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与中国-综述/梅明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25:35   浏览:8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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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与中国-综述

梅明华


一、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案例??广深珠高速公路证券化融资
(一)广深珠高速公路证券化项目融资简介
广深珠(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建设是和合控股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交通厅合作的产物。为筹集广州一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项目的发展商香港和合控股有限公司通过注册于开曼群岛的三角洲公路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广深高速公路控股有限公司,并以特许经营的公路收费权作支持,由其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 6 亿美元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东段工程的建设。和合公司持有广深珠高速公路 50% 的股权,并最终持有广深珠高速公路东段 30 年的特许经营权直至 2027 年。在特许经营权结束时,所有资产无条件地移交给广东省政府。
从性质上看,广州-深圳-珠海高速公路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属于离岸(跨国)资产证券化(Cross-border Securitization)融资模式。离岸资产证券化是指跨境的资产证券化运行模式,一般认为,国内融资方通过在国外的SPV在国际市场上以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向国外投资者融资的方式即为离岸资产证券化。有学者指出,“基础设施收费模式”+“离岸模式”可以作为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突破模式之一。
(二)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优势分析
1. 从证券化产品角度看,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具有以下优势:(1)基础设施收费的证券化符合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产品的要求,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比较稳定可靠、容易计算,满足以未来可预见到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要求以及“资产重组”原理。(2)在这个交易机构中,原始权益人将项目的收益权转让给境外的 SPV ,实现了证券化的关键一步??破产隔离。(3)以债券分层的方式实现内部信用增级,通过担保的方法实现外部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技术降低了国际资本市场的筹资成本。
  2. 与其它类型的项目融资方式相比,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较强的优势:(1)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等传统引进外资所带来的外债压力与产业安全问题。(2)由于有信用增级的措施,当在资本市场大规模筹集增加时,成本可以降低。(3)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已建成的和在建项目均适用,不受项目的局限,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这个过程中主权国政府始终保有项目的所有权。
  3. 从交易机构的地域分布看,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也具有其固有优势:(1)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可以满足支撑债券发行国的法律要求,规避我国有关制度方面的不确定性,保证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顺利完成。(2)在境外发行证券时面对的市场容量大,机构投资者相对较多。
  4. 从融资角度看:(1)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与其他形式的项目融资想比具有很大的优势,它可以有效地克服借用国外贷款和吸收国外直接投资等传统引进外资所带来的外债压力与产业安全问题;(2)由于有信用增级的措施,当在资本市场大规模筹集资金时,融资成本可以降低。
5. 其他。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对已建成基础设施项目和在建项目均可适用,不受项目的局限;在离岸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整个过程中主权国政府始终保有项目的所有权。
(三)离岸资产证券化的不足
1. 外汇管制和汇率波动。离岸资产证券化最大的障碍是外汇管理制度,因为通过“离岸资产证券化模式”筹集的是外汇,还本付息也得是外汇,但资产的现金流是人民币,而目前中国尚未实行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如何把现金流从人民币换成外汇成了一个大障碍。
同时,以离岸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项目融资,必然涉及向在境外设立的SPV转移作为证券担保的资产,而 这些资产往往是已建成项目的收益权或者应收账款。由于我国目前现行有关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将类似资产证券化的交易列入外债管理的范围,因此,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的融资规模须纳入国家的指导性计划,融资条件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或审核。
此外,汇率的变化也使外汇现金流的稳定性受到影响。
2. 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程序都在海外进行操作,投资者也是海外的,因此,对国内的证券化发展很难起到较大的促进和试验作用。
二、金融机构以信托方式处置信贷资产的有益尝试——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信托项目实例分析
2003年6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信信托签署《财产委托合同》和《信托财产委托处置协议》,将132.5亿元的不良债权资产,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三年期的财产信托,并将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这就是被誉为“向资产证券化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的国内首创的资产处置方式??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 (有关内容可参见王小波、王海波、刘柏荣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一次大胆实验》,载于《金融时报》2003年9月12日第6版。)
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充分利用了信托制度所提供的操作平台,属于资产处置的重大创新,这种以资产为基础的投资合同交易模式,不仅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国有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而且其交易结构对于基础设施项目融资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此外,商业银行还可充分利用这种信托项目模式管理其项目贷款,分散并控制有关项目贷款的风险。
根据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交易是根据我国《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合法信托,其交易模式可简述如下:
(一)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的信托当事人
华融公司作为委托人,以其拥有的相应债权资产,以中信信托为受托人,设立财产信托。本信托设立时的受益人为华融公司,华融公司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全部信托受益权(包括全部的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本信托设立后,投资者可通过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信托项下的优先级受益权,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二)华融资产处置信托的基本交易结构
1、交易核心法律关系。华融公司处置信托项目存在三个核心法律关系:(1)华融公司作为委托人与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2)中信信托委托华融公司处置非货币性信托财产的委托代理关系;(3)华融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优先级受益权转让法律关系。
2、基本交易流程:(1)信托的设立。华融公司与中信信托签订《华融资产处置财产信托合同》,华融公司将拟处置上述合格的债权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并将其转移给中信信托持有,华融公司作为信托财产的受益人。(2)非货币性信托财产的委托处置。中信信托与华融公司签订《信托财产委托处置协议》,中信信托委托华融公司清收、处置、变现非货币性信托财产。华融公司处置非货币性信托财产所产生的货币资金,由华融公司定期划入中信信托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托管帐户。(3)优先级受益权的转让。信托受益权分割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在本信托设立时均由华融公司享有。华融公司委托中信信托将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如转让期届满,中信信托没有将全部优先级受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则中信信托承诺受让全部剩余的优先级受益权。次级受益权继续由华融公司持有。(4)优先级受益权的流转。自第二个信托利益分配日,投资者可以申请受托人赎回其拥有的优先级受益权,也可以将优先级受益权再次转让给其他人,或用于清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流转。(5)优先级信托利益的分配。中信信托负责信托利益的分配及赎回优先级受益权。(6)信托的终止。信托期届满前,如全部优先级受益权单位被赎回,次级受益权的受益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或延续信托。(如图所示,略)

