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安监管人字〔2004〕60号
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提高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本大纲和标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事培训司、国防科工委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产品的基本特性、安全技术等专业知识,了解职业危害预防与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的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综合培训。
3.2培训采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3.3培训须安排讲课、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具体可按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实际要求酌情调整。
4.培训内容
4.1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4.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等。
4.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4.1.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4.1.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包括生产、购销、储运、进出口、科技管理等。
4.1.6工伤保险。
包括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等。
4.1.7案例分析与讨论。
4.2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包括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
4.2.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等。
4.2.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包括评价方法与要求等。
4.2.4民用爆破器材的事故管理。
包括事故分类与调查、事故分析与报告及事故的应急措施等。
4.2.5案例分析与讨论。
4.3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4.3.1炸药的燃烧与爆炸知识。
4.3.1.1炸药的本质与爆炸三要素。
4.3.1.2炸药的感度与安全性。
4.3.1.3炸药的燃烧及其特性。
包括炸药与一般燃料燃烧的区别,炸药燃烧转爆轰的条件等。
4.3.1.4炸药的爆炸及其特性。
包括炸药能量释放的三种形态及其相互转化,炸药的爆炸性能、安全性能,爆炸破坏作用,安全距离,殉爆距离等。
4.3.1.5民用爆破器材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包括消防给水、消防设施、灭火方法、防护屏障等。
4.3.1.6案例分析与讨论。
4.3.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2.1产品分类、用途与组成(结构)。
4.3.2.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包括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工业雷管、索类火工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2.3案例分析与讨论。
4.3.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安全技术。
4.3.3.1安全规范的基本原则。
防止事故原则、最小损失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包括定员、定量)。
4.3.3.2建筑物的危险等级与存药量。
4.3.3.3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4.3.3.4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4.3.3.5工艺与布置(包括联建)。
4.3.3.6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安全。
4.3.3.7电气安全技术。
包括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防雷类别,电气设备安全与防静电、射频危害。
4.3.3.8废品处理安全技术。
包括销毁场/塔、销毁方法与安全措施。
4.3.3.9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包括工业毒物及其危害、生产性粉尘及其危害、防尘防毒对策。
4.3.3.10案例分析及讨论。
4.4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4.4.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4.4.2组织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4.4.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4.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4.5组织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4.4.6组织、指挥民用爆破器材事故救援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4.4.7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5.1有关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5.2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国内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5.4典型民用爆破器材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具体章节课时安排参见附表。
6.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附表: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培训课时安排
项目
培训内容
学时
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共10学时)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8
案例分析与讨论
2
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共20学时)
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4
安全管理要求
4
安全评价
4
事故管理
4
案例分析与讨论
4
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共18学时)
炸药的燃烧与爆炸知识
6
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安全技术
6
案例分析与讨论
3
考试
2
合计
50
再培训部分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
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国内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安全管理经验;
典型民用爆破器材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16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50089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关于开展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委爆字〔2004〕001号)
3.考核方法
3.1考核分为基础知识考核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其中基础知识考核分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三部分。
3.2基础知识考核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考核内容”确定,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3.3考核方式为笔试,每部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3.4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4.考核内容
4.1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4.1.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4.1.2了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掌握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
4.1.4了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4.1.5掌握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
4.1.6了解工伤保险规定。
4.2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熟悉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与程序;了解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素、编制过程与方法。
4.2.2掌握安全体系、安全教育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的要求与方法;了解安全设施的“三同时”要求。
4.2.3了解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的方法与要求。
4.2.4了解事故分类、调查、分析与报告程序。
4.3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4.3.1炸药的燃烧与爆炸知识。
了解炸药的本质与爆炸三要素、炸药的感度与安全性;熟悉炸药燃烧与爆炸的特性;了解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4.3.2了解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分类、用途、结构(组成);掌握其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3生产安全技术。
