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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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

化工部


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深度的规定
1988年3月24日,化工部

前 言
本规定是根据国家计委计资[1984]1648号《关于简化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的通知》要求,由化学工业部第一设计院对原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发的《炼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进行修订而成,自1988年7月1日起在化工系统中施行。原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发的《炼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一、本规定是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号《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的原则进行编制的。
二、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大、中型化工工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小型项目或车间的初步设计可根据具本情况参照本规定适当简化,无关的章节可以不写,部分章节可以合并等。
援外和引进工程项目的设计另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初步设计的主要任务
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全厂性设计原则、设计标准、设计方案和重大技术问题,如总工艺流程、生产方法、工厂组成、总图布置、水电汽的供应方式和用量、关键设备及仪表选型、全厂贮运方案、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及综合利用以及车间或单项工程工艺流程和各专业设计方案等,编制出初步设计文件与概算。
四、编制初步设计的目的
根据国家计委计设[1983]1477号《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是确定建设项目的投资额,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组织主要设备订货,进行施工准备以及编制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五、初步设计的深度
根据国家建委(78)建发设字第410号《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的规定,初步设计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方案的比选和确定;
2.主要设备材料订货;
3.土地征用;
4.基建投资的控制;
5.施工图设计的编制;
6.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7.施工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六、开展初步设计的必要条件
1.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必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的正式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区域位置图、厂区地形图、有关的自然条件等基础资料。
3.必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的与工程有关的协作协议。
七、编制初步设计的指导思想
1.认真贯彻党的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向设计要资金、要效益,主要是通过精心设计,优化设地方案,精打细算,通过改革和科学管理,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把浪费的部分砍下来,达到节约投资的目的。在生活设施上,注意结合国情,按标准规定办事。
在老厂的改、扩建中,必须处理好挖潜、改造和扩建的关系。
2.站在国家立场上,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在国家法令、政策、标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认真考虑所建企业的经济效益,精心设计,确保质量,使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先进水平。
3.坚持求实和革新精神,维护设计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设计人员要破除停滞不前,安于现状的精神状态,树立不断创新、勇于开拓的进取观念,充分吸取国内外科技成果,做出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的设计。
4.注意采用符合我国国情的先进适度的技术。除了在个别项目与关键部分采用最先进技术,使我们在某些领域处于领先的地位外,一般地讲,应该更多地采用符合我国国情的先进适度的技术,做到投资省、效益高。
5.进一步贯彻“工厂布置一体化、生产装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社会化、引进技术国产化”五化的设计原则。
6.积极采用国内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努力搞好技术开发。
7.适应化工生产特点,搞好配套专业设计。特别是要加强节能、环保、安全、消防、抗震、防噪音、工业卫生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配套设计。配套设计的标准要适当,既要讲求实效,有利生产,又要防止要求过高,超越国情。
8.认真贯彻工艺与装备并举的方针,大力加强工艺流程与装备的配套开发、设计。
9.加强经济观点,处理好技术与经济的关系。做设计必须以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中心。设计工作必须加强经济论证,做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以求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不需一次建设的项目,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做到分期建设,分期投资,分期受益。
生产上必要的备用设备,要合理的备用,提高投资效果。
八、设计单位的责任
设计单位是设计的主办单位,对设计(设计质量、技术经济指标和概算准确度)要全面负责。
设计单位的院长(经理)对设计单位全面负责,统一领导全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对重大设计方案,要认真组织研究讨论。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技术责任制,对设计文、图纸必须逐级审核,分别签字或盖章。初步设计文件,院长(经理)、总工程师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单位共同设计时,主管部门要指定一个设计单位为主体设计单位。主本设计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设计总负责单位,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
主体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完成本身承担的设计任务;
2.组织全厂性总体方案的讨论;
3.协助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全厂性的工艺、公用设施和设计进度;
4.负责组织各设计单位提供设计资料;
5.统一设计标准、规范、深度与要求;
6.组织编制和汇总项目的总说明、总图、总定员和总概算等。
其他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统一要求完成分担的设计任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2.向主体设计单位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主动与主体设计单位搞好协作配合工作。
九、设计中采用的基础资料要准确、可靠,各种数据和技术条件要正确、切合实际。设计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文字说明要清楚、确切,图纸要清晰、正确,避免“错、漏、碰、缺”。
十、本规定目录所列项目,系按化学工业企业一般工厂组成,并结合专业划分拟定。目录的顺序不作为工程设计文件篇章编排的依据,同时可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合并。
十一、为逐步统一设计深度,本规定中提供的样图和表格,各设计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概述
简述工厂筹建概况、生产特点、兴建目的、意义、投资限额、进度要求及发展远景等。
一、设计依据
1.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批复文件;
2.批准的厂址选择报告;
3.下达设计任务的文件及设计合同;
4.建设单位提供的主要原材料及公用工程供应条件的供应报告,主要原材料、燃料运输销售等方面的有关文件;
5.建设单位提供的城市规划、铁路、航运、通讯等协议文件以及与其他企业生产协作等协议文件;
6.有关部门对防地震、人防、消防、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等方面要求的批复文件;
7.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厂区地形测量图以及有关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资料;
8.确定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所需的科学试验报告及技术鉴定证书。
二、设计指导思想
根据上述设计依据,结合建厂条件,说明贯彻执行国家一系列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使设计做到切合实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符合多、快、好、省要求的内容和措施,提出指导各专业设计的总设计原则和设计标准、主要技术措施。
若工厂部分设备需进口,还应阐明进口的理由和原则。
若工厂依托老厂,还应阐明依托老厂后对节约建设资金、缩短建设周期的意义。
贯彻“五化”(一体化、露天化、轻型化、社会化、国产化)的措施和效果。
三、设计范围
1.本设计包括的项目,按生产装置、辅助装置、公用工程、通讯及交通运输,办公及生活福利设施的顺序简述;
2.当两个或多个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时,应明确各设计单位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和明确相互的衔接关系。
四、工厂组成
说明全厂车间、工段、项目的组成及其确定依据。列写车间、工段和项目顺序与工艺流程顺序一致,并先列生产装置,最后为生活福利设施。
五、建设规模及产品方案
建设规模 工厂(或装置)设计生产能力,生产潜力,发展余地。
产品方案 包括产品品种、规格、数量及销售地区。
六、主要原材料、燃料的规格、消耗量及来源以及供应的可靠性,按主项(装置)列表说明
七、生产方法及工艺流程
概述生产方法及全厂总流程,论证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并着重说明节约能源的措施。
八、厂址概况
1.厂区状况,概述厂区的地理位置,全厂占地面积,占用可耕地面积,需要拆迁的建、构筑物情况及其他特殊问题;
2.全厂分区布置原则;
3.工厂水、电、汽等动力来源;
4.工厂的运输量及运输方法,现有交通运输状况及需要建设的主要设施。
九、公用工程及辅助工程
1.公用系统方案论述,水、电、汽、气参数及消耗定额;
2.厂内原材料及产品贮存装卸方式、贮存期、仓库或贮存场地的确定;
3.工厂维修量,全厂性修理车间组成和设置规模,修理能力以及外部协作条件利用程度。
十、环境保护及综合利用
1.厂区环境状况,建厂后环境质量的预评价;
2.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的内容和措施,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设计方案的可靠性、可行性和实施效益。
十一、工厂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1.全厂集中控制程度、自控技术和仪表的先进、可靠性,最佳化操作水平;
2.原料、产品装卸、运输及包装的机械化程度、可靠性、节省劳动力程度。
十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1.就工厂的特点逐项提出安全、卫生的设施;
2.用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的文件和标准衡量安全、卫生设施的可靠性、 合理性。
十三、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合理性
十四、工作制度及劳动定员
1.生产车间及辅助车间的工作制度;
2.全厂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系统确定的依据;
3.出勤率确定的依据,预备工确定的原则及人数;
4.福利设施及服务人员确定的依据;
5.全厂定员逐项逐类列表说明(表1-1)。
十五、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
设计中悬而未决或难于定论的问题,须向有关单位提出的建议和要求等。
第二节 图纸
一、全厂工艺总流程图(样图略)
二、全厂物料平衡图(样图略)
三、工厂鸟瞰图(样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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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总定员┃ 生产人员,人 ┃ 非生产人员,人 ┃
┃ 部 门 ┃ ┣━━━━┳━━━━╋━━━━┳━━━━┫ 备 注
号 ┃ ┃ 人 ┃生产工人┃技术工人┃行 政┃技管人员┃
━━╋━━━━╋━━━╋━━━━╋━━━━╋━━━━╋━━━━╋━━━━━━
一 ┃厂 部┃ ┃ ┃ ┃ ┃ ┃
… ┃ ┃ ┃ ┃ ┃ ┃ ┃
二 ┃生产车间┃ ┃ ┃ ┃ ┃ ┃
… ┃ ┃ ┃ ┃ ┃ ┃ ┃
三 ┃辅助车间┃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其 他┃ ┃ ┃ ┃ ┃ ┃
┃ ┃ ┃ ┃ ┃ ┃ ┃
1. ┃警卫人员┃ ┃ ┃ ┃ ┃ ┃
2. ┃消防人员┃ ┃ ┃ ┃ ┃ ┃
┃ ┃ ┃ ┃ ┃ ┃ ┃
… ┃总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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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附件
上述第一节二设计依据中所列的各类文件。

