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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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办法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

(1999年8月23日)

深社保发〔1999〕68号

  为进一步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服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参加条件

  (一)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以下简称参加人员)。

  (二)参加人员必须持有深圳特区常住户口(与申请人同一户口本)。

  (三)年龄未满18周岁或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中学就读,跟随父母生活的申请人的子女。

  (四)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一直无工作无收入,依靠申请人赡养的父母及配偶。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市属家属统筹医疗。

  二、资金筹集

  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地方财政每人每月补贴一部分,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参加人员人数从单位福利费中每人每月资助3元,参加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0元。个人及单位所缴款由市社保局每季度一次从各参加单位提供的银行帐户上托收。家属统筹医疗基金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三、办证

  (一)首次申请办理家属统筹医疗的单位,要认真填报《家属统筹医疗花名册》,并填写申请人姓名及《职工社会保险证》电脑号。

  (二)首次申请参加市属家属统筹医疗,申请人需将户口本原件和本人《职工社会保险证》复印件以及参加人员免冠彩色近照一张,交单位经办人集中统一到市社保局办理。

  (三)家属统筹医疗每月15-20日为受理、审核新增人员资料时间。次月1日发放新证并生效使用。

  四、享受待遇

  (一)参加人员可到自选的两家综合性约定医院(可供选择的医院为:市人民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罗湖区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沙头角人民医院、蛇口人民医院)及所有市属专科医院就医。就医时,门诊凭有效医疗证及盖有申请人单位公章的《深圳市市属家属统筹医疗门诊结帐单》记帐,住院须持盖有申请人单位公章的《深圳市市属家属统筹医疗住院结帐单》办理有关手续。宝安、龙岗区的参加人员可到辖区内区、镇公立医院就医,采用现金支付,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二)家属统筹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就医时门诊发生的费用先全部给予记帐,年终结算时,超定额部分按5∶1∶4比例分担,即市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10%,个人负担40%。住院费用医院记帐90%,个人自付10%,年终结算超定额部分按5∶4∶1比例分担,即财政负担50%,单位负担40%,个人负担10%。经费自筹单位财政负担部分全部由单位负担。

  (三)家属统筹医疗年内费用最高限额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内急诊、市外转诊、特殊检查治疗、人工器官置换、安装、急危重病人使用进口药、输血等的医疗费用采用现金支付,按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1.未经市社保局批准到非约定医疗单位就诊的;

  2.实施美容或者对先天性残疾进行矫正治疗的;

  3.故意自伤或因本人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自费的。

  五、管理

  (一)各参加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家属统筹医疗并协助市社保局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认真核对所报资料,如有变更及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市社保局沟通。同时按规定做好费用结算工作。年终费用结算到各参加单位,计算公式为:各参加单位统筹医疗年度费用分摊款=(单位年度费用支出总额-单位年度定额)×50%。其中应由个人支付的超定额医疗费用,在年度结算时由单位扣款。如发现此款由单位支付,将责成单位扣回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年度费用支出总额未超过定额费用标准的单位,各单位代扣的个人超支分摊款留给参加单位作福利费开支。个人年度费用定额标准每年按10-15%递增。

  (二)《家属统筹医疗证》应妥善保存,严禁转借他人就诊或用他人《家属统筹医疗证》冒名就诊,或私自涂改、伪造处方、费用单据多报冒领,一经发现,除向当事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扣留《家属统筹医疗证》3-6个月,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参加统筹医疗的资格。

  (三)约定医疗单位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按规定向参加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家属统筹医疗费用的结算,采用在市有关部门核准的医疗收费标准范围内按项目偿付的办法。凡违反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偿付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社保局对约定医疗单位进行医疗服务监督,每季度检查一次,平时不定期抽查。各约定医疗单位应将家属统筹医疗门诊专用处方单独存放并有责任按要求提供处方、病历、医疗收费明细帐等相关资料以备核查。如不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与核准的结果不符,市社保局不予偿付相关的费用。

  (五)急、危重病症在市、区属医院就诊的医疗费用,凭急诊病历和有效报销单据到市社保局统筹医疗处审核报销。

  (六)市属家属统筹医疗一般不办理市外转诊。个别特殊病例确需转诊者,须由市级约定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到市社保局审批。经批准的市外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出院疾病证明书或病历复印件、有效费用单据等到市社保局审核报销。市外转诊原则是上转上不转下,只能转到省一级公立医院。

