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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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国家海洋局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1998年10月29日,国家海洋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规范化,提高海域使用项目审批的科学性,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是审批海域使用的科学依据。凡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
使用期已满拟续期使用或改变使用证规定用途的海域使用项目,应重新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对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沿海县级以上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负责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由海域使用申请者组织进行。
第五条 承担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应当持有国家海洋局发放的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
第六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应客观、准确。通过对拟使用海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分析和论证,明确提出海域使用是否可行,为政府审批用海项目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可行性论证的程序
第八条 用海单位应在项目用海申请前,征询当地主管部门意见,确定项目的用海性质。
对于改变海域属性,影响生态环境和其它开发活动的用海项目,申请单位应委托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单位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承担单位应先按照有关要求拟定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编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对海洋资源、生态环境以及相关产业影响较小的海域使用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简化手续,填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第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的评审(审核)工作。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由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论证委员会进行评审。
海域使用可行性报告表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核。
根据评审或审核意见,主管部门可要求海域使用申请者进行补充论证并修改论证报告书(表)。必要时由主管部门再次组织报告书评审或报告表审核。
上述评审工作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论证报告书(表)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在评审期间,海域使用申请者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条 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审核)意见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表)做出批复。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见附件一,《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费用应按所承担论证项目的论证内容和工作量确定,具体数额由当事双方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
为了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特制定本编写大纲。
本大纲适用于改变海域属性、影响生态环境和其它开发活动的用海项目。由于海域使用项目情况各异,因而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内容和侧重点也应有所不同。在实践中,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选择大纲中与项目有关的内容进行论证,并编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一、前言
(一)编制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下称论证报告书)任务由来;
(二)编制论证报告书的依据:
1.《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范性文件;
2.项目批准立项文件
3.论证任务委托书或协议
4.编写大纲等
5.论证中采用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
6.论证中采用的标准和规范等
……
(三)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四)编制论证报告书的原则与方法;
二、项目概况
(一)当地社会经济状况及发展规划简介。
(二)项目简介:
1.名称、性质、由来、地点、投资额及其效益预测;
2.项目用海面积及期限;
3.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与运行两个阶段)等。
三、海域使用可行性分析
(一)使用海域的理由
1.项目选址方案比选;
2.项目经济目标分析。
(二)资源与环境可行性分析
1.自然环境概况: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等;
2.资源状况:
(1)海洋资源的种类、分布、蕴藏量;
(2)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质量状况描述:水质、生物、沉积物等。
3.对资源与环境影响的预测分析及相应对策(措施、投资额):分建设和运行两个阶段
(1)项目工艺过程与具体作业方式
(2)资源影响预测分析及相应对策;
(3)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及相应对策:着重分析水动力条件、泥沙输运的变化对海岸及有关设施的影响。
4.项目自然条件可行性分析:
(1)海岸类型、海洋地质、地貌、风力、潮流、波浪等自然条件描述;
(2)上述自然条件对于项目的适宜性评价;
(3)宜采取的预防措施。
5.替代方案可行性分析;
6.海域功能恢复措施。
(三)与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的关系:
1.拟使用海域的海域使用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情况;
2.项目与上述使用规划、功能区划、开发规划的衔接或调整方案。
(四)与相邻产业活动及特殊区域的关系
1.周边区域相关产业活动现状:开发类型、规模、效益及产业布局等;
2.周边特殊区域情况:包括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村、疗养区及重要政治文化军事区域等;
3.项目对相邻产业活动及特殊区域影响的预测分析及对策。
4.与拟使用海域利益相关者的协调:
(1)利益相关者界定;
(2)利益影响损益分析;
(3)协调意见或补偿方案。
(五)对海洋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影响分析
1.项目用海主要资源环境问题;
2.重点保护目标与措施:
(1)生物、矿物、旅游、能源、海水资源等;
(2)特殊区域。
3.异常情况预测及其影响分析。
(1)异常情况因素分析;
(2)异常情况概率分析;
(3)异常情况影响分析。
4.应急计划或处置方案:必要性及其内容。
(六)海域使用综合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评估。
2.社会效益评估。
3.环境效益评估。
四、结论与建议
(一)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结论。
(二)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五、附件:
(一)主要参考文献;
(二)项目有关批文及图件;
(三)论证任务委托书或协议;
(四)其他有必要附具的文件和材料。

