无保留、毫无限制的公开性”;同时提倡“完整和无条件的民主”,并提出在历史和现实问题上不存在“禁区”,要消除“空白点”,“历史上不留空白”。戈还带头全面否定苏联社会主义70个的历史,攻击马克思主义已遭到失败。他在1991年7月全会报告中说:“几十年来强加给党的社会主义原来那种理论和实践模式已遭到战略性的失败”。并把过去几十年的社会主义称为“兵营式共产主义的模式”。随后,戈又把民主化和公开性同实行指导思想多元化、政治多元化联系起来,认为既然马克思主义导致了苏联几十年的专横和无法无天,并且遭到了失败,就不应该再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垄断精神领域和政治领域,而应该用其它各种思想的精华来取代。他在1988年6月苏共第19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说:“公开性同追求垄断观点、同硬把一种教条来代替我们所抛弃的教条的作法、同为集团的利益服务、尤其是同歪曲事实和算个人私账的行为不相容的”。并在闭幕式上表示:“我们肯定舆论的多元化,摒弃精神垄断的做法。”戈在1991年7月全会上又说:“现在必须使我们的思想库内包括国内外社会主义和民主思想的一切财富”。这就使思想库成了大杂烩,指导思想成了多元化。至于谈到要把共产主义作为党的奋斗目标时,戈认为共产主义在可预见的未来是不可能实现的。他说:“应该承认,我们的经验,并且不仅我们的经验没有提供认为这一目标在可预见的未来能够成为现实的理由。”为此,不应该再把共产主义作为奋斗目标。
第三,修改党章和纲领,删去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规定。戈尔巴乔夫等人经过几年的经营,在党内和社会上掀起了一阵阵反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浪潮。到了1990年7月苏共召开28大时,认为时机已经成熟,就提出修改党章,删去了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条文。并在28大通过的纲领性声明中突出地写上这样的条款:“我们坚决抛弃对其他观点与思想的意识形态限制、教条主义和不容忍态度”,苏共“坚决放弃政治上和意识形态上的垄断主义”。同时也不再把共产主义作为党的奋斗目标。纲领性声明明确地承认:“改革政策的实质在于,从极权官僚制向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过渡。”1991年7月苏共中央全会通过了一个《苏共纲领(草案)》。这个纲领草案通篇只字未提马克思列宁主义,更没有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而是指出:“苏共建立在其成员对某种思想价值的忠贞不渝的基础上。对我们来说,其中主要的就是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思想。”可见,在多元化的指导思想中,占主要地位的是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
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严重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概括地说,其后果就是:搞乱了人们的思想、搞乱了整个苏联共产党,搞乱了整个苏联。广大党员失去了统一的指导思想,失去了统一的奋斗目标,就会对党和对社会主义事业失去信心。在“8·19”事变前,就有429万多党员退党。社会上沉渣泛起,各种思潮纷纷登上政治舞台。人们失去了观察问题和辨别问题的是非标准。苏联群众中流传着这样的看法:“现在什么都对,什么都不对。”思想乱,则为和平演变提供了良机。攻心、夺权、私有化,这是和平演变、全盘西化的三步曲。攻心,就是搞乱思想。实行指导思想多元化,就是其最主要的内容。思想搞乱了就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可以说,苏联的演变是从意识形态开始的。
(三)政治上搞多党制和议会政治
政治上搞多党制和议会政治是戈尔巴乔夫全盘西化的政治改革的主要内容。以所谓多党制取代共产党的领导,以议会制度取代苏维埃制度(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这是苏联社会主义制度被葬送的直接政治原因。
多党制是资产阶级国家的政党制度,属于资产阶级上层建筑。它根源于资产阶级本身划分为不同的利益集团,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所谓自由、平等原则在国家政治领域中的体现。无可否认,体现着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关系的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为实施内部调节所能选择的“最好的政治外壳”,就能十分可靠地确立自己的权力。因为在执政党与反对党、当权者与反对派之间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即都承认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都搞资本主义。因此,无论其人员、机构、乃至称谓不同的政党的任何更换,都不会使整个资产阶级的权力发生动摇,或者旁落。