了解安全规范的基本原则(包括定员、定量)、建筑物的危险等级与存药量;熟悉工厂规划、总平面布置及内外部距离、工艺与布置(包括联建);了解电气安全技术;了解废品处理安全技术;掌握产品安全储运规定;了解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5.1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5.2能有效组织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5.3能主持制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5.4能有效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5.5能正确组织、指挥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6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和处理事故。
6.培训考核内容
6.1掌握有关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6.2了解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6.3了解国内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4了解民用爆破器材或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典型事故案例。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产品的基本特性、安全技术等专业知识,了解职业危害预防与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达到《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管理能力的综合培训。
3.2培训采用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集中培训。
3.3培训须安排讲课、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按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实际要求酌情调整。
4.培训内容
4.1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
4.1.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工伤保险条例》等。
4.1.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1.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安全管理。
包括生产、购销、储运、进出口、科技管理等。
4.1.6工伤保险。
包括伤亡事故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的申报、工伤待遇等。
4.1.7案例分析与讨论。
4.2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4.2.1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包括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
4.2.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等。
4.2.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包括评价方法与要求等。
4.2.4民用爆破器材的事故管理。
包括事故分类与调查、事故分析与报告、事故处理程序和方法及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事故责任划分等。
4.2.5案例分析与讨论。
4.3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4.3.1炸药的燃烧与爆炸知识。
4.3.1.1炸药的本质与爆炸三要素。
4.3.1.2炸药的感度与安全性。
4.3.1.3炸药的燃烧及其特性。
包括炸药与一般燃料燃烧的区别,炸药燃烧转爆轰的条件等。
4.3.1.4炸药的爆炸及其特性。
包括炸药能量释放的三种形态及其相互转化,炸药的爆炸性能、安全性能及爆炸破坏作用,安全距离,殉爆距离等。
4.3.1.5民用爆破器材防火防爆的技术措施。
包括消防给水、消防设施、灭火方法、防护屏障、工艺参数的安全控制、自动控制与安全保险装置等。
4.3.1.6案例分析与讨论。
4.3.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2.1产品分类、用途与组成(结构)。
4.3.2.2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包括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工业雷管、索类火工品的基本特性与安全性能。
4.3.2.3案例分析与讨论。
4.3.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安全技术。
4.3.3.1安全规范的基本原则。
防止事故原则、最小损失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包括定员、定量)。
4.3.3.2建筑物的危险等级与存药量。
4.3.3.3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4.3.3.4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4.3.3.5工艺与布置(包括联建)。
4.3.3.6危险品的储存和运输安全。
4.3.3.7电气安全技术。
包括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防雷类别、电气设备安全与防静电、射频危害。
4.3.3.8废品处理安全技术。
包括销毁场/塔、销毁方法与安全措施。
4.3.3.9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包括工业毒物及其危害、生产性粉尘及其危害、防尘防毒对策。
4.3.3.10案例分析及讨论。
4.4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包括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4.4.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4.4.2组织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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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无罪辩护实录
(一)河北省**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摘要)
被告人王影(化名):基本情况及羁押情况略。
经依法审查查明:二00九年十月一日十七时许,在**县**饭店,被告人王影(化名)因结账与王宝宝(化名)发生争执,并对王宝宝进行殴打,后又行至**县钢材市场地磅处对王宝宝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当日十八时许,王宝宝被他人发现并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王影的陈述;二、证人李**等人的证言;三、现场看验笔录及照片;四、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县人民法院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二)被告人王影(化名)的有关陈述
问:你把那天下午喝酒的情况讲一下?
答:2009年10月1日下午4点多,我正在市场上,老二(指王宝宝)找到我叫我去喝酒,我同意了,我俩一起来到**饭店喝酒吃饭,我俩先要了一瓶白酒,点了几个菜,就一起喝酒聊天,喝完后又要了一瓶白酒,喝了多少我也记不清了,后来的事我就记不清了。
问:你俩的谈话的内容?
答:打牌,饭店的炒菜不好等闲聊内容。
问:在饭店喝酒时你与“老二”发生过争执或斗殴吗?
答:我喝多了我记不得了。
问:饭后你与“老二”去哪了?
答:我不知道了,怎么离开的饭店我记不得了,谁算的账我也记不得了。
问:你去过地磅那吗?
答:我记不得了,当天晚上我因喝多了酒,不知怎么就躺在村东的地里,半夜把我冻醒以后我回的地磅处小房里,当时小房门锁着,我从窗户那跳进去的。
--------
问:你以前向公安机关供述说,那天你同“老二”喝完酒后你去“*村”东面的耕地里睡觉了“老二”干什么去了?
答:我喝酒喝多了,不知道了。
问:你为何到耕地里睡觉?
答:我真喝酒喝多了,不知道了。
问:向王影(化名)出示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一双布鞋。问:王影(化名)这双鞋是你的吗?
答:是。
问:有别人借过你这双鞋吗?
答:没有。
问:那天你是穿的这双布鞋吗?
答:我记不清了,因为喝酒喝多了,我只记得我在耕地里睡醒觉后,穿的是我的另外一双布鞋,这双布鞋在哪我不知道了。
问:这双鞋你平常穿吗?
答:就是这两双鞋替换穿。
问:你再仔细想一下,你同“老二”喝完酒后发生了什么事?
答:我真的喝多了,不知道了。
--------(略)
(三)王影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王影(化名)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首先对死者的家属表示慰问和同情,这一结果是每个人都不希望发生的。但作为辩护律师,有责任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不仅是对死者及死者家属的交代,同时也是对被告人、对社会的交代。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影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理由如下:
1、**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做出的(冀)公(*)鉴(法)字【2009】24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明确认定:死者王宝宝(化名)系生前异物吸入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故意伤害致死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我国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其当然不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故本案中,王宝宝的死亡结果不应作为对王影定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起诉书认定:“行至**县钢材市场地磅处对王宝宝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没有提出目击证人。也没有其他的直接证据。
案发现场的物证有:有尸体、血迹,带血迹的砖头,还有鞋子。这些都是间接证据。不能证明王影对王宝宝进行了殴打。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王影有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而被认为是法官作出有罪判决必须达到的证明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形成一个证据锁链在总体上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唯一结论,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中,王影的供述,问:在饭店喝酒时你与老二发生过争执或殴斗吗?答:我喝多了我不记得。问:饭后你与老二 去哪了?答:我不知道了,怎么离开的饭店我都记不得了,谁算的账我也不记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