(三)华融资产处置信托项目相关问题分析
1、信托财产的转移。(1)该项目参考了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风险隔离机制,在构造支撑优先级受益权收益的基础资产时,以信托方式,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理,将华融公司的相应债权资产设定为信托财产,使该部分资产与华融公司的其他资产相隔离。(2)华融公司、中信信托共同向相应的债务人发出了权利转让通知,并由公证机关对前述通知的发送行为进行公证。(3)在权利转让通知中,华融公司和中信信托明确告知债务人,已就华融公司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转移至中信信托,华融公司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及其他第三方业已达成并生效的相关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以及其他文件项下的相关权利,转让给中信信托。(4)华融公司和中信信托进一步告知债务人,中信信托授权华融公司有权以华融公司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债权追偿和处分行为,清收中信信托对债务人的相应债权,处置、变现因清收相应债权而拥有的对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的相应资产;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应对华融公司相应办事处进行相应的债务清偿。
2、信托受益权的分级。信托受益分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优先级受益权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收益范围内优先享有和分配信托利益,次级受益权只享有优先级受益权利益实现后的剩余信托利益。
3、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性问题。(1)在该项目中,优先级受益权的流通实质上是资产处置信托项下优先级受益权所对应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属合同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受《合同法》、《信托法》的调整,不受我国证券法规的调整,不同于资产证券化下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流转方式。(2)为解决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流通,受托人建立了支持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流转交易平台,并开发了相应的管理系统及管理办法。
(四)华融公司信托处置信托项目的性质分析
华融公司信托处置信托项目利用资产证券化和信托的基本原理,大量借鉴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风险隔离机制、以特定资产为支撑的投资结构以及优先级/次级交易信用增级模式等资产证券化原理。但该项目与资产证券化还存在重大区别,具体体现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投资工具为证券,发行与交易均应受《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但在该项目中,优先级受益权并非证券,优先级受益权的转让实质上是信托项下相应优先级受益权所对应的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属于合同转让,受《合同法》及《信托法》的调整。因此,华融公司信托处置信托项目被称为“准资产证券化”项目。
三、商业银行参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有益尝试??中国工商银行与中远集团关于证券化置换项目的简要分析
中国工商银行与中远集团关于证券化置换项目,是我国商业银行在现有法律监管体制下参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有效突破 。
(一)中远航运收入应收账款融资
1997年以来,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先后在美国发行以其北美航运应收款为支撑的浮动利率票据,并以航运应收款为支撑在北美和欧亚澳地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有关资料来源:2002年2月5日新华网:《中远集团与工行完成巨额外汇融资安排》,原载于《中国远洋报》;中国资产证券化网:http://www.chinasecuritization.com/more/tr_2_13.htm。因资料有限,有关项目的描述可能与该项目的真实交易存在出入)
在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中远集团”)的融资结构中,中远集团为原始权益人(实际上由其境内一家分公司享有);中远集团为融资需要在境外设立SPV,负责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事宜;设立SPV后,中远集团将其在北美及欧亚澳地区的航运应收账款转让给该SPV,并以此作支撑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浮动利率票据和资产支持证券;中远集团为证券化融资提供一定的担保;该项目的投资者均在境外,基本不涉及境内机构。
该融资安排具有以下作用:(1)可以避免货币兑换风险。(2)证券化缩短了进出口企业应收款的回收期限,增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促进企业扩大贸易规模,有利于增强进出口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对外贸易。(3)将外汇应收款证券化符合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因为应收款代表一种对境外消费者或中间商的求偿权(当这种应收款超过一定期限,就被视为对外债权),因此,证券化产品以这种对外求偿权或债权为支持,不会额外增加外债负担。如果把这类资产“真实销售”给境外的特别目的载体(SPV),那么这种跨国资产证券化不会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产生任何影响。
(二)中国工商银行为中远集团提供外汇融资置换
2001年年底,中远集团与工商银行共同达成了6亿美元外汇融资安排意向,由工商银行为中远集团安排外汇融资,用以置换其美国商业票据项目和北美地区及欧亚澳地区资产证券化项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资产支持证券(ABS)的续发和增发。
这次融资安排是国内企业和国内商业银行利用内债转换外债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中远将原来付给国外投资人的利息付给工商银行,为国家节约了外汇,同时,也减少了国家的外债总量,降低了国家的对外负债风险。
该融资置换项目被认为是国内商业银行首次境外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近年来国内最大的外汇融资项目之一。
有关交易结构见图(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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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卫科教发[2007]29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我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提高现有培训资源的效率和效益,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提升我省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健康。
第二条 加强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整合教育培训资源,避免多头培训、重复培训和重培训轻考评现象,提高现有培训资源的效率和效益,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 推进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依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和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归口管理、统分结合。在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管理上做到“三统三分”,“三统”即统一归口、统一规划、统一考评。“三分”即分类指导、分别实施、分级负责。