附件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编号:___________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表
填表人:__________(盖章)
填表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国家海洋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此表要求实是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要准确、清楚,清晰易辨。
2.编号由主管部门统一编排。
3.报告表中由海域使用申请者填写的项目为:海域使用申请者、海域使
用项目、项目选址理由、邻近区域用海情况及其相互影响、项目的自然条件适
宜性评价以及项目对海洋资源与生态的不利影响及防治措施。
4.报告表中项目与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海洋开发规划的关系
及审核意见两个栏目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员填写。
5.海域使用申请者为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是单位的,加盖印章。联
系人为具体办理申请登记人员姓名。
6.如填写不完,可另附页。
┏━┯━━━━━┯━━━━━━━━━━━━━━━━━━━━━━━━━━┓
┃ │姓名/名称 │ ┃
┃海├─────┼─────────┬──────┬─────────┨
┃域│法人代表 │ │ 职务 │ ┃
┃使├─────┼─────────┼──────┼─────────┨
┃用│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申├─────┼─────────┼──────┼─────────┨
┃请│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者│ │ │ │ ┃
┃ │ │ │ │ ┃
┃ │ │ │ │ ┃
┠─┼─────┼─────────┼──────┼─────────┨
┃ │ 项目名称 │ │ │ ┃
┃海├─────┼─────────┴──────┴─────────┨
┃域│ 地理位置 │ ┃
┃使│ │ ┃
┃用├─────┼─────────┬──────┬─────────┨
┃项│ 使用面积 │ │ 使用期限 │ ┃
┃目├─────┼─────────┼──────┼─────────┨
┃ │ 用途 │ │ 投资额 │ ┃
┠─┴─────┴─────────┴──────┴─────────┨
┃1.项目选址理由 ┃
┃ ┃
┃ ┃
┃ ┃
┠──────────────────────────────────┨
┃2.邻近区域用海情况及其相互影响 ┃
┃ ┃
┃ ┃
┃ ┃
┗━━━━━━━━━━━━━━━━━━━━━━━━━━━━━━━━━━┛
┏━━━━━━━━━━━━━━━━━━━━━━━━━━━━━━━━━━┓
┃3.项目的自然条件适宜性评价以及项目对海洋资源与生态的不利影响及防治┃
┃ 措施: ┃
┃ ┃
┃ ┃
┃ ┃
┃ ┃
┃ ┃
┃ ┃
┠──────────────────────────────────┨
┃4.项目与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海洋开发规划的关系 ┃
┃ ┃
┃ ┃
┃ ┃
┃ ┃
┃ ┃
┃ ┃
┃ ┃
┠──────────────────────────────────┨
┃5.审核意见 ┃
┃ ┃
┃ ┃
┃ ┃
┃ ┃
┃ 审核人 ┃
┃ (签字/盖章)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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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酸盐建筑制品蒸压釜安全生产规程