第二章 技术经济
第一节 基本经济数据
一、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
二、建设投资
三、产品成本估算
四、销售收入及税金
五、利润
上述基本经济数据在初步设计与可行性研究发生变化时要对照列出。
第二节 经济分析
一、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表2-1)
二、经济分析意见
第三节 表格
表2-2 销售收入及税金表
表2-3 单位产品成本表
表2-4 工厂总成本表
表2-5 利润与收益表
表2-6 偿还能力估算表
表2-7 基建贷款的偿还平衡表
上述表格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取舍。
表2-1 ××××装置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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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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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一 ┃设计规模 ┃ 万吨/年 ┃ ┃
二 ┃原料及动力消耗 ┃ ┃ ┃
┃…… ┃ ┃ ┃
┃…… ┃ ┃ ┃
┃…… ┃ ┃ ┃
三 ┃产品设计能力及规格 ┃ ┃ ┃
┃…… ┃ ┃ ┃
┃…… ┃ ┃ ┃
四 ┃三废排放量 ┃ ┃ ┃
┃…… ┃ ┃ ┃
┃…… ┃ ┃ ┃
五 ┃定员 ┃ ┃ ┃如系改扩建尚需列出增加
┃ ┃ ┃ ┃定员
六 ┃总投资 ┃ 万元 ┃ ┃
┃ 其中,外汇 ┃ 万美元 ┃ ┃
七 ┃基建投资指标 ┃ ┃ ┃
┃ 1.按主要产品计 ┃ 元/年.吨 ┃ ┃
┃ 2.按总产值计 ┃ 元/万元 ┃ ┃
八 ┃全厂总产值 ┃ 万元/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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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 标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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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年操作日 ┃ ┃ ┃
十 ┃产品单位成本 ┃ 元/吨 ┃ ┃
┃产品工厂成本 ┃ 万元/年 ┃ ┃
十一 ┃贷款偿还日期 ┃ 年 ┃ ┃自基建之日起
十二 ┃投资利税率 ┃ ┃ ┃
十三 ┃投资利润率 ┃ ┃ ┃
十四 ┃生产车间扩建建筑面积┃ m2 ┃ ┃
十五 ┃能耗指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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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一、二、三、四、五、九、十四、十五等项由负责人提供数据
表2-2 销售收入及税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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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商品量┃售 价┃综合税率┃销售收入┃销售税金┃
号 ┃产品名称┃ 吨/年┃ 元/吨┃ % ┃ 万元/年┃ 万元/年┃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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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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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单位产品成本表
生产量 商品量
自用量 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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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项 目 ┃消耗定额┃单位┃单价┃单位成本┃ 年成本 ┃
号 ┃ ┃ ┃ ┃ 元 ┃ 元/吨 ┃万元/年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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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材料消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公用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工人工资 ┃ ┃ ┃ ┃ ┃ ┃
四 ┃车间经费 ┃ ┃ ┃ ┃ ┃ ┃
五 ┃车间成本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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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 工厂总成本表
装置内固定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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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 ┃单价┃ 年成本 ┃
号 ┃ 项 目 ┃单 位┃消耗定额┃ 元 ┃万元/年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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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原材料消耗┃ ┃ ┃ ┃ ┃
二 ┃公用工程 ┃ ┃ ┃ ┃ ┃
三 ┃工人工资 ┃ ┃ ┃ ┃ ┃
四 ┃车间经费 ┃ ┃ ┃ ┃ ┃
五 ┃车间成本 ┃ ┃ ┃ ┃ ┃
六 ┃企业管理费┃ ┃ ┃ ┃ ┃
七 ┃工厂总成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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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总图运输
第一节 设计依据
有关总图运输方面的文件(如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厂址选择报告和有关协议)条文和内容。
一、设计基础资料
1.地形地貌
厂区地形测量资料,地貌情况。
2.地质
与本专业工程设计有关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厂区江、河、湖、海的水文资料。
3.气象
土壤最大冻结深度;
全年及夏季主导风向频率(十六个方向和无风);
年平均风速(十六个方向),最大风速;
年平均降雨量,日最大降雨量;
4.地震
本地区地震烈度。
第二节 厂址概况
一、工厂的地理位置,厂区四至及其与居民区、城市、农村、重点经济文化设施的关系;
二、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规划;
三、厂区地形、地貌、场地类型、最高、最低海拔标高、坡度和坡向;
四、厂区占用土地面积及占用农田(其中高产田、旱田)面积、山林、湖塘等面积,当地人口平均耕地水平;
五、现有居民房舍及其他设施的拆迁数量;
六、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特征概述。
第三节 总平面布置
一、总平面布置的确定
(1)总平面方案的比选。按设计任务和专业草提条件,结合建设地点特征,论述各方案的优缺点。必要时附图列表,进行数量对比。最后从规划、基建及生产条件、节约工程量等方面归纳出确定现总图的主要论据。
(2)按本工程组成和各建、构筑物的性质,扼要说明总图分区、主要生产流线,施工安装(包括大件运输)及人、货流组织和界(街)区建筑线间距等的设计意图。
(3)说明贯彻节约用地、减免拆迁、减少场地工程量和分期建设,一体化的措施、预留发展等作法。
(4)考虑保护环境,处理建筑物朝向,考虑主导风向,安排相对关系与间距的说明。
(5)总平面布置对主要键、构筑物适应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特征的说明,对其他灾害性自现象的防治措施。
(6)施工场地及其他临时性建、构筑物等的占地规划。
二、总平面布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3-1)
