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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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文昌鱼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文昌鱼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为加强保护厦门海域的文昌鱼资源及其所在的自然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昌鱼自然保护区是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凡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生产经营、旅游观光、临时居住、避风锚泊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并有保护本区域海洋环境、生物资源、自然风貌及人文景观的义务。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保护区由陆域、海域及其底土组成,包括:
1、陆域部分:北至前浦村南三叉路口(北纬24°28′19″,东经118°10′22″),南至白石头(北纬24°25′33″,东经118°08′00″),东至岸缘,西至环岛公路。
2、海域部分: (1)黄厝海区,即以下各点连线和海岸线所封闭的区域:

北纬24°27′35″,东经118°10′25″;
北纬24°27′35″,东经118°11′00″;
北纬24°26′15″,东经118°09′00″;
北纬24°24′35″,东经118°09′00″;
北纬24°24′35″,东经118°11′00″。
(2)南线至十八线海区,即以下各点连线所封闭的区域:
北纬24°30′45″,东经118°14′00″;
北纬24°31′45″,东经118°19′45″;
北纬24°30′45″,东经118°20′00″;
北纬24°28′25″,东经118°14′40″。
(3)鳄鱼屿海区,即以下各点所封闭的区域:
北纬24°36′30″,东经118°09′40″;
北纬24°36′30″,东经118°10′53″;
北纬24°35′05″,东经118°09′40″;
北纬24°35′05″,东经118°10′53″;
(4)小嶝岛海区,即以下各点所封闭的区域:
北纬24°34′05″,东经118°24′10″;
北纬24°33′10″,东经118°25′00″;
北纬24°32′00″,东经118°21′30″;
北纬24°31′20″,东经118°22′10″。


第四条 厦门市海洋管理处是本保护区的主管机关,保护区管理机构是保护区的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
2、执行本管理办法,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保护区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制定本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组织开展本保护区的调查监测和科学研究;
5、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生态环境,建立工作档案。
第五条 在保护区内的开发利用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科学研究、教学、考察,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种开发利用活动)。许可证由保护区管理机构颁发。
第六条 本保护区实行核心区、实验区、缓冲区分级管理。
核心区包括黄厝海区、南线至十八线海区和小嶝岛海区,实行封闭式保护。严禁任何危害文昌鱼资源及其栖息环境的开发利用活动。
实验区为鳄鱼屿海区,进行有控制的开发和科学研究。
缓冲区为保护区陆域部分。在该区内进行开发建设应先征得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市政府主管机关同意。
第七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兴建排污口,倾倒废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投掷爆炸物品;
(三)未经许可捕捞、采集文昌鱼;
(四)擅自移动、搬迁和损坏保护区设施和标志物;
(五)擅自设置建筑物及其他永久性设施;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
第八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以及对保护区有污染影响的设施,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协助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妥善处理。
第九条 在本保护区从事科学和教学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将取得的成果(包括图表、照片、录像、资料、论文等)副本或影印件交保护区管理机构存档,标本的采集应按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在保护区的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合理利用及执法工作成绩突出或模范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斗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破坏文昌鱼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损坏保护区设施,妨碍保护区执法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限期改正、没收工具、罚款、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捕捞、采集文昌鱼的单位和个人处以捕获物实际价值5-10倍的罚款;对污染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处1000-5000元罚款;对损坏保护区设施和标志物的单位和个人处500-5000元罚款。
所罚款项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保护区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海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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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的通知



