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杂志应打造一流广告/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24:56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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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杂志应打造一流广告

杨涛


深圳市查获一起特大邮购欺诈案件,涉案金额近400万元,除港、澳、台地区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4万多名消费者落入这个邮购陷阱。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近日向全国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警惕类似深圳市恒丰电器有限公司布设的邮购陷阱。(《中国青年报》5月31日)
让我们看看这家骗子公司都在什么媒体上做广告,该公司从2002年7月1日起就从事邮购经营,做广告的媒体都是在读者心目中如雷贯耳的如《家庭》、《知音》、《黄金时代》、《民间文学故事》、《故事会》、《人之初》、《青年文摘》、《家家乐》等一大批知名杂志。看来,骗子们的眼睛真是能识货的。
骗子们为什么专门挑选知名杂志做广告,原因很简单,知名杂志名气大、传播面广、读者信任度高等等,骗子们可以籍此牟取更多的不义之财。因为名气大而吸引骗子不是知名杂志的错,然而,如果因此而放松了把关,给骗子们有可趁之机的话,知名杂志就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可见,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知名杂志有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在一定情形下,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这一众所周知的原因,某些媒体放松要求甚至不择手段去拓展广告源,根本就顾不上广告的虚假。《江苏经济报》去年12月就曾报道某位业内人士说,他所在的杂志社为了赢利,不管客户有没有合法手续,也不管什么内容一律大开绿灯,连开锁、迷魂药这样有可能给犯罪分子提供方便的广告都来者不拒。而骗子就是利用了大众对媒体的信任,大发不义之财。在深圳恒丰公司欺诈案中,因为资料不详,我们不能揣测这些知名杂志是否应负责任,但从刊登在某杂志上的一则手机广告中,凭直觉感到杂志社审查工作并不那么到位。该广告以摩托罗拉V70作为广告画面的手机售价199元,摩托罗拉V8088手机仅售138元,而所谓摩托罗拉手机不过是个塑料的手机模型,根本无法通话,与广告所称相去甚远。天上不会凭空掉下馅饼,这么便宜的手机广告我真不知杂志社凭什么让它堂而皇之登上大雅之堂。
我们的许多知名杂志,在新闻报道上,在采用来稿上,苦心孤诣,精益求精,不断地推陈出新,精心打造自己的品牌。但是在广告的问题上却是宽松有加、鱼龙混杂,让一些虚假广告不断混入。孰不料,虚假广告所带来的恶果可能毁灭精心打造的品牌,为了这一时之利,最终损害长久之益。因为,屡遭虚假广告之害的读者从痛恨广告,进而怀疑杂志本身,所谓“城门失火,祸及鱼池”,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深圳恒丰公司欺诈案提醒我们,知名杂志不仅要打造一流的新闻、一流的文章,也到了需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核实从而打造一流广告的时候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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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入秋以来,我国局部地区又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给全国家禽业的稳定发展带来明显冲击。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采取必要的扶持政策。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免疫和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控措施。对全国应免疫家禽逐步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对发生疫情的疫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强制免疫和扑杀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要认真落实补偿与补助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对重点疫区可预拨资金,疫情结束后再进行结算。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区、市)范围内或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四、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各金融机构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具体名单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给予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确保在疫情发生期间企业维持运转、保护基本生产能力的资金需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疫苗定点生产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决定。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各商业银行要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确保在疫情发生期间重点受损企业、疫苗定点生产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需要,加强信贷管理和资金调配,防止资金挪用,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汇总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五、增强疫苗供应保障能力
免疫疫苗是防控禽流感的重要物资。要保障各疫苗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积极支持和督促疫苗生产企业按照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挖掘生产潜力,扩大产量,保证疫苗供应。在防疫紧急时期内,疫苗实行国家统一调拨,确保重点。要加强疫苗质量监管,加大对假劣疫苗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劣疫苗行为,坚决依法查处。逐步建立疫苗国家储备制度,国家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具体办法由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在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建立病毒抗原储备库,以备应急需要。
六、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
种禽和地方家禽品种资源是支撑家禽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国家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1至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疫病防控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要根据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加强疫情防控与保持正常市场流通秩序的关系。要在依法对疫区及周边地区严格管理的同时,保证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各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和采取封锁措施。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既要加强防控措施,又要保证货畅其流。工商、质检、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现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要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海关、质检等部门要加大查验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运走私禽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八、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
受损企业在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养殖农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受损农户特别是养殖大户的生产生活,组织他们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压缩生产或停工停产的,应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农业、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养殖农户和职工权益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九、稳步推进家禽业转变饲养方式
要促进家禽业向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饲养方式转变,改善防疫条件,降低发生重大动物疫病风险。在家禽主产区,要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发展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实行统一的防疫和管理制度。国家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加快实施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提高重大动物疾病预防和控制能力,促进家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254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结合当前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和运行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组织保障工作。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在充分发挥部门内部业务单位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强化业务单位与技术支持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更好的服务于政务业务,更好的实现应用系统的协同互动,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原有建设目标不变且总概算规模内单项工程之间概算调整的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的项目,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部门自行调整,同时将调整批复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1)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2)根据国家出台的新政策或中央领导部署的新任务要求,改变或增加相应建设内容的;(3)根据所建电子政务项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四、项目建设部门应做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的通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规定,项目建设部门应在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告电子政务项目上半年和全年的建设进度、实施内容、招标投标、概预算执行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五、项目建设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以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安全可靠。自主可控产品的采购情况,将作为项目检查、验收、后评价的重要内容,以及审批项目建设部门后续电子政务项目的重要参考。

六、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有关规定,项目建设部门在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中,应同步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形成与业务应用紧密结合、技术上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项目建设中应切实落实有关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完成相关的建设内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试运行期间,项目建设部门应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具体要求请按《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2071号)执行。

七、项目建设部门应进一步做好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建设工作。在电子政务项目的申报审批、建设实施到运行管理等全过程中,应同步开展项目档案建设工作,形成的档案要进行档案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电子政务项目的竣工验收。档案建设的具体要求请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08]3号)执行。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概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或稽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电子政务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项目建设部门应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九、今后原则上不再审批建设新的部门专用业务网络。项目建设部门要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18号)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统一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对于满足本部门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需要的业务系统,其业务网络应纳入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对于涉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不需要在政务内网上运行的业务系统,已建的该类业务系统应尽快迁移到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上运行,新建的该类业务系统今后必须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运行。

十、新申请立项的电子政务项目,其项目建设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组织专业力量开展电子政务需求分析工作,形成的需求分析报告由项目建设部门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项目建设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附需求分析报告和专家评议意见。

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需求分析报告。

十一、项目建设部门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应积极采用服务外包、数据托管等新的专业化和市场化方式,探索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行的新机制新模式,为国家电子政务可持续发展积累经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