表3-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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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指 标 名 称 ┃单位┃数量┃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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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厂区(街区、装置)占地面积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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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构筑物占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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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露天堆场及作业场占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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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道路及广场占地面积 ┃ 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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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铁路线长度 ┃ Km ┃ ┃
━━━╋━━━━━━━━━━━━━━╋━━╋━━╋━━━━━━━
6 ┃地下管线及地上管架估计占地 ┃ m2 ┃ ┃
━━━╋━━━━━━━━━━━━━━╋━━╋━━╋━━━━━━━
7 ┃建筑系数 ┃ % ┃ ┃
━━━╋━━━━━━━━━━━━━━╋━━╋━━╋━━━━━━━
8 ┃场地利用系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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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竖向布置
一、布置原则
首先须满足各生产工艺流程对高程的要求;其次是依山就势,因地制宜,昼节省土(石)方工程量;其三是合理选定厂区标高,须适应建、构筑物的基础和管线埋置深度的要求。
当出现高填和深挖时,须提出防止滑坡、边坡失稳的措施和余缺土处理方法。
须保证场地不受洪水与地区积水的威胁,合理选定场地设计高程和合理的排水方式等。
二、竖向布置方式(连续式、重点式或混合式)的确定及其依据。
三、场地竖向设计的图示方法
四、土方计算及调配,填挖数量的平衡程度,缺土来源和余土去向土石方工程平衡表(表3-2)
表3-2 土石方工程平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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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石方量,m3 ┃
序 号┃ 工 程 名 称 ┣━━━┳━━━┫ 备 注
┃ ┃填 方┃挖 方┃
━━━╋━━━━━━━━━━━╋━━━╋━━━╋━━━━━━━━━
1 ┃场地平整 ┃ ┃ ┃
━━━╋━━━━━━━━━━━╋━━━╋━━━╋━━━━━━━━━
2 ┃建、构筑物、设备基础 ┃ ┃ ┃
━━━╋━━━━━━━━━━━╋━━━╋━━━╋━━━━━━━━━
3 ┃铁路、道路路基、路槽 ┃ ┃ ┃
━━━╋━━━━━━━━━━━╋━━━╋━━━╋━━━━━━━━━
┃ (1)铁路(包括窄轨) ┃ ┃ ┃
━━━╋━━━━━━━━━━━╋━━━╋━━━╋━━━━━━━━━
┃ (2)道路、人行道、广场┃ ┃ ┃
━━━╋━━━━━━━━━━━╋━━━╋━━━╋━━━━━━━━━
4 ┃管红、管架、明沟 ┃ ┃ ┃
━━━╋━━━━━━━━━━━╋━━━╋━━━╋━━━━━━━━━
┃ 小 计 ┃ ┃ ┃
━━━╋━━━━━━━━━━━╋━━━╋━━━╋━━━━━━━━━
┃ 松 土 量 ┃ ┃ ┃ 松土系数×%
━━━╋━━━━━━━━━━━╋━━━╋━━━╋━━━━━━━━━
┃ 合 计 ┃ ┃ ┃
━━━╋━━━━━━━━━━━╋━━━╋━━━╋━━━━━━━━━
┃ 余土(或缺土)量 ┃ ┃ ┃
━━━┻━━━━━━━━━━━┻━━━┻━━━┻━━━━━━━━━
五、说明洪水及周围高地对场地的影响,对山洪、急流的防护措施。
第五节 工厂运输
一、全厂货物运输量及运输方式的确定(表3-3)
表3-3 工厂运输量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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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 ┃ ┃
┃ ┃ 吨/年 ┃ 形 态 ┃ 包装方式 ┃
序号┃物货名称┣━━━┳━━━┳━━━┫(液、粉、块)┃(散、袋、桶)┃ 备 注
┃ ┃ 铁路 ┃ 公路 ┃ 水运 ┃ ┃ ┃
━━╋━━━━╋━━━╋━━━╋━━━╋━━━━━━╋━━━━━━╋━━━━
┃ Ⅰ运入 ┃ ┃ ┃ ┃ ┃ ┃
━━╋━━━━╋━━━╋━━━╋━━━╋━━━━━━╋━━━━━━╋━━━━
┃ Ⅱ运出 ┃ ┃ ┃ ┃ ┃ ┃
━━╋━━━━╋━━━╋━━━╋━━━╋━━━━━━╋━━━━━━╋━━━━
┃ 合 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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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运输
(1)全厂铁路运输量和车辆周转量按表3-4和表3-5分别统计。
表3-5须考虑到车对数及厂内运营方式,按进、出厂和厂内周转的车辆归类平衡。
(2)线路设计包括:厂内线与厂外线的连接与分界,工厂车站和厂内接发线,调配、装卸、存在和整备等线路布置,有效长度及线路总长。
主要技术条件:
钢轨、道岔类型、轨枕种类及每公里根数,道碴种类与厚度;
线路排水及桥涵类型、数量。
(3)行车联系方法、通讯设施及信号。
(4)机车车辆包括:自备机车和车辆接送货制,设置的依据与数量(均按表3-4、表3-5各值推算);
机车、车辆的整备、保养及机车库的设置与规模;煤(油)、水的供应。
表3-4 铁路运输量表
昼夜不平衡系数K入=14~15 K出=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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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货 物 名 称│运入或运│ 货运量 │ 最大昼夜装卸车数(辆) │ 装卸 │一次装│ 备
├───┬───┤ ├───┬─────────┼───┬───┬───┬───┤ │或卸车│
号 │运 入│运 出│ 出地点 │吨/年 │最大昼夜(吨/昼夜) │敞 车│棚 车│罐 车│其 他│ 方式 │ (辆) │ 注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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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5 车辆周转表
━━━━━┯━━━━━━━━━━━━━━━━━━━┯━━━━━━━━━━━━━━━━━━━┯━━━━━━━━
\ 车│ 重 车 │ 空 车 │
\__别├───┬───┬───┬───┬───┼───┬───┬───┬───┬───┤ 合 计
进或出 \│敞 车│棚 车│罐 车│其 他│小 计│敞 车│棚 车│罐 车│其 他│小 计│
─────┼───┼───┼───┼───┼───┼───┼───┼───┼───┼───┼────────
进厂(辆)│ │ │ │ │ │ │ │ │ │ │
─────┼───┼───┼───┼───┼───┼───┼───┼───┼───┼───┼────────
出厂(辆)│ │ │ │ │ │ │ │ │ │ │
─────┼───┼───┼───┼───┼───┼───┼───┼───┼───┼───┼────────
厂内(辆)│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表3-6 汽车运输量表
日不平衡系数K=1.2
━┳━━━━━━━━┳━━━━┳━━━━━━━┳━━━━━━━━━┳━━━┳━━━━┳━━
序┃ ┃ ┃ ┃ ┃ ┃自备车数┃备
┃ 货物名称 ┃ 卸车或 ┃ 运 输 量 ┃ 日装车数(辆/天) ┃ 运距 ┃ (辆) ┃
┣━━┳━━┳━━┫装车地点┣━━━┳━━━╋━━┳━━━┳━━┫(公里)┣━━━━┫
号┃运入┃运出┃厂内┃ ┃吨/年 ┃吨/日 ┃卡车┃翻斗车┃罐车┃ ┃ 车 ┃注
━╋━━┻━━┻━━╋━━━━╋━━━┻━━━╋━━┻━━━┻━━╋━━━╋━━━━╋━━
┃ ┃ ┃ ┃ ┃ ┃ ┃
┃ ┃ ┃ ┃ ┃ ┃ ┃
━┻━━━━━━━━┻━━━━┻━━━━━━━┻━━━━━━━━━┻━━━┻━━━━┻━━