此外,多党制还可以成为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把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纳入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轨道的工具,使之变得对资产阶级统治无害。说到底,多党制是资产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巧妙工具。实行多党制就必须实行议会政治。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论实行内阁制或总统制,一般都设有议会。议会是政党发挥作用的主要场所和必争之地。谁控制了议会的多数议席,谁就实质上取得了执政权。资产阶级政府一般都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因此,只要实行多党制,资产阶级政治的一整套制度就会接踵而至。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多党制则是完全不适用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与资产阶级国家是完全不同类型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只能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产阶级专政是这样一种专政,它是由最后一个剥削阶级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达到无产阶级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它从根本意义上讲,它是无产阶级运用国家机器对国内仍继续进行顽抗的资产阶级所进行的阶级斗争。即便是在资产阶级作为阶级被消灭之后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只要资产阶级的残余势力还存在,只要新的资产阶级分子还在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地滋生出来,只要国际范围内的资产阶级及其意识形态还占有巨大的优势,这样的阶级斗争就必然存在,因而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成为必要的。既然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是无产阶级为消灭阶级而对资产阶级所进行的阶级斗争,因而它就绝不能实行允许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在政治上平起平坐、分享政治权力的制度。如果实行多党制,那么就意味着承认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力,承认资产阶级政党可以自由地向无产阶级政党争夺执政权。这在国际垄断资产阶级依然强大,两种社会制度、两种意识形态斗争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无异是在放弃无产阶级专政,从而导致社会主义制度的崩溃。此外,无产阶级专政也要求无产阶级作为一个团结统一的阶级来掌握国家政权。列宁曾经指出,无产阶级的分裂将不可避免地瓦解无产阶级专政。只有作为一个团结统一的阶级,无产阶级才能有效地组织国家,并对资产阶级以及妄图复辟资本主义的社会势力进行胜利的斗争,并达到最终消灭一切阶级的目的。无产阶级的团结统一,是由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政党—共产党的领导来保证的。这就是说,从无产阶级的内部关系来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也不具备实行多党制的条件。如果实行多党制,无疑意味着承认无产阶级的分裂。其结果同样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瓦解。当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产党执政国家政权已有几十年的历史。有许多经验教训应该加以总结,积极而又谨慎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以提高共产党的执政本领。但是,决不能因为共产党执政犯过错误,就要搞多党制,用多党制来制约或取代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事实说明,实行多党制,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国家政权就有可能丧失掉。
苏联实行多党制,原因很复杂,是各种社会政治力量相互斗争的结果。但作为苏联共产党总书记的戈尔巴乔夫却经历了从拒绝实行多党制到鼓吹实行多党制、再到要当总统不想当总书记,最后到解散苏中共中央辞去总书记职务这样一个渐变过程。