珠府〔2005〕5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已经2005年4月15日召开的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规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珠海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依据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与市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法律顾问室正、副主任。
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士中选聘:
(一)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有较好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
(二)在本市从事律师职业5年以上,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育5年以上或者在研究机关从事专门法学研究。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成就显著,具备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或者同行公认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四)热心公共和社会事务。
(五)有相当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人选由单位推荐和个人推(自)荐产生。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室受理单位、个人的推(自)荐,审查法律顾问人选的资格,对于符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附个人资料报市政府批准聘请。
法律顾问受聘后,由市政府发给聘书并公布。法律顾问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法律顾问室的组织下开展工作,有权就法律顾问室相关事务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法律顾问室应当对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法律顾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行政机关有关资料,进行调研。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及时、勤勉、审慎地履行职责,保守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相冲突的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律顾问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
1.任期内,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的。
2.任期内,3次不按期限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
3.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市政府利益的。
法律顾问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市政府同意后发生效力。
法律顾问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死亡、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律顾问职务终止,聘书由市政府收回并公布。
第十条 法律顾问出席法律顾问会议。
法律顾问会议议题涉及市政府或者其所属机构事项的,有关负责人员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涉及专业事项的,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会议设年会和专门会议。年会每年召开1次,专门会议视实际需要由法律顾问室决定或者2名以上法律顾问提议召开。
法律顾问提议召开法律顾问会议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法律顾问室提出,法律顾问室应当在30日内安排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情况和与会人员意见,并由参加会议的法律顾问、其他与会人员和记录人签名。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论证。
(二)对本市制定法规、规章提供咨询、审查意见,为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供法律意见。
(三)评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修改和废止建议。
(四)为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经济项目提供法律意见。
(五)就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前沿性和前瞻性的法制课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制度性解决办法或者立法建议。
(六)为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机构提供其他的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室履行前款第(二)、(三)、(五)项规定的职责,应当召开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室开展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应当召开由法律顾问、主管机关、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参加的咨询会议,听取各方意见,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手段收集社会意见。
法律顾问在上述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评估报告草案,提交法律顾问会议审议修改,经法律顾问会议多数通过后,形成评估报告。
对于经评估认为应当修改、废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定程序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的评估,应当从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制定、实施成本,经济、社会效果等方面考虑。
第十六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所属机构的重要合同,应当交法律顾问室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重要合同的订立,应当取得法律顾问室对合同文本予以原则性认可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市政府所属机构处理的重大法律事务,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咨询法律顾问室的意见,在作出决定之后,应当报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者单位配合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构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市政府和法律顾问室不向法律顾问支付报酬,但是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中发生的费用,由法律顾问室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细则。



信息产业部关于公布符合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公布符合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通告


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适用解释的通告》信部电[2003]498号,现将符合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且向我部办理备案手续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公布。
本通告相关内容可查询我部网站www.mii.gov.cn。本通告发布后办理备案手续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单不再另行通知,一并发布在我部网站上。
对于发现的域名注册服务问题,欢迎社会各界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投诉(电话:010-62619750-3008;邮箱:supervise@cnnic.net.cn;传真:010-62559892/62636115),也可直接向信息产业部反映(联系电话:010-66020710,传真:010-66024197)。
特此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符合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的机构及其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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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从事.CN域名注册服务条件的机构及其相关信息


1、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7号万网大厦3层(100011)
客户服务:800-810-8500 010-64242266
传 真:010-64254247
电子邮件:cndomain@hichina.com
网 址:http://www.net.cn/

2、北京信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饭店写字楼1858室 (100044)
客户服务:010-68492333-1、68492333-2
传 真:010-68492758
电子邮件:cnreg@chinadns.com
网 址:http://www.chinadns.com.cn/

3、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开元区嘉禾路267号惠元大厦八楼(361004)
客户服务:0592-5391800
传 真:0592-5391808
电子邮件:guonei@china-channel.com
网 址:http://www.china-channel.com.cn/

4、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4号建达大厦16层(100013)
客户服务:010-64240263-4
传 真:010-84291029
电子邮件:idc.bj@net263.com
网 址:http://www.263idc.net/index.html/

5、北京东方网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卫星大厦1108室(100080)
客户服务:010-82615500-1237、82615500-5858、82615500-1600
传 真:010-68747667
电子邮件:support@east.net
网 址:http://www.east.net/

6、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海淀区花园东路10号高德大厦307室(100083)
客户服务:800-830-7110
传 真:010-82039663
电子邮件:cnreg@dns.com.cn
网 址:http://www.dns.com.cn/

7、广东互易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1202-1203(510613)
客户服务:020-87521880、87521883、87521885
传 真:020-87502880
电子邮件:shitaluo@8hy.com
网 址:http://www.huyi.cn/

8、厦门必信电脑网络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41楼D座(361004)
客户服务:0592-5163169、5163200、8607568
传 真:0592-5165137
电子邮件:domain@bizcn.com
网 址:http://www.bizcn.com/

9、厦门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白鹭洲路普利花园大厦19层(361004)
客户服务:0592-2222123
传 真:0592-2220123
电子邮件:web@cnolnic.com
网 址:http://www.cnolnic.net.cn/

10、珠海市天互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珠海市人民东路221号西海大厦6楼B座(519000)
客户服务:0756-2281172、2282523、2281173
传 真:0756-2282526
电子邮件:support@now.net.cn
网 址:http://www.now.net.cn/

11、武汉市劲捷电子信息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黄孝河路107号花桥互联网大厦15层(430019)
客户服务:800-880-1027/027-82890557、82649810-8328
传 真:027-82649681
电子邮件:info@jingle.com.cn
网 址:http://www.027.net.cn/

12、北京中科三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4号1号楼(100080)
客户服务:800-810-6660、010-82619977
传 真:010-82610500、82610330
电子邮件:sales@sanfront.com.cn
网 址:http://www.sfn.com.cn

13、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甲21号企业网大厦(1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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