(5)铁路房舍:行车调度室、乘务人员、装卸人员值班休息室、车库和保养间、扳道、道口房等的确定。
(6)轨道衡的确定。
三、道路运输
(1)道路运输量和车辆(按取货制)的备置数量按表3-6统计。
(2)厂外公路的等级和厂内道路形式、路面结构、路面与路基宽度等主要技术条件,厂外公路选线与占用农田情况。
(3)线路与桥涵构筑物的形式与数量。
(4)汽车运输、管理、保养、加油及汽车库等建、构筑物的设计依据与规模。
四、水路运输
(1)水路运输的可靠条件及运输量。
(2)码头形式及船型的选择,最多停靠船舶数量。
(3)与码头设计单位的分工和界线。
(4)库场面积及岸上设施的总平面布置。
五、窄轨运输系统和线路设计
使用窄轨运输的品种、运输量线路标准与工程量。
六、全厂运输定员
(1)工厂运输系统的分工和组织形式。
(2)全厂运输定员按工厂运输(销)、铁路、汽车及其他别填入表3-7中。
表3-7 人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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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每班定员 ┃管 理┃操作人┃轮 休┃ ┃
┃名 称┣━━━━┳━━━━┫ ┃ ┃ ┃合 计┃备 注
号 ┃ ┃生产工人┃辅助工人┃人 员┃班 次┃人 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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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工厂防护设施及其他
一、工厂围墙的型式和工程量,大门和侧门的设计要求
二、罐区围堤设计
三、工厂绿化设计及防护带宽度与位置
第七节 排渣场
一、工厂排出废渣的数量(吨/年)、性质、排放标准、综合利用途径及堆存时间
二、排渣场方案比较、方位、距离、地形和占地概况,估计贮存量和使用年限
三、废渣输送方式、运距、排弃方法、交通线路及运输工具数量
四、废渣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环保措施
可列表说明渣场的工程量。
第八节 总图运输主要工程表
表3-8 总图运输主要工程表
━━━━━┳━━━━━━━━┳━━━━━━┳━━━━━━━┳━━━━━━━
序 号 ┃ 工 程 名 称 ┃ 单 位 ┃ 数 量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注:"工程名称"栏内应注明主要规格。
第九节 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
第十节 表格
一、设备表(格式见《样图和表格》表4-1)
二、材料表(格式见《样图和表格》表4-2)
第十一节 图纸
一、厂区位置图
二、总平面布置图
三、土方估算图
如果厂区地形简单,面积不大,可不出土方估算图。