在1988后以前,苏联共产党对政治反对派提出的多党制主张基本是拒绝的。直到1989年1月,戈尔巴乔夫还针对有人提出的苏联需要实行多党制的主张时指出:“苏联的一党制是历史上形成的;谁也替代不了苏共。”但是,由于苏联共产党内的主要领导人没有把坚持共产党领导和主张多党制之间的斗争视为一场异常严肃的阶级斗争,而且认为这两种主张不过是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两种不同意见,是见仁见智之争。到了1990年1月,戈尔巴乔夫的思想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立陶宛的一次讲话中表示:“实行多党制并不是悲剧”,“我们不应当象魔鬼怕烧香那样害怕多党制”。发生这种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认识原因。戈尔巴乔夫对无产阶级专政学说表现出极度的厌恶,认为社会政治体制的种种弊端都根源于无产阶级专政学说,都根源于共产党依靠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因而,革除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弊端,必须从放弃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做起。戈尔巴乔夫主持制定的《行动纲领》明白地讲到:“全民的法制国家排除任何一个阶级的专政,尤其是排除官僚主义的管理政权,它是保证所有公民可以享有参与国家事务和担任任何职务的苏维埃共和国。”把建立所谓的“全民的法制国家”、“多元化的民主政体”奉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这就为实行多党制打开了大门。同时,放弃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也就不可避免地模糊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界限,甚至认为,“社会主义官僚专制体制”的形成和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民主方面的失误,就是由于对民主做了区分,拒绝了人类的民主传统。戈尔巴乔夫在《社会主义思想与革命性改革》一文中指出: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正在彼此接近,正在“实现一体化进程”;坚持已经过时的“两大社会体系的对抗”使“我们对人类多少世纪以来的许多成就的意义显然考虑不够”,而主动排除这种对抗,可以使我们在“更大程度上在社会主义体系范围内利用一体化的好处”。在戈列举的“成就”与“好处”中,就包含有资产阶级民主。否认阶级的民主性,否认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原则界限为前提来谈论“继承”人类的民主传统,便意味着倒向资产阶级民主。二是反对派的压力。由于戈尔巴乔夫在主张实行“无条件民主化”、“无限制公开性”、“意见多元化”、“政治多元化”等原则,束缚了自己的手脚,当反共反社会主义政治势力宣传多党制主张时,也不敢反击,只得听之任之。当多党制主张逐步成为一股强有力的社会思潮,反共反社会主义政治势力借助这股思潮一步步扩大,而党无力再控制局势时,戈尔巴乔夫又试图通过多党制作为化解日益尖锐的社会冲突、联合各种社会政治力量、消除社会生活中某种“集权”和“专断”现象的手段,因而完全放弃阶级斗争,使苏共根本无力解决带有阶级斗争性质的社会冲突,结果只能步步退让,直到放弃党的领导地位,接受多党制的主张,给反共反社会主义政治势力以合法地位。
由于上述原因,1990年2月苏共中央全会提出:“党的地位不应当依靠宪法来强行合法化。”实际上就是要放弃宪法上无价之宝党的领导地位的条文。1990年3月,苏联第三次人代会修改了苏联宪法的第6条,取消了苏共领导地位的法律保障内容,改为“苏共、其他政党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群众运动”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制定苏维埃国家的政策,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苏共28大通过的《纲领性声明》中提出“要排除任何阶级、国家政党、集团、管理体制的独裁专政”,同一切进步的思想政治派别进行对话和建立伙伴关系,并建立政治联盟。在苏共的新党章中也载明:苏共与其他政党、社会政治团体(包括工会、共青团),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平等竞争、合作的伙伴关系。这就在政治体制上明确宣告从一党制向多党制转变。
为了适应新的情况,对党提出“进行彻底革新”。1991年7月苏共中央全会通过的《苏共纲领草案》提出,要“对党本身进行彻底革新,重新理解它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认为“党的革新要求以新的立场去理解党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党同国家的关系,去选择实现政治目标的手段”,党将“为争取民主选举中取得代表资格而奋斗”,党在参与建立国家政权和管理机关时,“愿意与其它党派和组织进行广泛合作,为完成民主改革纲领而结成联盟和同盟”,“在议会的共产党员议员成为少数派的政权机关,他们将采取建设性反对派的立场”,实质上就是成为“议会党”。因此,纲领草案明确提出:党不再作为“工人阶级的政治组织”。