国家建材局


硅酸盐建筑制品蒸压釜安全生产规程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蒸压釜的安全管理,以保证其安全经济运行,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产财产的安全,根据劳动部发布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筑材料工业各种蒸制硅酸盐建筑制品的蒸压釜。
第三条 蒸压釜的安装、使用、检验修理等必须遵守《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本规程要求。
第四条 各级建材工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蒸压釜使用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贯彻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 安装
第五条 凡未经劳动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蒸压釜、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制造的蒸压釜和设计制造中没有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釜盖开启关闭的安全联锁装置、阻汽排水装置、冷凝水液位计等有效的安全附件的蒸压釜均不准安装。
第六条 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及蒸压釜竣工图等技术资料不齐全的蒸压釜不准安装。
第七条 安装蒸压釜的施工单位,必须经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 在蒸压釜安装前,使用单位应会同安装施工单位对随机技术文件和零部件进行清点和验收,如有损坏或变形,必须经修复后才能进行安装。
第九条 安装工作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进行。
第十条 在安装现场拼接的蒸压釜,必须由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承担,拼接组装工作尽量由蒸压釜的制造厂承担为宜。
第十一条 现场拼接的釜体环向焊缝在水压试验前进行100%超声波或射线探伤检验,水压试验后对焊缝再做不少于20%的表面探伤。
第十二条 蒸压釜的水压试验要求和方法,按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要求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禁止在蒸压釜受压元件上焊接临时吊环和拉筋板等。
第十四条 蒸压釜保温层的安装必须在水压试验和安装合格后按照图纸的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安装施工单位在施工时不得擅自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或变更。如确实需要修改或变更时,必须在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取得证明文件后进行,并将修改或变更的部位作详细记录并存入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蒸压釜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并邀请当地劳动部分参加,对蒸压釜进行全面验收。
第十七条 蒸压釜的水压试验要求和方法,按设计图纸有关技术要求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安装工作全部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图、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移交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并邀请上级主管和当地劳动部门对安装质量进行验收;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蒸压釜使用单位的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蒸压釜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并指定专职的安全技术人员负责蒸压釜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蒸压釜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蒸压釜的技术性能,制定蒸压釜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蒸压釜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
(一)操作方法,开关釜盖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抽真空、升压、恒压和孤压程序等。
(三)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处置措施,以及报告办法和程序。
(四)运行中冷凝水排放和停釜时对釜内料渣清理的要求。
(五)蒸压釜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办法。
第二十二条 使用蒸压釜的单位,必须对蒸压釜的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工作,操作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才能独立操作。
第二十三条 蒸压釜运行时,操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蒸压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
第二十四条 使用蒸压釜的单位,不得采用超过原设计允许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第二十五条 蒸压釜有严重缺陷,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应及时妥善处理,否则,操作人员或负责安全的技术人员有权越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蒸压釜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釜,排汽降压,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一)釜内工作压力、温度超过许用值,采用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二)釜盖、釜体、蒸汽管道发生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
(三)安全附件失效,釜盖关闭不正,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四)发生其它意外事故,且直接威胁到安全运行。
第二十七条 蒸压釜运行中冷凝水排放必须流畅,釜内上部温度与下部温度之差不得大于40度。当发生冷凝水排放受阻引起蒸压釜严重上拱变形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排放冷凝水,仍无效时应停釜。
第二十八条 蒸压釜使用单位的负责人不准强迫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操作人员有权拒绝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
第二十九条 蒸压釜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正式颁发的有关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本规程。
(二)参加蒸压釜安装的验收及试车工作。
(三)对蒸压釜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进行校验。
(四)根据定期检验周期、组织编制年检计划并负责组织贯彻执行。
(五)负责组织制定蒸压釜的维修检验规程和检验、修理、改造及报废等技术工作。
(六)负责蒸压釜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七)参加蒸压釜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按照规定上报。
(八)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送年定期检验计划和执行情况以及蒸压釜存在的缺陷等。
(九)负责组织检验人员、维修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第三十条 使用蒸压釜的单位,必须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对在用蒸压釜进行登记,并建立《蒸压釜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蒸压釜登记表和压力容器登记卡片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检验检测修理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制造厂提供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蒸压釜的竣工图、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以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四)运行记录。
(五)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意见。

第四章 检验修理
第三十一条 使用中的蒸压釜必须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内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内外部检查每年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三年一次,水压试验最长不超过九年进行一次。各类检查、检验的主要内容规定为:
(一)内外部检查的主要内容:
1.蒸压釜的釜体、釜盖及所有焊缝有无裂纹、变形、泄漏等异常现象;
2.釜体和釜盖内表面的腐蚀状况;
3.安全附件能否正常工作;
4.冷凝水排放装置是否正常;
5.釜盖悬挂装置、手摇减速器是否动作灵活;
6.滚动支座是否灵活,基础有无下沉;
7.所有紧固件有无松动等。
(二)内外部检验的主要内容:
1.内外部检查的全部内容;
2.蒸压釜内外部表面,开孔等管处腐蚀状况;
3.所有焊缝,特别是釜体与齿连接和釜盖与齿连接的环向焊缝等应力集中有无裂纹;
4.检验发现釜体、釜盖有腐蚀时,应对壁厚进行多处测量,最小壁厚如小于允许的最小壁厚时,应重新进行强度校核并提出是否能继续使用及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
5.它全附件校验;
6.釜盖开闭的安全联锁装置是否安全可靠。
第三十二条 承担在用蒸压釜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持有《压力容器检验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蒸压釜,定期内外部检验周期应缩短:
(一)腐蚀情况严重,均匀腐蚀速率超过设计给定的腐蚀速率的二分之一和使用中发现有严重缺陷的蒸压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二)使用期达十五年的蒸压釜,每两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使用期达二十年的蒸压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三)受压元件所用材料焊接性能较差,制造时产生微裂纹及经过多次返修的蒸压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蒸压釜在投入使用前应作内外检验:
(一)停止使用两年以上,重新恢复使用的。
(二)由外单位折卸调入或移位后重新安装使用的。
(三)改变或修理蒸压釜主体结构而影响强度的。
(四)事故后重新修复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 蒸压釜的釜体和釜盖等受压元件不得有裂纹存在,经内外部检验发现有裂纹必须采取措施消除。腐蚀层深度超过设计规定的腐蚀裕度应采取降压使用或更换釜节,严重者应报废。
第三十六条 蒸压釜的任何检验和修理工作都必须在无压力的情况进行。蒸压釜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釜内工作前,必须做到:
(一)切断汽源,安全地固定好打开的釜盖,并挂有“正在检验”的标牌。
(二)将釜内认真清理干净。
(三)入釜内检验时,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照明灯。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电压超过36伏时,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软线,并有可靠的接地线。
第三十七条 蒸压釜的重大修理或改造(焊补、更换釜节、改变结构等)应由取得修理资格的单位承担。大修理和改造应制订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在征得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的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大修理和改造在当地劳动部门监督下实施。大修理或改造完毕后,由使用单位验收。
第三十八条 蒸压釜受压力元件的修理,必须达到原设计的技术要求,并根据修复的质量和强度核算结果重新确定使用压力。
第三十九条 采用焊接方法对蒸压釜进行修理和技术改造,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先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据此制定工艺指导书,才能时行焊接工作。
(二)缺陷清除部位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探伤检查,确认缺缺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做探伤检查,确认没有缺陷存在。
(三)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一般不应小于100毫米。
第四十条 蒸压釜腐蚀区域在直径180毫米范围以内,均匀腐蚀度不超过设计规规定的腐蚀裕度时,可将腐蚀区打磨平,用表面探伤方法检查处理,如果均匀腐蚀深度超过设计规定的腐蚀裕度,已不能满足最大工作压力时应降压使用或更换釜节。
第四十一条 长蒸压釜的重大修理和改造,应设计图纸、材料质量证明、施工质量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修理和改造完工后,应将资料存入蒸压釜技术档案保存。