第四章 化工工艺
第一节 ××车间(装置)说明书
一、概述
1.车间(装置)概况及特点 说明车间(装置)设计的规格、生产方法、流程特点及技术先进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如:工艺流程的改进、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降低消耗、节约能源及综合利用等措施与效果,装置(车间 )布置原则。
2.车间(装置)内三废治理及环境保护的措施与实际效果。
3.车间(装置)组成。
4.生产制度。
包括年操作日,连续或间歇生产情况,生产班数等。
二、原材料及产品(包括中间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
1.原材料技术规格
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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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规 格 ┃ 分 析 方 法┃ 国 家 标 准┃ 备 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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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品技术规格
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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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规 格┃分 析 方 法 ┃ 国 家 标 准 ┃ 备 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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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间(装置)危险性物料主要物性表
表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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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名┃分┃熔┃沸┃闪┃燃┃ 在空气中爆炸限(V%) ┃国 家┃
┃ ┃子┃点┃点┃点┃点┣━━━━━┳━━━━━┫ ┃ 备 注
号 ┃称┃量┃℃┃℃┃℃┃℃┃ 上 限 ┃ 下 限 ┃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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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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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物料系指决定装置区域或厂房防爆、防火等级以及操作环境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而需采取隔离、置换(空气)等措施的主要物料。
四、生产流程简述
按生产工序叙述物料所流经工艺设备的顺序和去向,写出主反应和副反应的反应方程式,主要操作控制指标,如:温度、压力、流量、配比等。如系间歇操作,须说明操作周期,一次加料量及各阶段的控制指标。
说明产品及原料的贮存、运输方式,及其有关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五、主要设备的选择与计算
1.主要设备的选定说明 对车间(装置)有决定性影响的设备,如氮肥厂的煤气发生炉、压缩机,乙烯装置的裂解炉、透平机等,主要设备的型式、能力、备用情况的说明,论证其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并推荐制造厂等。
2.各主要设备应做必要的工艺计算,对机泵等定型设备要填写技术特性表,并将全部设备设计的结果填入“设备一览表”内,并推荐制造厂。
六、原材料、动力(水、电、汽、气)消耗定额及消耗量
1.原材料消耗定额及消耗量表
表4-4
━━━┳━━┳━━┳━━┳━━━━━┳━━━━━━━━┳━━━━━━
┃ ┃ ┃ ┃ ┃ 消 耗 量 ┃
序 号┃名称┃规格┃单位┃消耗定额*┣━━━━┳━━━┫ 备 注
┃ ┃ ┃ ┃ ┃每 小 时┃每 年┃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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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定额以每吨××产品计。
2.动力(水、电、汽、气)消耗定额及消耗量表
表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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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 ┃使用┃单┃ ┃ 消耗量 ┃
┃名称┃规格┃ ┃ ┃消耗定额*┣━━┳━━┫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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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五)植物种植计划。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凡改变绿线申报规划建设项目的,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加盖绿地系统规划审批专用章,方可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经办理建设用地征用手续后,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到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其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