(二)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根据卫生工作需要,结合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需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培养卫生人员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考核评估、保证质量。不断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和评估制度,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对每一培训项目执行情况都必须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四)坚持开拓创新、提高效益。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形式,发展远程教育,整合教育培训资源,优化教育培训师资,努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是以省卫生厅名义,由厅机关各业务处室承办的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以及受卫生部或卫生厅委托,由厅直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办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对象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在职在岗的卫生人员,包括临床医疗技术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社区卫生人员、农村卫生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卫生厅成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由厅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组成,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科技教育处,负责教育培训管理日常工作,各业务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联系工作。
第七条 厅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制定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总体规划;
(三)审批全省卫生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工作情况报告。
第八条 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统一收集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项目内容、培训对象、经费预算等);
(二)整合、统筹和调配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项目内容、培训对象、经费预算等);
(三)编制全省卫生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四)论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方案;
(五)监督检查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六)制定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考核评估标准;
(七)考核评估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
(八)统计汇总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项目内容、培训对象、经费决算等),编写《卫生人员培训工作信息》;
(九)向厅领导小组报告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总结;
(十)负责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管理日常工作及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职责
(一)制定本处室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二)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处室年度计划,协助编制全厅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三)组织实施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
(四)教育培训项目结束后,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培训工作总结;
(五)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质量监控,并协助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考核评估工作;
(六)完成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制度。厅领导小组每年底召开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和部署下年度教育培训工作安排。必要时,厅领导小组可临时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各业务处室协调,厅科技教育处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教育培训项目,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负责相关教育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审批制度。每年12月30日前,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将下一年的教育培训计划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厅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次年初统一编制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临时性教育培训项目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卫生厅委托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项目,由承办单位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报厅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评价报告制度。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将教育培训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报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教育培训项目完成后均必须请学员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效果评价调查表》(表2),统一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报表》(表3),并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证书管理制度。按照《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和省卫生厅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要求,把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和相关岗位培训管理,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颁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等。
第四章 计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 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要求不同,分类别、分层次编制科学、合理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表》(表1),由厅领导小组审批后,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年度厅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交由成员处室实施。
第十五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包括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公共卫生人员培训计划、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计划、乡镇卫生院卫技术人员培训计划、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卫生监督人员培训计划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等。