第五章 安全附件
第四十二条 蒸压釜的安全附件应加强维护与定期校验。安全附件的校验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经常保持灵敏、可靠。
第四十三条 蒸压釜的安全附件必须有制造质量合格证,并在应安装使用前进行第一次校验。
第四十四条 蒸压釜必须装有温度和压力的自动记录仪表,记录运行时的情况,并定期将记录归案保存。
第四十五条 使用蒸压釜的单位,必须制订蒸压釜安全附件的定期检查、校验、修理等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蒸压釜的设计压力。
第四十七条 安全阀与釜体管座应直接连通,中间不充许装有任何阀门。
第四十八条 蒸压釜最高工作压力低于锅炉压力时,在通向蒸压釜进口的管线上应装置减压阀。
第四十九条 压力表的装置、校验和维护符合应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最高工作压力,压力表安装后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后应封印。
第五十条 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一)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允许误差;
(二)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三)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第五十一条 应加强液面计的维护管理,经常保持完好。应对液面计实行定期检修制度,超过检验期限、损坏、不起作用时应停止使用予以更换。
第五十二条 釜盖的开启关闭安全联锁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灵活可靠,对已损坏和不能保证安全的装置应及时检修和更换,否则停止使用。
第五十三条 蒸压釜的阻汽排水装置,使用必须有效可靠,应经常清理釜内料渣和检查清理排水装置,防止堵塞,确保排水通畅。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蒸压釜所有单位发生重大或爆炸事故,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国家建材局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发布的《硅酸盐建筑制品蒸压釜安全生产规程(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改革西医类专业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科目及《生理学、人体解剖学复习考试大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 卫生部


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改革西医类专业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科目及《生理学、人体解剖学复习考试大纲》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 卫生部




为提高卫生技术队伍整体水平,改善基层、农村高等卫生技术人员不足的状况,有利于从具有中等医药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中,根据工作需要选送学员,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从1993年开始,将成人高教西医类专业(不含药学)入学考试科目改为政治、语文
、数学、生理学、人体解剖学。
为保证新生入学质量,便于考生应考,国家教委、卫生部组织制订了《人体解剖学》、《生理学》复习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大纲》作为全国报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西医类专业(不含药学)考生复习备考的指南和进行考试命题的依据。
《大纲》规定了“生理学”、“人体解剖学”两科的复习和考试的范围、内容及要求。命题将不超出《大纲》所规定的知识范围和能力要求。在《生理学》复习考试大纲中包含了“生命活动的化学基础”部分,对化学基础知识提出了要求,以利医学专业组织教学。



199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