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方可办理建设许可证。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

(二)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30%;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5%,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5%;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10%。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六条 个别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建设项目所处地域和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新建城市绿地,应设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度。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区(县)属城市大型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系统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设计方案,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突出生态效益、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和种植树木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绿化工程必须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85%以上。

第二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和所有权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所有权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管理;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园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必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并按所占用绿地面积和绿化植物的价值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

第三十条 树冠影响架空线路时,由线路管理单位通知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线路管理单位承担。

因管线发生突发性事故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交通、建筑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可先行处理,并在3日内向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交通肇事损坏绿化设施和树木花草的,由肇事者按损坏价值向绿地管理单位缴纳赔偿费。

第三十一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稀有树种和具有纪念意义的树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或人员养护管理。禁止随意修剪、迁移和砍伐。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向当地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

前款所列区域内不得新建餐饮服务经营等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鉴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绿地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

(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精心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建筑设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安全完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进行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所缺绿地面积绿化补偿费1~3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1%~3%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投资的1%~3%,对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同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占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可以处以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迁出,并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的,责令限期迁出;林木、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的收取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收取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法律运作背后的潜规则研究

杨玉豪
(五邑大学 政法系,广东江门 529020)

摘要:潜规则渗透到法律运作过程的情形经常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其主要原由在于目前司法体制的行政化运作和法律主体追求利益最化大,追求利益最大化是每个人的行为目标,本身无可厚非,司法体制的缺陷却可以通过司法改革来纠正。消除潜规则影响法律运作的重任不可避免地落在改革司法体制上,建构外部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内部独立于上级法院和法院行政长官的司法体制,使法律在封闭的环境下运作,堵住潜规则入侵的突破口。
关键词:潜规则;司法体制;行政化;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理想的形式莫过于法律关系能纯粹地转化为社会关系,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建构法律调整范围内的社会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既有法律规则直接转化为社会规则的情形,又有大量隐藏在法律背后的潜规则影响法律运作,发挥实际作用甚至取代法律的情形。在法律实践中,“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谁给钱多谁就赢”、“官司未进门,双方都托人”等潜规则经常影响正常的司法运作,“公事私办”、“走后门,拉关系”常常发生在法律的运作场。大量的潜规则的入侵,扭曲了法律从抽象规则到具体规则转变,法律期望构架的社会秩序渗入了潜规则的痕迹,法律规则的统治事业变成了潜规则较劲的场域。

一、潜规则开启法律运作之门的缘由

理想的法律运作应该是封闭的,司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和程序预设的路径走完从抽象规则到具体规则的过程,无需潜规则补充。潜规则之所以能开启法律运作之门的原因有很 多,有学者把原因归结为现实法律制度和体制的欠缺,从而不能建立起各种保护屏障和隔离物,以抵制潜规则对法律实施所造成的恶劣影响。[1]制度和体制的缺陷固然给潜规则的入侵创造了客观条件,但如果法律主体没有利益诉求,追求法外利益,潜规则也不会渗透到法律机体内, 潜规则影响法律运作的场合必然发生在制度缺陷难以防预和法律主体的主观刻求两者相结合的情况下才会产生。
(一)司法体制的行政化运作滋生的弊端使法律不能在封闭环境下运作为潜规则的渗透开
启了后门。目前,我国司法体制设置与行政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各级法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域保持一致,财政权、人事权由各级政府掌控。法院高度依附于行政机关,不得不听命于政府,行政权力普遍干扰法院审判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如有学者指出,法院的财权、人事权掌握在行政部门,司法工作常常受到行政的掣肘。不仅如此,与行政权紧密相连地方党委任意干预现象也比较严重。一些地方的党委在事关本地区局部利益问题上,往往以党委“指示”来干预法院,政法委员会成了司法机关“联合办公”的机关。[2] 另一方面,法院受制于地方政府,容易产生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和长官意志干预法院审判的弊端。地方司法机关往往以为改革开放护航为借口用司法权偏袒一方当事人,对外地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不及时立案,裁判结果明显对外地当事人不利,对外地当事人的胜诉不予执行等。[3](P170)法院除了受制于政府部门外,在层级设置方面,上下级法院的审判界线并不十分明显,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法院也可以向上级法院请求移送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上下两级法院的审判界线不是十分明确。上下级法院审判界线的模糊事实上使案件的审判的决定权落到上级法院手中,它们之间的关系更象行政机关之间的上下级关系,而不是审判职权的分工。再加上上级法院是下级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下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往往会先向上级法院请示,征求上级法院的审判意见,以减少发回重审的机率。特别对一些“吃不准”的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已成为下级法院的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做法。所以,我国法院层级的关系更多地是行政意义上的关系。