第十六条 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要认真组织实施各类教育培训项目。由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编制印发的全省卫生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要求,由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按照项目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卫生人员的全员性教育培训、公共科目培训和在职在岗人员的医学学历教育由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七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应根据卫生工作重点,围绕岗位职责,满足岗位需求,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强调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八条 全员性培训以公共性、基础性、综合性知识为主,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行风、医学伦理、卫生法律法规、面向全体卫生人员的医学综合知识和技术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 专项性教育培训以专业性、专科性、专题性医学知识和操作技能为主,包括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医学、药学、卫生管理、面向专业卫生人员的医学学科知识和技术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条 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形式应根据培训对象、培训条件、培训内容和培训要求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短期培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远程教育等多种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发展远程教育,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及网络技术开展卫生人员教育培训,以解决“工学矛盾”问题,使基层卫生人员充分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全员性教育培训可利用卫星卫生科技教育网(简称“双卫网”)开展培训工作,有条件的专项性教育培训也可利用“双卫网”开展培训工作。
第六章 基地、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二条 建立省、市、县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教育培训项目。应根据各类教育培训内容和要求,确定一批相关培训基地,如省级进修基地、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和农村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基地等。各级培训机构和各类培训基地要做好服务工作,改善教学条件和设施,保证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从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要配备有与教育培训内容相一致的教材、讲义和教学辅导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基地须报厅领导小组备案,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组织开展的每个教育培训项目师资情况和教材、讲义等须在培训结束后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 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由中央和省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经费要按照项目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其他教育培训项目的收费须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教育培训的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八条 要规范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确定经费使用范围,以保证培训经费用于师资培训、教材建设、远程教育、光盘制作、教学条件、教学设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九条 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监督和质量考核评估制度,考核情况作为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对参加教育培训的卫生人员进行监督与考评。每个培训项目要根据培训要求对学员进行理论考试或技能操作考试,经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组织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与考评。每年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年度教育培训情况报各相关业务处室,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汇总各教育培训项目后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汇总表》(表4)并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厅领导小组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二条 对承办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培训基地进行监督与考评。承办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培训基地要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自我考评,确保教育培训质量,每年底将承办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情况报相关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由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汇总后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厅领导小组对承办教育培训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培训基地进行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三条 对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质量进行监督与考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评估表》(表5),组织专家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并每年通报评估结果。
第三十四条 对培训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与考评。厅规财处配合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组织专家对培训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效益性进行评估。考评结果予以通报。
第三十五条 对教育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表1: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表
业务处室(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项目简况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申报处室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主办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承办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培训起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培训时间 (天) 考核方式
培训总学时数 讲授理论时数 实验(技术示范)时数
培训对象 □全员 □临床医疗人员 □公共卫生人员 □社区卫生人员
□乡镇卫生院人员 □乡村医生 □卫生监督人员
□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 拟培训人数
培训地点 拟授继教学分
二、项目负责人简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职务 学历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三、讲课教师及讲授内容
讲授题目及内容 主讲人 职称 单位 学时 教学方法
(面授、远程)