戈尔巴乔夫在鼓吹和实行多党制的同时,在政权建设方面做了一系列所谓“改革”。在党政职能分开的口号下,强调“一切权力归苏维埃”。为了达到权力的转移,还做了许多组织行政方面的动作。1988年6月苏共第19次代表会议决定建立一个新的最高国家权力机构—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机构为最高苏维埃(即两院制议会)。1989年5—6月召开第一次人代会,戈尔巴乔夫当选为首任最高苏维埃主席。由于人大和苏维埃内部出现一批不同政治倾向的派别,各种意见争吵不休,苏维埃成了“纯粹的议会机构”,对一些重大问题经常议而不决,延误解决问题的时机。1990年2月,戈在苏共中央全会上提出设立总统制问题。同年3月有,第三次人代会决定正式设立总统职位,戈当选为苏联第一任总统。总统被赋予远比最高苏维埃主席更为广泛的权力。这样,国家权力和决策中心就由苏共政治局转移到总统手中。同年11月,戈又提出“改革和加强国家政权委员会,建立由总统直接领导的内阁制。这完全是模仿资产阶级政权建设的形式。苏共政治局实际上变成了各共和国党中央的联络机构,大批党的领导干部被撤职和排挤,党的领导成员不能在国家权力机构中兼职,党的威望大为下降。事实上,这些改革没有周详的完整方案,人代会、总统制以及总统领导下的内阁的建立过程都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第二次人代会闭会不到两个月,又匆忙召开非常人代会讨论总统制的问题。总统制从正式提出到完成建制,总共用了不到40天。第三次人代会决定设立的总统委员会,仅仅9个月就被解散,另建内阁制。如此匆忙的变动,难免不产生诸多失误和弊端。又据统计,从苏共第19次代表会议到苏共28大的两年间,苏共中央全会就召开13次。从1989年5月到1990年11月,仅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就召开4次。各委员会的会议也相当多。至于加盟共和国系统的大小会议更是不计其数。在这种政治过热的情况下,各级领导的注意力都集中于政治方面,经济改革和经济建设实际上被完全搁置。
有趣的是,1991年4月24—25日苏共召开中央全会,主题是“摆脱经济危机的途径”。在短短的一天半时间里,除了戈尔巴乔夫讲话和帕夫洛夫总理的长篇报告外,有32人在大会上发了言。面对危机日益加深的事实,“激进派”和“传统派”都有人提出要求戈尔巴乔夫下台的要求。戈尔巴乔夫提出辞去苏共总书记的职务。但全会多数拒绝了戈的辞职。本来,苏共已经没有管经济的职权了。经济搞不好,完全是总统和政府的责任。但戈要辞去的是总书记职务而不是总统职务。说明戈已经对党不感兴趣了,要的是实权。戈在闭幕讲话中反驳了代表们对他的批评,强调“在目前情况下,最合理的方针是坚持政治中间主义的方向”,“如果有人想恢复宪法第6条发挥作用的状况的话,那么社会是不会接受这种立场的,这将被认为是反改革的构想,是恢复旧制度的动作。”这表明,戈仍在坚持其错误的政治改革路线。
“8·19”事变后,戈尔巴乔夫以苏共中央书记处和政治局没有反对和抵制事变为由,宣布解散苏共中央,并辞去总书记职务,把整个党抛弃。个人宣布解散党是不符合党规党法的。再就其解散的理由来说,也是不成立的。发起事变的人是副总统及总统内阁的一些成员,苏共中央书记处和政治局并没有介入。相反,苏共副书记伊瓦什科在关键时刻给发起事变的副总统出难题,提出要见戈尔巴乔夫。这对于促使戈复出起了不少作用。因此,要解散的应该是内阁,要辞去的应该的总统职务。戈尔巴乔夫强行解散苏共中央,说明已经是苏联共产党最大的叛徒,是党内自己培养的敌人。
从戈尔巴乔夫拒绝接受多党制到鼓吹实行多党制、再到要当总统不当总书记、最后到解散苏共中央,这一逐步发展的轨迹,给人们以深刻的教训,对我国一些主张多党制的人来说,也是一帖最好的“清醒剂”。
(四)经济上稿私有化
苏联经济改革的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搞私有化,而且是以乞求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援助为条件的私有化,要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当然,在改革的头几年,并没有明确提出搞私有化。但随着改革政策的失误,经济危机的加深,苏联领导人不仅没有正确地总结教训,反而把经济搞不好的原因,除归咎于无产阶级专政的上层建筑外,还归咎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因而逐渐形成了这样的经济改革思路,其基本出发点是:认为现在国家集中的资产过多,人民同国有制关系疏远,职工没有主人翁感和积极性,因而造成了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所以要实行国有资产分散化和国营企业私有化,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混合经济”的路子。戈尔巴乔夫1990年9月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上的讲话中表示:“我们走国有资产分散化的路子,实行混合经济。在这种经济中,国营企业、股份公司、合作社、租赁企业,还包括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在内,作为法律上平等的主体进行活动。”不提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并说:“实行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是为了“克服人民同生产资料、同所有制疏远的现象”,“以调动人们的主动精神,鼓励他们的劳动活动和经营活动,广泛地应用科技成果,使国家的经济发展出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