在法院内部设置上,审判庭分为一般分为经济庭、刑庭、民庭等若干个审判组织,院长主管全院的审判和行政工作,副院长按不同的庭分管某一法庭的审判工作或兼管党务、后勤、财务、人事等一些“杂务”,庭长、副庭长则负责本庭的具体审判工作,审判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负责具体案件的审理。在这一制度安排下,负责具体判案的法官事先要把案件的情况及司法意见呈报庭长、主管副院长逐级审批,对疑难案件或有争议的案件还会上报院长、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甚至院长可以直接依据有关法律或在某些情况下依其行政管理职权直接干预案件。[4](P74-75)再加上法院院长还可以实际上决定法官的任免、职务变动、职称与否、辞退等事关法官切身利益的行政事务,院长的行政职权影响法官审判是显而易见的。法官也因为院长手中掌握这些行政事务权而不敢擅自断案,审判之后往往经由合议庭拟制判决意见呈送院长、副院长签发,最终的判决结果必须得到院长的首肯。科层制的法院运作体系对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构成极大的挑战,审判工作很难摆脱法院内部行政权力的控制,“审的不判,判的不审”大体上描绘出了目前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法院外部不独立,受制于地方政府部门,容易产生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长官干预司法运作的行政化倾向。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干预下,地方性规则潜入了司法审判活动中,地方的土政策、地方的文件效力往往高于法律法规的效力,甚至取代法律法规的审判。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活动的表现形式则更为复杂,也更加常见,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的审判,在地方政府的压力下,法院在判决之前都会向行政长官请示,征求地方政府部门的意见,行政首长的指示、批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法院的审判。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长官的干预,使地方性的规则和长官意志渗到案件的审判中,本来按法律规则审判的案件在行政权力干预下异化,偏离法律规则的目标,异化为潜规则。在行政权力的干扰下使潜规则很容易渗到的法律的运作中,一些不应形成法律关系的社会关系在行政长官干预司法机关审判下而形成法律关系,即“私事公办”,一些本应形成法律关系的在干预下异化为其他社会关系,即“公事私办”。
同理,法院系统的层级设置的行政化和内部运作的行政化,使法院和法官不可避免受到来自上级法院的行政压力和本级院领导的行政权力影响,法官不可能完全排除这些来自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权力的干预完全按法律规则审判。法院系统的行政化运作不可避免导致行政权力渗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手中握有行政权力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在审判中比普通法官更在审判中更有“优势”,他们只要有必要或愿意,即可发挥这种“优势”,影响法官的审判工作。而在法律框架内干预法官的审判是没有多大意义的,最多也就是司法意见的不统一,干预者的预期收益只是智识上的收益,对干预者而言没有多大的动力非得要坚持自己的审判的意见。负责审判案件的法官也可以顶住法律框架内的干预,因为这仅仅是法律意见的不统一,业务上的分歧,不涉及原则上的问题,通过沟通容易达成共识,即使达不成共识,也可以保留各自的司法意见。院长、副院长等这些掌握行政权力的法官一般也不会在审判中一定要体现自己司法意见,以免给下属专断、不开明的印象。真正干预法官审判的情形主要发生在法律框架外,以非法的方式干预法官的审判,使法官不能依法审判。这种干预总是在某种目的支撑下实施的,不再是业务上的分歧,也不是司法意见的不统一,而是掌握行政权的法官利用权力把审判意见传达给审判法官,因而是强有力的,审判法官往往很难拒绝。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的领导在法律框架外干预法官审判主要出于为当事人谋求某种法外利益,在当事人“关系”、“后门”、“金钱”等潜规则的作用下,干预法官审判的很容易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而也正是法院系统内部的行政化运作方式,没有行政权的法官不太可能敢把潜规则引入司法活动中,因为谋求法外利益,在审判中“做手脚”,必须有行政权力的保护,否则很可能付出降职、开除公职的代价,普通法官一般不会冒这样的风险。所以,行政化的司法体制给上级法院和本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等干预法官审判设置了制度的便利,潜规则入侵司法审判活动的后果及风险都转嫁到了审判法官头上。即使出了问题,启动错案追究制,责任最终还是由审案法官承担。
(二)法律主体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潜规则影响法律运作的主观原因。司法体制设置行政化的缺陷是潜规则入侵法律的客观原因,法律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则是主观因素。主体行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仅限经济领域,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早已从经济学领域扩展到法学、哲学、逻辑学等学科。的确,人们在面临各种行为方案选择时,总是倾向利益最大化的方案。人们的这一特性在经济学领域被称为经济人。这一概念已成为经济学的基石,毫不夸张地说,经济学理论都可追溯到经济人假设上。在经济学领域取得极大成功的经济人概念引入法学分析法学问题早已不是新鲜的事。六七十年代科斯在如今被引用多论述少的经典文献《社会成本问题》提出的科斯第一、第二定理标志着经济人假设被引入到法学中。其实,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的法律规范要求人们“应当如何”的规则,经济学是研究人们实际如何,经济人假设是在观察大多数仍然人行为后所作的“实质性”概括。一个是研究现行规则及其改进,一个是研究现行行为及其随规则变化约束条件变化的规律。人们的实际行为影响到规则的制度并为如何制定规则提供可靠的实证规律,规则则保障人们正常的行为不受外来因素干扰和破坏,行为与规则息息相通,互为互动,用于研究行为的假定同样适用于分析规则。正如考特所说,我们认为诸如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之类的经济概念是解释社会,尤其是解释理性的人们对法律规则的反映行为的基本范畴,立法官员和受制于法律的人们的理性行为有多大,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有多大范围。[5](P13)所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不仅在经济领域存在,在法律领域中同样存在,追求法律利益最大化几乎是每个法律主体的首选目标。表现在法律主体在法律框架下通过成本分析最终选择最优方案,总想享有更多的权利并力图摆脱义务,逃避法律责任。
然而,抽象的法律只概括普遍的社会关系,对千差万别的具体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始终无法囊括,“法对于特殊性始终是漠不关心的。”[6](P58)抽象的法律规则对具体的权利义务而言总是显得拙劣和粗糙,界定法律主体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是法官的责任。在法律框架下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十分明晰和清楚,只有将普遍规则应用到具体个案,当事人具的权利和义务才能真正确定。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法官选择的法律条款和自由裁量幅度对当事人而言意味着可以享有多少权利和承担多大的义务。如果当事人能影响法官选择法律条款和自由裁量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就可以获得更多的法律权利,甚至法外利益。所以,法律的适用给当事人留下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空间。法律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行为的驱使下,总是想方设法影响法官审判案件,希望法官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款和作出有利于自由裁量。对当事人而言,影响法官断案的手段是层出不穷的,行政干预、权力寻租、托人情、找关系、金钱美女贿赂等形式的潜规则便渗到法律的运作当中,影响着法律的正常运作,使法律的适用走了样。