四、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形式)


五、项目经费来源及预算

申报业务室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此表可复印)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表2: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效果评价调查表
姓名: 工作单位:

培训班名称: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请在 “□”内打“√”)
一、培训班是否向学员提供了教材?你对教材是否满意?
1、□提供 □没提供
2、□满意 □一般 □不满意
二、你认为本培训班内容是否是本学科最新发展、最新成果或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否符合“四新”(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新技术)和卫生重点工作要求? 你认为培训内容是否符合你的需求?在培训内容上有何建议?
1、□ 符合 □ 部分符合 □ 不符合
2、□ 符合 □ 较符合 □ 不符合
3、建议:
三、你对本培训班教学计划是否满意?课时安排是否合理?
1、□满意 □一般 □不满意
2、□ 合理 □较合理 □ 不合理
四、你认为教学方法是否适合本次培训主题?在培训形式上有何建议?
1、□ 适合 □较适合 □不适合
2、建议:
五、你认为教师讲授是否通俗易懂? 是否按计划完成了教学任务?如果按满分为100分计算,您给授课教师(所有教师平均)评多少分?
1、□ 是 □ 否
2、□ 全部按计划完成 □ 部分按计划完成 □所有教师未按计划完成。
3、□ 85分以上 □ 70分—84分 □70分以下
六、你对培训班的食宿安排是否满意?有何建议
1、□ 满意 □ 一般 □ 不满意,因为:
2、建议:
七、你参加本培训班的收获如何?感到收获最大方面是什么(可多选)?
1、□很大 □ 一般 □无
2、□开阔思路 □提高临床诊治能力 □提高理论水平 □提高科研工作能力
□提高操作能力 □其他:
八、如果按满分为100分计算,你给本次培训班综合评分多少?
□ 85分以上 □ 70分—84分 □70分以下
九、你对相关的培训有何建议?





(注:此调查表由参加培训的学员填写,此表可复印)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表3: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举办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举办期限 天
举办地点 课时数 授学分数
附项目执行情况材料(打“√”) □1.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2.培训师资和教材(文字或声像材料)
□3.培训日程安排表 □4.考试试题 □5.培训效果评价调查问卷
学员情况 职称 人数 占总人数% 学历 人数 占总人数%
正高职称人员 博士
副高职称人员 硕士
中级职称人员 大学本科
中级职称人员 大专
其 他 其 他
总 计 总 计
考试情况 分数 80分以上 60-80分 60分以下
人数
占总人数%
学员对该项目评价意见 1、培训教材满意度 评价意见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人数
占总人数%
2、培训内容符合“四新” 评价意见 符合 部分符合 不符合
人数
占总人数%
3、培训计划满意度 评价意见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人数
占总人数%
4、培训形式适合度 评价意见 适合 较适合 不适合
人数
占总人数%
5、教师满意度 评价意见 85分以上 70分—84分 70分以下
人数
占总人数%
6、食宿满意度 评价意见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人数
占总人数%
7、培训班收获 评价意见 很大 一般 无
人数
占总人数%
8、培训综合评价 评价意见 85分以上 70分—84分 70分以下
人数
占总人数%
注:此表由培训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学员调查表(表2)和汇总培训情况后进行填写,此表可复印。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表4: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汇总表
( )年度
厅机关处室(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培训主要内容 项目来源 经费
(万元) 主办
单位 承办 单位 项 目
负责人 培训时间 培训地点 培训形式(面授/远程) 培训师资 培训教材 培训
对象 实际培训人数 考核方式 授予继续教育学分 备 注
起止日期 课时数


