  (七)因病情需要进行人工器官(如心脏起博器、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肾、人工关节等)安装、置换,其购买进口人工器官的费用按国产普通型价格报销,无国产可比价格的不予报销。

  (八)参加市属家属统筹医疗的人员,进行CT和ECT、核磁共振、动态心电图、活动平板心电图、心脏彩超、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肾、胆结石、高压氧舱治疗(只限于急性中毒病人抢救)、微波透热照射治疗(只限于重度前列腺肥大)、经颅彩色多普勒血管检查、多聚酶链反应(仅限于乙肝病毒DNA和丙肝病毒RNA检测)10项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时,须凭约定医院主诊医生开具的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单,经市社保局审批,以现金结帐,再到市社保局按规定报销。上述项目个人自付费用不少于20%。

  (九)市属家属统筹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原则上参照《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在此基础上增加下列小儿常用药物:小儿奇应丸、七厘散、小儿七星茶、小儿喘咳灵冲剂、小儿速效伤风胶囊、龙牡壮骨冲剂、保儿安冲剂、小儿ABC、猴枣散、葡萄糖酸钙液、小儿腹泻宁糖浆、小儿胃宝、小儿百服宁、小儿退热栓、新雪丹、小儿开塞露、保婴丹、桑菊感冒冲剂、小儿八宝惊风散、感冒退热冲剂。

  (十)市属家属统筹医疗对进口药原则上不予使用,急、危重及抢救病人确需使用的,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然后凭医院病历、有效单据到市社保局审批。经审批核准后的费用,报销50%,个人自付50%。因病情需要输血,费用报销办法同上。

  (十一)市属家属统筹医疗自费范围与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相同。

  六、费用偿付

  (一)约定医疗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门诊和住院结帐单及统筹医疗费用支出月报表报市社保局统筹医疗处审核,市社保局于当月下旬将上月应付的医疗费用划拨给约定医疗单位。

  (二)各参加单位经办人员于每月25-31日,将本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现金报销单据收齐,并填写《统筹医疗报销单据封面》,报市社保局统筹医疗处,审核后由市社保局计财处将应付款经银行转付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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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同意收取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4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申报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人社部函〔2010〕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组织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务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考生收取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水平证书,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二、上述考务、考试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人事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21号)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上述考务、考试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4款50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4目“考试考务费”。相关单位组织考试的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WTO与档案立法研究

吴雁平

开封市档案局


王刚同志在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上强调:“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进入新的阶段,使我们的档案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清理和修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对有关的档案法规、规章进行清理,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深入有关部门和行业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清理和修改档案法规、规章,使之更好地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
现行的《档案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规体系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是在改革开放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是在几十年档案工作的实践中产生的,为推动我国档案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产生过,并且仍然发挥着十分积极、富有成效的作用,功不可没。没有现行的档案法规体系,就没有档案工作今天的局面。
但是,由于档案工作自身的特点,种种与社会进步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往往显现的比其他行业迟,影响也较为缓慢。因此,加入WTO后对现行档案法规体系产生的影响还没有立即凸现出来,但这种影响与不适应是客观存在的,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从外部讲:入世将使我们的档案工作面临巨大的冲击,档案作为一种历史凭证、史料信息资源和综合性信息性载体,应当接受WTO法律规则中的市场开放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性原则,在不涉及国家政治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开放与公开。但是我国目前的档案管理工作政府性、部门性、保守性、收藏性太强,显然不能和国际接轨,不适应“入世”的要求。
从内部看,目前我国档案工作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如:执法主体不明、管辖范围不清、“条”“块”分割、服务质量不高、馆藏档案利用率低、征集难、经费困难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都与档案立法不尽完备有关。
笔者认为:档案立法问题是加入WTO后档案工作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之一,甚至关系到今后一个历史时期中国档案事业兴衰。加入WTO后档案立法工作必须有一个大的突破和进展;社会转型与加入WTO导致现行档案工作体制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对现行的档案法规进行完善与补充;依法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馆的职能、编制、经费等重新进行确定;根据各级政府机构的差异,企业性质的多样化,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特性,依法构建大统一,小差异的多样化的档案管理模式;依法增强档案的透明度、公开性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度,保障法人与公民充分享有利用档案权利、改善服务方式。
随着加入WTO,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速度在不断加快。立法与法规建设是这一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现行的《档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大都是在经济主体和档案所有权单一,并以单位制为基础的条件下形成的。近年来,虽作了一些修改,但力度不大。尚缺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经济、走向市场、面向社会、着眼全球的法律规范。由此确立的立法框架应当是:

1 加入WTO后档案立法的基本原则与任务。

加入WTO后的档案立法,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满足社会需求,注重效益,协调发展等基本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更多的体现公平、公开、透明、开放与便利。
经济主体多元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档案产权的多样化,档案产权的多元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档案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修改完善原有《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同多元化的服务需求的不适应,是加入WTO后档案立法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
加快完善同档案母法相适应的诸如:公共档案法、私人档案法、法人档案法、档案馆法等法规体系的建设。以适应“入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开了一个好头。《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充分体现了我们目前对“入世”对档案工作影响的认识及在管理上的应对措施。

2 加入WTO后档案立法的内容与重点。

2.1 领导体制。

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归属,使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化。现行的省、市、县多数档案管理部门的归属与《档案法》的要求不符,使档案工作体制面对要么改变现行的归属,要么修改《档案法》有关条款的尴尬。

2.2 职能分工。

确定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与各类档案馆的职能分工。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增强其管理的权威性、政策性和宏观性。明确各类档案馆的保管利用职能,使之在现有的基础上使服务更多一些学术化、公众化和市场化。而现行的档案法规体系中尚未不完备。如:如果不是笔者手中文本印刷有误的话,那么,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中第六条与第十条中对于档案 “接收与保管” 的职能划分就产生了重叠,这不利于管理工作的进行。希望是文本印刷上的错误,或是笔者理解上的偏差。如果不是,那就应该对此疏漏进行必要的修订。再如:《条例》中新增了有关档案登记的条款,那么诸如由那个部门实施登记?如何登记?登记哪些内容?也需要细化与明确。

2.3 调整范围。

将全部法人与公民个人档案纳入调整范围。现行《档案法》调整的范围只限于“国有”的范围内,不利于国家全部档案的收集、监督与管理。如,过去我们对企业档案的管理是以企业所有制来划分的,这样的划分在所有制多样化及企业产权多变的环境下已经不相适应,必须所出相应的修改。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中已经充分考虑到这一问题,并且对此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在便于对各种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进行管理与指导的同时,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2.4 档案资源归属与管理。

明确公共档案的划分标准与所有权归属,整合各类档案馆资源,使公共档案的监督管理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档案管理机关与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效能差,成本高。确立“属地” 原则,在现行档案馆总体布局的基础上,以效益最大化为标准,整合各类档案馆资源,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在这一方面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条例》第三章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涉及这一方面的内容。如果这些条款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得以落实,将有利于全省档案资源的整合,有利于全省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的丰富。

2.5 财政体制。

虽然,《档案法》与各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大都将“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为重要条款写在其中,但由于现行档案管理体制归属,造成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及各级档案馆很难从各级政府财政那里等到必要的经费保障与增长,经济欠发达地区更为突出。应由中央政府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统一安排。

2.6 适应性与可操作性。

这一点是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问题,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例如:《条例》中对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资格认定交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这无疑对规范档案中介服务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国内对行业从业资格的认定大都是通过“考试”来确定,既只要通过了特定专业的从业资格(或专业技术等级)考试就获得了相应的从业资格。但我们档案专业目前仍然实行的是评聘制,既通过考试、考评、聘用三个环节才能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由于专业技术职务在一定范围内需按比例配置,并不能突破;且在退休和解聘后不在具备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这样一来,只有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从业资格。目前企事业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档案中介服务还十分鲜见,那么就只有我们档案局馆的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这个资格了。问题是我们自己给自己发许可证合适吗?因此,需要对档案专业行业准入的方式做必要的修改,以适应《条例》的要求。
再如,《条例》对造成档案损毁,无法确定被损档案价值时,要求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通过鉴定来确定。这样做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具体执行时至少有两个问题要考虑进去:一是专家不能只是我们“自己”人,这样会显得有失公正;二是在目前情况下各级档案部门是否有聘请专家进行论证的先行支付能力?这笔费用应该由谁负担?如果这两个问题不解决,这一条款执行的可操作性将大打折扣。

3 加入WTO后档案立法研究的方法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