二、潜规则的制度性消除

前文指出,潜规则影响法律正常运作源自司法体制的行政化运作和法律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人的恒常特征。如果不是戴有色眼镜来评判,这一特征无可指责,它符合人的理性化行为。这样看来,祛除潜规则关键在于改进和完善我们的司法体制,“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司法的运作完全有能力抵制潜规则入侵,保持法律的封闭运作,潜规则就难以入侵。目前关于司法体制的改革著述颇多,涉及法院人事、经费、法院设置等外部改革,也包括法官、院长、审判委员会、合议庭法院的内部改革。最高人民法院还制定了五年改革纲要,指出改革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指针,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统观司法改革的各种论说和法院的态度,都意识到司法体制的改革有助于纠正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改革迫在眉睫,并为此设计了各种各样的具体方案。在我看来,司法的运作要摆脱行政化的方式从外部上须确立独立的司法体制,内部真正落实法官责任制,惟此才能消除潜规则的入侵。
(一)独立司法体制有助于抵御来自外部的潜规则渗透。司法独立的要义在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开行使并相互制衡,其思想基础是国家权力容易被滥用,有损社会公正,需要以权力约束权力。的确,国家权力集中在某个机关容易产生暴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将不复存在,确保社会正义不受侵害的唯一办法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之间互相牵制,尤其是正义最后屏障的司法权行使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干涉。在我国,关于司法独立的问题在最近几年才被提及并迅速成为司法改革的热门话题。对如何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大多数观点持法院的财权、人事权应独立于地方政府,在全国建构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司法系统。这样的看法并不无当,但只涉及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独立的一面,对司法独立的另一面即司法权与立法权的独立问题却鲜有提及。即使提到,要么含糊其词,要么还是坚持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的论调,没有明确提出司法独立还应包括与权力机关的独立。“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最高的法律监督,也是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权所必须的,甚至可以说是我国司法独立的内容的组成部分。”[3](P118)有的学者甚至还提出了有限独立的司法体制,使司法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对其负责,受其监督。[7]对这些论点我们可以解读为权力机关拥有法官的任命权和罢免权,法院和法官的审判工作受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下才能独立行使司法权。很难想象,权力机关决定法官的任免并监督司法机关的运作这一制度设计能使司法独立运作,权力机关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由具体机构和人员组成,具有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尤其是目前我们的人大代表大部分又是行政机关人员这一事实的情况下,权力机关本身又与行政机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打着监督旗号行干预司法之事。即使抛开行政机关及行政长官干预司法运作,权力机关在这样的制度下同样地可以很方便地干预司法运作,难怪我国司法独立有有限独立说。
之所以在论及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关系时要么回避,要么持有限独立的原因在于我国宪法规定法院由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其负责。在这一框架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无法突破出司法权独于与立法权现状。对于这样的制度设计,出于主权者认为国家主权是一个整体,不能按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把国家权力进行分割,“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不是人民的民主,担心把国家权力分为相互独立的三部分有碍于人民民主的实现。恰恰相反,暴政往往是权力过于集中的结果,现代民主国家不可能建立在权力集中的基础上,政治文明的国家必须使国家权力有所分工,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并交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在他们之间设计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方式正。实际上,我国宪法并没有规定权力机关高于司法机关,司法权不能独立于立法权。只规定司法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对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其监督。其立法精神的真实含义应是立法权和司法权是两种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院不能理解为干预法院的审判,法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也不能理解为在人大的领导下开展审判工作。人大的监督权恰好体现了立法权对法院正确行使司法权的督促,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把人大的监督理解为司法独立的组成部分和有限司法独立实乃误读宪法精神所致。所以,建构独立的司法体制应包括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两方面,司法权只独立于行政权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还是不够的,在立法权和司法权独立问题上纠缠不清,或主张有限的司法独立都不可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本意还应包括立法权上的独立。
在目前,潜规则能够从外部轻松地渗透到司法运作中,与司法不能独立于立法权有很大的关系,地方政府部门往往借变相的人大监督干忧法官的审判。一些地方长官在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的案件中,往往可以通过案件协调会、通气会等形式指使法官按会议的决定审理案件,甚至地方官员个人也可以直接授意法官按其意志来审判,受制于人大的法院很难按法律的运作方式把握案件的审理。独立的司法体制可以改变司法行政化运作的现状,也是抵御潜规则入侵的重要途径,使法官可以在没有压力的环境完成法律的适用过程,堵住潜规则入侵的突破口。
(二)落实法院独立审判权和法官责任制有助于从法院内部消除潜规则的影响。我国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涉,由此确立了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但对于承担具体审判工作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否也排除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却没有明文规定,按照我国目前的法院层级设置和案件管辖范围,以及法院内部的实际运作,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院长、庭长完全有可能利用手中的职权干预法官的审判,法官不能自主审判,法院的审判权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上级法院。行政化的司法运作使法院独立审判原则难以发挥实效,给潜规则的入侵留下了隐患,解决之道在于改革法院的层级设置和审判制度,真正落实法官责任制。
作为行使裁判权的法院天然要求独立行使审判权,除了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干扰外,法院的内部也不应该存在指导与被指导的上下级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应有明确的职权定位。按我国目前的法院设置,四级法院的职权范围是模糊的,除了基层法院,都可以成为上诉法院和一审法院,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范围没有明确的标准,事实上造成管辖范围的不清。上诉法院行政级别强化了上下级法院之间行政关系,上级法院经常“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这样一来,不同的法院其审判职权有了大小之分,下级法院的独立审判常受到上级法院的干扰。要改变法院行政化的运作的现状,必须改革法院的层级设置,参照巡回法院的模式建构全国的法院系统。在法院层级的设置上,撤消现行上级法院既是一审法院又是上诉法院的体制模式,设巡回法院负责上诉案件的审理,各省、市、区、县的法院按其驻地划定管辖范围,不再承担上诉案件的审理,各法院行使同一审判职权,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司法解释和死刑复核,不直参加案件的审判。在审判方式上,改变科层的运作方式,实行谁审判谁负责的审判制度,强调法官的自主性,落实法官责任制,法官对自己审理的案件负责。院长、庭长行使审判权时和普通法官的审判职权同等,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干预法官的审判,法官审判案件也无需向庭长、院长请示。审判委员会改为咨询机构,撤消其决定审判结果的权力,只负责向法官提供案件的司法建议。
非行政化的法院层级设置和法官责任制的落实能够从组织和个人两方面确保司法的独立性,独立的司法运作排除了来自法院系统的内部干扰,有利于防止上级法院和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等干预法官的审判,封闭了法律运作场。法官可以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适用法律,使法律适用过程纯粹化、技术化,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把潜规则影响法律运作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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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Potential Rule behind Law Running
YANGYU-hao
(Law Department Wuyi University,Jiangmen Guangdong 529020)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justice system leads to potential rule penetrating into law, and the law agent that pursue maximal profit is also too. Everyone pursue maximal profit at his aim is one’s character,but the defect of justice system could be remedied by transforming. The task on which eliminate potential rule depends inevitably reformating justice system. If we had established justice system separating not only from legisl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but also from superior court and its manager, justice system should run in closed circumstance and stuff potential rule up.
Keywords: Potential rule;Justice system;Administrative;Independence of jus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