(此表可复印)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表5: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评估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分) 标准要求 评分标准 评分
培训条件
(40分) 培训内容 8 培训内容符合“四新”和卫生工作要求。 查资料。培训内容完全符合记8分,部分符合酬情扣分。
培训计划 10 有培训计划和日程安排,且安排合理。 查培训计划和日程安排。无培训计划或进程安排不记分,安排不合理扣4分。
培训资料 10 有与培训内容相一致、质量较高的教材或讲义及教辅资料,学员人手1份。 查教材、讲义等。培训资料符合标准要求且质量高计满分,不符合要求酬情扣分。
教师 12 授课教师在本专业领域学术地位较高;认真负责,按时完成教学任务;授课效果好,学员对教师评分在70分以上学员占总人数的75%以上。 查教师花名册等。符合标准要求计满分。未完成教学任务酬情扣分。在75%以上记10分,每下降3个百分点扣1分。
教学场地 2 教室安排合理,能满足教学需要。 教学场地安排不合理扣1分。
培训管理
(30分) 计划管理 15 培训内容与计划一致,全部完成教学任务。 查资料。内容不一致、未完成教学任务按比例扣分。
培训纪律 5 有培训纪律或规章,且执行认真。有考勤记录。 查培训纪律和考勤纪录等资料。无培训纪律扣3分,无考勤记录扣2分。
参训人数管理 5 听课人数应与报名人数相符。 查报到、结业考核花名册。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后勤安排 5 食、宿安排合理。 查学员调查问卷。不合理酬情扣分。
培训效果
(30分) 学员调查问卷综合评价 10 综合评价打分在70分以上学员占总人数的75%以上。 在75%以上记10分,每下降3个百分点扣1分。
考试合格率 20 培训结束考试合格率在75%以上。 合格率在75%以上记20分,每下降3个百分点扣1分。
总 分
(此表可复印) 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7〕1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重庆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城镇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本行政区域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本行政区域内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人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人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围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本行政区域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的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诊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一个街道办事处或3万―10万居民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其服务人口一般为0.5万―1万人。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或小于0.5万人的居委会,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社区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应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整合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医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通过结构与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三条 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日常考核与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30日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依法撤销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三)有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及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属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四)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的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五)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必需设备和资金证明;

(六)选址报告和标明主要科室及比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在取得《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批准书》后,应在一年内设置,超过有效期未设置的,应重新申办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必须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规章制度(细化);

(四)常用药品清单。

(五)第十六条第(三)、(四)、(五)、(六)、(七)款之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执业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核准事项;

(二)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业务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或内部布局不合理;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六)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校验期为一年。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校验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工作,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校验期满前1个月应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验申请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三)校验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总结与各项统计信息资料;

(四)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标准》;

(二)处于限期整改期间或停业期间的;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不合格的;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或因扩建、改建、迁建原因需停业的,按相关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名称、执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及分类性质;

(三)注册资金;

(四)服务范围;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住院床位、日间观察床位;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

(十一)有效期限。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诊疗科,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经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或其他诊疗科目。

第二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范围和人口情况,合理配置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超过50张。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具有业务管理、指导职能。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重庆市+所在区县(自治县)名+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县(自治县)名+所在街道办事处名+所在居委会或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二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制定的专用标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应定期收集社区居民意见和建议,将社区卫生服务数量、质量和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评审制度,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建设。

第三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求,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相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三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以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三十六条 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备案后,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依照国家规定接受全科医师的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培训制度。高等医学院校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接受全科医师规范化或岗位培训后,方可在全科医疗岗位工作。

第三十九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四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努力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五章 执业规则



第四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四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及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相关制度。

第四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四十六条 市及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因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的大中型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历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四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四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或由政府组织统一配送。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